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关 于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 新刑诉法有两 条规定 。一是第 五十七条规定 ,“ 在 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的过程 中, 人民
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就非常低 。
3 .初步举证程度与审限时间的制 约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 , 审判机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加 以证明 。
和卷宗材料 , 客观 上使侦查人员产生了不 出 庭作证的不 良习惯 。因为没有强制措施 , 导 致需 要侦查人员出庭 往往靠 “ 协商 ”解决 。
在一些职务犯罪 、 有组织犯罪等案件中 , 侦 查人员 出庭将暴露 自己的身份 , 招致报复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对于规范侦查活动 、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 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多种 原因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在司法实
可 以申请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同时可 以通过 审前程序提高庭审效率 ,在庭前会 议 、 预 审 等程序 中 。 整理争议点 、处理证据异议 ,为 侦查 人员出庭 作证 提供效率保 障。
第四 ,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 证的保 护措 施和拒不 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可 以在侦查
的, 人 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人民 法院可 以通知 有关 侦查人 员或 者其他人 员 出庭 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9 期 ( 上)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朱 佩
( 淮安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江 苏 淮安 2 2 3 0 0 1)
2 0 1 2年 3月 1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
出庭作证方式确定刑讯逼供 的几乎没有 。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的意 思是 担任过 本案 证 人 的侦查 人 员 , 得 再 担 任 不
能 以被 告人无 直接证 据证 明有非 法 取证行 为进行 简 单 回应 , 不能直 接 提供 有 效 的证 据 驳 倒 被 告人 及 其 辩 护人 。而辩 方如 果 紧 抓这 点 不 放 , 会 导致 案 件 就
件 的侦破情 况 等 向法 庭进 行 陈 述 , 受 控辩 双 方 的 接 询 问与质证 。其 作证 的 目的 , 通过 质证 , 是 有助 于法 庭对 其他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据 的合 法 性做 出判 断 , 于 法庭 了解 案 便
摘
广
( 江 市人 民检 察 院 反 渎职 侵 权 局 , 东 湛 江 54 3 ) 湛 广 2 0 9 要 : 查人 员 出 庭作 证 制 度 在 我 国设 立 与 否 争 论 已 久 , 一 直 未 能 明 确 。从 侦 查 人 员 的 证 人 资 格 及 其 出 侦 但
庭 的 意 义 , 讨 在现 阶段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障 碍 及 其 建 立 制度 的构 想 。 探
本案 的侦 查 工 作 。 而非 担任 过 本 案 的侦 查 工 作 以
收 稿 日期 :O O O — 1 21— 5 2
作 者 简 介 : 广( 94 , , 东 雷 州人 , 江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反 渎职 侵 权 局 局 长 , 事侦 查 学研 究 。 梁 15 一) 男 广 湛 从
关 键 词 : 人 资格 ; 证 意 义 ; 度 障碍 ; 度 构 建 证 作 制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 8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7 2 2 1 )4 0 9 — 0 10 —4 0 (0 0 0 — 0 6 4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意义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阐述,希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伪证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是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作为公检法流水作业线上的一员,因其身份特殊,在将大量诉讼文书及书面证据材料送到审判过程中,拥有庭审不到庭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
侦查人员在当前诉讼体制下究竟有无出庭作证的必要?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如果有,那么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又有何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所促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是对过去事件的一种回溯性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侦查是一种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收集以往事件在当前留下的痕迹或碎片,达到认识的目的[1]。
痕迹和碎片的来源是多样的,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收集的有关物证等,但痕迹或碎片本身只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的信息含量或信息链接离不开人的作用。
因此,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和认识能力对于案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侦查人员工作的性质,侦查人员难免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前见往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警察之陈述所以必为不利于被告,原与其所从事之职务有关。
[2]”此外,由于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而这种偏差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
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形成错误的案件事实,必须对侦查人员侦查案件的过程进行一定的审查。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 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台湾 学者评价警察作证 时说 : 从察所受之训练及其平 时所积之经验 以观, 警察
