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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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审批程序:

医政科受理设置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合格后,由区卫生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及执业登记,

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进行有关筹建工作。

时限:20个工作日完成设置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执业登记程序:

⑴医疗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

⑵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

①拟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拟设置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③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

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单位或个人申办门诊部、诊所登记时限:

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医疗机构的登记事项报市卫生局备案。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近期,很多医生在微博上呼吁还医师自由执业的空间。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医生开办私人诊所,但在实际过程中,抛开资金的限制,单单资格申请需要哪些部门、哪些手续呢?

一、基本条件:

1.《医师书》

2.《医师执业证书》≥5年

3.年龄:男18~70岁,女18~65岁

4.无犯罪行为

二、咨询:

向所属卫生局咨询是否可申请个体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局长、副局长、医政科长)

三、诊所装修:

基本配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10平方米)

辅助配置:配置观察室、药柜、配药室、高压消毒室

四、找好营业地点:

面积必须≥40平方米;500米无同一专业的诊所

五、准备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复印件;

6.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无犯罪证明;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非停薪留职证明;

1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真是材料承诺书

以上材料涉及部门:

非在职证明:原科室、单位

环境评价:环保部门

基本设施评价:通讯、供电、消防、市政

资信证明:银行

无犯罪证明:居住地派出所

其他涉及部门还有如工商、税收、药监等。

六、申请:

向卫生局医政科递交申请设置书,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注:医政科人员来检查,“你懂的”)

七、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办人、主管局长、局长)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西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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