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海市高新区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的中心地带,地处“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交汇点,是中国珠江口东岸的一个新兴城市。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高新区政府的大力推动,珠海高新区的集成电路产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已经成为该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为了更好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高新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金投入到集成电路产业,高新区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同时,在土地、用电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支持,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二、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需要技术支持和创新能力,高新区将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内外顶尖的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共同攻克技术难题,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完善产业链条高新区将着力打造集成电路产业的完整产业链条,通过引进上下游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体系。
同时,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提升整体产业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和创新,高新区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五、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高新区将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设立专门的人才培训基地,引入国内外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同时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的加入。
六、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集成电路产业也在不断的进行转型升级,高新区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向高端、智能化方向转型,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提高产品附加值。
七、加强国际合作珠海高新区将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和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区域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决定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共珠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2.08•【字号】•【施行日期】200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决定(2002年2月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五”计划》,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信息化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强大动力。
加速推进信息化,是我市实现“三基地一中心”发展目标和在2007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战略任务,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一,信息化是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关键环节,信息化与工业化相融合,是实现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
推进信息化工作,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有利于带动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提高工业的竞争力,使我市在全省特别是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中凸现产业优势。
其二,推进信息化,有利于加速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信息不仅是可以共享和有效使用的资源,而且使用越多,提供创新的机会越多,边际效益也越大。
通过加快推进信息化,可以大幅度降低消耗,节能增效,实现从产量型增长向效能质量型增长的转变,从而增加我市的经济总量,提升我市经济的整体水平。
其三,推进信息化,发展和繁荣现代信息服务业,有利于发挥我市的地域和环境优势,推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和文化品位。
其四,信息化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涉及千家万户,具有关联度高、渗透性强的社会综合效应。
发展公共领域的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全市人民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3.0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三十一号《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三章创新创业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驱动载体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一区”是指高新区,“多园”是指唐家湾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据高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对“一区多园”具体范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驱动、高新定位、绿色智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各园区要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发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唐家湾主园区应当成为珠海培育、壮大、应用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发挥主平台作用,带动各分园区联动和协调发展。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10月27日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和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工信〔2019〕61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落实《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五条小升规企业奖励(1)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2019年、2020年年度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3)升规的第二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含2018年新升规企业),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4)升规的第三年仍留在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工业总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5)上述奖励对象(2)的企业,奖励10万,获得省级扶持资金的不重复支持;(6)上述奖励对象(3)、(4)的企业,同比增长10%—15%(含15%)的,奖励10万元;增长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珠府[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5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其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八日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版)》以及《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落实“工业强市、科教兴市和三产旺市”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我市产业向布局合理、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坚持产业合理布局和促进产业聚集;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第四条本规定以及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立市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项目的组织协调。
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软件园快速发展——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举措四 : 共建研发机构——打造持续发展平台
企业、大学共建研 究开 发机构是珠海市推进产 学研合 作的重要 措施 。软件 园采取 以下方式共 同打造珠海软件产 学研 持续 发展 平台 :一是在企业共建产学研基地。 以研究 生、 士实 习培训为 合作 基础 , 博 吸引大学 的教 授、 家进驻 专 企业 , 让其协助企业进 行前瞻性 的技术攻关 , 为企业新产 品 的研 制提供技术储备 。二是在企业的工程 中心共建联合实 验 室。 利用工程 中心的仪 器设备和 产业化条件 , 发挥大学 的 人才和技术优势 , 同开 发和试制新产 品。 共 三是在企业共建 博士后工作站 。 目前软件园有 2家博士后工作站 , 并直接依 托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的技术力量 , 开展研发工作。 四是大学 和投 资公 司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的技术力量直接参 与在 孵企业 的技术研发。 珠海高新 区将通过体制创新和模 式创新 ,在政策和体 制引导激励下 ,调动产学研各方面力量 ,最终形成 “ 官一 产 一学 一研一资一介 ” 多位一体 、 多环节对接的产学研长效 机 制和多元投入 、 资源共 享、 广泛协 作、 合攻 关 的产学 研 联
资 、 费减 免 、 口 、 MM 认 证 、 才 培 养 、 范 市 场 等 方 税 出 C 人 规
