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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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粤人发[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职称评定:广东省高级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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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 审委员会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评 审委员会 广东省艺术设计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 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 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 审委员会 广东省艺术专业高级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影视艺术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文学创作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序号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全称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 审委员会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党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 一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 资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资格评审委员会 华南师范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 会 南方医科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汕头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 广东工业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 会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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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勘察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委员会 广东省测绘国土资源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 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煤炭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 会 广东省冶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 会 广东省机电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 委员会 广东省电子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全省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勘查 、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 省地质勘查局人事处 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专业的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专业 全省测绘工程类和土地类专业系列 全省矿山机电、采矿、矿建专业 全省冶金工程系列专业 省内除广州、深圳外各市机电专业技术 全省电子专业技术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科 技教育处 广东煤炭工业总公司 党群人事部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人事处 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 省经贸委人事培训处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a401ae680203d8ce2f246f.png)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财会[2016]5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1.03【实施日期】2016.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会〔2016〕52号)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结合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广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市高评委员会,下同)。
市高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12室,邮编:510623,联系电话:38923587、38923586)。
二、申报评审受理时间、地点申报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市高评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并需参加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材料,以免耽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范围我市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申报条件如下:(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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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https://img.taocdn.com/s3/m/8363c5555acfa1c7aa00cc5d.png)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2.23【实施日期】2013.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省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申报评审须使用2009年版职称评审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1.《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1份;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1份;3.《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一式3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含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任职资历证书、文件等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最后两项贴在“其他证书、证明”页);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书、证明材料并装订于此,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7.《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1份;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11.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12.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c0cf7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2.png)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通过人员公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05
•【字号】粤财会〔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
员公示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21〕3号各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孙儒群等483人通过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附件1),现予以公示。
公示由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登陆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https://)下载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如实填写《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附件2),加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3月5日前快递寄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2楼省会计学会,联系电话:020-83170155、83170310、83170400。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反映。
单位投诉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否则
不予受理。
附件:1.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03dbfb5022aaea998f0fdf.png)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6]8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时间1. 除部分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各专业组评审工作请于11月下旬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4号)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
3.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4. 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的全面总结,12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
5. 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一)申报评审条件1. 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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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卫函[2016]89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6〕89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直及委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2016年8月22日-30日为受理省直、委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省卫生计生委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科大学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
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一)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
多点执业医师应通过第一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申报。
已设有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需委托我委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获得2016年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获得2016年度](https://img.taocdn.com/s3/m/d0f9555df46527d3240ce03b.png)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获得2016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7]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获得2016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
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7﹞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的相关规定,经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同意,我省谭建文等165名同志获得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聘任等后续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3月31日 2016年度获得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名单。
201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01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https://img.taocdn.com/s3/m/a2cc6b3b5901020207409c2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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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粤府〔2017〕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粤府〔20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074e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2.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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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粤府〔20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厅审核,省政府批准授予吴硕贤院士、刘奕志教授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授予“东莞横沥镇模具产业协同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实践”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授予“功能薄膜的物性与机理研究”等28项科学技术成果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南海深海渔业资源开发关键技术及应用”等66项科学技术成果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山地果园管道恒压喷雾和遥控喷雾技术及装置的研究与应用”等142项科学技术成果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希望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勇攀科学技术高峰,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结束——。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https://img.taocdn.com/s3/m/b5f8776aa8956bec0975e32f.png)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粤人发[2005]10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4.01【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通知的精神,为探索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我省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开发和培养。
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实行考评结合办法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二、组织领导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要求,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成的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负责。
省会计考办(见附件2)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国合格成绩证、省合格成绩证的制发。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拟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事厅负责确定本省合格标准。
三、考试工作(一)考试报名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会计考办报名。
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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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粤人发[2006]169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6]1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及中央驻粤单位: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06〕1号)精神,现将我省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2006年9月4日至9月15日(星期六、星期天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和路226号广东省审计厅611室(南方人才市场旁边)。
联系电话:85598040。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我省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1)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96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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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粤财政案〔2020〕2号A类•【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96号提案答复的函粤财政案〔2020〕2号A类民进广东省委: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的提案》(第20200496号)收悉。
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速增长,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需求迅速增长,为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提出新的目标。
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专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发展,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我们非常重视,结合目前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相关建议回复如下:一、关于“放宽港澳地区会计师每年须在内地居留不少于六个月的限制性规定”及“适度放宽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权”问题2016年5月,《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中明确,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港澳人士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内地审计工作经验等。
2017年8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订并以财政部令第97号重新发布),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6修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6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be61ab54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29.png)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5.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1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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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会[2016]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
的通知
(粤财会〔2016〕71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申报评审319人,通过评审241人,评审通过率为75.55%。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现将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你单位,请按规定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请于2017年1月25日前将《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政编码:510030。
附件:1.公示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3.201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1: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67fa6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fb.png)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粤人社发[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委),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2010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为保证我省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适用范围、组织领导,以及考试报名条件、科目、考点设置等要求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执行。
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试报名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会计考办报名。
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一)报名时间。
全省考试报名截至2010年6月25日。
1.各地市报名时间:由各地市会计考办在上述期限内确定具体时间;2.省直单位报名时间:2010年6月11日至6月25日(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45,14:00-17:00;周五9:00-11:45,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
1.各地市报名地点:由各地市会计考办确定;2.省直单位报名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3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bd5dc6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d5.png)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决定公开征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重新组建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三)具有较深厚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或会计专业正高(教授)职称3年以上;(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选用,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库人选;(六)同等条件下,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广东省会计领军人才优先入选评审专家库。
上述时间计算截至2020年8月31日。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报。
2020年9月1日至15日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网址:),在“候选评委登录”中填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以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生成《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下载保存,将《申请表》以A4纸正反面打印,并签订《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2)。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需将《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申请表》报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
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
![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https://img.taocdn.com/s3/m/93141aa18762caaedd33d4c1.png)
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考区报名简章》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注考委[2016]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考区报名简章》的通知(粤注考委〔2016〕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考区报名简章》,现予以印发。
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16年3月25日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考区报名简章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将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广东考区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报名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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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会[2016]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
的通知
(粤财会〔2016〕71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申报评审319人,通过评审241人,评审通过率为75.55%。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现将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你单位,请按规定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请于2017年1月25日前将《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政编码:510030。
附件:1.公示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3.201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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