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汇总_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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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市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总结(企业运营版)

对重庆市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总结(企业运营版)

对重庆市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总结(企业运营版)一、政策环境:1、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目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3、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建立金融贡献评价制度,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从2006年开始,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根据金融机构对本市的贡献情况,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评价,提出奖励资金金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4、建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运作方式,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

二、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1、对办公房的优惠政策:在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2、税费优惠政策:①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有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对纳税且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构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②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7项减税措施(2018)

国务院7项减税措施(2018)

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 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 201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 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 500万元。
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 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简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 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8〕51号 )


简介: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旧。 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七、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 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 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简介: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 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 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何为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务院创投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显然,从事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的基金即为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定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该定义可知,创业投资基金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但其投资范围具有严格限定,即,仅可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

“未上市”较容易理解,是指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

那么何为“创业企业”?不同法规文件对此称呼不一、界定的范围也各不相同: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称之为“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称之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作出相应界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下称“减持新规”)称之为“早期中小企业”并作出相应界定[2];“私募暂行办法”称之为“创业企业”但未作界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亦称之为“创业企业”并界定为: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因此,在认定是否为适格的“创业投资基金”时,需要在特定场景下适用不同的政策、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不满60个月;(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财务管理: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

财务管理: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写在前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该文正式取代了去年4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成为一份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体现了国家财政、税收层面对双创事业的支持。

 本次55号文,较之去年的试点政策而言,在内容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仅是将试点政策实施的八个地区扩展为全国。

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相信税务总局方面已经采集了不少的市场数据,在此基础上将此办法向全国推行,未做更改,应当算是比较有自信了。

 不过实际当中可能还有一些概念认知上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进行税收核定程序方面,部分程序可能在55号文中也并没有完全体现,笔者试撰写本文,供各位实践中前行的读者鉴阅、斧正: 内容概要 法律地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适用范围:创业投资基金及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天使投资人 减持政策: 【抵扣应纳税所得】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4个月,纳税主体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生效时间:2018年1月1日(天使投资人政策部分生效于2018年7月1日) 难点解析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1、主体: A、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B、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C、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的部分逻辑基本一致,下文为表述方面,不单独描述了。

天使投资人其实是没有主体资格要求的,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在做“天使投资人”的资质,换句话说,从事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个人,都可以是“天使投资人”) 2、主体必要条件 上述主体还需满足特定必要条件: A、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评析:在国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相对比较好理解。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政府支持创业项目发展的资金来源。

国家政策一般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指导,以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和专业支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1. 启动资金支持: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帮助创业者启动和发展他们的业务。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租赁场地、招聘人才等方面的费用。

2. 利益补贴:政府可以向创业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利益补贴,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这可能包括减免税收、免费使用公共设施、优惠政策等。

3. 指导和培训:政府会提供一系列的指导和培训,以帮助创业者提高他们的管理和创业能力。

这些培训可能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商业计划书编写等方面的内容。

4. 风险投资支持: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向有潜力的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一般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提供,政府可能会要求在项目成功后从中获益。

5. 办事便利:政府可以简化创业流程,提供便利的办事途径和程序。

这可能包括简化注册手续、提供在线申请服务、加快审批流程等。

6. 产业扶持政策:政府会制定一系列的产业扶持政策,以促进特定领域的发展。

创业者如果从事这些相关领域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些仅是一些常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者在创业前应该仔细了解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证监发[2018]42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3.05【实施日期】2018.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证监发〔2018〕42号)北京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为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有效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范围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精神,此次税收试点政策范围包括北京辖区。

注册地在北京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

二、工作标准和流程(一)材料接收1.经自行比对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向北京证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北京证监局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出具意见1.北京证监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进行认定。

2.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且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北京证监局自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无异议意见的决定,并在《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

企业创业投资优惠方案

企业创业投资优惠方案

企业创业投资优惠方案企业创业投资优惠方案是指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创业,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

以下是一个700字的企业创业投资优惠方案示例: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创业创新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激发创业热情,吸引更多人才创业,我们制定了以下优惠政策,力争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贷款利率优惠为了解决创业者资金短缺的问题,我们将对创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具体而言,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可以享受低利率的贷款,并且对于取得良好创业成果的企业,可以逐步降低利率,提高还款期限。

二、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减轻创业者的税收负担,我们将对新创企业免征所得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相关税种。

在企业运营的头三年内,可以享受优惠税额,以此为企业的成长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三、用地政策支持我们将优先为新创企业提供用地资源,积极推动土地使用权优先于新创企业出让。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我们将给予新创企业较低的价格和更长的使用期限,以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

四、人才政策支持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创业行列,我们将提供一系列的人才政策支持。

创业者及其团队成员可以享受落户优惠,包括简化落户手续、提供住房补贴等。

同时,我们还将鼓励高校毕业生、留学生和科研人员参与创业,提供专门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

五、创业园区建设我们将加大创业园区的建设力度,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和配套设施。

创业者可以在园区内租用办公场所,同时还可以享受免费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支持,帮助创业者更好地推进企业发展。

六、知识产权保护为了保护创业者的知识产权,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创业者可以享受快速审查、行业专利、技术转让等优惠政策,帮助保护创业者的创新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

七、对外开放政策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创新创业,我们将进一步放宽对外开放政策。

外商投资创业项目可以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同时还提供便利的注册、审批手续,鼓励外资企业来华创新创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纳税。

为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国针对创业投资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合理规划企业的税务事务。

1. 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以创新和高新技术为主要特征,注重创造性、创新性投资的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1)成立不满5年;(2)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具备较高风险投资意愿;(4)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

