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号文 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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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手册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手册

A0版文件编号:XXX/XXXX-2019XXXX有限公司企业诚信管理手册文件编号:XXX/XXXX-2019受控状态:版本号:A/O分发号:01编制:审核:批准:2019年9月1日发布 2019年9月1日实施目录0.1批准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原则2.1诚信策划机制2.2体系运行机制2.3检查改进机制2.4评价公示机制第三章诚信方针第四章策划4.1基本要求4.2诚信因素4.3社会责任4.4诚信文化4.5目标、方案和指标4.6文件第五章实施与运行5.1资源、职责和权限5.2教育、培训和能力5.3信息交流与控制5.4文件控制5.5记录控制5.6运行控制5.7应急准备和响应第六章检查和改进6.1监测和测量6.2符合识别、纠正、预防及信用修复6.3内部核查第七章评价与声明7.1合规性评价7.2体系评价附录1:诚信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附录2:诚信管理委员会结构图附录3:工作流程图附录4: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录5:企业诚信经营管理者代表承诺书附录6:企业诚信经营员工承诺书诚信管理手册0.1 批准令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诚信管理活动,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增强顾客满意,本公司依据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本《企业诚信管理手册》。

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和诚信方针、诚信目标已经过本人审批,2019年9月1日发布,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开始运行。

为确保本公司诚信管理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特任命 XX 为管理者代表,授权其全权负责主持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对各部门人员的诚信活动情况进行协调、监控和考核及对外联络事宜。

本手册及其支持性文件,均属公司决策性、法规性文件,具有指令性,全体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按其要求进行各项活动,使诚信管理体系不断地完善,产品质量不断得到保持、提高和改进,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本手册在每次管理评审时,管理层将对本手册及其相关文件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评审,管理者代表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再进行换发或调换修改页。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失信惩戒,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

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

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科研失信信息来源于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在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造假;(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进行。

第五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各级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文献发表、荣誉推荐(提名)等科研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序号
实施部门名称
奖惩措施
措施类别
对应国家备忘录
对应法律及政策依据
1
省委
组织部
鼓励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激励措施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四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教高〔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全面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围绕学生忙起来、教师强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教育教学管理1.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推动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格局。

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

把课程思政建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统一、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统一,充分发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建成一批课程思政示范高校,推出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选树一批课程思政优秀教师,建设一批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引领带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2.激励学生刻苦学习。

高校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教育引导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

要提升学业挑战度,强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过程和教学考核等方面的质量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分总量和课程数量,增加学生投入学习的时间,提高自主学习时间比例,引导学生多读书、深思考、善提问、勤实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国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

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等精神,加快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打造更为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一)优化科研项目指南形成机制。

紧紧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市政府重点工作,面向重点培育产业需求和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

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主动布局技术攻关项目。

通过开展调研、需求征集、技术预见、专家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凝练项目编制指南内容,逐步推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健全科研项目遴选机制。

精简项目门类,形成竞争性、普惠性和引导性相结合的科技计划体系,实施分计划分类遴选方式,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承担各级科研项目。

竞争性项目要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卡脖子”技术难题可通过定向择优方式进行遴选;普惠性项目要设立标准,突出面上支持;引导性项目要发挥各地区科技工作积极性,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组织实施。

(三)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机制。

建立健全宁波市科技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领域专家参与评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沪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修复范围鼓励信用信息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主体可就自身被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区信用平台的下列信息申请修复: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要求执行,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移出名单。

加快完善科研诚信制度

加快完善科研诚信制度

一是确立了科研诚信记录制度。

科研诚信记录是指对科技信用信息的记载与保存。

新修《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九条对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记录对科技人员权益的影响,要求进一步开展科研诚信记录工作。

具体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诚信记录主体更为丰富。

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中学术诚信档案的记录主体为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

新修《科技进步法》并未明确科研诚信记录的主体,但结合《意见》等文件来看,科研诚信记录的主体应当包括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类创新主体。

