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1. 异地检验标准不一致我国的进出口商检制度中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不同地区采用的商检标准不一致。
不同地区的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准、要求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这给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由于标准不一致,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多次重复的检验和测试,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导致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构建统一的国家性商检标准体系非常重要,通过对商检标准的统一和调整,可以消除地区间的差异,减少企业的检验成本,提高进出口的效率。
2. 商检程序复杂我国的进出口商检制度中,商检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各种文件和资料,然后经过商检机构的审核和检验,最终才能完成商品的进出口手续。
然而,这一过程中存在着繁琐的文件准备和审核环节,以及不合理的流程设计。
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履行商检手续,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非常困难。
此外,商检程序的复杂也容易导致审批延误,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对于商检程序的简化和优化是十分必要的。
商检机构可以通过推行在线申报系统,建立电子化的文档管理和审批系统,减少文件和资料的纸质化,提高商检手续的效率和便捷性。
3. 商检机构间合作不够紧密我国的商检机构之间合作的程度还有待加强。
商检机构应当共享信息、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质量和效果。
目前,不同地区的商检机构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了信息孤岛的情况。
企业在不同地区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可能需要向多个商检机构提交相同的信息和资料,这十分低效。
此外,在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领域,商检机构的合作更加重要和紧迫。
加强商检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协同和合作,可以避免重复提交信息和资料,提高商检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 缺乏技术手段支持当前,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在技术手段的支持方面相对不足。
商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可能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仪器和技术。
出口商检制度能否取消“逐批申报,逐批出证”的规定?—基于出口取消收汇核销的思考
量 的整体水平 , 使 出 口商品检验制
在我 国加 入 W T O 后, 为了履行 度在 满足 出口企业 需要方 面迈 出
入世承诺 , 也为了改变商 品检验制 了一 大 步 。
0 0 8 年的 1 3 4 0多万批 , 增 理 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外汇局对 企 多批到 2
析, 结合 最近 国家 出 台的关 于“ 取 日经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出 一 茼 一 捡矧度 一 能 一 取
一
消 出 口收汇 核销 单 ” 的政 策 , 笔 者 会会议进行 了修改 , 国家质检总局 大胆提 出改革我 国出口商检制度 : 据此 也于 2 0 0 5 年修 订 了 《 商检法
基 于出 口取消收汇核销的思考
际通行 的“ 严进宽 出” 做法接 轨, 推 检验 监管方式 , 对进 出 口商 品实施 动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
建立与实施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开始
一
、
我国 出 口商检 制度的 了由传统 的对 出 口产 品 实施 的批
批检 验方 式 的检验监 管模 式 向企 业监管方式的改变 。 通过广泛 的调
变革 回顾
●
张
国家质检总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进 出 口商 研论证和反复修 改,
2 0 0 9年 6月 1 4日颁 布 了新 出 口工业产 品企业分类管理 办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会 的 《 , 并制定 了 《 出 口工业产 品生产 议 审议通 过 ,并通 过配 套 出 台的 法》
取消现 时 的 “ 逐 批 申报 、逐批 出 实施条例》 。《 商检 法实施条例》 第
证” ,代之 以海关通过线上共 享商 八条规 定 : “出入 境检验 检 疫机 构
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调研报告
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调研报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贸易等等比利时二恶英(dioxin)污染事件及欧洲疯牛病风波,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对食品安全性的广泛关注。
水果农药残留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受到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从1987年开始实施《农药残留监测项目》,对市场上进口和国产水果农药残留进行了长达13年的监测。
据报道,1998年检测1066个国产水果样品(批次),农药检出率为58.6%,超标率为0.9%;其中苹果219个样品,农药检出率为68.9%,超标率为0.5%。
同期检测进口水果1257(批次),农药检出率为36.0%,超标率为2.9%;其中苹果44个样品,农药检出率为55.5%,未发现超标。
检测到的农药品种342种。
瑞典水果农药残留的检出率为38.2%,超标率为6%。
挪威对水果和蔬菜的监测结果,国产样品2566个,进口样品2944个,两组样品超过50%,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比率分别为9.4%和4.6%,超标率分别为0.4%和2.1%。
此外,英国、爱尔兰、希腊、芬兰等国同期对水果蔬菜监测的结果表明,农药残留检出率和超标率也分别在30%和2%左右。
就拿我国进出口水果所遇到的问题来举例,我国曾从进口东南亚热带水果中检出禁用物——甲胺磷和超标的二氧化硫;我国输日冷冻荔枝曾被日本检出超标有机磷农药,并被实施批批查验;2004年年底,供染色橙事件以及国外媒体恶意报道和渲染“毒苹果”问题,都成为了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的一大难关!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报验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
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
我国报关行业现状存在问题
我国报关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分析(杨红英200901051015 09级国贸1)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
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参与世界市场的主体日益增多,经济利益日趋多元化,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发展迅速,区域经济合作和双边经济合作日趋活跃,我国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同时,在世界各国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中,单极和多极的矛盾继续加深,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全球经济失衡矛盾突出,贸易冲突和经济纠纷不断加剧,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增加,由于处在各种利益的矛盾交汇点、对外开放的最前沿、对内改革的第一线,海关执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作用更加明显,海关工作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1;我国报关行业的发展现状(1)我国前阶段报关行业中专业、代理和自理报关企业形式共存,然而整个报关市场仍然以委托自理报关形式为主,报关企业在整个报关市场中已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代表着我国当前报关专业化的水平和今后的发展方向。
(2)行业管理尚未规范有序,全国地方报关协会尚未普及,既不能有效宏观调控报关市场,报关协会工作也难以全面开展。
(3)报关企业盲目发展,经营成份十分复杂,包含国营、民营、合作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个别报关企业自然人与其“联营”或“挂靠”的经济法人实体并不存在真正的隶属关系,处于松散管理状态,行业难以统筹规划,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4)我国报关员学历以高中生为主,大学毕业较少。
(5)报关程序的信息化水平滞后。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建立高效、灵便的现代物流信息网是提高报关程序的信息化水平的关键。
而信息化数据系统的建立只是一个开始,对于如何保证数据的内部之间、内部与外部、外部系统等方面的数据交换作业流程顺畅是制约报关程序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的关键。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
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
