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线控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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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3)一般保护水域包括同安东西溪水系的石浔坝、瑶江橡胶坝下游至入海口;杏林湾水库作为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厦门市辖区内的农用水库,后溪及其上游的许溪流域和苎溪流域及坂头水库下游段、官浔溪、深青溪坑内水库下游段、瑶山溪、过芸溪溪头水库下游段、翔安九溪(九溪)和同安洪塘三忠溪等自然溪流和作为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的其他水域。
4、发展优势条件分析
1) 环境优势
厦门水系自然环境优越,目前一些水系的保护已达到一定的层次和水平,有条件形成更加完善的蓝线系统。
2) 机遇优势
目前,厦门正在进行新一轮的跨越式发展,为早日形成海湾型城市的框架,各区正在加紧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建设的大前提,进行蓝线的专项规划恰逢其时。
三、规划原则与依据
1、规划原则
水资源紧缺指标
2、水系及气候情况
厦门市水系均属山丘区短小河流,发源于境内,流域面积小,流程短,坡度大,水量随季节变化大。厦门岛地表水系不发育,多为短小溪流,呈放射状独流出海;岛外部分水系较为发育,主要河流有东西溪、九溪、官浔溪和后溪等,流域总面积939.25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面积的60%。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只有同安东西溪和集美后溪两条;50~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九溪、官浔溪。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激素以及抗生素药物,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5)严禁开山采石。

蓝线控制规划

蓝线控制规划

第三章蓝线控制第一节水系规划[1]一、工程标准1、防洪标准n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及吴淞江以北的工业园片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n其余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2、防洪圩堤n昆山市一、二级河道:堤顶高程5.3m(吴淞高程佘山基面,下同)、堤顶宽3.0m,外坡1:1,内坡1:1.5;n昆山市三级河道及其他圩外河道:堤顶高程4.7m、堤顶宽2.5m,外坡1:1,内坡1:1.5。

3、排涝标准n城镇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n农业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48小时排出。

4、圩内骨干河道工程标准根据现有的地理环境状况和集水、汇水、排涝要求调整(包括新开、裁弯取直、拓宽加深)圩内骨干河道,并提出以下工程标准:n河口宽度:10~40m[2]n河底高程-0.5~0.5mn河堤坡比1:1.5~1:25、水面率圩内保留水面率(包括骨干河道和调节河道)控制在8%左右,其中圩内骨干河道水面率不得小于5%,并保持合理的河道分布框架。

二、规划内容1、加快圩外河道护岸工程建设,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2、加大圩内河道清淤力度,全面梳浚圩内河道,综合整治部分主要圩外河道;在总体水系框架和不影响泄洪排涝的前提下,着重对圩内水系中的骨干河道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圩内骨干河道、构筑良好圩内水系框架的工程措施:n拓宽加深河道断面过小,河底高程过高,不能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时,则需要拓宽加深。

n裁弯取直因河道曲折多弯而影响河道的集水、引排等功能,则需裁弯取直。

n新开河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新开河道。

3、中心城区联圩调整:对原来以行政界限为联圩边界的联圩重新进行界定。

《昆山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中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圩调整如下:n新北圩与娄南圩合并作吴淞圩n珠江圩与合兴圩合并作合兴圩n夏东圩与镇南圩合并作镇南圩n陈香圩与北大圩合并作北大圩n红峰圩与玉山圩合并作红峰圩另外,规划沿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在其东侧规划新开河(暂名新师姑泾)作为圩外河道,因此本次规划将其作为中心圩、合作圩与庙泾圩新的界线[3],中心城区内原属于中心圩、合作圩的河道划入调整后的庙泾圩。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

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市民生活的质量,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规范城市蓝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蓝线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与大自然相接触的分界线,成为城市与非城市之间的自然地带。

三、蓝线管理范围蓝线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类别的蓝线,包括山脉、河流、湖泊、海岸线等。

