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废水处理工职业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污废水处理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1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污废水处理工

1.2职业定义

具备污废水处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综合技能,能够操作和管理各类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和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将污染的水进行净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满足国家规定的各类用水标准的操作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1.4职业环境

室内及室外,常温.接触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及传染性病原体和异味,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注意劳动卫生防护。

1.5职业能力特征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机构

污废水处理工的培训机构应具备基本的培训条件。.

培训机构应满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机构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

1.7.2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期限.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标准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3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满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教师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

1.7.4培训场地与设备

1理论知识培训应具有下列条件:

(1)标准教室。并须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等电教条件。

(2)标准实验室。并需配置试验仪器等实验教学条件。

2.技能操作培训应具备有以下列条件:

(1)独立拥有1套见习专用的污水或废水处理设施;

(2)独立拥有一个见习车间,并须配置一系类列可以作为教学专用的污废水处理机械、设备及模拟教学工具;

(3)在培训机构所在地有2套以上不同类别的可供日常培训教学观摩和实习的污废水处理设施,至少应包括1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和1个工业废水处理站。

1.7.5培训目标

1.初级工—具有独立执行运行操作的基本能力,在带班班长的带领下,从事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工作。

2 ..中级工-具有独立解决小型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技术能力,能够带领一班人,执

行小型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设备维护及修理。

3. 高级工-具有比较全面的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培训能力,

能够全面胜认小型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或能够胜任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或大型废水处理设施的部分工序的运行操作及管理工作。

4. 技师-具有比较深厚的污废水处理基础理论知识和和比较全面的实际操作技能,拥

有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综合能力合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胜任并负责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或大型废水处理设施及管理工作。

注:小型污废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规模≤30000吨/日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申报初级工(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认可的本职业培训机构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

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申报中级工(申报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2年以上,经国家认可的本职业培训机构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连续

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申报高级工(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3年以上,经国家认可的本职业培训机构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取得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的大专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申报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国家认可的本职业培训机构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的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历。并已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国家工作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的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历,并已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历,并已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注1:以上申报条件,可以用表2对照表示:

表2。资格鉴定的申报条件

表中“从业最低连续工龄”:指申报人连续从事本职业的最低工作年限;

表中“取证后最低连续工龄”指申报人上一次取得低级别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的最低年限,用数字附+号的方式标志;

表中“须通过培训鉴定的等级”指申报人经国家认可的本职业培训机构的正规培训并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培训等级;

表中“应持有的证书的等级”指声保人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颁发的本职业的资格证书等级;

表中“本人已取得学历”指申报人持有的正规的毕业证书,其中:“中职”代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本职业(专业)的毕业证书;“高职”代表高级技工学校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的本职业(专业)的毕业证书;“大专”代表大专以上本职业(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大本”代表本科本职业(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合格的通过率控制在60%。技师还须进行答辩和综合评议。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3,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国家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委员会应由不少于7人组成。

1.8.5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180min;综合评议的答辩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模拟教具或可操作事物,以及教学专用废水处理设施的教学系统中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