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列入动植物进出境检疫范围的有:1.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进出口成套设备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它是我国商检部门检验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对象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大重点项目建设,使得我国进出口成套设备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很多单位为了获取利益而逃避商检,从而不仅对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这些单位的自身利益。
对此,本文就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地分析,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对策1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1 成套设备逃漏报检频繁出现一般来说,在成套设备《目录》之外的设备是最容易逃漏报检的,当前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仍然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为蓝本。
此项税则也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商品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税则来进行甄别的。
但是由于很多时候对商品理解差异较大,加上成套设备本身就类目繁多,因此检验监管部门经常出现商品归类有偏差的问题,尤其是成套设备,加上它在《目录》中没有明确的编码,而它恰恰又是由众多的零部件类目所共同组成的,因此在进出口时就出现了部分零部件需要检验监管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另一部分零部件则不需要的问题,这样也就导致了成套设备逃漏报检频繁出现,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2 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现象时有发生众所周知,旧机电产品一直以来就是高风险、敏感的进出口商品,何为旧机电产品?已经使用且仍然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与价值的机电产品、或未经使用但存放较长时间超过保质期的机电产品、部分出现损耗的机电产品、二手成套设备及新旧零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这些旧机电产品往往存在较高的安全、质量、环保等风险,因此我国对于进出口旧机电产品一直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在近年来连续颁布了《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和《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进出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检验和管理的检验监管措施。
商检问题
商检、法检、三检的真正区别---- 终极完美破解版一、破解谜“局”1.1998年之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2.1999年末,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中国卫生检疫局(卫检)“三检合并”,成立了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简称CIQ)工作内容是负责进出口商品,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的健康、安全、卫生、环保。
3.2002年,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CIQ(检验检疫)主要对外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对内贸。
4.一局两制。
CIQ(检验检疫)在地方上为国家垂直管理机构,质量监督局是地方的。
基层分支局的行政级别在某些地方也有所不同,例如江苏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省局直属为正处级单位,而太仓质量监督局只是正科级单位,他们的公务员人员也是相区别,检验检疫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招考,质量监督公务员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招考。
二、华山论剑1.商检---简单说来就是商品检验。
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
当然有时候内贸异地交易也有可能用到,不过少一点。
由商检机构出单证明你的货物经检验符合怎样的品质和数量。
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买家凭借你出具的商检单可以了解到货物的品质是否与其需求的一致。
有时会列为议付单据之一。
2.法检--法定商验。
法检就是法定检验检疫,也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2023年版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质
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基础:包括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国内法律、行政法规等。
2.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规范等。
3.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和职责:包括国家质检机构、商检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的职责和权限。
4.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申报、取样、实验室检测、监督抽查、验收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5.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包装标准等。
6.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证明和认定:包括检验报告、证书、公告、认证等。
7.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处罚、投诉处理等。
8.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申报、信息共享、业务系统建设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同
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进出口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企业还需要关注规
章制度的变化和更新,及时调整和改进自身管理措施,满足国家对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
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doc
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调整出口商品检验目录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一、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的发展与调整我国出口检验检疫规则或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
198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志着我国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法律制度的建立;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和2005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使该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并最终形成“四法三条例”的现行商检法律规则体系框架。
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
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
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我国出口法定检验检疫涉及的目录商品相当丰富,截至2013年8月15日,纳入我国法检目录的产品共计5460个: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动植物检疫的2214个,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出口食品卫生检验的1377个,根据《国家卫生检疫法》实施的出境卫生检疫的20个,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1849个,涉及动物、植物、食品、机电、轻纺、资化等多种类别。
如此众多种类的产品均要进行检验检疫,而且不同产品要按照不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即便是相同产品也会根据其最终目的地国的不同要求进行检验的项目也不同,像中国这样一个贸易出口大国,检验检疫任务十分繁重。
客观地说,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提高了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了本国优秀企业的利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情和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商检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加快国际贸易便利化的普遍要求。
海关整改措施
海关整改措施引言概述:海关作为国家边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和管理漏洞,海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浮现一些问题。
