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马山县促进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皖发改就业〔2020〕78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体育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举措的同时,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加快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助力形成强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实物消费市场供给(一)提升省内商品竞争力。
全面提升省内产品质量和品牌,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
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倡导优质优价,提升消费品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赣府厅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6日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推动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消费中心城市为统领,完善提升城乡商贸流通体系,丰富优化商品和服务供给,更好适应居民消费升级提质需求,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3年努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取得显著成效,商贸流通体系更加完善,消费市场能级不断跃升,商品和服务品质明显提升,数字商贸和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全国性和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24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5万亿元,年均增长8%以上,提前一年实现全省“十四五”规划目标;网络零售额超250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餐饮业规模超1800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超1.6万家,年均净增1700家以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9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9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北政办〔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9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2019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开门红”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月30日北海市2019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开门红”工作方案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我市被列为沿海开放城市35周年。
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为实现我市2019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开门红”,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五个扎实”新要求和打造向海经济新任务,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美管好滨海城市,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打造好向海经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力争第一季度我市经济增长8%左右,实现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二、第一季度主要经济指标目标及工作措施(一)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目标:同比增长5%左右。
2.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1)积极推动农业农村工作。
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发展工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深入乡村、企业考察调研。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促消费提信心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促消费提信心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促消费提信心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促消费提信心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23日蚌埠市促消费提信心稳增长行动方案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我市消费领域的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助力全面复工营业,加快经济全面复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促消费、提信心、稳增长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在落实各项支持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适时推出以消费券形式带动社会消费回暖的系列活动。
消费券活动坚持公正透明、简便易行的原则,既量力而行、又积极稳妥,有效动员企业让利促销、消费者广泛参与,充分放大乘数效应,加速消费回暖,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努力实现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开展消费促进四大行动(一)寻味蚌埠行动。
促进市民和游客进饭店、进餐厅消费,共向市场投放800万元餐饮消费券。
消费券在自愿申请并通过审核的餐饮单位使用,且在商家自主折扣基础上使用。
(二)全城热购行动。
促进市民在日用百货等方面的消费,共向市场投放1200万元消费券。
消费券在自愿申请并通过审核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使用,且在商家自主折扣基础上使用。
(三)智慧生活行动。
促进市民节能家电、智能手机等消费,共向市场投放总金额1200万元消费券。
消费券在自愿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商贸企业网点使用,且在商家自主折扣基础上使用。
(四)汽车嗨购行动。
促进汽车消费,共向市场投放800万元汽车消费券。
凡在本市购买家用小客车和纳税的, 消费券在自愿申请并通过审核的销售汽车商家使用,并在商家自主折扣基础上,每台车给予1000元购车补贴。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芜政〔2018〕49号)、《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芜政办〔2018〕38号)未作修改,不再印发;《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发文。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制定专项政策。
2019年8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4日南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倍增目标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5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的决定〉确定工作任务的通知》(南办发〔2014〕2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2013 年至 2018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南府办〔2013〕129 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提前2年率先在全区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翻番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提升南宁首位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按照“挖掘一产潜力,开辟二三产新渠道,扩展工资性收入”的工作思路,建立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重要基础、以工资性收入为重要支撑、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要补充的多元化农民增收体系,构建持续、快速、稳定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一)目标任务1.工作目标:从2014-2020年,实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率12%,比全区平均增长率10.3%高1.7个百分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23年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23年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南府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23年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2023年促消费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31日南宁市2023年促消费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扩内需促消费战略,抢抓消费升级重大机遇,抢占消费新业态制高点,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全市消费市场稳步恢复、回暖提升,增强消费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商圈消费(一)培育新型特色商圈。
鼓励引导主要商圈、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和“三街两巷”“百益上河城”等特色商业街与本地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
鼓励引导各商圈内企业创新商业模式,优化体验式服务,构建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社交、运动健身等一站式综合性消费载体,形成新型商圈特色。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打造特色消费集聚区。
鼓励在主要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交通枢纽等设立南宁特色旅游商品店,打造特色餐饮集聚区、老字号集聚区、夜间消费集聚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消费集聚区。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三)改善商圈消费环境。
加快推动商业街改造提升,以“三街两巷”“百益上河城”等商业街为示范标杆,加强对商业街(商圈)的整体规划、软硬件设施改造、市政配套、运营管理和宣传促销。
加强商业街区环境改造,在街区1公里半径内,加快规划建设旅游车辆停车场所、景观照明绿化等市政配套设施,提高街区商业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
