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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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

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

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一、引言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其生前依法所立遗嘱,如有需要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废止或撤销。

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来保护遗嘱人的意愿,并确保遗产的合法分配。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在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

二、遗嘱的撤销期限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撤销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并无固定限制,遗嘱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对其遗嘱进行撤销。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撤销期限:1. 遗嘱人在失踪期间,被视为死亡时,遗嘱即有效,撤销期限将不再适用;2. 遗嘱人在生前有特殊行为,如销毁遗嘱或明确表示撤销遗嘱的意愿,无论是否采取撤销手续,遗嘱即被视为无效。

三、遗嘱的撤销条件除了撤销期限,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对遗嘱的撤销进行了限制:1. 遗嘱施行后的约定: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撤销条件,必须按照约定进行撤销;2. 特别的遗嘱撤销条件:如遗嘱人制定了条件遗嘱,遗嘱的有效性将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发生或未发生;3. 法定的撤销条件:我国继承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并自动撤销:a) 遗嘱人与收益人结婚或再婚;b) 遗嘱人有合法子女后再生、认养或收养子女;c) 遗嘱人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遗嘱的撤销手续为了确保遗嘱的撤销合法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一些必要的撤销手续:1. 撤销公证: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进行遗嘱的撤销,这样可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书面声明:遗嘱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收益人宣布遗嘱的撤销;3. 口头宣布:如果无法进行书面声明,遗嘱人可以口头形式宣布遗嘱的撤销,但需要有证人作为证据。

五、遗嘱的撤销限制与规定的意义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遗嘱人的意愿,并确保遗产的合法分配。

撤销期限和条件的设定可以避免遗嘱人在生前随意更改或撤销遗嘱,保证遗嘱制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同时,撤销条件的规定还可以保护遗嘱人的利益,防止收益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滥用遗嘱人的意愿。

继承权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

继承权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

继承权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继承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和权益的保护,在继承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

本文将探讨继承权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一、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权的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财产时,每个合法继承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无论是谁,都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任何歧视或偏袒。

2. 自由原则继承权的自由原则是指个人拥有对自己财产的自主支配权。

当一个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他自己决定如何分配,这一权利应予以尊重。

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接受或放弃继承权。

3. 血缘原则继承权的血缘原则是指继承应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即配偶、子女等,然后才是更远的亲属。

这一原则保护了血缘关系,维护了家族的传承。

二、继承权的限制条件1. 排除继承人的限制在继承权中,有些情况下法律会对一些继承人进行限制,排除其继承权。

例如,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对某些继承人进行剥夺或限制。

此外,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对被继承人严重伤害或虐待等行为也可能导致继承权的限制。

2. 债务限制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债务的限制。

被继承人如果留下了债务,继承人在接受继承时需要优先偿还债务。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被继承人的债务。

3. 限制遗嘱自由继承权中的遗嘱自由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尽管被继承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行支配财产,但也受到一些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一定比例的财产必须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可随意剥夺。

4. 继承权的时效限制继承权也受到时效限制,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一定时间内必须主动行使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未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其继承权将会被取消或受到限制。

总结:继承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

父母的房子继承法律规定(3篇)

父母的房子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已经成为多数家庭的重要资产。

父母留下的房产如何继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父母房子的继承法律规定,帮助读者了解继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 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房子的继承顺序如下:(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遗嘱继承人当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指定的其他人。

三、继承权的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放弃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3.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4. 继承权的放弃具有溯及力,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再享有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1.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

2. 继承权的丧失不能恢复,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得重新取得继承权。

3. 继承权的恢复是指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取得继承权。

4. 继承权的恢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已经消除。

(2)继承人已经改正了错误。

(3)继承人请求恢复继承权。

六、继承权的分割1. 继承权的分割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或者遗嘱规定的份额,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

2. 继承权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份额或者遗嘱规定的份额,公平分割遗产。

遗产继承法诉讼的流程

遗产继承法诉讼的流程

遗产继承法诉讼的流程遗产继承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诉讼原被告的确定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

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

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

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

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遗产继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儿女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

2024年儿女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

2024年儿女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
兹经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自愿签署本协议。

一、双方经慎重考虑,自愿放弃对彼此的一切财产继承权。

无论是现在或将来,不论是现有的或将要有的财产,均不得主张继承权要求。

二、双方保证在将来不会以放弃继承权为由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

放弃继承权后,对相互财产不再独立主张,亦不对方的任何财产享有继承权。

三、对于因放弃继承权造成的任何后果,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为续约性协议,一经签署即受法律保护。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永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协议书立。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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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专门法律,对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二、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性和相对性。

