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_顾永忠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人 文社 会 ‘
青 年 时 代
Y O U T H T I M E S诉讼法 》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张
洛阳师范学 院
倩
洛阳 4 7 1 0 0 0
河南
摘
要: 《 刑 事诉 讼法 》修正案 中关于侦查人 员 出 庭 作证 的规定 ,终 结了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相关 问题存在 的混乱和 不
在2 0 1 2 年刑诉 法修 正之前 . 关于侦查人员是否应当 出庭 作证的问题曾是我过刑事诉讼 法学界的热点之一 .无论是在 制度建设还是司法实务 中.均存在着广泛 的讨论和探索 。其
实从理论上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离我们并不遥远 .1 9 9 8
利。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重 口供轻证 据的思想的影响 .一些侦 查人员在讯 问过程中采取刑讯 逼供的手段来获得证据 .而我
国的刑事法庭长期 以来将侦查机关 的各种办案笔 录视作定案 的重要证据 .这些办案笔录又较少有质证 的机会 .造成大量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 冤 假错 案 而侦查人 员出庭作 证可以使 被告人提 出的存在 的 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 1 3 8条 ,对作为勘验 、检查 笔录制作 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手段 当庭 得到质证 .为非法证据排除规 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1 9 9 9 年修正的最高 则 的实施提供途径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人民检察 院 《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 则 》第3 4 3 条则 明确规 三 、侦查 人员 作证 条款 的具体 解读 定公诉 人对于侦查活动 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 .需要负责侦 通过 《 刑 事诉 讼法 》第 5 7 、第 1 8 7 两条新增条 文可 以看 查的人员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 .可 以建议合议庭通知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分析——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要视角

经公 诉 人 “ 安排 ” 偶 然 在 法 庭 上 露 面 只 有 一 个 目的
作者简介 : 武 小琳 , 女, 四川 乐山人 , 西 南政 法大学2 0 1 3 级博士研 究生, 四川警察 学院侦查 系教 师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刑事诉
讼 法学。
① 如 山东省 莱州市检察 院为 了加 大公诉 改革 力度 , 从2 0 0 2 年起 对侦查人 员出庭 作证进 行 了探 索 , 有1 0 余起公 诉案件 有侦查人 员
况说 明” 不 一 致 时 的证 据取 舍 ; 规 定被 告 人及 其辩 护人 中请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的权 利 。为 减 少侦 查人 员 出
庭作证的阻力, 需要做 到 : 完善 配套 制度 , 充分 体 现公 、 检、 法 三机 关 分 工合 作原 则的 精神 , 取 得 侦 查机 关的
・
7 4・
武 小琳 :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的法律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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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被告人 的“ 无理狡辩 ” 。在 “ 杜培武案” 的
法 证 据 之 间 的界 限 十 分 模 糊 。遇 到 证 据 合 法 性 问 题 时, 首 先 要 求 办案 机 关 出具 相 关证 明文 件 进行 补 正 或 解 释 是 实 务 中常 见 的 方 式 。相 关 的规 范 性 文 件 中也 有 在 对 证 据 有 疑 问 时 可 要 求 侦 查 机 关 进 行 说 明 的明 确规 定 。只要 是 该说 明 由侦查 人 员 签 名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就 可 以作 为 证 明取 证 过 程 合 法 的材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理 论 基 础 和具 体 程 序 设 计 上 仍有 诸 多 问题需 要进 一 步研究 和 探索 。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指标。
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初步构建起了证人权利体系,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谨就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提出设想。
一、现有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一)出庭作证的范围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目击犯罪情况所提供的证言有异议;二是存在异议的侦查人员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该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
对第一个要件,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中目击犯罪情况所提供的证言不存在异议的,并不多见,符合这一要件的案件的数量不在少数。
对第二个要件,所谓“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在实践操作中,所涉范围有可能涵盖:“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等。
”从而使符合这一要件的案件的数量也没有明显减少。
而第三个要件,是通过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缩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以最终决定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这无疑又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对拒不出庭未设置相应的惩戒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出庭作证,但侦查人员拒不出庭却未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2013年1月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施行,该法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对出庭的范围和情形作了规定。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程序公正,促进人权保障。
我们只有充分了解出庭人作证程序,才能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落到实处。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以牺牲打击犯罪、浪费司法资源为目的人权保护并不可取,因此,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1)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2)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3)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以上规则的制定只是针对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现疑异时,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形也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一是搜查、扣押情况存疑时。
这里的搜查、扣押情况存疑主要是指在侦查行为中形成的笔录所记载的活动不明,让法官、当事人、律师存有一定的疑义的情形。
搜查、扣押活动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即使是合法的搜查、扣押,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鉴于实物证据对于证明犯罪具有无可比拟的功效,如果仅仅因为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误就将其放弃十分可惜,这样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实物证据的强大证明力不能成为过分纵容侦查人员非法收查、扣押行为的借口,同时,搜查、扣押笔录虽然是当场制作的,记载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它也像其它书面证据一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记载人的影响,因为记载人有制作过程中,会出现误记、漏记的情况,个别情况下甚至于掺杂有反映个人主观意识的内容。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定位与应对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定位与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证据一章增加了侦查人员就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新规定,即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主动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否即为作证,其地位是否等同于证人,其参与诉讼活动的角色如何,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进行正确的定位,有利于厘清法庭审判活动的程序,使庭审活动有质有效,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分析证据。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庭审活动这一阶段通常为检方的指控作证,需要在实务中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发挥出庭效果,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价值。
