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观专利权分类和处罚是什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鲁高法〔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通知鲁高法〔2022〕1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确保全省法院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被告主观是否为故意侵权和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在原告未提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原告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各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后,可以一并裁判。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12.12裁判规则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正文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
法定代表人:王坤。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晨光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得力思达A32160波普风尚中性笔,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原告认为,该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得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被告坤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2.两被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3.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法律上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法律上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按照专利权人被侵犯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计算赔偿:专利被侵犯后,专利的产品由于受到不好的影响,导致销售量有所减少的,就要按照减少的销售量来乘以专利产品原本的利润来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没有规定的金额,都是以实际的损失来计算,所以也不会造成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专利权对专利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如果被人非法侵权的话,不仅让自己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很有可能会让自己的专利技术被泄露出去。
所以我们国家专门制定了专利法,为的就是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按照专利权人被侵犯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计算赔偿:专利被侵犯后,专利的产品由于受到不好的影响,导致销售量有所减少的,就要按照减少的销售量来乘以专利产品原本的利润来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没有规定的金额,都是以实际的损失来计算,所以也不会造成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2、按照侵权人利用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赔偿:侵权人没有经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私自使用专利权来给自己赚取金钱,这个赚到的钱应该归还给专利权人,当做赔偿的经济损失。
3、如果专利权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估算不出来、或者是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入很难确定,并且先前就规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金额,那就应该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来进行赔偿,双方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来决定赔偿多少倍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4、看侵权的行为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类别,这种类别的严重程度是怎么样的:如果侵权的利益有达到五千块以上三十万以下,赔偿的金额最多不可以超过五十万。
但这里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权人的损失同时都不能确定数目,并且没有专利使用费来作为参考的赔偿标准,或者是按照专利使用费来赔偿的话,已经远远超出了赔偿的范围,这对侵权人来说非常不合理。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
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智能手表专利侵权案为例,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案件概述原告:A公司,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B公司,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案情: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手表”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6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表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还表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若停止销售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评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B公司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技术特征上进行判断。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1)专利权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规制作用。
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号】(2014)民提字第19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2.20裁判规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即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照片中的专利设计进行比对,而不是与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
正文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某某、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与张衡街东南角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增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长青科工贸园区温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肖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秉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公司)、张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专利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
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撰写初稿,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王劲松、袁滔)。
目录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概述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2.1 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2.1.1 专利证书2.1.2 专利登记簿副本2.1.3 专利年费收费收据2.2 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2.2.1 权利人2.2.2 专利权转移2.2.3 利害关系人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3.1 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3.1.1 专利文本3.1.1.1 专利说明书3.1.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3.1.1.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1.1.4 行政判决书3.1.1.5 专利公报3.1.1.6 专利权评价报告3.1.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1.2.1 专利权利要求3.1.2.2 独立权利要求3.1.2.3 从属权利要求3.1.2.4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新确定3.1.2.5 当事人的选择3.1.3 技术特征3.1.3.1 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3.1.3.2 技术特征的分解3.1.3.3 技术特征的解释3.1.4 被控侵权物及其技术特征3.1.4.1 被控侵权物的确定3.1.4.2 相应技术特征的确定3.1.4.3 新产品3.2 技术对比3.2.1 基本要求3.2.1.1 对比对象3.2.1.2 对比方法3.2.2 对比原则3.2.2.1 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3.2.2.2 等同原则3.2.2.3 禁止反悔原则3.2.2.4 捐献规则第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2 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4.3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4.4 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4.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4.4.2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4.5 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4.5.1 成套产品4.5.2 组件产品4.5.2.1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4.5.2.2 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五部分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5.1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5.1.1 现有技术(设计)5.1.2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5.1.3 对比文件5.1.4 对比原则5.1.5 对比方法5.1.6 抵触申请5.2 先用权抗辩5.2.1 必要准备5.2.2 原有范围5.2.3 先用权的限制5.3 权利用尽抗辩5.4 临时过境抗辩5.5 科学研究抗辩5.6 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审批抗辩5.7 实施标准抗辩5.8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5.9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抗辩5.10 合法来源抗辩第六部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6.1 制造6.2 使用6.3 许诺销售6.4 销售6.5 进口6.6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七部分民事责任承担7.1 主要民事责任方式7.1.1 停止侵害7.1.2 损害赔偿7.1.2.1 基本原则7.1.2.2 权利人的损失7.1.2.3 侵权人的获利7.1.2.4 许可使用费7.1.2.5 法定赔偿7.1.2.6 零部件7.1.2.7 包装物7.1.2.8 多项专利权7.1.2.9 合理费用7.2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7.2.1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7.2.2 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7.2.3 召回侵权产品7.2.4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八部分其他8.1 中止诉讼8.2 临时禁令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况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一、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享有的独占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排他地使用、许可或转让该项技术成果。
二、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 盗用他人专利盗用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某公司生产了一种新型产品,但未申请专利,另一家公司盗用了该产品的设计图纸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2. 仿冒他人专利仿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申请或获得的专利标志、名称等。
例如,在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机时,在外观和名称上与某知名品牌手机相似,但实际上并不具备该品牌手机所拥有的技术和质量。
3. 违反授权协议违反授权协议是指在获得授权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许可或转让所授权的技术成果。
例如,在获得某公司的专利授权后,未经允许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其他公司。
4. 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在某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产品的专利后,另一家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生产了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者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2. 民事赔偿被侵犯专利权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支出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等。
3. 刑事追究在严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用、出售他人专利标志、名称等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四、如何防止侵犯专利权?1. 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好方式。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页眉可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外观的设计在要部上和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所以,判定外观专利有没有侵权的办法就是注意观察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都是通过肉眼直接就能辨别得出来的,发现构成设计专利侵权就要及时的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三、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清除影响等。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号】(2015)民提字第2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5.08.11裁判规则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