2. 特征(1)财产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内容主要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相对性:继承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有权行使继承权。

(3)法定性: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受法律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如前所述,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遗嘱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由遗嘱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遗产分配(1)平均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不均等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但有特殊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5.04.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系到个人财产的传承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继承的法律规定,从继承的概念、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方式、遗产的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行为。

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三、继承的种类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四、继承人的资格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依次继承。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五、继承权的丧失1. 违反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如伪造、篡改、销毁遗嘱,隐瞒、遗漏遗产等,导致继承权丧失。

2. 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人故意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继承份额、隐瞒、侵占遗产等,导致继承权丧失。

3. 恶意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明知自己的继承权,故意放弃继承。

六、继承的顺序1. 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子女: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3. 父母: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三顺序继承人。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人的第四顺序继承人。

5.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五顺序继承人。

七、继承的方式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1985年11月21日)为正确贯彻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本市法院提出的问题,我院的意见如下:一、对《意见》第1条的理解。

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根据调查事实,能够推定失踪人意外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此事故发生之日推定为其死亡日期;无法确定失踪人死亡日期的,以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推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对《意见》第3条的理解。

粮票等计划票证及其他优惠无价证券,不属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之间对此有争议的,可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以判决归谁使用。

三、对《意见》第4条的理解。

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前,遗产保管人为遗产的孳息所投入的资金,应予扣除;所付出的劳动,应予合理补偿;孳息作遗产处理。

四、对《意见》第5条、第55条的理解。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无遗赠协议,而“五保护”生前又将财产遗赠给他人,受遗赠人要求受赠时,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剩余的遗产可按遗嘱执行遗赠。

五、对《意见》第15条、16条、17条的理解。

阻碍继承人主张继承权的事由消失后,属于中止时效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时效应继续计算,继续计算的期间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延长到六个月;属于中断时效的,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可以反悔撤销吗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可以反悔撤销吗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可以反悔撤销吗⾸先如何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为发⽣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应当亲⾃办理,不得委托他⼈。

但是有的⼈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反悔了,那么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可以反悔撤销吗?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可以反悔撤销吗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1、从法理的⾓度讲,法定继承⼈的弃权声明属于单⽅法律⾏为,其弃权的意思表⽰⼀经到达其他继承⼈就成⽴并发⽣法律效⼒了,只存在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能否撤回的前提是弃权的意思表⽰是否到达其他继承⼈。

2、该公证书能否撤销的关键就转化为该弃权的意思表⽰是否到达其他继承⼈。

同时,根据《公证法》第三⼗九条的规定,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始⽆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中,继承⼈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当事⼈的⾝份证明,如居民⾝份证、户⼝簿等;2、被继承⼈死亡的证明;3、当事⼈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与被继承⼈关系的证明、被继承⼈的遗嘱等;4、本⼈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简单的说,放弃继承权是单⽅法律⾏为,可以以⼝头或书⾯形式作出。

主要是作出放弃的意思表⽰后,不反悔就⾏了,如果要反悔,恢复继承权需要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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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发布。

一、继承主体1.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 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 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导读: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继承开始之后,如果放弃继承人的,应当是在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

进行放弃继承权利的时候是可以通过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明示的方式,还有一种默示的方式。

一、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继承开始时,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但享有继承权并不等于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实际所有的权利。

每个继承人是否实际参加继承,应以其得到被继承人死亡通知,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并在遗产处理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接受继承是指继承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它有两种表示方式。

一是明示的表示方式。

即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

二是默示的表示方式。

即指继承人虽然没有公开明确地表示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以其行为推定了他接受了继承。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来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推定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是指受遗赠人同意接受遗产和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

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法律即推定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对于法定继承因为,继承顺序是考虑到家庭关系、身份关系、血缘关系等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继承规则,法律上任何遗产都应该被继承(可以选择放弃),所以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的,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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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

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孙某某、黄某某同于1996年1月8日去世,二人生前系夫妻,生育长女孙某1、次女孙某2、长子孙某兴三人。

孙某兴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其生前同配偶边某某(已去世)生育子女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四人。

孙某某、黄某某留有一房产,其子女三人未继承分割,涉案房产由孙某兴负责管理并实际使用。

孙某兴去世后,该房产由孙3实际管理使用。

经查,案涉案房产仍登记在孙某某名下。

后孙某1、孙某2与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因该房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承德市双滦区法院请求继承分割。

双滦区法院一审认定本案纠纷属于分割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孙某3、孙某4不服遂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上诉,承德中院二审认为该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孙某1、孙某2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诉,河北省检察院审查后向河北高院提起抗诉。

河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纠纷属于确权纠纷,故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河北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然后再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

