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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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为规范大学采购招投标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大学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行为。

2.社会效益优先原则:选择具备较高社会效益的供应商和产品。

3.依法合规原则:采购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费用合理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合理费用采购物品和服务。

5.诚实守信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遵守招投标要求,如实提供信息。

四、采购方式大学采购可以采用以下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适用于金额较高、风险较大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的方式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最终按照评选标准选择中标者。

2.邀请招标:适用于金额较低、风险较小的采购项目,在事先确定的供应商名单中进行采购活动。

3.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谈判并选择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的采购项目。

5.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项目较小且结算清楚、供应商众多的情况下。

五、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技术规范要求等必要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与要求。

2.招标文件应在公开媒体和大学官方网站上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六、招标程序流程1.报名: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必要资料进行报名。

2.资格审查: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3.投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4.开标: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评标: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产生评标结果。

6.中标: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并进行结果公示。

7.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履约: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义务。

七、监督与投诉1.采购活动应接受监督,确保公正透明。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简版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简版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定义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准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了相关信息、报价和承诺等内容的文件。

中标:指由招标人选择并确定具有最佳报价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合同: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准备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需求和技术规范。

制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

验证资格条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

5. 投标过程5.1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发送给潜在的投标人,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联系人的信息,以便投标人进行咨询。

5.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个人信息。

项目报价和付款方式。

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5.3 投标截止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5.4 开标招标人应组织开标活动,公开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5.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和违约处理6.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6.2 违约处理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7. 争议解决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附则。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建设处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校园建设处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成交,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诚信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校园建设处采取资格后审查和标价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合法和公正竞争,保证校园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

二、招标范围第五条校园建设处所有项目均应进行招投标,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及装修工程、设备、材料、设施、服务等。

第六条校园建设处项目的招标,应由校园建设处制定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要求填写。

三、招标人的资格第七条招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二)具有与拟承担工程或服务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校园建设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质,通过业务考核、资质认证、工程业绩等方式筛选具备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四、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招标文件,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须知;(三)标准合同、合同说明书及相关附件;(四)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审查说明;(五)技术规格说明书;(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标准和说明;(七)招标评分指标。

招标文件应重点说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发布、修改和公告的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发行。

招标公告应在至少两家报纸上刊登不少于三天,同时在校园建设处的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交由各地招标文件发行机构公开发行,确保全国范围内都能得到通知。

五、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一)投标书;(二)投标价;(三)技术方案书与主要材料证明;(四)其他要求的附件。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七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九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传统的建筑、交通行业的招标,分设计阶段招标和施工阶段招标,而信息系统工程的招标通常只进行一次,承建单位中标后,其任务应包括方案设计、网络施工、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的开发,有关设备及软件的选购也应包括在招标范围内。

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划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约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约请不特定的法人大概其他组织投标。

约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约请书的方式约请特定的法人大概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打算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打算部门大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进行约请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024年(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篇)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二)招投标管理办法(二)一、前言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现代企业重要的管理工具之一,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保障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招投标的基本概念、招投标的程序与环节、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评标与中标、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

二、招投标的基本概念1. 招投标的定义招投标是企业采购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过程,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从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中选择最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

2. 招投标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供应商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应当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投标的程序与环节1. 招标文件的准备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等,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的编制。

2. 投标人的报名与资格审查投标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3. 开标与评标开标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确保开标的公正公开。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预先制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综合考虑价格、技术、质量、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4. 中标与合同签订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商谈并签订合同,确保双方权益的落实。

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 投标保证金的定义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为确保其投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在投标过程完毕后,根据相关规定按时退还。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标准的制定评标标准应该符合实际需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服务等几个方面。

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称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提升废旧物资(含固定资产与存货)处置价值,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依据铝,结合现行制度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㈡、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㈢、质优、价廉、受控、规范有序;㈣、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中铝总部相关部门及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所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模拟子公司运营单位、独立运营单位等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及监督部门。

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审核、制定公司招投标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参加重要项目的审核等。

㈢负责与中铝总部及板块事业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业务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㈠负责按照国家和中铝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㈡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㈢负责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发布及对各类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办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用等业务。

㈣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工作及公司采购物资的市场询价工作;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完善,并选定项目评标专家;㈥代表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衔接。

㈦主持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宣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本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三、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复潜在投标人的询问,并对问题进行公开回复。

4. 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确保所有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5. 招标人应当及时招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投标人的义务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2.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投标限制、暗箱操作等行为。

3. 投标人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询问,并保持合法合理的竞争行为。

4.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修改或删除内容。

5. 投标人应当积极参加开标和评标过程,配合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五、评标标准1. 评标标准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2. 评标标准应当公平、公正、科学,并与招标项目的要求相匹配。