其二,记录对象范围更为广泛。

学术诚信档案记录对象仅限于参与各类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

新修《科技进步法》并未采取原法对记录对象进行范围限制的规定。

这意味着科研诚信记录将适用于所有科技人员。

其三,记录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学术诚信档案适用范围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相较之下,科研诚信记录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除上述两项之外还包括了申请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其他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新修《科技进步法》意图将原本属于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组成部分的学术诚信档案制度转变为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全主体、全领域”的科研诚信记录制度。

这一变化源自于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科研诚信建设“全覆盖”的要求。

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规定,科技人员应当更加注重自身科研诚信修养,在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中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各类创新主体应积极构建、完善本单位内部科研诚信记录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科技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扩展科研诚信记录的信息来源,除重视科技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要加强科技信用信息收集;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覆盖的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其他行政机关、各创新主体所收集的科技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记录。

二是强化了科研失信资格惩戒。

科研失信资格惩戒,是指对科研失信人作出的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特定活动、获取特定资格的限制性措施。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阳住建〔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阳住建〔2019〕16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20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档案建立与录入第三章诚信档案管理与使用第四章诚信档案公布第五章诚信档案监督管理附则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阳江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的房地产估价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等从业人员。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或收到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2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科教〔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所有职工、学生,及其他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离退休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我院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分别如下:科研处负责医院科研诚信培训、监管,是医院的科研不端行为受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医院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主体;伦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审查并及时上传更新信息;各科室负责科室科研诚信培训、督导及原始资料和数据保存。

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第七条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摘要: 诚信建设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一个企业的信誉保证,监理诚信已成为一种行为准则。

监理企业要立于社会不败之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是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体系建设。

关键词 : 监理服务监理市场监理诚信监理质量风险防控监理安全风险防控企业诚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涵盖了企业价值链上的所有环节。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诚信更是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和未来发展。

质量与安全则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也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对推进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筑牢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营造诚信、自律、和谐的市场氛围,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保障投资效益作出了现实要求。

建立和强化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必须树立牢固的诚信观念,运用合法的竞争手段,倡导、组织企业员工全力打造企业诚信品牌,维护企业形象,穷尽各种措施,确保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一,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企业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监理企业来说诚信更显重要。

由于监理企业具有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性质,决定了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诚信第一,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身安命。

监理企业的诚信建设,包括了四个方面,一是依法履行承诺,按法律的规定要求在从业活动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遵规守纪;三是行业自律要求,即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照章办事;四是在生产经营中对业主承诺,按合同要求完成“三控、二管、一协调、一履责”。

建设监理企业这四个方面的诚信归根结底首先是制度建设。

监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管理层,到办公室文员,再到工程项目管理上的总监、总监代表、专监、监理员,都必须有详细的职责要求,对各职位的行为准则制定出详尽的操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GSP质量体系文件(药品批发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适用-2019修正版)

GSP质量体系文件(药品批发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适用-2019修正版)

一委托第三方物流适用.版本号:- V5LL.,IXXX邓药有限公司文件生效令〈批发企业药品GSP文件V5 版〉已于2019 年 XX月 XX日- XX月 XX 日进行再次修订,并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XXXX年 XX月 XX日起实施。

总经理:XXXX 年 XX月 XX日修订说明(V5)因公司增加经营范围,为了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际操作和文件规定的一致性,特作本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增加《不合格药品报告处理、报损销毁操作规程》、《与第三方医药物流单据操作规程》,对上一版文件未细化规定进行补充。

2、对《部门及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制度》、《工作操作规程》中委托第三方医药物流进行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作为评审第三方医药物流质量工作的评审依据(参考)。

3、修订《质量风险管理制度》,使之更切合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4、对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操作规程涉及“中药饮片”的内容进行补充。