四、蓝线管理机构1. 市政府设立城市蓝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蓝线的保护、规划、管控工作;2. 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承担城市蓝线管理职责;3. 城市蓝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五、蓝线管理职责城市蓝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城市蓝线管理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工作;2. 对城市蓝线中的生态、环境、资源等进行保护和管理;3. 对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建设等进行审批和管理;4. 协调城市蓝线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六、蓝线管理规划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明确城市蓝线保护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2. 建立蓝线保护工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蓝线保护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3. 健全城市蓝线保护和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

七、蓝线保护1. 城市蓝线属于公共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污染等损害城市蓝线的行为;2. 城市蓝线保护重点区域实行专项保护,严禁开垦、开采和乱搭乱建等活动;3. 加强城市蓝线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并进行周密的环境监测。

八、蓝线建设1. 城市蓝线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要求应当得以贯彻落实;3. 对于存在环境、资源等方面问题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达到合适的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九、蓝线利用1. 严格限制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2. 鼓励城市蓝线有效利用,进行适当的旅游、观赏等项目开发,但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规划。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 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城市蓝线规划应明确蓝线范围、控制要 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城市蓝线规划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 与、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蓝线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行为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蓝线范围
保护蓝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
蓝线管理办法实 施后,城市防洪 排涝能力显著提 升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得到有效保护, 减少了洪涝灾害 的发生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蓄水能力得 到提升,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生态功能得 到恢复,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违法行为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罚款、 拘留等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民事诉讼,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生态环境改善
水质改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 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后,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水环境污染减少: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环境污染减少,水质污染指数降低 城市景观美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城市景观得到美化,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编制期限:根据城市规模、蓝线范围等因 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划审批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规划实施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介绍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介绍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

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与管理中的重要概念,它关乎着城市的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城市蓝线,保障城市水系的安全与合理利用,我们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满足行洪、排涝、通航、水源保护等需求。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确保蓝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城市水系的拓展和优化预留空间。

城市蓝线的划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城市蓝线内的禁止行为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进行以下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系生态环境,如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破坏植被等。

4、擅自截断、改变城市蓝线内水系的自然流动。

5、其他损害城市蓝线功能的行为。

三、城市蓝线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城市蓝线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水系的行洪、排涝、通航等功能,不得破坏城市蓝线内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市蓝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城市蓝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蓝线控制规划

蓝线控制规划

第三章蓝线控制第一节水系规划[1]一、工程标准1、防洪标准n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及吴淞江以北的工业园片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n其余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2、防洪圩堤n昆山市一、二级河道:堤顶高程5.3m(吴淞高程佘山基面,下同)、堤顶宽3.0m,外坡1:1,内坡1:1.5;n昆山市三级河道及其他圩外河道:堤顶高程4.7m、堤顶宽2.5m,外坡1:1,内坡1:1.5。

3、排涝标准n城镇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n农业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48小时排出。

4、圩内骨干河道工程标准根据现有的地理环境状况和集水、汇水、排涝要求调整(包括新开、裁弯取直、拓宽加深)圩内骨干河道,并提出以下工程标准:n河口宽度:10~40m[2]n河底高程-0.5~0.5mn河堤坡比1:1.5~1:25、水面率圩内保留水面率(包括骨干河道和调节河道)控制在8%左右,其中圩内骨干河道水面率不得小于5%,并保持合理的河道分布框架。

二、规划内容1、加快圩外河道护岸工程建设,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2、加大圩内河道清淤力度,全面梳浚圩内河道,综合整治部分主要圩外河道;在总体水系框架和不影响泄洪排涝的前提下,着重对圩内水系中的骨干河道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圩内骨干河道、构筑良好圩内水系框架的工程措施:n拓宽加深河道断面过小,河底高程过高,不能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时,则需要拓宽加深。

