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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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第六条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解译标志【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日期】1988-06-10【实施日期】1988-06-10【修改变迁】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2•【字号】•【施行日期】1994.12.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水土资源、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审批年度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并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与法律知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和公告,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编制水土保持规则;(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四)负责调查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五)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六)组织收取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费,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专项使用;(七)负责有关水土保持的其他工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实行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补偿、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复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 1 —一领导,统筹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三)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并向社会公告;(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六)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人才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 2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解译标志【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日期】1988-06-10【实施日期】1988-06-10【修改变迁】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18-09-20【生效时间】2018-11-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其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7•【字号】•【施行日期】1993.02.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专项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必须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农业发展基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也应当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防治水土流失应当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资、筹劳。

第八条省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河北省水土保持知识竞赛试题

河北省水土保持知识竞赛试题

河北省水土保持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修订通过,自 b 年3月1日起施行;A、2010B、2011C、2012D、20132、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 a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水土保持法;A、水土资源B、水利资源C、土地资源D、矿产资源3、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d 等;A、计划和工程B、计划和措施C、任务和工程D、任务和措施4、在河北省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应当加强岸坡、堤防保护,采取护岸护坡、绿化美化、营造植物 c 等措施,减轻水网淤积和水体污染;A、保护带B、防护带C、过滤带D、绿化带5、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c 制度;A、总量控制B、奖优罚劣C、考核奖励D、考核奖惩6、国务院 a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A、水B、环境保护C、水土保持D、国土资源7、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 b 区;A、预防B、治理C、防治D、保护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 c ;A、知识B、思想C、意识D、觉悟9、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c 水土保持工作;A、参加B、从事C、参与D、推广10、在河北省城镇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中,应当加强土砂料等裸露面的临时防护,设置下凹式绿地、水池、水窖、渗井、渗水地面等 d 设施,减少水土流失,减轻内涝灾害;A、雨水利用B、雨洪利用C、防洪排水D、降水蓄渗11、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 d ;A、防风固沙林B、水源涵养林C、生物防护带D、植物保护带12、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 c 的意见;A、领导和公众B、领导和群众C、专家和公众C、专家和群众13、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c ;A、激励B、勉励C、奖励D、鼓励1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a 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A、定期B、每年C、适时D、随机15、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 a 区;A、预防B、治理C、防治D、保护16、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d ;A、项目B、行为C、现象D、活动1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 b 职责;A、监督检查B、监督管理C、监督监测D、综合管理18、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其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 a 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A、管护B、监管C、维护D、管理19、禁止在 c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A、十五B、二十C、二十五D、三十20、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 d 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A、林木保护B、幼林保护C、水土流失D、水土保持21、生产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A、国土资源B、环境保护C、水土保持D、水22、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过程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 a ;A、危害B、危险C、流失D、影响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 c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A、监督检查B、监督监测C、跟踪检查D、监督管理24、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 c 力度;A、建设B、管理C、修复D、恢复2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 a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A、国务院B、省级C、中央D、国家26、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 b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A、乡镇B、县级C、市级D、省级27、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 d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A、治理费B、赔偿费C、防治费D、补偿费28、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 a ;A、开工建设B、批准立项C、动工D、审批29、生产建设项目 d 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A、合同B、完工C、投产D、竣工30、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c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A、开发建设B、基础设施C、生产建设D、农林开发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 b 制度;A、建设管理B、运行管护C、建设维护D、养护管理32、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 a 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A、生态效益B、生态环境C、社会效益D、经济效益33、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 d ;A、管理B、修复C、恢复D、治理34、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 a 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A、预防B、预测C、监督D、管理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 a 中的作用;A、服务B、活动C、宣传D、教育3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 d ;A、宏观监测B、遥感监测C、动态管理D、动态监测37、在 c 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A、水力侵蚀B、风力侵蚀C、重力侵蚀D、冻融侵蚀38、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 a ;A、质量B、效果C、效益D、时效39、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 c 制度处理;A、财务管理B、金融管理C、财务会计D、投资融资40、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 b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A、自然环境B、生态环境C、土地资源D、水土资源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 b ;A、监督管理B、监督检查C、监督监测D、跟踪检查42、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 a ,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A、配合B、支持C、协助D、帮助4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 b 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A、变化B、变更C、变动D、更改44、在 b 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A、水力侵蚀B、风力侵蚀C、重力侵蚀D、冻融侵蚀4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 d 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A、生态B、文明C、和谐D、清洁46、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 c 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A、水平阶B、水平沟C、梯田D、条田47、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 d 资源;A、降雨B、雨水C、雨洪D、降水48、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 a 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A、预防和治理B、预防和管理C、监督和治理D、监督和管理49、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 d 裁决;A、人民法院B、党委C、人大常委会D、人民政府50、在 a 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A、水力侵蚀B、风力侵蚀C、重力侵蚀D、冻融侵蚀5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水土保持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b ;A、处罚B、处分C、处理D、问责5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 a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验收合格B、检查合格C、完成整改D、竣工验收53、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 b 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A、三B、五C、十D、二十54、在河北省,开垦禁止开垦的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 b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A、五B、十C、十五D、二十55、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c 倍以下的罚款;A、一B、二C、三D、五56、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b ;A、收据B、票据C、发票D、票证57、河北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a 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A、监测机构B、监测系统C、监测单位D、监测部门5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d 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A、不予审批B、不予许可C、停止批准D、暂缓批准5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4年 d 月1日起施行;A、6B、7C、8D、960、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 d 承担;A、国家B、管理相对人C、违法责任人D、违法行为人二、多选题共20题,每题1分61、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abcd 的方针;A、因地制宜B、突出重点C、科学管理D、注重效益62、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A、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B、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研究机构C、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D、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63、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A、水资源规划B、环境保护规划C、城市规划D、城乡规划64、有关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A、基础设施建设B、矿产资源开发C、城镇建设D、公共服务设施建设6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A、封育保护B、封禁治理C、自然恢复D、自然修复66、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A、水土流失严重B、水土流失易发C、环境敏感D、生态脆弱67、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A、水源涵养林 B、水土保持林C、用材林D、防风固沙林68、禁止在水土流失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A、重点预防区B、重点治理区C、重点防治区D、重点保护区69、在河北省境内,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A、地点B、建设期C、规模D、建设内容70、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等方面予以扶持;A、资金B、技术C、税收D、政策71、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A、主体工程B、附属配套工程C、隐蔽工程D、前期工程72、在河北省,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征收,其中 ;A、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2.0元B、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8元C、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5元D、其他区域每平方米0.5元73、在五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等 ,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A、植树造林B、抚育幼林C、植树种草D、更新造林7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 ;A、征收对象B、征收标准C、征收范围D、征收依据75、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 ;A、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B、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C、减少地表扰动范围D、减少水土流失7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建设,加大封育和保护力度;A、坡耕地治理工程B、沟道治理工程C、小型蓄水工程D、退耕还林工程77、在河北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每年从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A、煤炭B、石油C、矿山开采D、电力开发7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的技术合作和资源共享,提高水土保持监测预报水平和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应急监测能力;A、水文气象监测B、地质灾害监测C、土地利用监测D、风蚀沙化监测79、水土保持监测公告主要包括:A、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B、水土流失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C、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D、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80、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或者退耕等措施;A、修建梯田B、坡面水系整治C、蓄水保土耕作D、灌溉系统整治三、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81、水土保持是指对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错8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84、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对85、在河北省境内,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86、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87、在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88、在河北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9、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0、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91、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不能分期验收;9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弃土弃渣流向的跟踪管理,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修复生态环境;95、在河北省,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6、水土保持工程建成后应当明晰产权,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正常发挥效益;9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一次水土保持监测公告;98、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99、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100、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水文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防洪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蓄泄结合、顾全大局、确保重点的原则。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蓄、充分利用雨水资源。