一、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定位(一)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范围1.《刑诉法》的新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被写入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这一条文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制度相衔接,在审判活动中针对非法证据开展法庭调查,进一步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方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出庭说明情况的时间段仅限于在法庭调查中,《刑诉法》有关庭前会议的规定也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但在庭前会议阶段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是否可以说明情况,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也是限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阶段。
第二,出庭说明情况的内容,是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某一证据在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说明,是对程序性事实进行说明,不涉及案件的实体事实。
第三,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即某一证据的收集者或者了解、知晓证据收集情况的在场其他人员,比如讯问少数民族时在场的翻译人员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分析——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要视角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分析——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
要视角
武小琳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5(025)004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标,以审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优先适用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最后保留手段等.为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顺利实施,需要立法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地位,并规定与普通证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规定当庭证言与“情况说明”不一致时的证据取舍;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减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阻力,需要做到: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原则的精神,取得侦查机关的支持;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知识的培训,提高侦查法治化的水平.
【总页数】6页(P74-79)
【作者】武小琳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四川泸州64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现行性侦查模式为视角 [J], 王跃;胡柳
2.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以辩护制度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为视角 [J], 刘凌;郝薇
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分析 [J], 刘文化
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作证问题研究--以出庭作证为视角 [J], 龙思宇;马静华
5.国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制度述评 [J],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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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困境及解决的对策

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困境及解决的对策“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在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一直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美国的《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和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都规定警察具有证人资格,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当证据涉嫌以非法方式取得时,警察应作为控方证人出庭就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①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是指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新刑诉法中的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困扰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诉讼效果。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况侦查人员是指依法进行证据收据、案件查明、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等工作人员。
出庭作证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的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出席庭审并就自己了解的案情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人员按照程序出庭,以言辞的方式向法庭如实基于职务原因在侦查活动期间对于在侦查过程中感知的案件事实和侦查活动事实,并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相关问题提问的诉讼活动。
浅析新刑诉法下侦查人员出庭制度问题及对策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AL 0F LI A0NI NG POLI CE ACADEM Y
S e p t . 201 4
第 5期( 总第 8 7期)
No . 5 ( S e r .No .8 7 )
浅 析 新 刑 诉 法 下
侦 查 人 员 出庭 制度 问题 及 对 策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概 念 及 查 员 和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的 侦 查 人 员 并 不 具 备 人 民 法 律 依 据
一
行 使 侦 查 权 的主 体 为 人 民 警 察 , 而 检 察 机 关 的侦 警察 身份 , 在 学 术 研 究 上 长 期 将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制 度等 同于人 民警察 出庭作证 制度 , 在 笔 者 看 来是 不尽科 学合 理的 。 ( 二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据 新刑 事诉讼法 第 5 7条 规 定 : “ 在 对 证 据 收 集 的合 法性进 行法庭 调查 的过程 中, 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 对 证 据 收 集 的合 法 性 加 以证 明 。 现 有 证 据 材 料 不 能 证 明证 据 收 集 的 合 法 性 的 ,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提 请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有 关 侦 查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的新 问题 、解决 的方法 与对 策进 行 阐述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工作有 益 。