因此,为了提高海关的效率和准确性,一系列整改措施被提出并实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1.1 提高海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通过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海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分类、监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
1.2 强化海关人员的操作技能:通过摹拟操作、实地考察等方式,提高海关人员的操作技能,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1.3 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通过团队建设、沟通技巧培训等方式,提高海关人员的合作和沟通能力,增强团队协作效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优化流程管理2.1 简化办理手续:对于常规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采取简化办理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2.2 引入自动化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减少人为操作的错误和延误。
2.3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与海关相关的其他部门,如商检、税务等,应加强协同配合,共享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3.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历史数据和风险预警模型,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3.2 强化数据监测能力:通过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对进出口货物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3 加强与情报部门的合作:与情报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共享情报信息,加强对可疑货物和企业的监测和排查。
四、加强执法力度4.1 加大打击力度:对于违法行为,海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偷逃税、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4.2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行为。
4.3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海关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进出口商检亟待规范
商 检 内容
够 自律 管 理 的 ;行 政 机 关 采 用 事 后 监督
等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方式 能 够 解 决 的 一这 既
是 为 了充 分利 用 市场 和 民 间 力量 ,节 约
1 太 贸26苹 期 经 .0 9 8 0年
多不 相 吻 合 的 地 方
测 、检 疫 等 方式进 行 审 定 的事 项 ” ,以及
未 经 检 验 或 未经 检 验 合 格 不 准 销 售 、使 《 检 法 》对 于 商检 内容 的规 定 , 已经 明 商
用或 进 出 口” 的 原 则 与行 政 许 可 的 概 念
确 了商 品 品质 、数 量 、重量 、规 格 型 号 、 包装 外 观 等 不 属 于检 验要 求 内容 , 不应 该 列 入 种 类 表 目录 的 检 验 内容之 中 一 但 实际上 ,如我 们前 面分析 的 ,现行种 类表
表 设 定是 与公 共 利 益 有 密切 关 系 的 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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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成 本 ,也 是 为 了防 止政 府 无 限扩 权 ,
侵 犯 公 民 和 企 业 权 利
维普资讯
段 由 起 草 单 位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告 并 举 行
听 证
进 出 口 商检 种 类 表 制 定 也 必 须 遵循 该 条 原 则 一特 别是 政 府 已经 采 用行 政 监 督 管理 手 段 实施 的 商 品 类 别 , 不应 再 重 复 列 入 种 类表 强 制 检 验 的 范 围 例 如 , 已
进 出 口商检 亟待 规 范
■ 文/ 字 马 陆 修 心
毫 无 疑 问 , 作 为 我 国 对 外 贸 易 的 基 通 过 检 验 、检 测 、 检 疫 等 方式 进 行 审 定 本保 障措 施之 一 ,进 出 口商检 目录 ( 类 的 事 项 ” 都 可 以 作 为进 出 口 商 检 实 施 种 , 表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也 必 须 与我 国 参 与 和 的 法 定 依 据 认 可 的 国际规 则相 符合 但 是 ,从 现 行商
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法规之见解
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法规之见解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市场更加开放,外贸规模不断扩大,加之近年来我国顺应国际潮流,也积极展开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也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关税,许可证,配额,外汇管理,商检。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了解(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见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
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
政府管理及服务外贸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一种是对出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
这些法律都属强制性法律规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一国经济稳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与其它部门法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这一纵向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围。
对外贸易法与涉外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后者调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前者调整的则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纵向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2.当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只调整货物进出口关系的范围。
现代对外贸易法,其调整的对象,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如电信、金融、教育、旅游、法律服务等,还包括技术贸易。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已经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齐驱的发展趋势。
2002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15.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3万6百亿美元,全球的技术贸易量则超过了万亿美元。
关于完善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刘思源【摘要】Combined with social practice,analysis of the new problems and new challenge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 China,put for-ward to speed up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ystem standardization,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y system,fill up the blank of law,legalloopholes,improve the feasibility and scientific policy im-plementation;increas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department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do the scientific supervision,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law,human supervision;improve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stitutions of our administrative allocation,improve the fusion degree function setting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stitutions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busines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 China,safeguarding 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s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safeguard national sovereigntyand dignity of the image.%结合社会实践,分析我国检验检疫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提出要加快检验检疫制度标准化的进程,促进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政策制度的建设,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提高政策执行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加大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监管力度,做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人性监管;完善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配置,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设置与国际标准的融合度,进而推进我国检验检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经济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与形象尊严。
