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长规发[1998]14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长沙市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长沙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
一、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
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广大市民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两个层面,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用地范围和用途,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扩大占用农用地和无序建设。
三、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的适应性、功能性和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当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环境保护,强调节能减排。
四、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
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绿化和景观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的舒适度和美观性。
市容环境管理还应注重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建设规模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道路网络、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系统。
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注重交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便利性,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六、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注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系统,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七、综合管理与监督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包括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验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等方面。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强化制度建设和法制监管,确保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
通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长沙市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附件1
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一、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一般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一致。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二、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第十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
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编制原则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留树木等情况。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
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二、规定范围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工作阶段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1.该方案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模及其内容摘要。
2.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现状道路。
3.现况地形地物(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4.方案优缺点比较说明,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地形复杂时应标明与相邻之间地物的关系,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等关系。
6.可用徒手(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7.简要文字说明。
(二)成果阶段1.设计图纸(1)规划位置图(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图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2)总平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①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②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③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④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⑤主要项目(包括道路)的位置坐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交叉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坡向箭头等。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2(试行本)长沙市规划管理局2003年10月说明1、编制目的:规范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便于规划管理。
2、编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深度规定》3、使用要求凡在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此标准试用,试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
如有问题,与规划局总工室联系。
目录第一章成果要求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基本内容及格式 (3)一、总则 (3)二、规模及用地布局 (3)三、土地利用性质 (3)四、土地开发强度 (5)五、道路交通 (6)六、市政设施 (8)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2)八、绿地系统 (13)九、历史文化保护 (13)十、城市设计 (14)十一、城市生态环境 (14)十二、农民安置 (14)第三章 AUTOCAD电子文件标准 (15)一、AUTOCAD图层 (15)二、图示符号 (19)三、控制指标块形式 (22)第一章成果要求一、现状分析阶段1、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
1.1除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①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②正在使用的规划和已办手续的用地红线及正在办理手续的用地项目。
1.2现状数据:应使用与文本规划值对应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
1.3 用地评定成果中应有各类用地的数据统计。
1.4 已办手续未用及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应分项列表统计面积。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用地评定图2.4 基础设施现状图二、方案阶段1、方案说明(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并附上阶段成果及审查会议纪要。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的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建筑质量评定图2.4规划方案图(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22〕3号-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22〕3号-2022年3月6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2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
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00九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
1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备注:在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长沙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1)细分了部分类别:——原居住用地中R12、R22、R32、R42公共设施用地分别细分为R121、R122;R221、R222; R321、R322; R421、R422;两个小小类——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1 综合医院、C512专科医院两个小小类——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1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两个小小类——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中细分为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U292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两个小小类——U3邮电设施用地细分为U31邮政设施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S11主干路用地中细分了S111快速路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两个小小类2)修改了部分类别的用地范围--针对近来出现的农民安置货币补偿办法,将农民生活安置用地(R2n)和老年公寓用地纳入R2二类居住用地范围内,农民生产安置用地纳入规划所需的任一类别,农民生活、生产安置地具体位置在农民安置地规划图中体现.-—将酒店式公寓纳入R2二类居住用地范围内——将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纳入R3三类居住用地范围内——将公寓式酒店增加至C25旅馆业用地范围内——将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纳入M2二类工业用地范围内-—将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纳入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范围内第2。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与有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务必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者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者饱与地段的建设项目与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编制操纵性全面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全面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
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者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
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全面规划。
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全面规划)时编制与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与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2(试行本)长沙市规划管理局2003年10月说明1、编制目的:规范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便于规划管理。
2、编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深度规定》3、使用要求凡在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此标准试用,试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
如有问题,与规划局总工室联系。
目录第一章成果要求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基本内容及格式 (3)一、总则 (3)二、规模及用地布局 (3)三、土地利用性质 (3)四、土地开发强度 (5)五、道路交通 (6)六、市政设施 (8)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2)八、绿地系统 (13)九、历史文化保护 (13)十、城市设计 (14)十一、城市生态环境 (14)十二、农民安置 (14)第三章 AUTOCAD电子文件标准 (15)一、AUTOCAD图层 (15)二、图示符号 (19)三、控制指标块形式 (22)第一章成果要求一、现状分析阶段1、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
1.1除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①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②正在使用的规划和已办手续的用地红线及正在办理手续的用地项目。
1.2现状数据:应使用与文本规划值对应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
1.3 用地评定成果中应有各类用地的数据统计。
1.4 已办手续未用及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应分项列表统计面积。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用地评定图2.4 基础设施现状图二、方案阶段1、方案说明(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并附上阶段成果及审查会议纪要。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的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建筑质量评定图2.4规划方案图(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政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
1.3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生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1.4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开敞空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1.5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市园林绿化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规划管理2.1 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2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的绿地规模和指标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定位、定性、定量的规划控制要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8.31
•【字号】长政办发[1998]43号
•【施行日期】1998.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的通知
(长政办发[1998]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计划委员会编制的《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作如下要求:
一、各项目领导责任人要加强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责任人要抓紧做好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二、对中央、省属在长项目,我市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
三、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第一、二批计划已确定到具体项目。
正式计划下达后,市计委、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要按有关程序具体衔接落实;配套的银行贷款由项目单位抓紧衔接到位。
四、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五、附表所列各项目主要是中央、省属在长和市属在建的,今年能形成工作量,并在2000年能投产的重大项目。
各区、县(市)所属项目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六、市政府督查室将在10月上旬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失职延误或设关摆卡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
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1998]43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31
【实施日期】199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的通知
(长政办发[1998]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计划委员会编制的《长沙市1998年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标责任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作如下要求:
一、各项目领导责任人要加强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责任人要抓紧做好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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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强制性条文规定(试行)二00八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 (3)第三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7)第四章规划退距要求 (9)第五章住宅套型结构比例 (11)第六章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 (16)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2)第八章环境景观规划 (28)第九章其他规定 (30)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阶段审批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方便规划审批人员、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准确掌握长沙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强制性条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及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见附件)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的条文及名词解释均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列强制性条文是摘录自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定、规章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技术规定》的补充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第五条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强制性条文规定(试行)二00八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 (3)第三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7)第四章规划退距要求 (9)第五章住宅套型结构比例 (11)第六章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 (16)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2)第八章环境景观规划 (28)第九章其他规定 (30)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阶段审批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方便规划审批人员、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准确掌握长沙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强制性条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及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见附件)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的条文及名词解释均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列强制性条文是摘录自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定、规章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技术规定》的补充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第五条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
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
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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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文件
长规发[1998]14号
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编制原则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留树木等情况。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
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暂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二、规定规围
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工作阶段
四、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
(一) 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
1、该方案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及其内容摘要。
2、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现状道路。
3、现况地形地物(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4、方案优缺点比较说明,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地形复杂时应标明与相邻之间地物的关系,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
等的关系。
6、可用徒手(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7、简要文字说明。
(二)成果阶段
1、设计图纸
(1规划位置(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级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尺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2)总平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1)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2)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3)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4)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5)主要项目(包括道路)的位置坐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交叉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破向箭头等。
(6)绿化及美化设施的布置示意。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1;500或1:1000)。
2、图纸设计简要说明
(1)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及内容摘要。
(2)设计依据
(3)本工程所提供图纸来源、比例等。
(4)说明场地周围环境以及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建筑现况及其相互关系。
(5)概述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地理情况以及场地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绿化状况是否保留或拆除等情况。
(6)概述建筑物布局方式,空间组织与周围环境协调方式等。
3、图例(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并标注建筑物使用情况可省)。
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必须符合以上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图
纸不实或有误的应付相应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文件
199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