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管理]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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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管理)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壹章目的

第壹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于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壹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于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和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壹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于利益冲突,只有于委托人之间没有存于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且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于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壹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和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于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壹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于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和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壹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于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壹)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于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于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于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且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壹般应当进行阅卷,且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九)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方案。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壹)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于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第五章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壹)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壹)于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壹个月内建立卷宗且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壹条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于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壹,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壹)和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情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律师于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壹,律师能够拒绝辩护、代理:(壹)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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