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 。同时, 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性 , 长期面对社会最 阴暗的角落 , 形成嫉恶如仇的特 点, 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硎 事诉讼法修正案》 , 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 面进行 了较大修改 。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人权
( 3 ) 警察证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 国家司法机关, 不能简单等同 于当事人 中的控诉方, 警察在进行侦查活动 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 同时 由于
保 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 公安机关 的侦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
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 ,无法应对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 问题 。为 此, 笔者拟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理论 推演
二、 公安机 关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 一) 调查问卷 的设计 笔者 设计 了三 个问题, 即1 . 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警察 出庭 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 . 你所在的市 ( 区、 县) 公安机关有无警察出庭 作证 的案例? 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 3 . 你认为 目 前妨碍警察 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 是什么? 发放 问卷2 6 8 份, 收回有效 问卷1 8 1 份。 参加问卷填写的 民警岗位构
认为“ 有” 的民警在 问卷上 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 : 1 、 民警 被诬陷刑讯 逼供 , 出庭说明; 2 、 某公安分局一名 民警被 打, 另一名 民警出庭 作证 ; 3 、 刑事 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 4 、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 说 明5 、 就讯 问情况进行说明; 6 、 治安案件 中受害人要求 民警作证等 , 这几种 情况显然只有1 、 3 、 4 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 这三种情形在调查 问卷 中仅有5 份, 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2 . 8 %。这样认 为“ 无” 占有效受访对象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英美法系 国家采用广义的证人概念 , 是走上证人席 凡
宣 誓 向法 庭 作 证 的人 即 为 证 人 , 括 侦 查人 员 。大 陆 法 系 包 国 家 大都 实行 检 警 合 一 制度 , 察 机 关 指 挥 、 与 、 督 侦 检 参 监 查人 员 的侦 查活 动 , 查 人 员为 了保 证控 诉 成 功 , 侦 在必 要 的 时 候 出庭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公 诉 活动 。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侦 度 已经成 为大 多数 国家 通 行 的刑 事 司法 制 度 。 我 国建 立 在
张显 武
(k - 京市朝阳区人 民检察院 , I 北京 10 2 ) 0 0 6
【 摘
要】 立法缺 陷、 制制 约 、 念 落后 是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 主要 障碍 。 建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制 度 , 体 观 构 应
明确 侦 查人 员出庭作 证 的 义务及 其 具体 范 围以及 例 外情 形 , 完善 侦查 人 员作 证 的程序 性 法律 制度 。 【 关键 词】 查人 员 ; 侦 出庭 作证 ; 值 ; 价 法律 依 据 ; 障碍 ; 制度 设 计 【 中图分 类 号1 1 D95 【 文献 标识 码 I A 【 文章编 号 16 3 2 9 (020 -0 1 -0 17 - 3 12 1)6 0 8 2
二 我 国侦 查 人 员 作 证 的 障 碍 分 析 理 论 上对 于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的价 值 或必 要 性 有 肯 定 的认 识 , 而在 我 国 ,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现 实 案 例 屈 指可 然 侦
数 。究其根源 , 乃是 因为我 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 中存在着
一
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高法 《 ( 解释》第 )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可行性探究
度 的保障 , 以实现警 察作证 的合法 性及其 难 规 范性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 4 第 8条关 于证 人 资格的规 定不甚 明确, 导致 理论和 实践上 对 警察 是否 具备 证人 资格 在理 解上 存在 一 定 的偏 差。 别是我 国刑 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讼法 第 2 特 8条 关 于侦 查人 员不 能 同时兼 任证 人 的规定 直 接 导致 刑事 司法 实践 中警 察 出庭作 证少 之
关 键 词 : 察 出庭 作证 不 可行 性 警