关键 词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制度 ;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 6 3 1 .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4 ) 0 5 — 0 0 1 9 — 0 4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检察官、法官可指定证人出庭证明,但出具实事求是的,证据略显模糊的案件,容易出现千疮百孔,引发纠纷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尽快、有效地进行,有权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清末定下记录了准确答案和反复传令。
据统计,旧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记录可以追溯到明代,最为全面的是在宣统三十一年(1907年)两林准则中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为了便于裁决者不坐而由中间执行案件之实,其本质是对两林准则的实施,也可以说是对刑事减少的另一种实施方式。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能起到记录真实情况,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升审判质量的作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检察官和法官可以让他们参与案件的审理,收集和分析事实证据,帮助判定案件的成立。
由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合法性、可行性不明确,缺乏透明度和公平互惠,一些案件审判会给审理过程带来风险。
为了一定程度上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需要尽可能地强化刑事诉讼司法队伍,加大审判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受教育程度,部署适当的人员和设备,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执行更加规范。
在国际上,欧洲和美洲的司法制度中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速度,提升审理质量,节省法庭管理成本。
这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另一层价值,是奠定中央法院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众多优点,但有可能在案件审理和司法判定的早期阶段就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影响结论的准确性。
最关键的是,如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不能被公正有效地执行,案件的审理就可能失去原有的威信,使案件管辖层次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需要完善司法机关的运作机制,加强案件审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参与案件的人员的完整性。
执行该制度,必须要依法行事,尊重人权,确保司法公正,谨慎操作,把司法判断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完善旨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加强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几点:一、加强证人保护由于证人通常是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人物,他们为了避免卷入案件,通常不愿意作证。
这是很常见的情况,并且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因此,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证人的保护,使他们更愿意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
这时候应当考虑到在保密合法性和证人权益之间做出选择。
首先,在法律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一系列保护证人的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可以强制保护证人权益,并让证人对法律法规有更好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在操作方面,一些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引导以及其他方式让证人对接受证人保护措施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二、制定科学化的认定证据的标准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依靠专家意见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是必须的,科学化的认定证据标准也是不可缺少的。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司法鉴定制度,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技术来认证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对证据的剩余价值和医学专业的解读,在证据论证过程中也要产生一定的作用。
三、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司法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和证人质证规则等,这些规定已经形成了对证人作证的全面指导。
这些规定中,有许多是针对证人作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作出的指导的。
在执行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证人的作证:1、建立证人的个人信息和证言记录管理机制,并保留证人经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的相关材料。
2、在证人作证时,应当具备证人的知情权和临时授权权,以免证人的作证过程中出现错误。
3、在证人作证中必须保留证人作证的音像或书面记录以及证人的笔录。
四、完善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法院确定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研究【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反贪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
在公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出现当庭翻供的现象,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
因此,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反贪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必然趋势。
本文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思考,希望对反贪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对措施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开始实施。
在新刑诉法中,确立了非法据排除,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规则等制度,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侦查人员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出庭作证的法律基础在新刑诉法中,第57条和187条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则。
在第57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贪污案件具有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言词证据定罪。
但是,言词证据存在证据易变,证据来源合法等难题。
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不用出庭作证,使得证据中很多传闻证据被采用,这就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背离,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讲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时,证据的直接收集、制作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最具有说服原则。
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是把侦查人员归入出庭作证的证人行列,并没有在立法中把这一情况单独的列出来。
例如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法院、除了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
”这里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拒证权的人及诉讼当事人。