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南宁市提振消费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项目申报的通知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南宁市提振消费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3.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南宁市提振消费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提振消费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1〕15 号)文件精神,做好2021年的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支持内容及申报条件(一)鼓励商贸企业上统入库1.新开业企业入库奖励(1)申报对象: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2)支持内容:对2021年新增新开业月度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做好为新增入统而开展的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确保全面、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2.培育发展商户上限奖励(1)申报对象: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商业街等商贸业运营管理方。
(2)支持内容:鼓励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商业街等培育入驻商户扩大经营,2021年发展达5家(含)、10家(含)以上商户上统入库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展超过10家商户上统入库的,每多发展1家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工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奖励(1)申报对象:对2021年由工业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新成立的南宁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
(2)支持内容:鼓励工业企业2021年在我市成立独立销售公司进行产品销售,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并纳入我市批发零售业统计,按每增加4000万元批发额或1000万元零售额奖励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
(二)引进和培育商贸企业总部4.引进和培育商贸企业总部奖励(1)申报对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25 号)文件,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认定为我市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深府[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2日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的若干措施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努力实现深圳外贸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多种贸易协调发展(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
解决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遇到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外汇收支等问题,出台实质性支持政策,实施“绿色通道”,推动加快发展,对全市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设立研发机构、创建品牌,不断壮大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三)支持生产企业从事一般贸易。
支持一般贸易大型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抢占新兴市场,不断壮大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全市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生产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四)推动保税贸易稳定发展。
拓展综合保税区服务功能,创新保税监管模式,打造全市保税物流平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健康稳定发展。
(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优化跨境电商报关、报检、结汇、退税和统计等环节的监管和服务,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纳入进出口统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各相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
各市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梧政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有关要求,畅通经济循环,释放消费潜力,现将《梧州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5日梧州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内需促消费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打好下半年稳消费攻坚战,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挖掘消费增长潜力,推动消费扩量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优化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全链条良性循环促进机制,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畅通经济循环,释放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
二、稳定大宗消费(一)扩大汽车消费。
发放汽车消费券,联动成品油、商超百货企业,发放购车送加油券、购车送商超百货券。
鼓励各县(市、区)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
在重要节庆期间举办品牌汽车展销会。
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贯彻落实《梧州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举办房地产博览会展销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挖掘本地客源,鼓励购房者消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函〔2020〕1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2日玉林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工作方案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流通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消费升级、激发消费潜力、提升消费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2号)文件精神,强化“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责任担当,做深做实网格化精细化人性化服务管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有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稳妥有序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减税降费、纳税困难减免、退税支持、延期纳税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金融扶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和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六条政策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商贸流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鼓励商贸企业开展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配送,积极发挥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培育发展商贸流通新业态新模式。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淮府办〔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淮府办〔2019〕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精神,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市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每年大督查、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激励支持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在改作风、抓落实中加大工作力度,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县区(园区)和部门知责明责、守责尽责,真抓实干、敢于担当,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实现了预期发展目标。
但也有少数县区(园区)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工作落实不到位。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对愿意干、干得好的地方进行表扬激励,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县区(园区)、各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竞相发力、主动破难前行的工作劲头和态势,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激励措施(一)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县区(园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并在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监管工作中予以支持,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金昌市委员会,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金昌开发区管委会,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现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8日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激发城乡居民消费潜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目标。
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消费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
二、构建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一)促进实物消费不断提挡升级1.生活消费。
推动建设集餐饮、家政、托幼、维修等基本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消费服务中心,优化社区服务网点布局,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推广并完善社区生活“一站式”服务功能。
将改造提升高品位步行街和推动建设若干各具特色的购物、美食、休闲娱乐、生活服务街区相结合,完善街区生活服务供给。