5、勘误文件中的错别字。

1 XXX-ZZ-V5-01 质量领导小组职责 12 XXX-ZZ-V5-02 法定代表人职责2 3 XXX-ZZ-V5-03 企业负责人(总经理)职责 3 4 XXX-ZZ-V5-04 质量负责人(副总经理)职责 4 5 XXX-ZZ-V5-05 副总经理职责 5 6 XXX-ZZ-V5-06 副总经理助理职责 6 7 XXX-ZZ-V5-07 质量管理部职责 7 8 XXX-ZZ-V5-08 质量管理部经理职责 8 9 XXX-ZZ-V5-09 质量管理员职责 9 10 XXX-ZZ-V5-10 验收员职责 10 11 XXX-ZZ-V5-11 采购部职责 11 12XXX-ZZ-V5-12采购部经理职责 12 13 部 XXX-ZZ-V5-13 采购员职责 13 14 门 XXX-ZZ-V5-14 销售一部职责 14 15 及 XXX-ZZ-V5-15 销售一部总监职责 15 岗 16 XXX-ZZ-V5-16 位 招商经理职责 16 17 职 XXX-ZZ-V5-17 销售客服职责 17 18 责XXX-ZZ-V5-18 销售二部职责 18 19 XXX-ZZ-V5-19 销售二部总监职责 19 20 XXX-ZZ-V5-20 销售经理职责 20 21 XXX-ZZ-V5-21 财务部职责 21 22 XXX-ZZ-V5-22 财务部经理职责 23 23 XXX-ZZ-V5-23 会计人员职责 24 24 XXX-ZZ-V5-24 出纳人员职责 25 25 XXX-ZZ-V5-25 储运事务部职责 26 26 XXX-ZZ-V5-26 储运事务部经理职责 27 27 XXX-ZZ-V5-27 储运专员职责 28 28 XXX-ZZ-V5-28 药品储存员职责 29 29 XXX-ZZ-V5-29 药品养护人员职责 30 30XXX-ZZ-V5-30出库复核人员职责3131 XXX-ZZ-V5-31运输送货人员职责 32 32 部 33 门 XXX-ZZ-V5-32 信息管理部职责 33 XXX-ZZ-V5-33 信息管理部经理职责 34 岗 34 及 XXX-ZZ-V5-34 信息管理人员职责 35 35 XXX-ZZ-V5-35 位 行政人事部职责 36 36 职 XXX-ZZ-V5-36 行政人事部经理职责 37 37 责XXX-ZZ-V5-37 行政文员职责 38 38 XXX-ZZ-V5-38 人事专员职责3939 XXX-ZD-V5-01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制度 40 40 XXX-ZD-V5-02 质量否决权管理制度 42 41 XXX-ZD-V5-0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44 42 XXX-ZD-V5-04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47 43 XXX-ZD-V5-05 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度49 44 XXX-ZD-V5-06 购货单位及其采购、收提货人员资格审核制度51 45 XXX-ZD-V5-07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53 46 XXX-ZD-V5-08药品收货管理制度 55 47 XXX-ZD-V5-09 质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57 48 量 XXX-ZD-V5-10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59 49 管 XXX-ZD-V5-11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61 50 理 XXX-ZD-V5-12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62 51 制 XXX-ZD-V5-13 药品出库管理制度 63 52 度XXX-ZD-V5-14 药品运输管理制度 65 53 XXX-ZD-V5-15 专门管理类药品管理制度 67 54 XXX-ZD-V5-16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68 55 XXX-ZD-V5-17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69 56 XXX-ZD-V5-18 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71 57 XXX-ZD-V5-19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73 58 XXX-ZD-V5-20 质量查询管理制度 74 59 XXX-ZD-V5-21 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76 60 XXX-ZD-V5-22质量投诉管理制度7861 XXX-ZD-V5-2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79 62 XXX-ZD-V5-24 卫生环境、人员健康、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81 63 XXX-ZD-V5-25 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82 64XXX-ZD-V5-26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管理制度 8465 质 66 量 67管 XXX-ZD-V5-27 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85 XXX-ZD-V5-28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89 XXX-ZD-V5-29 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9168 理 XXX-ZD-V5-30 药品经营追溯管理制度 94 69 制 XXX-ZD-V5-31 质量风险管理制度97 70 度XXX-ZD-V5-32 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02 71 XXX-ZD-V5-33 直调药品管理制度104 72 XXX-ZD-V5-34 冷链药品储存和运输应急预案 105 73 XXX-ZD-V5-35 药品追回管理制度108 74 XXX-ZD-V5-36 第三方医药物流审计管理制度 109 75 XXX-SOP-V5-01 药品采购操作规程 