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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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
定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珠府[2000]21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珠府[2000]21号)
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并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区将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
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利用多种方式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在区内所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重点扶持行业特别优惠政策。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在高新区工作的海外人才,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