3. 评标标准应当使各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竞争力。

六、中标和签约1.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3.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后的项目质量和进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2. 仲裁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完整内容,详情请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3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3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学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学院招投标管理制度

学院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学院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招投标活动,凡与招投标相关的工作均应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学院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确保招标过程公平、透明、公开,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应制定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招投标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确保招标过程科学合理、公正透明。

第五条学院应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度。

第六条学院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学院应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独立性和公正性,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和腐败行为。

第八条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学院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九条学院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性和资质。

第十条招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当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招标项目。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遵守招标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舞弊和腐败行为,否则学院有权取消其招标资格。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招标文件和资料,如有虚假信息或欺诈行为,学院有权取消其招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要求和范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当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舞弊和腐败行为,否则学院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如有虚假信息或欺诈行为,学院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建,依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需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统领导下,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1.负责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制订学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并监督采购项目有关招标工作的落实;3.负责全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采购与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自主采购项目的招标;协助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索赔等有关问题;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5.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发布;6.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合同审核与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配合处理相关投诉等事宜;7.参与各类招投标合同执行结果的验收工作;8.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手续;9.负责“XX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10.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档案及合同的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二、适用范围本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等。

三、招标流程1. 招标准备阶段1. 制定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招标规则,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

2. 审核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审查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投标人传达招标信息,并确保公告的时限和范围。

2. 投标阶段1. 发放招标文件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 投标准备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的阅读和理解,准备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

3.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至指定地点。

3. 评标阶段1.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指标的确定、评标流程的安排等。

2. 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准则,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 中标候选人确认评标委员会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得分,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沟通和确认。

4. 结果公示公布中标信息,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 中标阶段1. 中标通知与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履约保证金中标候选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3. 合同签订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支付等要求。

四、其他规定1. 保密工作所有与招投标相关的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招标信息。

2. 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诉讼解决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将诉诸于法律途径。

五、附则本招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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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政大发[2004]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政府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招投标领导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一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

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
(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
(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
(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
(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
(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
(八)宣布评标结果;
(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
(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将保留意见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六)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招投标决定、评标会决定及评标结果有意见的,应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七)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要努力提高议事效率,对议题不得久议不决,不得拖延;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对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议题的讨论,可采取专题研究会的形式讨论,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投标项目的范围。

(一)学校采购物品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值达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设备;
(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三)学校装修维修单项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或总费用达10万元(含)以上者;
(四)学校更换教学、办公、科研用品用具,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者;
(五)学校采购大宗生活用品或物品,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者;
(六)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购买物品、对外经济活动标的达5万元(含)以上者;
(七)学校对外经济活动标的已达5万元(含)以上,但未满10万元(含)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邀标的投标单位应达3位以上。

邀标招标未果,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该项经济活动的运作方式和承担的单位。

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由主管校领导直接决定。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与招投标大会
第十二条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主持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评标委员会主席。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会议是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投标的最终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后,应予保密。

不得在招投标大会召开之前公开其身份情况。

招投标大会正式召开后,应向投标者介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过程及内容保守秘密,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均享同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标的结果时,严格按照评标规则进行。

违反评标规则的做法,应为无效,应重新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招投标单位的招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学习掌握评标规则;
(三)认真履行职责;
(四)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分配的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发现投标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取消该单位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招投标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形式为招投标大会。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招投标大会。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招投标大会的主席,主持领导招投标大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提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可设立招投标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条招投标大会的工作程序。

(一)招投标大会主席或主持人宣布招投标大会开始;
(二)大会主席或主持人检查投标单位到会情况;
(三)收缴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材料,并查验密封情况;
(四)主持人唱标、宣读投标单位有关文件及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审议投标材料;
(六)招标与投标单位双方核对主要文件及报价;
(七)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标结果;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宣布评标结果及中标单位。

第四章招标的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进行招标的,是招
标的申请人。

招标申请单位负责拟定招标文件,负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申请招标的项目,由校内申请部门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申请获准后,申请单位代表学校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书。

招标公告等文件应在招标大会召开十日前在校园网及校内公告栏(窗)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公告期间。

第二十三条招标的文件应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三日内呈送招
投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并向其征求意见。

招标申请人负责预审投标单位的参投资格。

应在招投标大会召开前二日对投标单位的参投资格审查完毕,并将预审结果呈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投标大会开始后进行,应将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在招标大会上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检查其密封的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由学校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学校招标申请人代表学校同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实施的合同。

第五章回避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
回避。

第二十七条校内申请投标单位的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申请,由本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影响公正投标和评标的有关人员,招标领导小组可要求其回避。

第六章政纪责任
第三十条校内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较大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政纪责任。

学校按照行政问责制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招投标工作中,与投标单位合谋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领导干部不经学校批准,故意规避招标程序,擅自对外进行较大的经济活动,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校内单位或领导干部故意拖延招标时间,致使招标工作难以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招投标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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