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刑罚制度要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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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刑罚制度要论(一)
关键词:希腊刑罚制度监禁刑罚金刑
内容提要:希腊的近当代刑罚制度源于德国,其1951年刑法典规定的主刑有死刑、监狱禁闭、监禁、禁闭于精神治疗机构、拘禁、财产刑。监禁刑可转换为罚金刑,可缓期执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赦免被定罪人。服监禁刑者,可以有条件假释。希腊刑法还规定了劳动减刑和刑罚执行机构。
一、希腊刑罚制度的近代起源
古希腊的灿烂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等先贤关于罪与罚的哲学思想曾经深深地影响过欧洲各国的刑罚发展史。然而近代以来,希腊的刑事法律制度却又受到了其他欧洲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强烈影响。在希腊近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834年希腊刑法典,就是巴伐利亚法学家GeorgLudwigvonMaurer拟定的。由于当时德国刑法学理论与刑事立法已经非常成熟,且vonMaurer深受Feuerbach等学者刑法思想的影响,故他在拟写希腊刑法典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了1813年由Feuerbach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1822年、1827年及183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vonMaurer 起草的希腊刑法典乃是19世纪初巴伐利亚刑法典的翻版,而希腊的近代刑罚制度也可以说沿之于德国。
1834年希腊刑法典采取了三分法来归纳犯罪,即将刑事犯罪分为重罪(crime)、轻罪(misdemeanors)与违警罪(infraction)。处罚也分为三种类
型,即刑事处罚、矫治处罚与警察处罚。
刑事处罚有:(1)死刑(以斩首方式执行,1846年以后由枪决执行);(2)戴镣铐监禁(终身或有期10年到20年之间);(3)强制劳役(5~10年)。
另有一些辅助性刑罚,如服刑期内丧失民事与政治权利等。在被剥夺民事与政治权利期间,囚犯被依法视为未成年人。矫治处罚为监禁(8天~5年)和罚金。在例外场合,前述辅助刑罚也可以依法改处矫治处罚。
警察处罚为拘禁(1~30日)和罚金。警察处罚可以与辅助刑罚如丧失民事与政治权利、公告有罪(thepublicationofconviction)、置于警察监督之下或没收证照等结合适用。
希腊1834年刑法典施行了一个多世纪,其间,它也经过了认真的修改和扩充。19世纪中叶以后,席卷欧洲的刑法人道化潮流使希腊刑法典多有变动,如:1862年取消了对那些被判戴镣铐者的“民事死亡”(civildeath)规定;1863年取消了政治犯的死刑。1911年,短期监禁刑减少适用受到鼓励,并采取了以下措施:(1)三个月以下监禁刑可以缓期执行;(2)一周到一年之间的监禁或拘禁可以在服刑二分之一后转为罚金;(3)服刑大半后可以假释;(4)审前拘禁可以保释而缓期执行。
在1911年,希腊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承担起草新刑法典的任务。新刑法典草案在1924年完成,5年后,该法典的解释备忘录发表。该草案在1933年、1935年与1937年经过了几次修改。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最后一次修改定稿到1948年才完成。1948年草案被提交议会,经过无记名投票在1950年8月17日进行了表决。从1951年1月1日起该刑
法典生效,至今仍在实施中。
二、希腊当代刑罚制度
希腊的1951年刑法典并非1834年刑法典的改头换面版本,而是一部全新的包括了最新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的现代刑法典。该刑法典仍然与德国刑法典有着紧密关系,并具有德国刑法典所具有的刑事政策原则。同时,该刑法典还受到了意大利和法国刑法学的深刻影响。
新希腊刑法典没有改变刑事犯罪分类及其对应刑罚。刑法典第18条规定了重罪、轻罪和违警罪的法律定义。
重罪,是可以处以死刑或在监狱中禁闭(cofinementinapenitentiary)的犯罪;轻罪,乃是可以处以监禁(imprisonment)、罚金或在青年监狱或矫治机构中禁闭的犯罪;而违警罪,则是可以处以拘禁(detention)或罚金之罪。如果某一行为既构成重罪又构成轻罪(从应受处罚的角度来看),那么该犯罪就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或法官所对其适用的刑事罚来分类了(刑法典第19条)。
希腊刑法典总则第四章包括了刑罚条款和保安处分(securitymeasures):(1)死刑(生命刑);(2)剥夺自由刑,此为主要刑罚方法;(3)财产刑。剥夺自由刑可以是禁闭在监狱、禁闭在青年感化院、禁闭在精神病治疗机构或拘留所。
辅助处罚是:丧失民事权利,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正式公告有罪(thepublicationofconviction)和没收。此外,有些特别刑法还规定了其它诸如对交通犯罪者取消驾驶执照等辅助刑罚。
对人所适用的保安措施,包括剥夺自由与不剥夺自由两种方法。前者包括:对不可归责者的保护管束、在处遇机构对酗酒和毒品交易者的拘禁、对那些不愿从事正常生活者置于工场劳动。后者包括:禁止在特定地区居住,驱逐外国人,以及没收财产等。
希腊刑法典总则第8章对青少年犯作了规定。对在7~18岁之间的青少年犯可判处矫正措施(刑法典第122条)、治疗措施(刑法典第123条),如果犯罪人年龄在13岁以上(含13岁),可对其拘禁于感化院(刑法典第127条)。希腊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3岁。
矫正措施有:(1)对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的训斥(reprimand);(2)将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置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严格监管之下;(3)将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置于缓刑管理机构(保护协会)、保护机构或青少年专设的特别委员会的监管之下;(4)把青少年置于适当的国家的、地方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教育机构进行管教。
对青少年生活方式与教育产生影响的辅助矫治措施可以分别个案情况来加以适用。治疗措施可以根据医学专家的建议适用于那些需要特别治疗的青少年,特别是适用那些有精神病者或不正常精神错乱者、盲人、失去听觉者以及癫痫患者等。
对于7~12岁的儿童,可以适用感化(矫治)或治疗措施。对于13~17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感化、治疗措施,如果有必要,也可将其拘禁于感化院。对于那些年龄在18~21岁的青年人根据其所犯罪,可以对其处以与成年人一样的监禁,但是必须根据刑法典第83条之规定减轻处罚(即,对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