浅析进出口商品复验制度
2 1 0 0年 9月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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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进出口商品复验制度
孔 繁 岭
摘 要 18 99年 2月 2 1日第七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审议 通 过的 ( ( 关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进 出口商品检 验 法 > 的决定》 第
只能承 办商检 机构 指派 的事项 , 当事 人如 果对检 验检疫 办 据 是商 检 法和 商检 法实 施条 例 ,所 以进 出 口商 品的复 验范 围就 结论 ,
上等 , 进 出 口商 品复验 办法》 《 在时 间、 空间 的适 用 范围 已经 非 常 人 。 明确了 , 者认 为有 必要在 内容 上谈 一点 观点 。由于 《 出 口商 笔 进 品复验办法》 中没 有列 出具体条 款规 定进 出口商品复验 的适用 范 ( ) 二 受理 复验 的商检机 构 商检 法 、 商检法 实施 条例和 《 出口商 品复验 办法》 此有 明 进 对
正 、 开、 公 公平 的有序 开展 。
一
二 、 出口商 品复验 的程序 进
( ) 一 复验 申请人 商检 法和 商检法实施 条例规 定 , 出 口商 品的报检 人对商检 进 机 构作 出 的检 验结 果有异 议 的可 以 申请 复验 ; 进 出 口商 品复验 《
办法》 定, 出 口商 品的报 检人 对商检 机构 作 出的检验 结果有 规 进
、
《 出 口商品 复验办 法》 进 的立 法依据和 适用 范 围
( ) 法依据 一 立
异 议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申请 复验 , 口商 品的发货人 进
可 进 出 口商 品复验 工作 ,原 国家进 出 口商品检 验局 19 93年 6 或 者 出 口商 品的收货人 对商检机 构作 出的检 验结果有 异议 的,
不合理商检阻碍贸易便利化
马 宇 :毕 业于北 京 大学 国际政 治专业 ,现 为商 务部 研 究院 、中 国经济 社会 研 究院 香港 ) 级研 高
维普资讯
究员。 务部 贸易 与投资专 家组成员 ,对外经 济 贸易大学特 约研究 员。 商 中国经 济社会研 究院 中国经 济 法 律政 策研究 中心 主任 。国 家级突 出贡 献专 家 ,享受政 府特 殊津 贴 。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自然是 为 本 国利 益 服 措施 来 限制进 口。这 种基 本态 势 ,在 国际
16 批 的情 况进行 分析 。退 货产品 涉及 电 81
子 、轻 工 、机械 、纺 织 、化工 、食 品 等 大 类 ,造 成 出 口商品 退 货 的原 因有 :质 量 、 规 格 、包装 、途 损 、进 口方责任 、返 运 、
码 类 的 商 品 同样 是 实施 强 制 性 检 验 检 疫 要 求后 方 可 出 口,形 同 出 口壁 垒 ,但这 种
壁 垒的 设 置 对 我 国的 公 共 利 益 保 护 和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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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 建 立 在 防 止 各 国政 府 利 用技 术 壁 垒
限 制 进 口引起 的?
限制 进 口上 。 但 我 国进 出 口商检 却 存 在
一
所 以顺理 戊章 ,世 界 各 国的进 出口商
卫 生、测试 、环保 、进 口国 限制 、货物 周 转 、专利 、检 验 、展 品 、欺诈 、维修 和 其 他 等 主 要 原 因所 占比例 见表 一 。
种 减 至 十 多种 ;我 国 台湾 地 区 在 加 入
W T 后 取 消 了 出口产 品的 强制检 验种 类 O
不合理商检阻碍贸易便利化
目 中。
海 关从 税 收 的 角度 出发 ,可 以把 其
他 编 号 末 列 名 的 ★ ★产 品作 为 统一 的 税 生 产 线 、成 套 装 置 设 施 ( 工程 项 目和 技 ★ 舍 收 类 别 集 中处理 ,但 这 种 分 类 的 思 路 并 不适 用 于 检验 检 疫 。 商 检 是 以具 体 商 品 术 改 造 项 目中 的 成 套 装 置设 施和 与 国产 设 备 配套 组成 的 成 套 设 备 中 的进 口关 键
法 律政策研 究 中一 仟。 国家 级突 出贡献 专家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 主
不合理 商检 阻碍 贸易便 利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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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 法 》和 《 检 法 实施 爷例 》中 商
都 特 别 提 到 了 大型 成 套 设 备 ,并 列 明 出
机械 电气设备 ,它可 以是一 条 生产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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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字 :毕 业于北 京大 学国 际政治 专业 , 为商 务部研 究 院、 中国经 济社 会研 究 院 ( 香港 ) 高级 研 究 员, 商务部 贸易与投 资专家组成 员 ,对 外经济 贸易大 学特约研 究员, 国经 济社 会研究院 中同经 济 中
商检政策实施情况汇报
商检政策实施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商检政策的实施情况备受关注。
作为负责人,我对商检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的工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案。
首先,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我国商检政策的实施情况整体向好。
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方面,各项指标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进口商品的通关时间方面,平均通关时间明显缩短,提升了通关效率;在出口商品的合格率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合格率逐年提升,为我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商检政策的实施情况在不断优化。
针对一些行业和领域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加大力度优化商检流程,简化操作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在进口商品的监管方面,加强对高风险商品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了一些不合格商品的流入,保障了国内市场的质量安全。
在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管方面,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把关,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再次,商检政策的实施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部分地区和企业对商检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了一些通关难题和质量问题;二是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商品的商检标准和流程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三是在国际贸易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商检政策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与地方和企业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商检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同时,我们将加强与国际接轨,不断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商检政策的国际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