推进经济型酒店连锁经营,鼓励发展各类生态、文化主题酒店和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桂政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推动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消费扶贫行动(一)开展直供食堂活动。
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机关、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活动,各单位每年认购贫困地区农产品数量不低于年消费农产品总量的20%。
(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二)开展定向采购活动。
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每年采购金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职工福利支出总额的50%。
(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三)开展优先选购活动。
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
(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消费扶贫行动(一)建立粤桂消费扶贫协作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桂政办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营造担当实干、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17年实施的27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32项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优先纳入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大数据监管等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并在市场监管专项经费上给予倾斜支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二、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和设立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三、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安排国家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四、对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设区市1000万元、县(市、区)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奖励;对月末库款保障水平在0.3倍以下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正常调度资金基础上,优先安排设区市2亿元、县(市、区)1亿元的提前调度资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南府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日南宁市进一步释放潜力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消费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乐购南宁”“食在南宁”等系列促销品牌,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消费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消费持续恢复,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1.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生产商、经销商、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联合开展汽车惠民、“汽车下乡”购车补贴等促销活动,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消费券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争取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权限率先下放至我市,规范二手车交易及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交易上限入统。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汽车经销商周转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完善汽车经销点及周边核酸检测便民点的设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2022年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2022年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南府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2022年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支持2022年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6日南宁市支持2022年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消费提振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85号)精神,积极打好“稳消费拓市场攻坚战”,全面激发我市消费市场活力,重点鼓励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提速发展,全力稳住市场主体,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扭负为正。
对于2022年一季度增速为负增长、2022年上半年成功扭负为正且销售额达8亿元、2022年全年增速为正增长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2022年一季度增速为负增长、2022年上半年成功扭负为正且销售额达1.5亿元、2022年全年增速为正增长的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家电促消费活动。
鼓励在南宁注册独立法人的专业家电连锁零售企业、大型零售企业(含其自有物流配送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惠民活动,推广销售节能绿色家电产品,重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以及手机等通讯设备。
鼓励大型平台家电企业在南宁本地仓发货,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对以上企业,2022年上半年零售额达50亿元且增速达30%、全年零售额达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022年上半年零售额达50亿元且增速达30%、全年零售额达9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22年上半年零售额达5亿元且增速达10%、全年增速达15%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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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马山县促进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消费品市场稳步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上级下达我县各项消费目标任务,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9年促进消费稳增长若干措施如下:
一、大力发展促消费活动
(一)组织限上企业开展大型促销活动,做到季季有促销,月月有活动,举办一场促销活动,给予2000元的宣传经费补助,宣传活动促进当季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30%以上的再奖励5000元,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及县“乡村办”,在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限额以上企业开展户外促销活动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
二、开展农特产品促销
(二)支持我县大型超市(限上企业)设立马山土特产销售专柜。
对在统计名录库内的大型超市设立马山土特产专柜,面积不低于10㎡的,并书面承诺专柜运营至2020年底的,给予超市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补助。
设立专柜当年支付奖励资金2.5万元,第二年底支付2.5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乡镇)
三、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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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当年零售额(营业额)保持在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奖励10000元;增长率每增长5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对增长速度奖,住宿餐饮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零售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批发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对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新增企业给予奖励。
对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住宿餐饮、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上台阶奖励
(五)住宿餐饮企业。
对当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批发、零售企业。
对当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打击成品油非法销售
(七)开展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开展联合巡查,定期通报整治成品油的行为,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稳步增长,对于查实线索的举报人,给予每次500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经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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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落户我县
(八)对落户我县并当年新增上限入统的商贸企业在享受区市及我县新增上限企业的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
七、建立运行监测机制
(九)建立限上(大个体)商贸企业服务机制,实行监测预报制度,定期掌握企业发展情况,每月召开重点服务企业专题协调会,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列入限上企业(大个体)统计的商贸企业信息员,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以上相关措施可以同自治区、南宁市政策叠加享受,所需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本措施由马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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