n裁弯取直因河道曲折多弯而影响河道的集水、引排等功能,则需裁弯取直。

n新开河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新开河道。

3、中心城区联圩调整:对原来以行政界限为联圩边界的联圩重新进行界定。

《昆山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中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圩调整如下:n新北圩与娄南圩合并作吴淞圩n珠江圩与合兴圩合并作合兴圩n夏东圩与镇南圩合并作镇南圩n陈香圩与北大圩合并作北大圩n红峰圩与玉山圩合并作红峰圩另外,规划沿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在其东侧规划新开河(暂名新师姑泾)作为圩外河道,因此本次规划将其作为中心圩、合作圩与庙泾圩新的界线[3],中心城区内原属于中心圩、合作圩的河道划入调整后的庙泾圩。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三1/2(H1+H2)+4〜8米。

深圳蓝线规划

深圳蓝线规划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徐州河道蓝线

徐州河道蓝线
第十八条 老房亭河
规划20年一遇,水位32.81-32.57米,护砌。规划老房亭河尺寸为:河底宽10米,河底标高 28-27米,边坡1:2.5,河口两侧各留5米滩面,筑堤,堤顶标高34米,堤顶宽4米。河口宽11-32 米。加固桥6座。
第十九条 三道中河
三道中河河道尺寸以现状为准。规划三道中河尺寸为,河底标高29.8米,河道尺寸,河 坡1:4,河底宽15米,河口宽43米,地面标高33.4米。河口宽28-34米。
2)丁楼闸-西三环段
规划河道尺寸与西三环-铁路桥相同,河道向中泓北侧拓宽。规划河底标高33.5米,百年一 遇,河底宽50米,采用自然河坡,坡度1:4,岸顶高39.5米。河口宽51-100米。
3)西三环-铁路桥段:
规划标准为百年一遇,水位为37.75-37.617米。规划此段河道的尺寸为,河底标高33.5米, 河底宽50-100米,全为浆砌护岸,岸顶高39.5-38.5米。河口宽51-212米。
2)荆马河中段规划20年一遇,水位32.82-32.93米,浆砌石护砌。规划荆马河中段尺寸为,河道 底宽10米,底高程29-30米,边坡1:2.5,距河口1米处采用直墙护岸,两侧留5米滩面,按1:2 坡度抬高0.8米,铺10米绿化路段。
3)荆马河东段规划此段河道的尺寸同中段。规划荆马河东段尺寸为,河道底宽10米,底高程2930米,边坡1:2.5,距河口1米处采用直墙护岸,两侧留5米滩面,按1:2坡度抬高0.8米,铺10 米绿化路段。
第一节 主要河流防洪排涝及新建、改建水工构筑物规划
第十一条 京杭大运河
京杭大运河在规划区范围是从蔺家坝-解台闸段,堤顶标高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加高2米超 高,按原尺寸疏浚,河道全线进行块石护坡。规划京杭大运河尺寸为,底宽60米,河底标高27 米,堤顶标高为36.14米-34.4米,堤顶宽10米,堤坡1:4。河口宽74-212米。加固、重建引水、 排水穿堤口门30余处,加固跌水、涵洞6座。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得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得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与“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得“雷区”,凡就是被划定得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就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得控制线。

“蓝线”就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就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得主题,就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得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与建设高度等得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得核心思想就就是:规划期内得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得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得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得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与相应得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就是技术支撑还就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得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得管制制度要求来瞧,需要强化规范性与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得规划道路用地,尤其就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得“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得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得规定。

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得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得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得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作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对于保障城市水生态、水资源和水环境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蓝线范围内的资源,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保障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功能。

2、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3、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为城市未来的水系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上述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科学论证等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以下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包括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系生态环境,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倾倒垃圾等。

4、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利设施,如损坏堤岸、水闸等。

5、其他损害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这些禁止活动的明确,旨在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对城市水系造成破坏的行为,确保城市蓝线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城市蓝线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对于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蓝线专项规划,并经过严格的规划审批程序。

2、进行建设活动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建设方案,充分考虑对水系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建设活动过程中,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活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4、建设活动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水系的功能未受到损害。

