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批准文件资料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西省电力公司
批准:曹福成
审定:张兴国史更林
审核:陈佩琳徐红利
会审:边江李鸣镝潘捷田俊杰郭一兵王瑞奇编写:田俊杰郭一兵边江潘捷王瑞奇李玺印李明李宏杰赵兴泉侯亮刘洋谢毅
包磊赵李宏郝春娟黄苏蕾罗韬安成万
薛永强
(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
目录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10)
第一章总则 (10)
第二章调度管理机构 (12)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12)
第四章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16)
第五章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19)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19)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21)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 (22)
第六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23)
第七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25)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26)
第二节年、月(季)度、日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27)
第八章电力平衡的调度管理 (31)
第九章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 (32)
第一节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 (32)
第二节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 (33)
第三节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的调度管理 (36)
第十章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管理 (37)
第一节新设备投产的前期管理 (37)
第二节输变电设备基建改造期间的调度管理 (37)
第三节电网新设备投产启动的调度管理 (38)
第四节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 (39)
第十一章系统安全稳定的调度管理 (48)
第十二章低频低压减负荷的调度管理 (49)
第十三章机网协调运行管理 (50)
第十四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50)
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 (53)
第十六章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 (55)
第十七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56)
第十八章水电厂和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 57 第一节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 (57)
第二节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 (60)
第二篇调度操作管理规程 (62)
第十九章操作管理 (62)
第二十章操作制度 (64)
第二十一章系统并解列操作 (67)
第二十二章线路操作 (68)
第二十三章变压器操作 (69)
第二十四章母线、开关及刀闸操作 (71)
第三篇事故或异常处理规程 (73)
第二十五章事故处理原则 (73)
第二十六章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76)
第二十七章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77)
第二十八章发电机事故或异常的处理 (78)
第二十九章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的事故或异常处理 80 第三十章母线故障的处理 (81)
第三十一章系统振荡故障的处理 (83)
第三十二章系统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处理 (85)
第三十三章频率、电压异常的处理 (87)
第三十四章开关及刀闸异常的处理 (89)
附录一电力系统调度术语 (96)
附录二山西电力系统开关设备统一编号管理规定 (117)
第一篇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适应交流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保障山西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1.3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律,结合山西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加强山西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1.4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及其它活动
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1.5 山西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山西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
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计量装置、电力市场和节能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1.6 电力调度机构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
1.7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的原则。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
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山西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1.8 本规程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
属山西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各
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9山西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
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1.9.1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
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1.9.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
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9.3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行政和经济责任。
1.10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