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地制度之均田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 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 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 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 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 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 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 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 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 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 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 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 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 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 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 为变质。
历史评价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实 际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 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 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 一种折冲。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 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时承接了五胡 十六国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 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 但随著经济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 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 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 无关系。
产生原因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 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 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 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 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之中的北魏王 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 於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 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 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唐代租 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乱 之後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 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均田制的发展
•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 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 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 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 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 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 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 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 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 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 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 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
古代土地制度之 均田制
制度简介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 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 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 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 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 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 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 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 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 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 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 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 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 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 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 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 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 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 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 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 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 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 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 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 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 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 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 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 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 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 (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 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北魏创立均田制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 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 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 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 北齐一般从年18岁 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 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意义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 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 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 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 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 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 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 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 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 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 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 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 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 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wk.baidu.com • 唐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
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 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 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 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均田制的瓦解
•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 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 种方式不断地转杨炎 • 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 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 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 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 “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 均田制瓦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