本案中,孙1、孙2 与孙某兴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孙某某、黄某某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孙某某的名下,进一步证明了在孙某兴死亡前涉案房产一直属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河北高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继承权纠纷,不适用于该条规定的诉讼时效。

弃权票是有效票还是无效票(选举中废票的规定)

弃权票是有效票还是无效票(选举中废票的规定)

弃权票是有效票还是无效票(选举中废票的规定)私权利是指法规范赋予人的、旨在满足其利益的意志力,意志空间和自我自由决定是私权利的内在规定性。

[1]但权利能自由放弃吗?试举一例。

甲立有一份遗嘱,上书“房产由四子女平分。

特别备注:凡此后出现与本遗嘱不相一致的意思表示,一律以本遗嘱为准”;嗣后,甲又立下一份新遗嘱,载明房产由其长子单独继承。

[2]本案中以何遗嘱为准?此问题事关事前弃权之效力,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希望发掘出若干规律,期能对司法有所裨益。

一、解释论视角下的事前弃权规则归纳以下选取五种典型案型,从解释论的角度逐一探讨各场合下事前弃权的效力,并与事后弃权效力进行对比。

(一)事先放弃担保物全部价值无效《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德民)第1149条(不准许的清偿约定)和第1229条(到期协议的禁止)分别对流押(土地)约款和流质约款予以禁止,违者无效。

“法律基于保护债务人的原因”,债权人只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从担保物中获得清偿,“任何方式的私人执行都被禁止”。

[3]另外,《意大利民法典》第2744条和第1963条同样规定了流担保约款无效。

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分别规定了流押禁止和流质禁止。

晚近,法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在此问题上均出现松动迹象。

旧的《法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法民)第2078条第2款规定,流质约款无效;然而,2023年新法民第2348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和设质人可事先约定,在受担保债务未获履行时,债权人成为质物的所有权人;同法第2459条原则上也认可了(不动产)流押条款的效力。

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以下简称台民)原第873条第2项规定,流质约款无效。

而现行台民第873-1条则允许流押契约。

乍看之下,上述立场的更迭似有剧变之意,其实不然。

流担保约款之所以被禁,并非因为法律想要阻止债务人事先放弃担保物所有权;事实上,一旦债务人无力清偿,其担保物必将被出售用于偿债,因此保障债务人不丧失担保物所有权,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放弃继承权公证流程

放弃继承权公证流程

放弃继承权公证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继承权的重要性。

然而,也有一些人会选择放弃继承权,这种选择既有个人原因,也有法律原因。

本文将从放弃继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公证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放弃继承权的概念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法定或遗嘱继承中,自愿放弃其继承权利,不再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放弃继承权是一个自愿的行为,需要明确的表达意愿,并且需要遵守法律程序。

二、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在中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遗嘱继承中放弃继承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放弃其继承权。

但是,遗嘱继承中的放弃继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自愿的行为,不能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2、必须是明确的表达意愿,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有歧义。

3、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即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

(二)法定继承中放弃继承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其在法定继承中的继承权。

但是,法定继承中的放弃继承权同样需要遵守以下条件:1、必须是自愿的行为,不能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2、必须是明确的表达意愿,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有歧义。

3、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即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

三、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流程放弃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公证流程如下:(一)委托公证处办理继承人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

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继承权放弃声明书、继承人的声明书等文件。

(二)公证处审核公证处会对继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符合规定,公证处会安排具有公证资格的公证员进行公证。

(三)公证员核实公证员会向继承人核实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愿,并且告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四)签署公证书如果继承人确认放弃继承权,公证员会让继承人在公证书上签字,并且加盖公证章。

(五)公证书生效公证书生效后,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愿就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5.09.11•【文号】法(民)发〔1985〕22号•【施行日期】1985.09.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约定需多久?

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约定需多久?

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约定需多久?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这个词汇虽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很是陌生,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涉及到劳动合同法或者民事诉讼等情况都需要用它。

那么,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约定需多久?下文是关于除斥期间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除斥期间的基本含义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3、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

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

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二、除斥期间的约定时间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与不变期间的联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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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遗嘱继承是指拥有继承权的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那么,遗嘱继承的时效限制是多久?放弃继承权的时效规定是什么?如何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下面就由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放弃继承权的时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遗嘱继承的时效限制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继承权放弃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

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

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期限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六个月为之。

如何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1、提起遗产继承诉讼,确定法院管辖很重要。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
(1)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而其财产有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2、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而言:
(1)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期限为二年。

(2)在继承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使继承人无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6)继承人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诉讼时效中止处理。

(7)继承人因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向侵权人提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或者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期限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六个月为之。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放弃继承权的时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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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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