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师德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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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师德规范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解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注:

1、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该时期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任务,对教育工作所提出的总的指导方针。建国以后,党的教育方针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调整,每次修改都是在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基本方针一脉相承的基础上,注入了新的内涵,既坚持了基本方针的连续性,又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要求,使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完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将教育方针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又对这一方针进行了修改,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这一方针指导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一次对教育方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提出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表述,极大地丰富了教育方针的内涵。明确提出了在“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教育要“为人民服务”的新内容;坚持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同时,强调了教育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新要求;将美育也写入了教育方针,增加了教育的新内容。无论是教育目标、内容、途径都比过去的表述更加完善,更切合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实际需要,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行动指南。

2、教师的职责和权利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这一行业的特点决定的。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道德品质、思想观念、对教育事业的态度、对学生的感情、自身的行为习惯等等。也就是说,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定的思想观念和理想,对教育事业无限忠诚,对学生充满爱心,自身的行为习惯符合社会规范要求。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轩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是教师最重要的义务,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教师不仅应当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还应当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离不开社会。教师应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做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法》第8条第4项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民展”的义务。

(5)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教师法》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

我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从事教育、教学方面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7条第1项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书育人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和根本职责。它包括教书和育人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融合、互相渗透的。

(2)从事科学研究权利。我国《宪法法》第7条第2项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和评定学生的权利。《教师法》第7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第7条第4项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关于教师民主权利的规定。《教师法》第7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7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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