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调度规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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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讨论稿)
目录
第1章总则 12 第2章调度经管 12 第2.1节调度经管机构 13
第2.2节调度经管的任务和职责
13
第2.3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17
第2.4节调度经管制度 19
第2.5节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经管 22
第2.6节运行方式 23
第2.7节发、供电调度计划 25
第2.8节发电出力经管 26
第2.9节电能质量经管 28
第2.10节经济运行经管 31
第2.11节负荷经管 32
第2.12节水库调度经管 34
第2.13节并网调度经管 38
第2.14节新设备投产经管 38
第2.15节检修经管 42
第2.16节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经管 46
第2.17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经管 50
第2.18节低频(低压)减载装置的经管 55
第2.19节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经管 57
第2.20节电力通信的经管 58
第2.21节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经管 61 第3章调度操作 62 第3.1节操作原则 62
第3.2节操作制度 63
第3.3节并列与解列操作 67
第3.4节合环与解环操作 67
第3.5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68
第3.6节变压器操作 69
第3.7节母线操作 70
第3.8节冲击合闸操作 71
第3.9节零起升压操作 72
第3.10节线路操作 72
第3.11节融冰操作 73 第4章事故处理 73 第4.1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73
第4.2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75 第4.3节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75 第4.4节电压异常及事故处理 77
第4.5节线路事故处理 79
第4.6节母线事故处理 80
第4.7节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81
第4.8节发电机组事故处理 82
第4.9节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 82
第4.10节系统潮流异常处理 83
第4.11节电力系统稳定事故处理 83
第4.12节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故障时的处理 85 附录
附录1 省调调度员职责及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86 附录2 调度自动化的经管职责 90 附录3 电力通信的经管职责 95 附录4 湖南电力系统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命名规定及设备编号原则 98 附录5 主要设备调度规范名称表 102 附录6 调度术语表 104 附录7 负荷经管的有关计算公式 120 附录8 表1 电力系统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相电压) 121 表2 用户注入电力系统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121 附录9 导线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 123 附录10 逐项操作指令票和综合操作指令票的格式及举例
125 附录11 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128 附录12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134 附录13 新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需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 138 附录14 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必备条件 139
附录15 湖南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代号 140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经管,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经管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经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规范。
第3条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电力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
第5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经管”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经管。
第6条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本规程由湖南省经济委员会颁布,委托湖南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局负责解释。
第2章调度经管
第2.1节调度经管机构
第9条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
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经管专责。
第11条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经管。
第2.2节调度经管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调度经管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规范。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经管;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经管及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