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口头医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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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口头医嘱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执行口头医嘱管理制度
在临床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得执行口头医嘱。在急诊、抢救危重病人时,医师来不及书写医嘱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除非在急诊、抢救危重病人时,因病情危急,时间紧迫,医师来不及书写医嘱时可执行口头医嘱,其他任何情况下,护士等不得执行口头医嘱。
2、医师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应复述一遍,得到医师确认后方可执行,并及时记录在口头医嘱本上。
3、现场应有两个人听到同样的医嘱。
4、护士执行口头医嘱时应重复确认后执行并做好“三查七对”工作。
5、口头医嘱的注射剂执行后应保管好安瓿或包装物,以便核对口头医嘱时使用。
6、应在6小时以内完成已执行口头医嘱的补记工作,补记工作由执行口头医嘱的护士负责完成。
7、下达口头医嘱的医师应及时在补记记录上签字。医师在离开抢救现场前必须签字,此补记工作由执行口头医嘱护士负责。补记记录收入抢救记录中归档保存。
口头医嘱执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