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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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公务车辆燃油必须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三条车辆燃油定点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年一定,优胜劣汰。
第四条车辆燃油采购办法及程序:单位凭《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到定点加油站购油,并将购油数量按车辆分别填入一个或多个《车辆燃油采购证》中,驾驶人员持《车辆燃油采购证》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定点加油站应实行“一车一证,对证对车加油”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结算价格和付款方式:燃油供应价格执行中石化集团公司和物价部门制订或核定的价格。采购单位将购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由县政府采购办审核支付给定点加油站。定点加油站按招标时的承诺给予优惠折扣,并填开《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同时将购油数量填入《车辆燃油采购证》上。
第六条报销凭证审核和手续:单位财务人员审核报销
油料费用发票时,应审查《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与发票是否同属一个定点加油站开具的、是否给予了优惠折扣、金额是否相符等内容,然后报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报销。凡无《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作附件的发票或非定点加油站出具的发票一律不准报销。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处理:车辆因公离开临沂城区需要加油的,可随行车路线加油,其加油费用凭“外出派车单”以及随车外出公务人员签字证明,经单位财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八条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定点加油站要严格履行在价格、计算、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承诺,对采购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理要求应予回绝;各机关事业单位不仅要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并对加油站进行监督。如发现定点加油站在价格收费、计量、质量和服务等方面没有达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可及时向县采购办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XXXXXX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