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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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

一、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是指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适用于本村耕地、林地、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厂房、设备租赁,工程建设,内外资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合同。

三、各村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签订合同前须按有关规定到镇农经办立项。

四、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按规定需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办理资产评估、产权公证等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级已经制作规范经济合同文本的,应采用该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统一规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订条文。

六、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法律顾问审核监督,并签署意见。

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一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按年收取承包费、租赁费,也可在签订前一次性收取。确需期限超过三年的,应事先向镇经管站说明情况并经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的,应提前告知镇经管站并取得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报经管站备案。

九、各村应在签订经济合同10天内将经济合同原件一份送镇

经管站备案待查,经管站应在XXX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村。

十、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双审制度,审查同时经须镇经管站业务审查和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

十一、镇经管站是村级集体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济行为,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应当报农经办批准立项的项目而未报、应提交审核备案的合同文本未按期审核备案的,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十三、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做好合同履行的督促工作,对合同履行不力的情况及时提醒、定期通报。

十四、村党总支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对本村集体经济合同负总责,村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规范工作。履行情况与各村“三资”考核挂钩,与村主要干部“工薪”考核挂钩。对因合同签订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由镇纪委牵头查处;涉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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