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医院麻醉及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成立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药剂科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柜,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
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2.药品采购:药剂科根据医院临床需求,提出购药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3.药品验收: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4.药品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库房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
5.药品发放:凭处方发放药品,处方需经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确认。
6.药品调剂:药剂科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7.药品使用:临床科室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监督检查1.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药品安全。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意识。
五、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药品丢失、损坏、过期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监控。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限控制、处方用量预警、处方历史查询等功能,以提高麻醉药品处方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保障麻醉药品处方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八、异常情况处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处方的退回、作废、更改等程序。
十九、反馈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反馈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2.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医疗机构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麻醉药品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麻醉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跨科室协作
1.医疗机构应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同参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麻醉药品研究动态,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
二十二、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持续改进应成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科室、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5)处方开具后,经审核无误,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处方安全,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5年。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麻醉药品调剂时,调剂人员应当核对处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对于这类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展开探讨。
一、处方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师在开具这类药品的处方时,需要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及用药剂量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此外,医师还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排除禁忌症和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因素,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由医院的药剂科或药剂师进行,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配药。
在调剂过程中,需要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药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符合要求。
调剂完成后,药剂师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以提醒患者合理用药并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三、风险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滥用和依赖性,易造成患者身体和心理的损害。
因此,在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中需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减少药品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的有效实施,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处方开具和调剂行为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对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这类药品的合理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健康。
只有在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下,才能有效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风险,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保证正常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药学部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调剂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其储存药品基数根据临床用量配备。
二、门诊调剂室设有固定发药窗口,应设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
三、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四、周转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行班次交接及每天结算。
五、审核药师应依据有关法规和合理使用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剂,并向临床医生反馈。
六、发药药师应向患者或代取药者进行用药"三注一交代"。
七、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仅限于在本院内使用。
八、除需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其他患者使用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九、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门诊患者再次取用注射剂或贴剂时,药师需收回空安瓶和废贴,并与核对、记录前一次取用药品的数量和批号。
十、病区和手术室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收回空安瓶或废贴并核对、记录其批号和数量。
十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例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需双签字。
十二、药品储存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十三、各储存岗位如出现或发现多于备存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时办理收回及退库手续,并予以书面说明。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者被冒领时,应即将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及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及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调剂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各部门库房管理人员凭请领单到药品库房领取,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数量的限定。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无误后签字,完成领药手续。
领药人员和发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2)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经医务部批准,具有主治医师(资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麻醉科、肿瘤科等使用该类药品较多的科室住院医师即可取得该类药品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应将签字式样留存药剂科备查。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只能在医院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3)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应由医务部备案。
(4)医院医务人员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定的数量。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③为癌痛、中度或重度慢性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④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6)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专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处方编号、患者(或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一)门诊调配使用管理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2、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短期镇痛门诊患者,每张处方注射剂为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
缓控释制剂不得超出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出3天。
3、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量不得超出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用量。
对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且必需在院内使用。
4、医生开具的全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6、门诊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含:患者(替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管应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退药。
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将剩余麻醉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的,医院应做好回收记录,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二)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管理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一、处方原则(一)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二)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三)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四)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处方)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注明住院号及床号。
(五)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六)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权医生签全名或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七)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门诊部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
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院内使用,特殊情况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九)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群口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二、处方流程(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应由有相关资质的责任医师开具,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诊断检查报告单不作为诊断证明使用);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到药房进行留存,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医务科签章)。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3.1医院应制定麻、精神药品应急预案,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用药过量、药品短缺等情况的处理。
13.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应急处理流程,包括报告、评估、处理等环节;
(3)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药品供应;
(4)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医院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使用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1.3医院应设立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处方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4.2培训与教育内容包括:
(1)麻、精神药品的药理学知识;
(2)处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3)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应急处理;
(4)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
二十五、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
25.1医院应持续优化麻、精神药品管理流程,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25.2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措施包括:
(1)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十四、用药咨询与沟通
14.1医院应设立用药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14.2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用药需求,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
14.3医院应鼓励患者参与用药决策,尊重患者意愿,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十五、用药研究与进展
15.1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开展麻、精神药品相关研究,推动用药知识更新和用药技术进步。
15.2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分享用药研究成果和经验,提高医务人员用药水平。
医院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通过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人员必须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后,经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权;新调入人员取得药品调配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药学人员在调配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组织。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医师及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样式(全名)留样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调剂室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原则及开具数量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开具和调剂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由医务科停止其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
上述情况人员的处方权或调配权取消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
医务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一定风险和潜在危害的药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合理、安全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权:处方权一般由医生具有,在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执业的前提下,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开具相应的处方。
2. 处方编写: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完整、准确的处方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物名称和剂量、药物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生还需要签名确认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处方审核:医院药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审核不合格的处方应当予以驳回,并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生。
4. 处方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管理台账,记录开具处方的医生、处方日期、患者信息等,以便随时查验和追溯。
5. 处方调剂和配药:药师根据处方,在严格按照规定的配药程序和标准下,调剂和配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6. 处方存档:医院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的时限,并确保处方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处方被滥用。
以上是常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公安部、卫健委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由专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向定点经营单位按本单位医疗需要采购,并及时登记。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随货同行单据保管双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及时交采购员(或药库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入库。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存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5.医师在给患者首次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医生必须亲自对患者进行诊查,对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按规定为其建立专用病历,详细记录患者体征、诊断,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代办亲属的身份证明,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6.开具处方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和治疗原则,正确选择药物。
处方填写要完整,病情及诊断项要填写确切,不得缩写。
7.执业医师经医院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院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8.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
(1)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学部、药事部、护理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的部门(药库、药房、手术室、住院部各科等)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事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检查制度,每月组织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制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2、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授予院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
(2)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人员名单报送市卫生局备案,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时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医学部和药事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二条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第六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
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部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癌痛和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门诊患者取药时,药房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病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件。
对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
不得再次使用。
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3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7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麻醉处方及在调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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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
(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7)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麻醉处方及在调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