面重点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建立 了软件产业发展的利益 机制和知识产 权保护机制 ,进一步完善珠海高新 区软件 园 发展 的制度环境。近年来 , 珠海市委、 市政府 先后 制定 了十 多项 涉及产学研 q1 - '  ̄的政策法规。特别是 2 0 0 6年 出台的 自主创新政策 “+ ( 1 N”即主体政策 + 6项配套政策 ) 2 框架体 系, 其中涉及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 占三分之一 , 为产学研 合作和基地建设营造 了更加优越的政策环境 。珠海市政府 批准实施 了《 珠海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发展规 划纲要 》 珠 和《 海市 产学研合作示范市建设工作方案》并与 多所全国重点 , 高校签署 了产学研全面合作协议 ,使资金也为珠 海高新 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 了良好的政策支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珠府〔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3〕19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第三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第四章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等工作,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其中,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物流仓储用地(含物流用地WO、一类仓储用地W1、二类仓储用地W2、三类仓储用地W3)和服务工业生产的港口(港口用地H23)、铁路货运站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不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下的上述用地及留用地,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控制线专项规划将留用地落实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除外。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严守底线、分类定策、提质增效的原则,并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一张图”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业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2月7日珠海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园区配套,畅通交通网络,做强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全力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
(二)编制原则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管好用好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明确投资方向和重点,弥补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短板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示范引领、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提升效益”的总体原则进行编制。
1.示范引领。
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示范和撬动作用,优先向园区配套、重大交通和西部地区倾斜,增强产业造血能力,提升城市功能,不断增强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和动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珠府[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切实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抢占先机(一)充分认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着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方向,具有知识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综合效益好、市场需求潜力大、带动力强、环境友好等特征。
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是立足当前应对危机、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也是面向未来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是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推动经济发展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轨道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市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期,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21世纪特区发展新潮流。
(二)牢牢把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的战略机遇,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打造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立足珠海实际,选准方向、突出重点,综合考虑我市的产业基础、技术支撑、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产品等因素和潜在优势,以实施“7·50工程”为载体,集中资源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产业支撑体系显著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构筑我市产业发展新格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珠府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09〕7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制的《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游艇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游艇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竞争力强的游艇产业集群,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2008〕15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产业扶持第一条加大游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将游艇产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对经济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游艇项目给予优先考虑,扶持游艇产业发展。
第二条促进游艇制造业发展。
(一)自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
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二号《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1日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质量创新发展,发挥新质生产力的质优关键作用,提高珠海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创新发展活动。
第三条本市质量创新发展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市场导向、变革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弘扬城市质量精神。
第四条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格局。
第五条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质量创新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质量创新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质量创新发展,履行以下职责:(一)将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珠海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二)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质量考核体系和质量激励机制;(三)制定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时,应当与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相协同;(四)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加大财政、金融等资源投入,为质量创新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五)健全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珠府办[2010]5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3【实施日期】2010.08.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0〕5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的若干措施(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力争在调整产业结构、改善民生以及宜居城市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东部城区(含横琴新区、香洲区、珠海高新区、珠海保税区,下同)旧工业厂房改造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适用范围的改造项目,提出以下措施:一、明确改造目标,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一)明确“三旧”改造工作目标。
“三旧”改造对东部城市产业转型,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性作用。
“三旧”改造工作立足我市实际,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改善产业配套能力,在存量土地上开辟增量产业尤其是现代产业发展空间,实现“城市在更新中提升、提升中转型、转型中发展”的目标。
(二)明确“三旧”改造工作方向。
大力推动符合东部城市产业发展、产业升级转型的生产性服务业“三旧”改造项目,特别对集文化创意、办公、会展、商业、酒店、文娱、康体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优质生活服务业方向的综合服务体,加大扶持和鼓励的力度,在完成土地产权整合、用地达到一定规模后,实施建设项目差别化供地政策,加快促进服务业整体水平提升,确保为金融、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会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旅游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更新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6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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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更新局)的招标采 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家具用具 其他工程服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8 个、 7 个、7 个。其中物业管理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其他工程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206.89 万元、 1175.20 万元、402.06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3)会计、审计及税务服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 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广东世纪人房地产 土地资产评估与规 划测绘有限公司
14.3
TOP2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 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平均金额(万元)
¥963.45
同比增长:-8.7%
平均节支率
1.5%
同比增长:-6.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6 日 生成
0.2
类直接订购采购
TOP5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珠海市香洲区盈巨 城乡建设局钢木台、桌类等直接 佳设备商行