通过严格的建设活动管理,既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蓝线的功能和价值。

四、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规划、水利、环保、城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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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蓝线控制
第一节水系规划[1]
一、工程标准
1、防洪标准
n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及吴淞江以北的工业园片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n其余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2、防洪圩堤
n昆山市一、二级河道:堤顶高程5.3m(吴淞高程佘山基面,下同)、堤顶宽3.0m,外坡1:1,内坡1:1.5;
n昆山市三级河道及其他圩外河道:堤顶高程4.7m、堤顶宽2.5m,外坡1:1,内坡1:1.5。

3、排涝标准
n城镇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
n农业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48小时排出。

4、圩内骨干河道工程标准
根据现有的地理环境状况和集水、汇水、排涝要求调整(包括新开、裁弯取直、拓宽加深)圩内骨干河道,并提出以下工程标准:
n河口宽度:10~40m[2]
n河底高程-0.5~0.5m
n河堤坡比1:1.5~1:2
5、水面率
圩内保留水面率(包括骨干河道和调节河道)控制在8%左右,其中圩内骨干河道水面率不得小于5%,并保持合理的河道分布框架。

二、规划内容
1、加快圩外河道护岸工程建设,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
2、加大圩内河道清淤力度,全面梳浚圩内河道,综合整治部分主要圩外河道;在总体水系框架和不影响泄洪排涝的前提下,着重对圩内水系中的骨干河道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圩内骨干河道、构筑良好圩内水系框架的工程措施:
n拓宽加深
河道断面过小,河底高程过高,不能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时,则需要拓宽加深。

n裁弯取直
因河道曲折多弯而影响河道的集水、引排等功能,则需裁弯取直。

n新开河道
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新开河道。

3、中心城区联圩调整:对原来以行政界限为联圩边界的联圩重新进行界定。

《昆山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中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圩调整如下:
n新北圩与娄南圩合并作吴淞圩
n珠江圩与合兴圩合并作合兴圩
n夏东圩与镇南圩合并作镇南圩
n陈香圩与北大圩合并作北大圩
n红峰圩与玉山圩合并作红峰圩
另外,规划沿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在其东侧规划新开河(暂名新师姑泾)作为圩外河道,因此本次规划将其作为中心圩、合作圩与庙泾圩新的界线[3],中心城区内原属于中心圩、合作圩的河道划入调整后的庙泾圩。

规划调整后,中心城区联圩详见下表。

参见“中心城区联圩规划”图
第二节市域蓝线控制
一、市域湖泊蓝线控制
各湖泊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
表 34 市域主要湖泊蓝线控制一览
二、昆山市一、二级河道蓝线控制
这类河道为蓝线重点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
1、河道现状资料来源:《昆山市防洪及水资源综合规划(2006)》;
2、表中除吴淞江为一级河道外其余均为二级河道;
3、带*号数据来自苏州干线航道规划控制参考表;
4、杨林塘、张家港等航道的走向应根据航道规划及时调整,调整后蓝线宽度不变。

三、昆山市三、四级河道蓝线控制
这类河道为蓝线重点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
2、表中河道均为原昆山市级河道;其他未涉及的三、四级河道蓝线由水利部门今后会同规划部门划定;
3、带*号数据来自《苏州干线航道规划控制参考表》;
4、茆沙塘、金鸡河航道走向应根据航道规划及时调整。

第三节中心城区蓝线控制
一、中心城区圩外河道蓝线划定
这类河道为蓝线重点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规划管理时蓝线控制宽度应结合蓝线范围划定图则一起使用。

1、本表中河道均指河道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河段;
2、带*号数据来自《苏州干线航道规划控制参考表》;
3、张家港、金鸡河等航道的走向应根据航道规划及时调整,调整后蓝线宽度不变。

二、中心城区圩内骨干河道蓝线划定
这类河道为蓝线一般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规划管理时蓝线控制宽度应结合蓝线范围划定图则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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