依据该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要是指检察官、被告人及法官,侦查人员并不包括其中。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吗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吗无论从文义解释还是从立法精神来理解,均应当包括案发过程中和案发之后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在案发时抓捕嫌犯,还是案发后进行勘查、检验、讯问等侦查活动,均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必要时均可以出庭作证。
诉讼过程中,若有证人的话,则就有可能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就作为证人的资格而言,我国作出了严格的要求。
那现实中,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吗?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吗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该条虽没有从文字上直接表述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但其规定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无论从文义解释还是从立法精神来理解,均应当包括案发过程中和案发之后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在案发时抓捕嫌犯,还是案发后进行勘查、检验、讯问等侦查活动,均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必要时均可以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诉人可以提请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出庭作证,而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均是侦查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则更明确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在庭审中有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二、侦查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关于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法律依据观点的主要论据。
该回避规定针对的是非因侦查人员身份而接触到案情,需要作为证人的人,不应再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但对于因侦查工作而接触案情的侦查人员,其出庭作证则不能适用该条回避规定,否则即会排除所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警察作证情形辨析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警察作证情形辨析【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作证的情形主要分为新法第57条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和新法第187条第2款的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两处。
原则上看二者都有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都包含了一定程度的警察作证情形,但仔细分析,二者却有着诸多的不同。
【关键词】警察作证;新刑事诉讼法;目击证人;诉讼程序我国2012年之前刑事诉讼立法中,针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却仅仅是泛泛而谈,甚至没有明确的概念表述。
而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
其主要表述在新法第57条和187条第二款。
虽然二者极为相似,比如都包括警察作证明的情形,都包含了出庭陈述等等。
但仔细研讨下发现二者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第57条规定出庭说明情况存在的前提是法官对法庭调查阶段控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无法判断,需要由负责制作某些证据的侦查人员来予以解释和说明,以证明该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而187条第二款存在的前提有三个:1是办案警察自己亲历了犯罪过程(其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情况出庭作为证人进行陈述)。
2是控辩双方对办案警察提供的证人证言有异议。
3是法庭认为该证言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
只有符合此三项条件,警察才应出庭作证。
二、侦查人员的诉讼身份不同第57条中,侦查人员在诉讼中的身份仅仅是一个辅助说明身份,并非案件的直接证人,他的任务就是帮助检察人员说明控方提供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以便用该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之所以不能将他称作为证人,是因为他所做的证明只是用以证明控方提供的各某种证据资料制作的过程中是合法的,其并未亲眼目睹犯罪事实,因此也就谈不上为证人(证人是指一切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而该侦查人员并没有亲历犯罪过程),但由于其亲自经历了某一个或一些证据材料的制作过程如讯问笔录、侦查实验等等,用亲自制作人来证明其自己取证的手段和过程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这无疑可以给辩方提供一个针对性的辩驳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控辩双方对该侦查人员说明的询问,可以进一步体现言辞直接原则,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样一个讯问和辩驳过程,可以使法官更直观的判断该证据材料取得是否合法,以便明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侦查人员出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侦查提供依据。
然而,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往往会涉及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行为,保障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侦查人员出庭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侦查人员出庭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侦查人员出庭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2)侦查人员作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3)侦查人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出庭;(4)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参与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
2. 不适用范围侦查人员出庭有以下情况不适用:(1)侦查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庭的;(2)侦查人员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3)侦查人员出庭可能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侦查人员出庭的程序1. 通知程序侦查人员出庭,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应当提前告知侦查人员出庭的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应当提前告知侦查人员出庭的时间和地点。
2. 出庭作证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侦查人员出庭前,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法庭其出庭作证的目的;(2)侦查人员出庭时,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隐瞒、伪造证据;(3)侦查人员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发言、插话;(4)侦查人员出庭时,有权要求法庭对其陈述进行核实。
3. 质证程序侦查人员出庭质证,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侦查人员出庭质证前,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法庭其质证的目的;(2)侦查人员出庭质证时,应当针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不得故意歪曲事实;(3)侦查人员出庭质证时,有权要求法庭对其质证进行核实。
四、侦查人员出庭的法律责任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故意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2)故意歪曲事实的;(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侦查秘密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

作者: 顾永忠[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120-125页