0.2
订购采购
TOP6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珠海市香洲区盈巨 城乡建设局木制台、桌类直接订 佳设备商行
0.1
购采购
珠海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M1)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M1)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企业用房成本,吸引汇聚优质龙头企业,促进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园区(下称高新区)产业发展与经济繁荣,助推高新区建设成为珠海城市新增长极和湾区产业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区属国企开发运营的一类工业用地(M1)项目的产业生产用房。
申请优惠租赁总部用房的企业,须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高新区或拟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当期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条成立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管理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财政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区产业管理部门、区招商部门、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发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财政部门。
第四条工作小组及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13-工作小组负责选定增补适用本办法的产业项目,统筹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审定进驻企业名单,统筹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召集工作小组会议。
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纳税额及其他经营指标。
区产业管理部门、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企业产业准入资格。
区招商部门负责推荐申请企业、政策宣传等工作。
开发运营单位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汇总提报,签订租赁合同,办理企业进驻和退出等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优惠租赁第五条企业申请优惠租赁总部用房的条件如下:(一)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可享受租金7折优惠,可享受优惠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
(二)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可享受租金5折优惠,可享受优惠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
(三)特殊企业,如世界500强、上市企业(含经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上市企业,下同)、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科技部公布的独角兽企业以及经工作小组审核认定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等,上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可享受租金5折优惠,可享受优惠面积-14-原则上不超过5000㎡。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西部地区加快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西部地区加快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珠府〔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西部地区加快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意见珠府〔2022〕74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有力支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加速融入全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按照珠海市第九次党代会“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决策部署,提高珠海城市发展平衡性协调性,现就推动西部地区(金湾区、斗门区)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抢抓重大发展机遇,坚持产业第一、畅通交通网络、做强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推动更多优质资源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将西部地区打造成为创新能力卓越、产业层级高端、优质要素汇聚、产城深度融合、辐射带动强劲的珠海发展新引擎,有力支撑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
(二)发展定位——珠江口西岸都市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区。
规划建设区域重大合作平台,加快产业导入和人才集聚,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担当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核心区。
充分发挥空港、海港、港珠澳大桥的综合优势,坚持跨江跨海通道引领、轨道交通先导、高快速路网联通,打造海陆空一体的现代化交通体系。
——产城深度融合发展的先行区。
坚持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培育产城融合重大发展平台,建设功能复合、富有弹性的城市空间单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1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坚持人才激励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人才激励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每年在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鼓励人才进行学习进修、科技攻关,促进创新创业。
第四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建立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海洋农渔水务、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珠府〔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一)发展环境从宏观环境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博弈更趋激烈,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在高通胀、高债务、高利率制约下,世界经济增长动能趋弱,风险挑战增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世界经济增长2.9%,较2023年回落0.1个百分点。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国内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但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持续显现,宏观政策空间仍然充足,发展的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世界银行预计2024年中国经济增长4.5%,我国仍是全球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稳定器。
从珠海自身看,今年是澳门回归25周年、珠海建市45周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3周年,各类政策红利不断显现。
随着过去两年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积极发展产业新赛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攻坚,经济增长的动力不断增强、动能持续释放,必将带动珠海高质量发展加速崛起。
(二)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1313”思路举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立新作风、扛起新使命、增创新优势、展现新担当、干出新作为,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珠海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6•【字号】珠府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6〕1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更好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发展动力转换和发展模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与先进制造业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升珠海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科学规划布局,牢固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奋力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珠海“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发展思路。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稳增长的关键领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之一,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攻坚内容,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
克服将生产性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割裂开来看待,和单纯从生产制造环节看工业化发展的误区,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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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
定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珠府[2000]21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珠府[2000]21号)
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并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将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
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利用多种方式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
留学人员在区内所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重点扶持行业特别优惠政策。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
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
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
在高新区工作的海外人才,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
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