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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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关于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1日沧州市关于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为了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对象范围(一)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监管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厂房建筑、仓储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中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电梯。

本规定所指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二)严格落实高层建筑电梯使用登记制度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审批高层建筑电梯流程。

住建部门对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0〕1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0〕1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确保我市全部在用电梯纳入宁夏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力争实现电梯安全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

加快电梯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构建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加快电梯监管体制创新,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行政、市场等监管手段,全面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全市电梯运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任务(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对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及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积极响应自治区关于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产品和服务相关政策,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严格落实自治区制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认真贯彻执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14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4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3〕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委、办、局:
近年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公共领域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取得较好成效,电梯运行总体态势平稳。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福建省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㈠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选定电梯厂家,并根据建筑结构、使用需求选择确定电梯的型号、配置及备用电源,所选产品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努力提高新建电梯的配置和质量。

㈡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电梯。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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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多篇]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被大量使用,电梯事故和故障随之呈现上升趋势,安全形势严峻。

为加强我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局决定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开展全县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此次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程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一)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正确使用。

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全面、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好以下职责: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电梯定期安全检验(即年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且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上岗。

3、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使用电梯台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三角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日常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角钥匙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保管使用。

4、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等随机文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电梯使用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电梯事故频发。

7月27日,湖北省荆州沙市内一家商场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一名女子身亡。

7月31日,浙江杭州市一居民小区发生电梯事故,造成被夹女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望各电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至少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要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投诉电话置于乘客容易注意的显著位置,同时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3、要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电梯实施日常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发现乘客在轿厢内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4、要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要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相关工作记录的存档工作。

华侨路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申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申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申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相关部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梯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电梯审批管理。

对新建电梯的审批应该严格把关,明确合格的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并加强对其监管。

同时,对老旧电梯的升级改造和维护也应该进行加强管理和监督,以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其次,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通过开展提高公众的电梯安全知识,普及使用电梯的常识等宣传活动,使公众更加了解电梯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电梯使用规定,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再次,应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定。

对于电梯的检修、养护和保养,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定期检查电梯的运行状况,并对电梯进行必要的检修、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梯的各种隐患。

最后,应加强电梯检测和监督。

政府应该加强对电梯检测专业人员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对电梯检测的全面监督,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希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关注电梯安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质监〔2009〕234 号
市特检院、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第 549 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 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下称“《规则》”),保障我市 电梯安全运行,根据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 察工作的通知》(粤质监[2009]137 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三、市特检院应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履行技术把关 责任。一是要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强化检验人员责任 意识,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准确、及 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二是要按照区域覆 盖的原则,认真落实电梯检验覆盖率和检验质量;三是在检 验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
五、各单位应对照上述相应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 实落实安全责任。请各电梯安装维修单位在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将《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报送 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在区质监分局。
六、我局将于 2009 年 10 月起对各单位遵规守法和安全 管理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我局将依 法予以处理。
一、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活动,并对所安装、 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一是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 系,按相关规定要求配备充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 员;二是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记录;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保工作; 四是要设立 24 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并保证在接到故障通知 后及时赶赴现场予以排除处置,防止引发事故;五是要切实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 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六是要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 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及 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及时消除,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群众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街镇(管委会)应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街镇(管委会)和房管部门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街镇(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出租场所的电梯,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街镇(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各行业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出租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完成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的,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区建住局,各街镇(管委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新建、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赤政办字〔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10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近期,全国部分地区电梯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吸取教训、保障我市电梯安全运行、有效防止电梯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今年7月15日-30日,辽宁省沈阳市、湖北省荆州市、广西自治区梧州市和浙江省杭州市先后发生4起电梯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目前,我市电梯数量已达到6500多台,电梯安全问题引起的投诉日益增多,社会反响越来越大。

因此,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落实各方责任(一)全面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维保单位的主体责任。

要切实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是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定期申请检验,确保投运电梯安全可靠。

二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落实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是要开展经常性的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对电梯乘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乘梯人员安全意识。

关于加强厂内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厂内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厂内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电梯安全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再次敲响电梯安全使用警钟。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健全电梯运行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抓好高温天气及汛期期间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组织并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对在用电梯的控制、驱动、安全保障和紧急报警装置及监控等系统进行隐患排查。

针对线缆在高温高负载环境下易老化、易断裂、易短路,雨季潮湿易使线路和设备的绝缘性受到影响,安排专业人员重点排查,及时更换存在隐患的配件。

三、加强电梯日常运行和巡查管理工作,定期对电梯门、按钮显示、风扇、照明、电梯盘、主机车装置、紧急报警和防夹人装置等进行检查检修,做到维保记录齐全。

四、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定期打开电梯轿厢门进行通风换气并对轿厢消毒。

后勤部设备管理室联系电话:XXXXX
特此通知
后勤部
X年X月X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京质监特设发[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质监特设发〔2011〕153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各物业服务单位,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各有关单位:住宅电梯的安全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全面提升本市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现就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保障住宅电梯安全使用住宅电梯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负责。

业主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确定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业主共同决定直接委托专业维保单位提供管理的,业主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