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正文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段)。
法定代表人:蔡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王建,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仪股份公司(GroheA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菲尔特米勒广场15号。
诉讼代表人:雷纳·穆厄斯(RainerMues),该公司财务副总裁。
诉讼代表人:托马斯·齐格勒(ThomasZiegler),该公司法律与专利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经注册的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不得⾮法侵犯他⼈的注册专利,如果侵犯注册专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效裁判⽂书等⽅式执⾏,产⽣的费⽤由⾏为⼈负担。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法计算:(⼀)以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因侵权⼈的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的实际经济损失。
(⼆)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侵权⼈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法,⼈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
当事⼈双⽅商定⽤其他计算⽅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民法院可予准许。
专利侵权赔偿计算⽅式⾼院规定第⼆⼗条第三款:“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般按照侵权⼈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政府部门知识产权侵权处罚
政府部门知识产权侵权处罚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关键,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创新力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
为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和制度,旨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及分类在开始探讨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前,有必要先了解侵权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侵权行为通常指的是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违反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盗版行为: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贩卖或传播未经授权的复制品,如盗版书籍、盗版音像制品等。
2. 假冒行为:指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商品名称,进行商品冒充、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 抄袭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或其他创作成果,而未给予合理的版权、署名权等权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在市场上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价、商业贿赂等行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权益。
5. 侵犯专利行为: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等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侵害他人专利权益。
二、政府部门的处罚措施为了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政府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于重大侵权行为,政府部门还可以采取公开曝光等方式,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刑事诉讼,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员进行惩处。
这些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旨在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三)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
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起诉状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方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特向贵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XXX公司2. 被告:YYY公司3. 外观设计专利权编号:XXXXX4. 专利权起始日:XXXX年XX月XX日5. 专利权终止日:XXXX年XX月XX日6. 专利权有效期:X年7. 专利权范围:对于元件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以及色彩、纹理等所具有的新的外观特征的设计8. 被告侵害行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与我方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二、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描述1. 原告XXX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于XXXX年XX月XX日获得授权,并在有效期内。
2. 被告YYY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我方许可,擅自制造和销售与我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3. 被告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与我方专利权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高度相似性,无论是产品整体外观还是细节方面,均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影响和损失1. 被告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与我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严重侵犯了我方的知识产权。
2. 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导致我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影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我方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对社会公平竞争造成了不良影响。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和销售与我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 判决被告赔偿我方因被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附带请求如本案胜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予以销毁侵权产品,以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七、案件证据1.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相关文件。
2. 被告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样品及相关证据材料。
3. 相关市场销售数据和经济损失计算表。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似,应考察其主视部分、创新部分、容易观察部位所体现的设计特征是否会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突出的视觉冲击力。
若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无实质性差异的,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正文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一审:(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二审:(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
委托代理人:周郁生,上海市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市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曹忠福。
委托代理人:沈祚丰,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客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之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上海星客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上海星客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敬敏,被上诉人天津世之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舒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海星客特公司系“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7年6月20日申请,2008年5月2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158973.9,年费交纳至2014年6月19日。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外观专利知识点总结
外观专利知识点总结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新颖外观方案进行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不同,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符合登记条件即可获得专利权,通常登记周期较短。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是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持有人,即在专利申请中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人或其他组织。
外观设计权人可以是设计师、设计公司、委托设计师等。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内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外观形状、图案、色彩等与产品外观相关的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不包括产品的内部结构、功能性部分和技术性部分。
即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产品外观的装饰性、美观性和独特性,不保护其实际功能。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完全由注册的设计图稿来确定,并且设计图稿中应对外观设计进行充分的描绘和说明,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新颖性、独特性和适用工业应用。
即该设计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且不能与现有设计产生混淆,具有显著的区别性;该设计方案不能与他人的设计有显著的近似性,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该设计方案适用于在工业上生产的产品或用于工业生产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流程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实质审查和登记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图样、权利要求书等材料。
受理后,专利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齐全性、格式规范性等。
若符合规定,专利局将启动实质审查流程,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通过实质审查,专利局将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登记,颁发专利证书。
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点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分类;其次,要准备好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设计图稿、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内容;再次,要注意申请材料的格式规范性,避免因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申请遭拒;最后,要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技术资料和证据,以证明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确实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和适用工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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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专利权分类和处罚是什么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许多人对于自身的权利还不是完全了解,我们今天谈谈外观专利,当专利权收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那么侵犯外观专利怎么处罚呢?
一、侵犯外观专利侵权分类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二、外观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
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三、侵犯外观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没有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侵犯外观专利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其相关处罚有: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倍一下违法所得,没有所得的处5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则追究名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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