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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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文件。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提高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该规定。

该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总则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和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法律素养,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实践。

二、组织体系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法律人员。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研究和制定法律工作制度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保障企业的法律权益。

三、职责和权利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是:起草、审核、修订企业合同、协议、制度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解决纠纷和涉诉事务;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等。

同时,法律事务部门还有权力委托律师、法律顾问、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改善。

四、监管和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监管和内部考核制度,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

同时,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报告企业领导层和有关部门其工作情况、目标达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领导层和监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价。

以上是《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纠正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保障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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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06]186号各出资监管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其中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不设总法律顾问的大中型企业中,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为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指由企业聘任、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有较丰富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其中,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依照本办法,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2023年,中国中央企业推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此举旨在加强企业法律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这项制度的推出,将为中央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使中央企业在法律环节上更加的规范化,成为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指派一位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并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与执行进行全程监管。

此项制度的推出将使企业法律管理更加规范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检查及处置、诉讼仲裁等。

他们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解答企业法律问题,还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建立互信关系,协助企业做好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宜。

借助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中央企业将对合法合规的意识和实践更加重视,构建起以法治企的积极和稳健的内部运营环境。

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中央企业的法律管理带来了许多优点。

首先,它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能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其次,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了企业内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推动了企业法律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总法律顾问还将与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为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和建议。

总体来说,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落实法治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只有遵循法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企业才能拥有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央企业和各法律顾问共同努力,让法治在企业管理中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企业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企业法制办代表企业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企业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企业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企业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8、协助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10、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11、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12、接受企业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依法合规运营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核合同、参与谈判以及协助处置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依据聘用资格、专业技能和业绩评估等条件,择优遴选。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聘任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保密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解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核、协助谈判、参与纠纷解决等方面。

第八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主动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服务价值。

第四章法律顾问责任第十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忠实履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实行保密制度,对企业秘密及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操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建立业绩评估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服务价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职业担当、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负责人。

如需修改本制度,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____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享有了解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权利,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岗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的 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的现象,导致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 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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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责 任和义务。
加强法律知识 培训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增强员工对法律 风险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
严格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 更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合 同履行顺利,及时解决合 同纠纷。
知识产权风险
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等原因 ,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劳动用工风险
由于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违反劳 动法规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和 法律纠纷。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由于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等 原因,引起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等 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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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B国有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 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B国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一旦发生法律风险 事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C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的实践经验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C国有企业明确了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 的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视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聘实力强、信誉好、报价公平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及有关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并与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协商确定优秀律师担任顾问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和顾问律师统称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企管部负责。

企管部履行下列法律顾问管理职责:(一)组织选聘法律顾问,并洽商、签订、管理法律顾问合同;(二)代表公司和出资企业与法律顾问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三)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四)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公司赋予的其他法律顾问管理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顾问职责:(一)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二)担任公司及出资企业诉讼代理人,代办涉诉案件, 并为公司及出资企业其他涉诉事务提供法律支持;(三)根据需要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商务谈判,并研究提出风险评估和咨询论证意见;(四)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要求到相关部门查询、调取法律文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五)为公司及出资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六)对公司及出资企业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及普法宣传;(七)参与公司及出资企业信访维稳、维权和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A)定期向公司提交法律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法律工作意见和建议;(九)保守因工作获悉的公司秘密;(十)根据公司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每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合同期满,根据考评情况,可以续签。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应当根据公司及出资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量,并参考其他市管企业的法律顾问费水平,综合研究确定,充分体现“多劳多得”。

第七条企管部应当每年组织对法律顾问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据此向公司提出关于法律顾问续(解)聘及顾问费调整的意见建议。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效能。

国有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需要遵守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顾问的职责之一是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其内部规章制度,帮助企业良性发展。

此外,法律顾问还可以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合规性审核,并及时提供法律建议,帮助企业避免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效能。

再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经营行为对社会和其他市场主体具有重大影响。

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监督和指导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推动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标准,从而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加强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紧密。

法律顾问既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能够代表企业与政府沟通和协调,协助企业与政府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和纠纷。

因此,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增强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和互信,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广泛,法律顾问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业务经验。

而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在聘用法律顾问时更注重人际关系和政治背景,而忽视了专业能力的核查。

这导致一些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胜任,影响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运行。

其次是国有企业内部对法律顾问的理解和支持不够。

有些国有企业将法律顾问视为装饰或形式上的存在,只是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而不重视法律顾问的角色和作用。

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无法发挥其专业优势,企业在法律问题处理上容易出现盲点和风险。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并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称简《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来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

《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

为应对入世挑战,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律顾问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法律事务。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企业合规经营。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要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积极接受相关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职责与权利、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在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上,应该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根据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选任合适的法律顾问。

同时,应该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其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他们对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在考核和奖励方面,应该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对工作出色的法律顾问进行激励和表彰。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在出现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工作失误等情况时,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机制,遵循合法的程序,做到精准定性和精准处理。

对于经过调查认定的法律顾问,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严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建立行业内的评价与认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可以促进其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律顾问的专业化育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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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 1.主要条款 2.注意事项 (二)合同的履行 1.质量异议操作 2.结算方式
(一)合同的订立 1.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 (4)质量;(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除争议合同的履行 1.质量异议操作: [案 例] 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 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 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 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 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 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 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 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 [问 题] 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注意事项: (1)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 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2)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 铅笔、纯蓝墨水。 (3)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 “情况属实”再签字。 (4)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 的债权文书。 (5)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 [案 例] (6)表见代理
(一)竞业禁止 [案 例] 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 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 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 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 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 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 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 元所得交予公司。 [问 题] 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得做保证人; ②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 [投 影] 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 脂食品厂保证案
2.保证时间: (1)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 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 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 (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 [案 例] 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 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 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 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 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 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 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 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问 题] 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 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 (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①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②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 (2) 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2.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 (1)《公司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审理结果]
(6)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案 例] 岗山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庆,随带盖好公章公 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 司经理王芹吩咐张庆: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干果 的品种可由张庆自行决定,张庆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 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 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 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合同订立后,张庆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 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 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 开走。香蕉堆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即发生腐烂。当地工商局闻讯赶 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 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 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 题]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 处理?为什么?
[法律链接] (1)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 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 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 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 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 出书面异议。 (2)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 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 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 逾期后果: 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 符合合同规定。 [审理结果]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案例]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案例]
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 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公司、 原告:广州渔轮厂。住所地:广州市新港东路 原告:广州渔轮厂。住所地:广州市新港东路100号。 号 被告: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冯祖兴, 汉族, 日出生, 被告:冯祖兴,男,汉族,1946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 年 月 日出生
2.结算方式 (1) 票据签章的有效条件 ①书写上:书写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一致(金额大小 写,户头、账号开户行,日期,受款人);要用碳素墨水。 ②自然人:签名用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用笔名。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执照户名为准;要用在银行和工商局 预留的公章和财务章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 无效签章:印章周边不全、签字或印章故意盖得字迹不清楚 作废的或非本单位的章。 [案 例] (2) 空白发票和收据的使用
[案 例] (多音字,难辩是非) 某个代理商为某啤 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 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 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 “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 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 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 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 “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 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 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 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二)定金 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 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 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 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 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 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 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 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问 题] 甲方能否胜诉?为什么?
[审理结果] 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 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 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 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 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 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 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 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 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 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 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①擅自使用、泄露;②擅自给他人使用; ③盗窃。 (2)处理:①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②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 [投 影] 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 犯商业秘密案。
四、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保证 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2.保证时间 (二)定金
(一)保证 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 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
[注 意] ①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
[法律链接] 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但是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 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 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 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 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 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 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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