总的来看,我国商检政策的实施情况整体向好,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商检改革,加强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努力为我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服务,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商检政策的顺利实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检法修订后采信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的运用及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上海浦东海关课题组,盛甫斌,上海海关党委委员,上海浦东海关关长㊁党委书记;瞿奕,上海浦东海关副关长㊁党委委员;周绍峰,海关总署商检司二级巡视员;赵一春,上海浦东海关物控查检处副处长;吴燕君,上海浦东海关物控查检处查检三科一级主办;董晶,上海浦东海关驻金桥办事处法制科科长;顾嘉峰,上海浦东海关驻金桥办事处综合业务五科科长;杨诗晨,上海浦东海关物控查检处查检二科一级主办㊂商检法修订后采信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的运用及制度完善上海浦东海关课题组∗㊀摘㊀㊀要: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商检法“第六条增加了采信内容㊂采信作为商品检验执法方式的补充,在部分国家商品检验中的运用已相对成熟,国内也开展过相应的探索实践㊂本文主要以浦东海关试点在进口机动车检验中运用采信的实践探索为立足点,探讨‘商检法“修订后采信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运用的影响,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进行思考㊂关键词:商检法;采信;商品检验㊀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是国门安全的重要内容㊂商品检验工作在严把国门安全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㊂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确立了商品检验的法律关系㊂当今世38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种传统与非传统风险因素相互叠加影响,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与日俱增,国门安全责任重大,执法把关任务繁重,对商品检验提出了新的要求㊂2021年4月,‘商检法“迎来了最新一次修订,其中第六条增加了采信的内容,丰富了商品检验执法方式㊂笔者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就修订后的‘商检法“,结合正在持续推进的进口机动车检验和采信工作实践,重新审视商品检验法律关系,将对采信的制度完善思考整理出来供参考㊂一㊁引言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政府全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在 行政审批改革 自贸试验区建设 等工作中,越来越明确要向改革要红利,提倡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把能够交给市场自身解决的都交给市场㊂而一直以来,进出口商品检测基本由各直属海关下属技术中心和实验室承担,重微观检验轻宏观监管,造成检验能力覆盖不足㊁效率不高㊁监管成效低下,无法高效满足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㊂对此,已有不少研究者提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进行改革,而主流思想是提倡 轻微观检验,重宏观监管 ,把大量具体微观检测交给受监管的市场第三方检测机构,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运用采信手段,以提高效率,增加商检工作的实际成效㊂在现有研究中,多数学者的方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将采信作为检验监管新模式的一部分进行简单阐述,另一种是对采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进行深入探讨㊂前者如杨勇琼的‘检验检疫机构转变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探讨“,他认为,建立新的检验监管模式,应履行相应的职能要求㊂第一要确立企业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第二是要重视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三是强调两个突出,即突出监管的职能和突出监管的有效性㊂[1]后者有龙彪㊁沃柏林㊁徐萍勇等的‘出口食品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探索与实践“,通过采取 二维评级㊁分类采信 的方式,对杭州地区的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探索和实践出口食品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得出了 认证有效性得到提高,内外监管资源有效整合 的结论,也发现了 单位企业积极性各不相同 的问题;[2]有张忠义㊁沈怡等的‘基于宁波口岸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研究“,通过立足于宁波口岸进口原油㊁进口散装液体化工品㊁出口航空煤油㊁出口玩具和进口汽车等进出口商品检验中短期试点第三方采信情况,得出了采信模式具有降低企业成本㊁缩短通关时长等优势,提出推进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实施的建议㊂[3]然而从法律角度探讨采信运用方面的研究则少之又少,偶尔提及的,也因为之前采信无上位法依据而被一笔带过㊂如曲勤学㊁孙飞镝的‘构建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应规避风险“中提到,没有法律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采信机构的资质要求且检验检疫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采信第三方机构尚无具体规定,因而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法律风险㊂[4]2021年,新修订的‘商检法“正式生效后,采信有了法律依据,此时将其与前期探索实践相结合,思考采信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的应用及制度的完善等问题,[5]可谓顺理成章,水到渠成;而结合商检法的修订,在法律框架下探讨采信也是本文的独创性之所在㊂笔48商检法修订后采信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的运用及制度完善者长期工作于检验检疫第一线,直接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对此选题的研究亦能有效结合工作加以论证㊂二㊁国内外采信实践与上海海关的积极探索(一)采信的法律涵义‘辞海“对采信的定义是:相信(某种事实)并用来作为处置的依据㊂在法庭上,采信是一项常用的审判技术,指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出示的或者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㊁判断,认定其证明力的活动,检验结果也属于法庭的采信对象㊂本文中涉及采信的,是指海关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管执法部门,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评估,以审核并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将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㊂采信是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的一种方法,它与传统的政府采购检验(如抽样外委托检验等)都是海关借助市场资源的方式,但他们又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自主权不同㊂采信行为是一个企业自愿行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采信手段㊁使用哪家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而海关对企业提交的检验结果是否采信,也有基于法律法规的一定自由裁量权㊂但政府采购检验方式,企业则丧失了上述自主选择权,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要求,去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海关要求的检验;而海关对指定机构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必须采纳㊂第二,委托主体不同㊂采信的委托主体是企业,而政府采购检验的企业委托主体则是海关,相应的检验费用支出主体也不同㊂(二)采信在国外商品检验工作中的运用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承担着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打击质量违法行为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商品检验是常用的监查手段之一㊂工业革命后,商品品种㊁数量日臻丰富,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检验力量已经无法适应大量的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㊂随着社会与市场上私营检验检疫检测力量的发展壮大,发达国家开始将采信应用到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商品检验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化,将企业自我质量控制结果纳入商品检验行政执法活动之中㊂现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食品㊁药品㊁添加剂㊁化妆品等产品的监管,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15000多种消费品进行安全监管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都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通过间接管理和抽查的方式实现执法目的㊂日本颁布了‘进出口检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也称作‘商品法检目录“㊂日本将进出口商品检验与货物通关关联,凡被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企业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㊂日本执法部门58也采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㊂日本政府主管当局根据‘进出口检查法“批准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承担法检任务㊂[5](三)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方式的演变1989年制定的‘商检法“第五条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构实施检验㊂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是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检验证书并收取检验费㊂2001年,中国 入世 