主题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依据
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列入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之中,但理论界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论。
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人”包含了侦查人员,此条即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也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资格。
笔者对上述意见概不同意,认为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有依据的,只是不够直接、明确,应当根据侦查人员的法定职责、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侦查人员及侦查工作的特殊性等因素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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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 而是解决当过 证人的人 能否当 侦查人员 的问 题 。对此它的答案是否定的 , 即在某一案件中原来 当过证人的人 , 其 后不可以 再担任 该案的侦 查人 员 。至于已成为某一案件侦查人员的人能否在该案 中出庭作证 , 该条根本没有涉及 。 因此 , 该条并不 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障碍 。
一 、 理论界关于侦查人察应当出庭作证的意义和价 值几乎已形成共识 , 都充分予以肯定 , 但对于目前 我国是否具有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认识分歧较 大 。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其一 , 我国 《刑事 诉讼 法》 第 48 条 的规 定 , 即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都有作证的义务” 就
二 、 现行刑诉法条文涉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依据问题的解读
认真研读现行刑事诉讼法 , 不能说其中没有关 于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依据 , 相反 , 应该说其 中已经存在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 主 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一)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原则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 42 条的规 定 。 该条共有 三款 :其中第 1 款是证据的定义 :“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一切事实 , 都是证据” ;第 2 款规定证据的 种类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 、 书证 ;(二) 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 、 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第 3 款是证据在定案
证” 一般都是指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警察出庭作证 的问题 ;此外 , “警察” 并不能涵盖从事刑事侦查 工作的其他人员 , 如检察机关 、 军队 、 监狱等部门 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员 , 故本文以 “侦查人员出 庭作证” 取 代 “ 警察出 庭作证” 的命 题 。 另 据了 解 , 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中已将 “侦查人员出 庭作证” 纳入议题 , 显然 , 当前研究这一问题更具 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 为此 , 笔者愿抛砖引玉 , 就教 于学术界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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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辨析
第 28 条实际上否定了 警察出庭作 证的证人 资格 。 有的学者指出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48 条有关 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 , 导致在理论上和实 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 我 国 《刑事诉讼法》 第 28 条则明确规定 , 曾担任过 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 , 实际上否定了承 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②
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有的学者认为 , “第 48 条规定的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而非狭义地 仅指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 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的警察可以称为警察证人 。” ①
其二 , 虽然 《刑事诉讼法》 第 48 条中 “ 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 包含了警察 , 但是 《刑事诉讼法》
① 李群英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确定和程序设计》 , 载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年第 1 期 。
事实上 , 《刑事诉讼法》 第 48 条是专门针对狭 义的证人 , 也就是 “证人证言” 所对应的 “证人” 所作的规定 。这从该条文的结构就可以看出 。 该条 由两款组成 。 第一款是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都有作证的义务” , 但是由于有的人虽然 “知道案 件情况” , 但因生理上 、 精神上有缺 陷或者年 幼 , 不能辨别是非 、 不能正确表达 , 所以第二款紧接着 规定 :“生理上 、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 不能辨 别是非 ,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不能作证人” 。 如此 对 “证人” 作出界定 , 意味着没有把其他 “知道案 件情况的人” 包括在内 。 因为对于在案件发生过程 中 “知道案 件情况的 人” 包括被害 人 、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来说 , 成 为 “ 被害人” 与是 否在生 理 上 、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能否辨别是非 、 正确 表达毫无关系 ;而成为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虽 然与能否辨别是非 、 正确表达以及是否年幼有关 , 但那是通过适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 年龄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 与适用 《刑事诉讼法》 第 48 条并无关联 。 至于对那些在案件发生后 “知 道案件情况的人” 包括鉴定人 、 辩护人 、 诉讼代理 人 、 侦查人员 、 检察人员 、 审判人员来说 , 他们能 够参与到诉讼中并取得上述诉讼身份 , 就意味着不 存在 “生理上 、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 不能辨别 是非 、 不能正确表达” 等情形 。因此 , 第二款规定
众所周知 ,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 , “ 知道案件情 况的人” 是很广泛的 , 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 案件发生过程中 “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包括被害 人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证人等 ;另一类是在案
件发生后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包括鉴定人 、 翻 译人员 、 辩护人 、 法定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以及侦 查人员 、 检察人员 、 审判人员等 。 如果认为 《刑事 诉讼法》 第 48 条中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包括以 上所有这些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显然不能为大 家接受 。 因为如 果这样 理解 , 被 害人 、 犯罪嫌 疑 人 、 被告人都是 “ 证人” , 而在法律上他们不是 “证人” 而是 “当事人” , 与证人的诉讼地位 、 诉讼 权利及 诉讼义务有很 大不同 。 同时 , 如果这 样理 解 , 从逻辑上讲 , 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 员 、 审判人员在所 涉案件中 “都 有作证的 义务” , 都应当出庭作证 。果如此 , 由谁起诉 , 由谁辩护 、 代理 , 由谁审判 , 又向谁作证呢 ?