111 76 XXX-SOP-V5-02 药品收货操作规程 113 77 XXX-SOP-V5-03 药品验收操作规程 116 78 XXX-SOP-V5-04 药品储存操作规程 119 79 XXX-SOP-V5-05药品养护操作规程 121 80 XXX-SOP-V5-06 工 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123 81 作 XXX-SOP-V5-07 药品出库复核操作规程 125 82 操 XXX-SOP-V5-08 药品运输操作规程 127 83 作 XXX-SOP-V5-09 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129 84 规 XXX-SOP-V5-10 质量体系文件管理操作规程 133 85 程XXX-SOP-V5-11 投诉管理操作规程136 86 XXX-SOP-V5-12 冷藏药品经营管理操作规程 138 87 XXX-SOP-V5-13 验证管理操作规程 144 88 XXX-SOP-V5-14 冷库使用管理操作规程 148 89 XXX-SOP-V5-15 保温箱使用管理操作规程 151 90XXX-SOP-V5-16冷藏车使用管理操作规程15391 XXX-SOP-V5-17 供、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操作规程15692 XXX-SOP-V5-18 药品采购综合质量评审操作规程15893 XXX-SOP-V5-19工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操作规程16094 作XXX-SOP-V5-20 药品召回、追回操作规程16295 操XXX-SOP-V5-21 第三方医药物流评审操作规程16496 作XXX-SOP-V5-22 药品退货操作规程16597 规XXX-SOP-V5-23 药品招商操作规程16698 程XXX-SOP-V5-24 首营资质交换操作规程16799 XXX-SOP-V5-25 不合格药品报告、报损、销毁操作规程169 100 XXX-SOP-V5-26 与第三方医药物流单据交接操作规程171文件名称:质量领导小组职责编号:XXX-ZZ-V5-01质量领导小组职责修订人:修订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版本号:V5分发保管:各部门,各部门保管目的:明确质量领导小组职责,以利于其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正)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正)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实施日期】2019.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长民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民发〔2020〕1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7日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新要求切实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的通知》(吉政数信用〔2020〕4号)、《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长信办函〔2020〕10号)等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民政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就全面建立民政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各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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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煤字[2012]6号陶二煤矿关于下发安全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管精细化建设,培养我矿基层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自发、自助、自律”机制,做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放”,通过诚信管理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矿基层单位在职工安全、行为规范、隐患排查、安全确认、班组安全建设等工作管理水平,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提高班组自主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经矿领导研究,结合本科实际,特制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各项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陶二煤矿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陶二煤矿井下职工集体升、入井制度陶二煤矿安全确认及“手指口述”管理制度陶二煤矿安全先进班组评比实施办法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主题词:下发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印数45份附件1:陶二煤矿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为切实提高职工个人素质,探索在安全管理职工队伍中引入“竞争、激励、约束、淘汰”机制,以激发广大职工的安全工作热情,培养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理念,形成以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全矿的安全格局,经矿研究制定此办法:一、实施范围全矿生产辅助队伍的所有职工,具体为一采区、二采区、维修区、准备区、开拓区、掘进区、掘二区、工程队、机电区、运输区、机电科、东井工区、通风区、防突区、治水队。