以后,我国迅速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逐步成为 世界工厂 ,进出口商品数量突飞猛进地增长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对‘商检法“进行了一次深入修改,将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概念引入,在第六条中重新阐释了法定检验的含义,其中,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已经进行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抽样㊁检验和检查;评估㊁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㊁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㊂这次修订以后,法定检验的含义不仅更加灵活,而且也与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同步㊂但是,此版本‘商检法“的规定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实际贸易活动中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㊂2018年 关检 机构改革后,虽然海关对所有法检商品承担监管责任,但是受到行政编制㊁检测能力等因素的限制,现有的检验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海关的需要㊂为适应海关 放管服 改革的部署,有效㊁科学地降低现场检验比例㊁剥离一部分具体检验工作,海关亟需采用一些新的检验手段㊂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中采信的运用起步较晚,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其仅在个别地区或产品中试点运用㊂此次‘商检法“的修订,是采信在我国法律地位上的从无到有,对采信的实际运用具有重要意义㊂(四)上海海关在进口机动车检验中的采信试点与认识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对商品检验工作提出了 管检分离 的改革要求㊂2014年,上海口岸按照 管检分离 的要求,以浦东海关为组长单位,率先在进口机动车检验中试点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除部分特殊审批的进口机动车外,其他进口机动车均已实施采信,占比接近100%㊂被采信的检验机构通过公示向社会公布,由企业自主选择㊂2014年至2021年4月,上海口岸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完成进口机动车合格评定11 1万批次㊁301 4万辆,货值达1308多亿美元㊂在试点过程中,上海海关依托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共查获3 8万辆不合格进口机动车,货值16亿美元㊂而进口企业根据物流特点和流程安排,自由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及查验时间,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的资金压力和通关成本,如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将检验环节融入运输环节,大大降低了车辆多次上下板车的风险,平均节省1-3个工作日的流程时间,充分享受到了改革试点的红利㊂经过一段时间的先行先试,进口机动车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已成为上海自贸区第一批可复制㊁可推广的成果,逐步在全国相关口岸管理区域推行㊂在进口机动车检验中运用采信的探索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成效:一是专业性,社会专业检验机构的专业技能为海关执法提供合格评定的依据,国家级机动车检验中心能完成从型式到风险评估的各类实验,为海关检验执法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可追溯性,上海口岸要求检验机构保存68商检法修订后采信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的运用及制度完善检验的相关视频㊁文本等检验记录6年,在此期间做到检验车辆100%可查可追溯,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追溯源,完善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三是高效性,上海口岸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企业与检验机构一对多局面,一方面扩大了检验能力的供给,减少了企业排队等候时间,并通过同质竞争提高了整体检验效率,另一方面,该机制的实行也提高了政府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腐败和寻租的生存空间,同时缓解了海关法定检验力量不足的问题,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的效率㊂三㊁当前修订‘商检法“增加采信条款具有重要意义(一)使采信探索走上法治化轨道修订‘商检法“前,海关采用的各种灵活检验方式各有利弊,采信试点也缺乏法律支撑,存在一些执法风险㊂在商品检验中运用采信,是国外已有且较为成熟的经验之举㊂修订‘商检法“,增加采信条款,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的程序和实体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采信工作的地位,从源头上解决了采信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充分满足了进出口企业的基本需求㊂(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㊁赋予企业选择权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国内外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都基于这样的理念㊂因此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就有保障产品质量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自证权利㊂以往不采信企业提供的检验结果,其实是剥夺了企业的权利㊂这次修订转变了观念,采信的前提是合格假定,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允许企业选择检验机构,提供检验结果,证明产品符合‘商检法“的要求,是政府主管部门围绕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转变职能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行动㊂(三)实现商品检验执法方式与时俱进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地位的提升,进出口商品检验也逐渐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事关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㊂纵观‘商检法“第六条的发展过程,从1989年立法到2002年入世再到2018年机构改革,从法定检验到合格评定程序再到采信,这一历程体现了商品检验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也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㊂海关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将以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营造良好进出口营商环境为目标,紧跟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政策制度的发展,通过不断改进检验执法方式,提升精准监管和通关便利化的水平㊂(四)破解安全和便利冲突的执法困境2018年以前我国的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分布在两个部门㊂2018年出入境检78验检疫职能和队伍划入海关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工作亟需破解提高通关时效和保障安全底线的难题㊂保障进口商品安全㊁卫生㊁环保是底线,关系到我国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通关时效则是优化营商环境㊁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抓手,是适应新形式的必然要求㊂这次修订‘商检法“,授权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分散于各个安全监管职能部门㊁科研院所㊁国家实验室㊁大专院校的检测资源优化整合,有助于缓解海关检验资源不足,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时效㊂四㊁采信对商品检验法律关系的影响(一)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执法工作㊂在具体的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海关和进出口企业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㊂运用采信之前,商品检验法律关系主要是海关与进出口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关是执法机关,企业是行政相对人㊂‘商检法“第三十八条对商品检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亦作出了明确规定㊂海关应依据‘商检法“做出合格评定,对评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㊂在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应用采信以后,商品检验法律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将影响海关对货物的合格判定,其他检验机构的出现增加了海关和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原来的一对法律关系演化为三对法律关系㊂第一,海关与进出口企业之间法律关系㊂海关作为执法者,进出口企业是行政相对人,企业提出采信申请并提供检验结果,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判断是否采信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对商品进行最终的合格评定㊂企业对商品承担质量责任,海关对自己的合格评定结果和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