DO I :10.16094/j .cnki .1005 -0221.2009.06.01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
顾永忠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已列入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 方案之 中 , 但理论 界对侦 查人员 出庭作 证的法 律依据一 直存在争论 。 有的认为 《刑事诉讼法》 第 48 条规定的 “ 证人” 包 含了侦查 人员 , 此条即 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 法律依据 ;也有的认为 《刑事诉 讼法》 第 28 条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回 避的规定实 际上否定 了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 资格 。 笔者对上述意见概不同意 , 认为在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侦查人员出庭作 证是有依 据的 , 只是不 够直接 、 明确 , 应当根据侦查人员的法定职责 、 审判活动 的实际 需要 、 侦查 人员及 侦查工 作的特 殊性等 因素完 善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的 法律依据 。 关键词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② 郝宏奎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 载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年第 2 期 。
③ 参见王超:《警察作证制度研究》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 第 14 —15 页 。 ④ 徐俊 :《警察出庭作证的再思考》 , 载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 年第 1 期 。
其次 , 《刑事诉讼法》 第 28 条也不是侦查人员 或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障碍 。 该条是专门针对审判 人员 、 检察人员 、 侦查人员的 回避问题所 作的规 定 , 其中第三项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 鉴定人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的” 应当回避 , 也包括 侦查人 员 。该规定实际上是在两种诉讼角色发生冲突时 , 确立了证人优先的原则 , 即如果某人 (不论他当时 的职业身份是什么)已担任过某一案件的证人等诉 讼身份 , 其后就不可以再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 、 检 察人员及审判人员 。 但不少人将该规定理解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障碍 。 例如有学者认为 , “担 任本案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 、 鉴定 人 。 如果侦查人员承担侦查任务同时就侦查过程的 情况到庭作证 , 就违反了法律 规定 , 造成 角色冲 突 , 这一角色冲突直接构成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限 制” 。⑤ 显然 , 这样理解颠倒了这一条文 的内在关 系 。 因为该条不 是解决侦 查人员 能否当证 人的问
作者顾永忠 , 中国政法 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
近年来 , “警察出庭作证” 问题一直是理论界 研究的一个热点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 , 形成了以 下三种基本观点 :其一 , 从理论上分析 、 论证警察 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或价值 , 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警 察出庭作证制度 ;其二 , 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 诉讼法上已有法律依据 ;其三 , 警察出庭作证在我 国目前不但缺 乏法律依 据 , 而且 存在法律 上的障 碍 。 笔者认为当前这一课题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是 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但考虑到 “警察” 是一 个职业身份 , 而现有研究成果所说的 “警察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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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09 年第 6 期
对他们是没有意义的 , 也就是说该款并不是针对他 们这些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所作的规定 。
可见 , 无论从文字逻辑上分析 , 还是从条文结 构上解读 《刑事诉讼法》 第 48 条的规定 , “知道案 件情况的人” 都不能包括狭义 “证人” 以外的其他 人 。 把该条作为侦查人员包括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 警察出庭作证的依据 , 根据并不充分 。
再次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能否成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 据 , 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刑事诉讼法本身有无相关 规定 。 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上是有相关规定的 , 哪怕 规定得不明确 、 不具体 , 但只要有立法精神 , 则两 高司法解释就是有依据和有法律效力的 。 从宪法及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看 , 司法解释就是对法律规定的 明确化和具体化 。因此 , 这些规定当然就是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 反之 , 如果刑事诉讼法本 身没有相关规定或立法精神 , 即使司法解释作出规 定 , 那确如有的学者所言 “没有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