有 一 句 人所 共 知 的法 律 格 言:正义 不 ” 仅 应得到 实现 , 且要 以人们看得 见 的方 式 而 加 以实现 。” 为最广 泛 的一 种证 据 形式 , 作 证 人证言 为案件 的审查提 供 了极 大的便 利。 所 谓 ” 有证 人 就没 有 正义 ” 没 的格 言 正寓 意 如 此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3 第 7 条 规定 : 凡是知 道案 件情 况 的人 , 有作 证 都 的义务 。 当涉及特 殊 主体 时 , 况又 会有 所 情 变 化 。警察 能 否 出庭 作 证 问题便 一 直是法 学 界争 论 的焦 点。 国 外的警 察 出庭作 证理 论 实践 从 国外 的情 况看 , 察 出庭作 证 甲已是 警 司空见 惯 。 在英 美法 系国家 , 审均 以言 词 庭 审理为原 则, 所有证据 必 须以 口头 方式提 交 法庭 。 仅证 人 必须亲 自出庭 陈述 , 不 而且 实 物证 据 也必 须 以 口头的 方式 提 出 。任 何情 况下 , 实物证 据如没 有收集 者来确 定其真 实 性 , 不能 被接 受为 合法 证据 。 因此 , 行 就 执 搜 查、 扣押 、 查等 侦 查任 务 的警察对 其搜 勘 查 、 押 、 查得来 的实物证 据 就有 必要 出 扣 勘 庭 证 明其 真 实性和 合法 性 。 例 如美 国 , 人 的含义 很 宽泛 。 证 只要 能 在 诉讼 中提 供 与案件 有 关信 息 的任 何人 都 可 以叫做证 人 。除 了一般 意 义上 的普 通证 人 , 包括 专家 证人 、 害人 和 自愿 作证 的 还 被 被 告人 。因此 , 只要 案情 需要 , 警察 就必 须 出庭作 证 , 宣誓后接 受辩 护方 的询 问和 质 在 证。 如果 说话 即构 成伪 证罪 ; 果无 视法 院 如 的 出庭 通知 , 拒不 出庭 作证 , 以对 其逮捕 , 可 必要 时可 以处 以藐 视法庭 罪 , 还有 可能构成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要]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特别当辩护方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时,侦查人员应该亲自出庭接受质证,而非仅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由此,文章从证据能力的角度以及不出庭的替代措施方面分析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引发的证人证言定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此为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做铺垫。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在英美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不存在任何问题。
“侦查人员向法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为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侦查人员来证明。
”[3]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各种侦查笔录和情况说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无须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庭就其侦查活动和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这使得传闻证据被大量采纳,严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念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执行公务中的侦查人员就其抓捕、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以及所了解的某些实体性事实向法庭作证,证明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就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接受询问和质证。
理论界通常用“警察出庭作证”,笔者认为“警察”是个职业身份的称呼,而要求出庭作证的仅指从事侦查活动的警察以及在检察机关、军队、监狱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显然后者不是警察。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且重新界定证人证言的定义。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一)侦查笔录和“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侦查人员作为取证主体,当辩护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有疑义时,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及反询问才能实现有效追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异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贞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起的思考
( 二 ) 司法现状
近 几年我 国虽也有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情况 有见报端 , 但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情 况还 是鲜 而有 之 。虽然 很 多地方 也尝试 出
、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概 念
台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制度 , 但仍然 束缚 甚 多。如 2 0 0 7年 l 0月 1
2 0 1 4 ・1 ( 中)
t , m , J 占缸会
◆ 司 法 天 地
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研究
— —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起的思考
胡 琴 仙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提供证据的原始第一人 , 侦查人员不 出庭作证有违现
代 法治 文明对 控辩 双 方诉讼 地位 平等 、 诉讼 权利 大体 对等 的要 求 , 是 对被 告人 的质证权 、 辩 护权 的践踏 , 是 对程序 公正原 则 的违 背 。但在 我 国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对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存在 一 些现 实矛盾 ,建立和 构 建完善 的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制 度
第7 条对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证人 任 如何 落 实?这 些都 是依 然 困扰着 我们 的 问题 。 不 难看 出, 此次 除非法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修 正案 已对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做 了一些 有意义 的尝试 , 但现 实 中 资格 做了更 明确 的规定 。 的困难 依然 存 在 。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问题 仍然 是我 们立 法 和司 法 实践 中的一个 重要 课题 , 本 文拟 就侦 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建 设 做一 些探讨 。
2 0 l 0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 异, 出庭 说 明情 况 的侦查人 员身 份定位 怎么解 决 ?出庭说 明情况 的 。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研究
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对侦查人员 庭作证① 问 如 对被告 人 的 自首 或者 立 功进 行否 定 . 或者认 定被