2.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了相关支持。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减免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例如,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成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2)税收抵扣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等方面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可抵扣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3)不同税收政策地区的差异:不同地区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会有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3. 注意事项及申请流程(1)了解政策细则:创业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需要仔细了解政策的具体细则和要求,确保自身企业满足相关条件。

(2)完善财务记录: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完善财务记录,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

(3)准确申报纳税: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申报纳税,确保遵守税法的要求。

(4)及时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注意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财税〔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政策内容(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8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8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云南省财政厅2019年2月编印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3)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6)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7)5.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8)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3)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14)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166)10.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18)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2)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23)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4)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25)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30)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1)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36)1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399)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42)2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33)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4646)2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5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84)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85)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87)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88)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91)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942)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94)3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98)3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99)3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104)3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06)3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107)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 (109)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110)38.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112)3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114)40.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4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 (116)4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8〕36号 (117)4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118)4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 (120)4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 (121)4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 (122)47.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 (123)48.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172号 (125)4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14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创投系列 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及优惠政策

创投系列 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及优惠政策

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及优惠政策一、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为了推动创新创业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而设立的专门投资基金。

在我国,创投基金的税收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创投基金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创投基金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吸引更多的创投基金参与支持创新创业项目,促进经济发展。

2.个人所得税优惠在创投基金领域,投资者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创投基金投资者所得的分红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创投基金,促进资本流动和投资活动。

3.增值税优惠创投基金投资企业所进行的资本性运作,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在投资、退出等过程中,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或者按照较低的税率征收。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创投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的税负,提高资金投入的效率。

二、创投基金的优惠政策除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外,我国还为创投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

1. 创投基金税收政策针对创投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创投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优惠税率。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创投基金的运作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资金流入创业投资领域。

2. 创投基金管理费用税收政策我国对创投基金管理费用的税收政策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惠。

根据相关规定,创投基金的管理费用在征收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创投基金管理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更多的资金向创业投资领域倾斜。

对创业企业优惠政策

对创业企业优惠政策

对创业企业优惠政策对创业企业优惠政策解读一、创投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创投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企业是依法设立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二、企业按比例抵扣的投资额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三、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二、如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须向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四、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

解读四、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10省市产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关于10省市产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1.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2.北京市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3.天津市: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

4.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5.重庆市: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新疆区: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8.山东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9.湖北省: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前言近期,一行两会联合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旨在统一规范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和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其中不乏诸如禁止多层嵌套、明确刚性兑付的具体情形,以及封闭式产品需明确退出安排等非常严苛的规定,在私募基金行业引起轩然大波。

同时,由于资管新规仅为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在相关细则尚未出台之前,部分券商和第三方理财平台等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出于审慎考量,纷纷暂停销售各类私募基金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进程。

然而,资管新规将私募基金行业在整体上纳入统一监管的同时,也明确该规定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一时间,创业投资基金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大成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到不少客户咨询,询问如何设立和运营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有哪些扶持政策。

因此,本文拟对各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对创业投资业界以及有意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何为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务院创投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显然,从事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的基金即为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定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该定义可知,创业投资基金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但其投资范围具有严格限定,即,仅可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

“未上市”较容易理解,是指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doc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doc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近几年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财税[2007]31号文件的发布财税[2007]31号文件明确了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运用股权投资形式投资没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且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扣,也就是说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利润。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采用15%的优惠税率,并且取消了内外资企业投资方面的不公平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更改为产业税收政策,从而在较大程度上激励了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

(三)新的增值税条例的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一般是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其销售收入高、原材料消耗小的产业特点使得企业可供抵扣的进项税少,这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目前,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代替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允许抵扣企业技术设备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

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一)财税[2007]31号文件存在不足之处一是,该文件没有将抵扣额与投资期限相衔接,从而不能有效地激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二是,当创业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需要按投资回报交20%的资本利得税的规定,导致投资者需要重复纳税;三是,《税收政策通知》中有关创投企业核定交纳所得税抵扣额的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发展。

(二)新所得税法相关的税收优惠太少一方面,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实行减免税的直接税后优惠和单一的税率优惠方式,而没有采用投资抵免、税收信贷等间接优惠政策,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设备更新的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工作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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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汇总
创投
基金
优惠
优惠条件
优惠政策
投资主体
被投资企业
减持
优惠
一般创投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发改委备案)
工商
登记
注册登记完成
未上市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经营
范围
创业投资相关
股权性投资
36个月≤投资期限<48个月,60日内减持≤1%;
投资期限≥48个月,30日内减持≤1%(原90日)
36个月≤投资期限<48个月,60日内减持≤2%;
锁定期
优惠
同上
投资时:
成立<60个月;
职工人数≤500人;
年销售额≤2亿、资产总额≤2亿
从高到低51%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锁定期为12个月(原36个月)
投资期限≥36个月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
投资期限≥48个月,30日内减持≤2%(原90日)
实收
资本
≥3000万/首期实收资本≥1000万+全体投资者承诺5年内补足≥3000万
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合计投资≥50%
早期中小
企业:
成立<60个月;
职工人数≤500人;
年销售额≤2亿、资产总额≤2亿
人数
≤200人,有限公司≤50人;单个投资者≥100万
高管
3人+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验
高新技术
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
投资期限自投资金额累计≥300万/总投资额的50%起算
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基金管理人登记+入会
减持优惠
存量基金/
变更后的其他私募基金
同上
未上市
同上
股权性投资
发布前
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性投资≥50%
发布后
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合计投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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