执法责任㊂第二,企业与被采信检验机构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㊂企业是委托人,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并支付费用;检验机构是被委托人,根据合同提供检验检测服务㊁出具检验结果并获得报酬,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㊂第三,海关与其他检验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㊂根据‘商检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对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㊂全国人大对这一点表述得非常清楚,海关总署承担对其他检验机构的管理职责㊂因此,该法律关系包括海关总署对检验机构的评审㊁纳入目录㊁日常管理以及各地海关对检测结果的评定㊁采信㊁监管等过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㊂(二)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全国人大对‘商检法“第六条的修订,原文是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㊂海关的采信是指海关作为执法部门,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采纳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的依据之一㊂采信的目的是在企业自愿提供检验结果作为合格保证凭证后,海关不再重复实施检验,不增加企业负担,并提高通关88商检法修订后采信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活动中的运用及制度完善时效㊂(三)采信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商检法“第六条引入采信条款以后,企业多了一条证明产品质量的渠道,海关多了一个灵活的执法手段,但是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和海关的监管责任没有减少㊂对海关来说,在具体商品检验行为中,不论海关是否采信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一旦海关作出合格评定结论,发生争议后,都适用‘商检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关于复验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企业依旧可以运用上述方式作为争议解决的手段㊂由于商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安全质量标准越来越复杂,检测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围绕检验报告的争议在所难免,海关有可能因为采信失误陷入行政诉讼,必须充分重视㊂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海关需要区分传统的自检㊁外委托检验(政府采购)㊁采信机构检验结果等过程中海关的不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责任㊂自检过程中海关是检验责任主体,外委托检验过程中海关是委托责任主体,而结果采信过程中,海关是采信责任主体,从前述的三种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海关责任理应有所不同㊂五㊁如何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工作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关检业务已经深度融合,检验检疫执法活动已经融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和通关流程,海关信息化系统正在全面更新换代㊂采信会增加海关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仅会影响到商品检验自身,也可能对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产生间接影响㊂我们要运筹帷幄,充分考虑采信的各种要素,准确把握采信尺度,避免被无效的检验结果误导,酿成失误㊂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每一次检验结果采信,维护商品检验工作的权威性㊂结合浦东海关的探索,我们认为做好采信工作至少要把握好下列要素:(一)明确采信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商检法“第六条的原文,采信对企业和海关都是非强制性条款㊂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它对是否提出采信具有自由选择权,采信应由企业自愿选择而非海关强制㊂即使海关同意采信,企业仍然要依法承担商品安全质量责任㊂对海关来说,当企业提交检验结果并要求海关采信时,海关有是否采信的决定权㊂对采信的商品,海关应简化商品合格评定流程,但是仍然对合格评定结论承担行政责任㊂不论是进出口企业还是海关,违法后仍然适用‘商检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救济渠道㊂(二)明确纳入目录检验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商检法“第六条的条文,被采信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该是依法设立而且在海关总署管理目录之内㊂需要明确目录管理的机构类型,是只允许第三方检验机构,还是卖方或买方自己的检验机构亦可;此外,由于采用目录管理,未被列入目录的检验机构可以以海关未将其98列入目录影响其经营权利为由对海关提起复议和诉讼请求,因此应当对机构目录的建立出具体细则,并对检验结果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以作为采信的重要支撑和法律保障㊂(三)明确采信的适用环节采信适用于法检商品的检验环节,与合格评定发生直接关系,亦不可避免与报关和通关流程关联㊂出口采信应在商品出境前进行㊂在商品出口前,发货人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供海关查检人员作为符合性评估的依据之一㊂进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分为入境前采信和入境后采信㊂采信装运前检验结果即入境前由境外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作为进口商品合格评定的依据㊂此种采信方式可避免旧机电产品和放射性物质等敏感商品进入国境内可能对环境或人民健康安全造成不可逆转伤害㊂(四)明确对特定商品的采信要求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特性不一,标准成千上万㊂要贯彻落实‘商检法“,推广采信工作,必须明确不同商品的采信要求㊂一方面应尽快完善法定检验目录,在原有商品名称㊁HS编码以及监管条件等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商品适用的技术规范㊁用于符合性评估的检验项目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等内容;另一方面,应完善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㊁商品使用的技术规范㊁用于符合性评估的检验项目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等内容,应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变化㊁风险监测及评估的结果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实现不定期的动态调整㊂(五)明确采信的工作流程应明确隶属海关使用采信手段的场景㊁关员应遵循的程序以及意外情况的处置等问题㊂以进口机动车采信工作为例,进口机动车以产品合格作为假定前提,采用企业合格保证与海关符合性评估相结合的合格评定方式㊂进出口企业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承诺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申明产品已经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承担相关声明内容的法律责任㊂海关在‘符合性声明“㊁进出口企业诚信度㊁检验结果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合格假定基础上,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采信,结合现场检查与入境验证结果,综合评估商品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㊂以此为经验,采信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应估计实际环节或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流程,确保采信的科学应用㊂围绕上述分析的关键点,我们建议:总署陆续明确了符合条件可以被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目录,发挥直属海关技术中心的特长,首先把技术能力强的直属海关技术中心作为采信对象;在采信流程上,建议运用大数据和智能审图技术,开展电子检验报告采信,通过新一代通关管理系统对被采信单位的电子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加快通关速度,减少现场干预的自由裁量权;针对采信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总署制定统一的协调机制,由隶属海关遵照执行㊂09。
进出口风险分析
进出口风险分析近年来,进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帐甚至坏帐不断增加,不仅造成利息损失,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系数随之增大,这给外贸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风险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笔者根据几年来进出口工作实践,就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作一粗浅分析。
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
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三、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
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