业主、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市电梯维保地方标准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加强使用管理,切实做好住宅电梯安全工作使用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对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切实落实以下要求:(一)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电梯出厂随机文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二)与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资格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保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对稳定,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正常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各区质监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电梯维保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一)区质监部门职责负责对辖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电梯开工告知、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报停报废等工作。

按照电梯安全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对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按要求组织开展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和法规宣传。

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的会商会。

依法对发现的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房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畅通电梯维修、改造及更新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渠道。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小区电梯重大疑难问题会商会。

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使用主体职责(一)业主责任业主是物业小区电梯产权所有人,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按期自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运行、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费用。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保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电梯数量迅速增长,电梯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显。

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一)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日常监督监察,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依法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交房前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电梯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加强在建房屋建筑电梯土建部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四)工业信息化、教育、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部门: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行业主管职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隐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1 / 1 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劳安字[1993]13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12.24
【实施日期】199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劳安字[1993]13号1992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目前,在全国运行的电梯已超过10万台,并以年16%以上的速度增加,电梯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运载工具。

近几年来,电梯事故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八年至今,全国共发生电梯事故1000余起,死亡数百人,经济损失巨大,电梯安全运行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伤亡事故,现通知如下:。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齐城联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齐城联发〔2020〕1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消除电梯使用安全隐患,确保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工作来抓。

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电梯乘客文明、安全、有序使用电梯,有效督促或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渗水、漏水、积水问题。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规定做好维保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电梯安全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做好电梯法定检验和鉴定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每半年要组织1次住宅小区电梯联检,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提高住宅小区电梯定期检验首检合格率,实现维保工作标准化,物业服务规范化。

鼓励支持相关单位利用物联网技术进行创新电梯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管理、保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负有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电梯注册登记管理1.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21号)[文号:劳部发(1995)21号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时间:1995-1-11生效时间:1995-1-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电梯使用量与日俱增。

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加强电梯安全监察、预防电梯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电梯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危及群众的人身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和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验,认真执行劳动部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特别是继续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维修单位的安全认可工作,对于未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的电梯,不准投入使用。

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未取得电梯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资格的单位,均不准在当地和异地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

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电梯安全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

对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和电梯运行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加强对进口电梯的安全管理。

进口电梯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电梯安全标准和规范,其安装、使用、维修等安全认证工作均应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五、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电梯的事故隐患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在限期内拒绝改进或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和检测检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和检测检验工作。

对在监察和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人员、检验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宝政发〔2016〕3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宝政发〔2016〕3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宝政发〔201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民众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更新、部门监管、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一)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1.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负责,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2.电梯制造单位应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浙教办函〔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5〕18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电梯安全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前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学校配备的所有在用电梯逐台进行隐患和风险排查,对“问题电梯”逐一评估建档,并在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逐台制订和落实整改方案,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

对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的老旧电梯,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更新、改造和维修等整改措施,并加强必要的资金保障。

对隐患和风险暂时不能消除的电梯,要坚决停止使用,确保不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明确校内每部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公示责任人等方式落实工作责任。

要建立健全从采购、安装、使用到改造、修理、报废等各环节管理要求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按照“一机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增强特种设备安全可追溯性。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每台电梯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尤其对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要经常性开展自查。

制定电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按规定配足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和货梯作业人员,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

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要向学生传播安全乘梯、遇电梯故障如何应对、自救等相关知识。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景府办发[2013]1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景府办发[2013]1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景府办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全市电梯数量迅速增加。

目前,全市拥有各类电梯1500余台,多年来虽未发生重大事故,但电梯关人、突然下坠、扶梯伤人等故障时有出现。

近期,全国各地电梯事故频发,给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针对我市目前电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各方责任(一)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包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的委托,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是电梯等特种设备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特种设备运营、管理的安全责任)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确认,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切实做好电梯运行管理工作。

(二)落实维保单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责任。

维保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对其所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维保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应督促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告知设备所在的质监部门。

(三)落实质监部门安全监察和检验责任。

质监部门要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结合本市情况,出台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对违反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规定和拒绝定期检验的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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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AA区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近期,电梯安全事故频发,我区电梯使用安全问题投诉也相对较多。

对此,各物业管理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电梯安全首负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AA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规,结合近期处理投诉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物业管理单位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确保电梯合法安全使用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物业小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应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记录。

(四)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做好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包括设备运行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五)保持电梯机房空气流通,房内温度不得高于40℃。

(六)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七)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八)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九)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以及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十)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

(十一)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立即通知维保人员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十二)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三)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四)及时购买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保险。

(十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主要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年度自查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等。

二、严把电梯维保质量关,确保电梯平稳安全运行
电梯维保质量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按《规则》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选择有维保资质、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维保单位,并按《规则》和相关法规要求,在维保合同中逐项明确维保单位的责任,避免维保职责不清。

特别是要在维保合同中载明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二)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电梯维保流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要关注维保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全程陪同监督每次维保,避免维保走过场。

(三)对维保单位提出的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的意见,要正确对待,认真研究分析,或者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酿成安全事故。

(四)维保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现场签名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名,避免维保弄虚作假。

同时应将检查维保的情况在电梯轿厢内进行公示,以便业主监督。

三、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要切实增强电梯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加强宣传,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与业主建立互通互信、和谐共处的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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