题作 出了 明确 规定 , 使侦 查人 员 庭 作 证 问题 切实 告 人构成 累犯 等等 。关 于此类 说 明材料 , 被告 人及 做 到“ 有 法可依 ” 。 但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依 据并 不 其辩 护人 就会 提 出质疑 , 因此 提 出足 以推 翻这 些证 仅仅 局 限于新刑 事诉 讼 法 的规定 . 本 文将 围绕侦 查 明材 料 的证据 。此 种情 形下 , 审判 人员仅 依据说 明
判 。1 2 1
规 定搜集 的物证 、 书证 , 严 重影 响 司法公 正的 , 不 能 与提供量刑事实的证人一样 , 侦查人员在程序 做 合理的解释的 , 也应当予以排除。 由此. 侦查机
人、 询问证人 、 搜查 、 扣押 、 勘验 、 检查 、 辨认等, 都有 可 能成 为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对 象 , 也就是 说这 些 侦查活 动可能会 进人 了程序 性裁 判 的范 围 中。 法 院 为了审查 侦查行 为 的合 法 性 问题 , 可 以通知 有关 侦 位 的侦查人员 , 在提供证言和出庭作证方面具有更 查 人员 “ 出庭 说 明情况 ” , 有 关 侦查人 员也可 以主 动 大 的责任 。 他们 不仅需 要 提供证 言证 明特定 的程序 出庭说明情况。 经法庭依法通知 , 侦查人员“ 应当出 事实 , 而且还要求他们承担 出庭应诉 的责任 , 即其 庭 ” 。 不提供证言 、 不 庭作证就有可能致使其侦查行为 侦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经历 了从 法律解 释到立 的合法 性受到 否定 的评 价 。 法 明确规定 的演 变历程 , 2 0 1 2 年 《 刑 事诉讼法》 的颁布施 行 . 使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最终实现了有 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的法律依据 法可依 。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摘要]在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作为某些案件证据最初的接触者以及取证活动所形成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据来源主体,由其充当证人参与法庭质证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可有力约束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①因此,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文章拟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进行探究。
希望通过对以上两者的探究,提出完善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建议,以促进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真正发挥该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关键词]侦查人员;作证范围;作证方式;完善建议绪论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将作证范围扩展至警察目击的犯罪情况,由此,以上法律文件共同构筑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当下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对于我国实现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中,笔者将在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现状进行概括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一、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法庭对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在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后,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应提请法庭通知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同时公诉人为证明取证合法性,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但这类材料必须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法律概念(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涵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下位概念,其具体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笔者概括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含义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启动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就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或者侦查人员主动要求,出庭就证据的合法收集说明情况。
(二)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出庭作证的界定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是庭审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仅仅是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的一个或然性环节,本质上是一项程序规则,而非制度;第二,证明对象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既包括规范层面,也包括程序层面。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证明对象仅仅是程序层面中侦查活动形成的证据材料;第三,作证性质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所作之陈述,在两大法系中,其性质是证人证言。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说明情况,其性质不是刑事案件定案的证据,而是证明证据材料合法的一种情况反映。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立法价值(一)实体价值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工作安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的职责所在,是侦查人员维护法律的尊严所在,是打击犯罪的使命所在,其法律的实体价值在于侦查人员协助法庭确认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同时保障办案人的司法工作安全。
(二)程序价值完善质证制度,维护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在于以看得见的形式运算刑法的正义,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价值在于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