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
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
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
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
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
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五、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
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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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中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虽然是世界重要的贸易大国,但中国现行的进出口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
包括:进出口商检目录存在法理偏差,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进出口商检存在重复检验问题,进出口商检难以衔接国际规则,等等。
中国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 货物贸易总额有望突破17000亿美元。
如此巨量的货物流动,自然会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各方面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护中国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顺利发展,有必要加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
但中国现行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
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存在法理偏差
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种类表)确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的规模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合格评定活动,对所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
但由于现行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与<商检法>立法宗旨存在较大偏差,强制性商检目录过于宽泛,目录结构严重
不合理,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技术规范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商检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的发展。
——现行商检种类和内容未充分体现<商检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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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中国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改。
商检立
法宗旨中取消了原有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要求,而将社会公共利益列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首次提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的要求;把种类表制定原则从”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明确更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进出口商检的依据规范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尚无检验依据的情况提出了规范的处理原则?取消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检验要求,同时取消了依照对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规定。
但从实施近4年的实际情况看,现行商检行为与新<商检法>的要求仍有很多不相符合的地方,这在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中有清晰而且广泛的体现。
从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第一次颁布<检验商品种类表>到 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商检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
初始阶段以出口商检为主,但1980年代后期以后进口商检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商检。
但直到当前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依然超过进口商检种类, 出口商检(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比进口商检(包括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多155种。
——种类表的结构与特性表明现行商检存在严重偏差
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归类,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
别”项下共6567个种类(不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这656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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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可分别列入19个不同的商品编码类别和种类细目中,其中针对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特性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1.14%、17.25%、4.49%,三类商品总共仅占到合计总数的42.88%,不到总数的一半,而针对进出口商品常规性能?质量、数量、规格、型号、重量、包装等?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3.19%和33.93%,合计占57.12%。
商检种类表结构也不合理。
出口商品检验种类(N代码)2228个,比进口商品检验种类(M代码)多705个,占总量的59.4%;全部出口商检检验种类(包括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R代码?)3361个,比全部进口商检种类(包括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代码?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L代码?)还多155种,占全部商检种类总量的51.18%(见表1)。
从实际检验情况看,非安全、卫生的商品检验所占比重过大。
全国商检货物中,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10.94%和8.28%,部份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57.16%和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31.90%和
16.10%。
能够说,有41%以上的商检执行的是1989年<商检法>职能,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这557.52万批/2347.04亿美元的货物应该是不需要纳入检验检疫范围的。
出口商检批次占了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 甚至提高到
66.41%。
出口商检总批次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
由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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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工作量主要与批次有关,而与商检金额关系不大,也就是说,中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综合考虑到前述因素,中国的商检行为,实际上有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商检资源配置明显失当。
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一种技术性行政措施。
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检就无法操作。
但不可思议的是,中国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其它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就是部门规章,也
就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
从1999年三检合一至底,质检总局直接与商检相关的总局令只有24个, 之后质检总局也未对<商检法>修订前的总局令进行过清理。
除上述总局令外其它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或国家质检总局各个业务部门颁发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只能作为对现有技术法规的补充和细化,不能独立作为技术法规依据有效执行?而且都在系统内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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