第五条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防旱和改善生态环境统筹兼顾,与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河流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当地的区域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1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水利水保、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县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市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初步审查和工程建设检查指导;省水利厅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和年度验收工作,并协助水利部、财政部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每五年一期。

前期工作阶段划分为规划阶段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第八条规划阶段分为省级实施规划和县级实施规划。

省级五年实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和要求编制,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范围落实到项目县、项目区,并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审批。

项目县根据省级五年实施规划,编制县级五年实施规划,明确建设任务、范围,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小流域(片),报省水利— 2 —厅、财政厅联合审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795—2018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 - 08 - 29 发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0 - 01 实施 发布
DB13/ 2795—2018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大清河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考试题库(150题,单选95题,多选5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答案: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2条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A.防治干旱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C.防治洪水D.预防和治理水污染答案: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条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A.领陆B.领水C.范围内D.境内答案:D.境内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A.自然因素B.洪水C.人为活动D.风沙答案:.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5.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惩罚B.管理C.预防D.技术答案:C.预防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6.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保护B.管理C.治理D.技术答案:A.保护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7.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全面规划B.综合治理C.因地制宜D.突出重点答案: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批准的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体功能区划,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对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出境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设区的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跨县(市、区)的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8日)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不能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跨市、县的生产建设项目,由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5~3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二)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建时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和倾倒弃土、弃碴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治理费0.5~2元。

3、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渣、废砂等物质,按排弃量每立方米交纳治理费0.1~3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我省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的基础上,以第一次水利普查结果为依据,在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中复核划分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域面积12903.66平方公里,其中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面积2517.31平方公里,现公告如下:一、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我省共划分2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即坝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沿海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坝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张家口市康保县,区域面积3365.33平方公里,其中重点预防面积734.04平方公里;沿海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昌黎县,唐山市曹妃甸区、滦南县,共计4个县(区),区域面积3339.49平方公里,其中重点预防面积81.53平方公里。

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我省共划分2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即太行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燕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太行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石家庄市鹿泉区、井陉矿区,保定市满城区、唐县、顺平县,邯郸市峰峰矿区,共计6个县(区),区域面积3788.0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治理面积993.05平方公里;燕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卢龙县,唐山市丰润区(山丘区)、滦县(山丘区)、玉田县(山丘区),共计6个县(区),区域面积2410.84平方公里,其中重点治理面积708.69平方公里。

三、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号),我省涉及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即燕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黄泛平原风沙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永定河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便于开展工作一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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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
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区域。

第十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
核奖惩。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流域省河系管理机构。

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二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土地开发、农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

前款规定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范围涉及跨界河道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河道所在流域省河系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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