审判的核心是证据的审查,科学而先进的质证制度,是运算公式正确的基础,而我国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又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一项内容,其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职务侦查工作的影响(一)职务侦查工作的高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证明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它关系着严酷刑罚是否加之于犯罪嫌疑人,关系着数个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关系着刑法制度的尊严与公正。
“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题 ,并将 诱 导性 侦查 所查获 的贩毒行 为定 为贩卖 毒 品罪 。由此 可 以看 出对于 “ 机会 提供 型 ” 用于 毒品等特 殊类型 犯罪 的诱惑侦 查手段 ,我 国法律对 其合 法性是 肯定 的 。 在 普遍承 认 “ 会提 供型 ”诱惑侦 查合法 的前 提下 ,作 为侦 查主体 的侦 查人员在 诱惑 机
并没有对诱惑侦查做具体规定,由此 引发的法律 问题进一步凸现, “ 诱惑侦查”人 员出庭
作证 的相 关 问题 需做 进 一步探 讨 。 关键 词 : “ 惑侦 查”人 员 ;合 法性 ; 出庭作 证 诱 诱 惑侦 查 的确切概 念可概 括 为 :侦 查机关 为逮 捕犯罪 嫌疑人 , 以实施 某种行 为有 利可 图为诱铒 ,暗 示或诱 使其 实施犯 罪 ,待 犯罪行 为 实施或犯 罪 结果发 生后将 其拘捕 并进 行证 据 收集 的一种特 殊侦 查手段 。根 据 国外 学术 界关于 诱惑侦 查 的研究 ,我 国学术 界将诱 惑侦 查分 为两 种类 型 。第一 种 是 ,被 诱惑者 本来就 已经产 生犯 罪倾 向或者 已有 先前犯 罪行 为 , 而 诱惑者 仅仅 是提供 了一种 有利 于其实 施犯罪 的客 观条件 和机会 ,即为 “ 机会提 供 型 ”。 第 二种是 侦查机 关促使 被诱惑 者产 生犯 罪意 图并 实施犯罪 ,即为 “ 意诱 发型 ”。 犯 诱惑侦 查作 为一种特 殊 的侦查手 段在侦 破犯 罪案件 方 面具有 一般侦 查手 段无 可 比拟 的 优势 ,但 同时不 可否认 对犯罪 嫌疑人 的人权 也有 一定程 度 的损害 , 因为毕竟 它是采 用一 种 欺骗 、 隐瞒、 引诱 的方 法来达 到侦破 案件 并获取 证据 的 目的 。因此世 界各 国对 “ 犯意诱 发 型 ”诱 惑侦查 都持谨 慎态度 而普遍 承认 “ 机会提 供型 ”诱 惑侦查 。
对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思考
二、侦查 人员或 其他人 员 出庭说 明情 况 的
查 人员身份也是相排斥 的 。支持侦查人员作 为证人身份 范 围
对 侦 查 人 员 . N. - -其 他 人 员 出 庭 说 明 , 睛 况 的 思 考
周 健
( 上 海市虹 口区人 民检 察院 , 上 海 2 0 0 0 8 2) 摘 要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5 7 条 第2 款规 定 ,在 法庭 审理过程 中,对于证据合 法性的证明发 生 困难 时 ,
以提 请 人 民法 院 通知 有关 侦 查 人员 或 者其 他 人 员 出庭 查 程序 中侦查 人员或其他人 员出庭说 明情 况作出 了明确 说 明情况 ;人 民法 院可 以通 知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 人 规定 。由此可见 ,侦查人 员或其他人员 在特定情况下 出 员 出庭说 明情况 。有关 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 员也可 以要 庭 就证据 收集 的合法性 问题说 明情况 ,是作 为与法庭对 求 出庭 说 明情 况 。经 人 民法 院通知 ,有关 人 员应 当出 非法 证据 调 查 与排 除制 度 一并 建立 起 来 的一 项法 律制 庭 。 ”上述 规定丰 富 了司法机关 证明证据合 法性与 否的 度 。 手段和方式 ,完善 了侦查人员 出庭 的制度 ,在规范侦查 新 《 刑事诉讼 法 》对于侦查人员或 其他人员 出庭说 取证行 为 、保障被告 人合法权益 、促进 司法 公正和维 护 明情况 的法律 身份没有 明确规定 ,理论界对 于侦查人员
一
7 5—
中专门机关 ( 依照法定 职权进行刑事活动 的人 民法院 、
件事实的法律精 神的。
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
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显然,在这里警察的证人资格已经得到了确认。
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公安机关对其解释又缺乏积极的反应,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
如果《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不修改,警察出庭作证率将不会有显著的提升。
二、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立法动向近几年法学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一直致力于证据立法,而证据立法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法律体例则经过了一个探索过程。
国外证据法律体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制定涵盖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统一的证据法典;二是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法典;三是像大陆法系各国一样分别在三个诉讼法典中加大证据立法的成分。
经过论证,我国证据立法将采用第三种形式。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司法 裁判 形态并 立 的局面 。 在上 述- -4 ' t ' 司法 裁判程 序 中, 侦 查人 定案 的根 据 。“ 讯 问人员 出庭 ” 对 供述 取得 的合法 性进行 证 明是
是: ( 一) 人 民警 察在 履行职 务期 间亲历 案件发 生 的经过 时, 侦 查 事后 的审 查必然有利 于制约警 察权 的滥用 , 从而保 障犯 罪嫌疑 人
人员 需 以证人 身份 出庭作证 ; ( 二) 侦 查人员在 实施侦 查行为调 取 在侦 诉阶 段的诉 讼权 利 。
证据 的过 程 中, 就取 证行 为 的合法 性 出庭 说 明情 况 。因此 , 本文
着 重 讨论 的是侦 查 人员 作为 定罪事 实 及程序事 实证 人所 承担 的 出庭 义务 问题 。据 此笔 者认 为侦查 人 员出庭 作证 的范 围应 当具
三、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相 关程序解 读
( 一) 启动 方式
首先 , 在 对侦查 机关搜集证 据 的合法性进 行法庭调 查的过程
员都 有可 能就其 所 了解 的“ 案件情 况” 提供证 言 。因此从 理论 上 讲,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共有 三种模 式 : 作 为 目击 证人证 明犯罪 事 实; 对案件量刑事实提供证言; 对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提供证言。 笔者 认为对 于侦 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三种模 式划分 是合 理 的, 且有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中的一个 亮点 , 此 次新刑 诉法 也进 一步确 立
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