二、考核办法模拟交警对违章司机扣分制度,对员工实行末尾淘汰考核。

每名员工基准分20分,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矿各项罚款制度后,按违纪行为严重性进行扣分考核。

考核以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限。

每月列单位倒数1--3名的职工,为安全诚信差的职工,区(队)长、支部书记要对其进行帮教,并留有记录存档。

职工本人扣分为零分后,是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和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全民工,给予开除矿籍留用查看处分(三个月),在此期间只发生活费;和矿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全民工,合同期满矿不再和本人续签劳动合同。

职工扣分情况做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列入精减对象、是否被评为先进个人、标兵、模范、是否聘任为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扣分标准1、各类事故责任者,按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扣分,受罚款100元处理的一次扣0.2分;101-300元的扣0.5分;301-500元的扣1分;一次性罚款500元以上的扣2分。

职工出现打架行为的,按责任进行扣分,主要责任者一次扣3分,次要责任者一次扣2分。

(安监科、调度室、保卫科提供考核数据)2、一般三违一次扣0.5分、较严重三违一次扣5分、严重三违一次扣10分。

(安监科提供考核数据)3、职工培训矿组织的全员培训成绩,列本区倒数1.2.3名的一次扣1.5分、1分、0.5分,累计计算;特殊工种培训不及格的一次扣3分;区队组织的规程措施培训不及格一次扣1分。

(职工学校、区队提供考核数据)4、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隐患进行罚款的,每100元扣0.5分,累计计算,一次性罚款500元以上的扣3分。

(安监科提供考核数据)四、具体规定1、安监科建立全矿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负责提供考核数据的单位在每月6日前将考核数据报安监科,安监科按各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进行扣分考核,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在矿内部网上进行通报。

2、职工在矿安全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被矿通报表彰奖励一次加2分。

3、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发布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上,本人可以查询4、本年度考核积分不计入下一年度,每年的1月1日起,诚信分数恢复至满分20分。

五、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职工个人安全诚信档案表。

区职工安全诚信档案表附件2:陶二煤矿井下职工集体升、入井制度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管精细化管理要求,实施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生入井程序入井程序:班前礼仪——集体入井——现场班前会——交接班——安全确认——施工。

升井程序:安全确认——交接班——现场班后会——集体升井二、执行范围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执行集体升入井。

正规班组以班组为单位,单岗人员按地区(四下地区、北二采地区、首采区)为单位执行集体升入井。

三、具体要求1、集体升入井制度从班前会开始执行,班前会开展班前礼仪既安全宣誓,值班区长搞好职工安全确认,班前会结束后由班长带队前往澡堂更换工作服,待班组成员更换工作服后,在指定地点集合,由班长右手举红旗、左臂戴袖标带队统一入井。

红旗严禁卷起、装入兜内。

到工作地点后,将红旗挂到制定地点。

2、单位当班跟班区长要与班组同时入井,负责维持本单位人员的队伍秩序。

不需乘坐平巷人行车的人员按照规定,在班长的带领下,按照各自的行走路线列队前往工作地点。

需要乘坐平巷人车或斜巷人车的人员,依次按照规定上车、乘坐,当班班长负责维护秩序,严禁拥挤,否则追究当班班长的责任。

下车后要清点人员,防止单独行走。

3、放炮员、背炮工可以到火药库领取火工品后乘做专用车厢,下车后随当班人员,集体前往工作地点。

4、乘坐人行车时,放炮员、背炮工的座位位于所乘车的最后一节车厢。

其他人员严禁乘坐此节车厢,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5、单岗人员升、入井,以单位所在地区为一组,确定升入井集合地点,集体升、入井,并明确负责人,离岗、升井后及时向单位值班室汇报,并进行登记,无汇报记录,对升、入井负责人罚50元;查台账记录。

6、集体升、入井人员在升、入井途中要互相照顾,互相提醒,保证安全升、入井。

7、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好现场交接班记录,开工前,要搞好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确认,能现场治理的隐患必须现场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汇报值班区长协调处理,严禁存在隐患作业。

8、值班领导要高度重视集体升入井安排,如值班人和班队长没有安排集体升入井事项,一经发现每人罚款50元;查班前会安排记录。

9、升、入井途中,如有人出现安全事故或“三违”等违章现象,除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外,集体升入井负责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视情节处罚100-300元。

10、如职工不听从集体生入井安排,单独升、入井的,发现后按“三违”论处或罚款50元。

11、集体升入井考勤系统由劳资科负责,对没有在集体升入井段连续考勤的,劳资科不予记工,特殊情况需有关部门证明。

人员定位系统由信息中心负责,同样执行上述规定。

11、集体升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矿安监科、技术科、调度室、劳资科、信息中心、各单位领导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未按要求集体升入井现象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3:陶二煤矿安全确认及“手指口述”管理制度为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监管精细化管理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规范员工的自我安全行为,促进和谐矿井建设,特制定“安全确认手指口述”制度,相关规定如下:一、下井前的安全确认1、各单位召开班前会的同时要搞好职工安全确认,由值班领导认真排查职工思想情况,班前职工进行自我身体状态汇报(体力状况、精神状况、情绪状况、身体状况等)。

