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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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

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

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

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

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电监局)对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

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

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

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

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

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

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

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

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

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或)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规定的范围进行深度调

峰以及火电机组按调度机构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网调度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

通过预留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初期只对水电机组提供的旋转备用进

行补偿。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

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

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

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

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电网调度机构可不定期组织对发电厂辅助服务能力进行测试,检查其辅助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公布测试结果。测试结果

达不到基本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发电厂需接受考核。

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

调用”的原则,由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

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

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

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电力监管

机构。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对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

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计算相

应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按照调度指令安排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

按照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1分。少发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其中为基本调峰系数,为60%,为机组装机容量,P为机组实际有功出力,发电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

(二)按照调度指令安排提供启停调峰的火电机组,补偿如下:

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16分。

第十五条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对满足相应调度机构要求,有能力提供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的机组,经相应调度机构认可后按AGC可调容量补偿:火电机组

每万千瓦每月补偿1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每月补偿0.4分。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原则上按AGC贡献量(投用时间、里程等)、综合性能(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响应时间)进行补偿。具

体补偿分数按AGC调整的积分电量核定,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8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2分。

AGC调整的积分电量定义如下:设连续两次AGC调整指令下发时间为t1,t2,t1时刻对应实际出力P1,下发指令目标出力为P A,则t1-t2之间的AGC调整积分电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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