警察出庭作证一些基本问题研讨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显然,在这里警察的证人资格已经得到了确认。
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公安机关对其解释又缺乏积极的反应,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
如果《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不修改,警察出庭作证率将不会有显著的提升。
二、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立法动向近几年法学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一直致力于证据立法,而证据立法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法律体例则经过了一个探索过程。
国外证据法律体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制定涵盖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统一的证据法典;二是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法典;三是像大陆法系各国一样分别在三个诉讼法典中加大证据立法的成分。
经过论证,我国证据立法将采用第三种形式。
刑事证据立法将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颁行,此前,相关条款已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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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摘要:2010 年5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性、意义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阐述,希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伪证责任
证人出庭作证是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目前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作为公检法流水作业线上的一员,因其身份特殊,在将大量诉讼文书及书面证据材料送到审判过程中,拥有庭审不到庭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
侦查人员在当前诉讼体制下究竟有无出庭作证的必
要?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如果有,那么侦查人员与普通证
人又有何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
规定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将从
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
所促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侦查是对过去事件的一种回溯性活动,从某种程度上
说,侦查是一种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收集以往事
件在当前留下的痕迹或碎片,达到认识的目的[1] 。
痕迹和碎片的来源是多样的,如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收集的有关物证等,但痕迹或碎片本身只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的信息含量或信息链接离不开人的作用。
因此,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和认识能力对于案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侦查人员工作的性质,侦查人员难免会有一种" 先入为主" 的偏见,这种前见往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警察之陈述所以必为不利于被
告,原与其所从事之职务有关。
[2]" 此外,由于侦查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而这种偏差很难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
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形成错误的案件事实,必须对侦查人员侦查案件的过程进行一定的审查。
对侦查过程的审查,只有让具体实施侦查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才能达到实效。
因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法庭的裁判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能是
控诉方起诉的事实和法律评价。
如果认为成立,就按照控方主张作出有罪判决并按情节轻重量刑;如果认为不成立,则
应作出无罪判决。
而一旦控辩双方对侦查的结论和侦查的方法发生争议时,法院不能主动进行侦查,这时,法官的内心确信与否就有赖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司法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要求:裁判结论公开后的理由说明以及判决书详细载明的理由。
根据这一制度,法院就任一案件所作的判决书都必须详细公布控辩双方的各自证据、论点和主要争议点,说明接受某一证据的理由,拒绝采纳某一证据的根据,以及作出证据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在涉及控辩双方对侦查的结论和侦查的方法发生争执时,如果侦查人员不到庭作证,这就会导致某些争议点悬而未决,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将难以做到理直气壮和令人信服。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较法考察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
括了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
因此,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传唤某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在英国,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
于逼供或者基于非法手段或其他不适当的手段做出的,法庭应当将不利于被告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是上述情况下获得的。
[3] 而控诉方即检察官不是直接收集证据的人,再加上英国刑事审判实行传闻证据
规则,所以这在客观上要求具体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证人 身份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证明收集证据 的合法性问题。
在出庭作证问题上,侦查人员与其他普通证
人负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查犯罪之义务,亦因如此,必须对其调查之犯罪负有作证之 义务。