值班人员进行面对面对当班人员进行观察、询问、排查(精神不振、酒后上班、面带愁容、唉声叹气、体有外伤、情绪急躁、心情不悦等)。

2、各区队要建立“班前安全确认记录,对每班安全确认情况进行记录。

二、入井安全确认1、各区队班前会结束后,列队到职工洗浴中心更换工作服,工作服换好后在井口候车通道集合,进行入井安全确认。

2、由当班班长指挥进行安全确认,跟班区长进行监督。

检查矿灯、安全帽、帽带、领口、毛巾、口罩、袖口、自救器(灯左器右)是否佩戴齐全并按要求佩戴。

发现不符合要求者及时要求整改。

3、确认完毕后,当班班长向跟班区长汇报“确认完毕、可以入井”,由跟班区长带领职工列队集体入井。

二、施工现场安全确认及“手指口述”1、各施工地点开工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由现场管理人员或班队长组织人员进行,包括作业环境安全确认、施工用具安全确认、施工设备安全确认、规程措施落实安全确认、职工劳动防护安全确认、安全设施安全确认等。

2、现场安全确认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操作。

严格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杜绝三违现象。

杜绝工程质量低下和低标准作业现象的发生,努力实现精品创建目标。

3、班组实行一班三确认制度,既班前安全确认、班中安全确认、班后安全确认。

4、各单位要制定各地区、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确认管理制度,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确认的内容,要求内容全面,确认的内容要包括岗位劳动的全过程,各项安全确认要形成书面形式,并做好记录。

5、施工班组实行“手指口述”报告,集中作业时由当班班长进行汇报,班长不在时,由副班长或带班班长进行汇报。

当有上级领导、副总以上矿领导、本单位及职工部门领导到现场检查工作时,当班班长要进行“手指口述”报告。

6、“手指口述”报告的要求及内容(1)手指口述要求:当上级领导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当班班组长应立即停止手中的工作(如正在处理安全隐患或出现特殊情况的可暂缓汇报;站立并整理服装,行至距领导1—2米处立正,向领导问好;当领导回礼或点头示意后,礼毕,开始汇报;报告人要精神饱满,声音洪亮,站姿标准,语言流利、内容明确;领导检查结束后,请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2)手指口述的内容:介绍自己的姓名、单位及职务;当班施工人员总数及人员分布情况;当班工作任务或工作进展情况;现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完毕请领导指示。

三、岗位安全确认及“手指口述”1、各岗位要制定安全确认制度,操作工上岗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设备实施、自主防护等进行安全确认,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上岗作业。

2、各岗位建立安全确认记录,记录当班安全确认情况,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3、固定岗位工实行“手指口述”报告制,由岗位工本人进行汇报。

当有上级领导、副总以上矿领导、本单位及职能部门领导到现场检查工作时,岗位工要进行“手指口述”报告。

4、手指口述的要求及内容(1)岗位工“手指口述”要求与班组长“手指口述”要求相同。

(2)岗位工“手指口述”内容:主要介绍本岗位的性质和作用,主要使用设备的型号与能力,设备的完好情况、启动设备、观察运转情况等;非设备操作工种要汇报工作环境状态、安全生产情况、质量标准化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5、需执行岗位“手指口述”的工种包括:瓦斯员、安检员、绞车司机、变电所操作工、泵房司机、乳化泵司机、移动变电站操作工、皮带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主副井提升机司机、副井上下把勾工、主副井信号工、斜井提升把勾工、火药库保管员、装岩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等固定岗位。

四、班后的安全确认1、严格执行现场班后会制度,交接班结束后在班前班后讲评点召开现场班后会,总结评估当班工作后,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排查完毕后列队集体升井。

2、班后对排查出的安全不放心人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由值班人员进行工作调整、安排帮教谈心学习,学习后签署学习效果,认定能否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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