在调查犯罪时取得被告自白之司法侦查人员官员,应
对其取得被告自白之经过及自白任意性分别予以作证,以证 明其取得自白之合法性, 则法院得采用被告之自白证据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一下结论。
两大法系理论
和立法上都不排除在一定情况下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庭 作证时身份为普通证人,承担证人作证义务,如宣誓、具结 保证或伪证处罚。
英美法系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较 多,大陆法系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在于调查口供的任意 性和目击犯罪事实等少数情况。
三)在我国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及其意义
2010 年 5 月 30 日,六部联合发布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这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保护被告人合 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1、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
需要。
针对我国庭审功能在实践中的走过场和虚化,近年来
我国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一个根本 目的是通过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以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功能。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能充分实现控辩双方的对 抗,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正义。
2、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现。
在中国目前的法庭
中国台湾学者蔡墩铭则主张:
"司法侦查人员官员负有调。
"[4]
审判中法庭对这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调查,基本通过由控方直接宣读的形式来进行。
由于证人、鉴定人不直接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也就失去了与他们对质的机会,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庭调查必然流于书面化和间接化。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使审判权具有至上的权威与威信,法院的权威得到确立,我国独有的证人只向警察作证而不向法官作证的怪现象可以得到改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得到有效的推动。
3、抑制违法侦查的发生。
违法侦查在我国一直屡禁不
止,除了观念上的原因外,缺乏制度的制约是其中的要因。
国外很多国家通过法庭审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我国克服违法侦查具有积极地借鉴作用。
笔者认为,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是" 国家把事情办得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
"的手段,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象征。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体制度设计
1、警察作证的启动方式和使用范围。
在启动程序上应
当赋予控辩审三方申请警察出庭的动议权,即《民诉法》应
明确规定在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认为需要侦查人员出庭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许可后,由法庭书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出庭。
在警察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范围上,法律应做进一步明确规定。
2、警察作证的例外及其出庭形式。
参与办案的侦查人
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揭露被告人的罪行,往往会给其后的职务活动带来不便,甚至遭遇人身危险。
特别在采用诱惑侦
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案件中,这种危险更大。
因此,法律在在特情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采取秘密的方式,以防止公开暴露而带来不利的后果。
进一步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例外。
[5]即使
3、警察的伪证责任。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在法庭上
帮助隐瞒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以及违背事实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把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的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说成是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意图使犯罪分子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这种包庇行为既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又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信誉以及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性,触犯了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根据" 从一重罪处断" 的原则,按徇私枉法罪定罪。
注释:
[1]杨杰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载于《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 年第2 期
[2] 蔡墩铭《审判心理学》水牛出版社1986 年版第54 [3]
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学选译》上卷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0 年第220 页
[4]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 页
[5] 汪建成杨雄《诱惑侦查新论》载于《刑事法实务疑难问题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
作者简介:周玲( 1986.12- )汉,湖北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研究生二年级,民事诉讼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