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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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的作证的双重属性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的作证的双重属性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的作证的双重属性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双重属性。

在刑事被告要求法庭排除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时, 表面看侦查人员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但从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在客观上受到法庭的司法审查以及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受到刑事被告人的控告来看, 侦查人员实际上是以司法审查之诉的被告身份出庭应诉。

关键词:控方证人程序被告出庭作证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双重属性2007年10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区检察院、湖里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规定侦查人员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和审判法官询问,具有支持控诉的属性。

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允许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且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侦查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作证。

这就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成为了辩方的证人。

从本质上说,区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的意义并不大,而重要的是一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是带有支持控诉的特征以及受到辩护方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为由申请其作为程序性的被告出庭应诉的双重属性。

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支持控诉的属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支持控诉的属性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一般属性。

这是由侦查权的性质和侦查任务和目的所决定的。

首先,从侦查权的性质来看,侦查权的行政权性质决定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侦查权的司法权性决定了侦查人员与检察机关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侦查权的这两种性质共同决定了侦查人员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方面具有强烈的控诉倾向。

其实,从侦查的任务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网络、金融诈骗等新型犯罪方面,取证难度和侦查难度也越来越大。

在这个背景下,侦查人员作为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当前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人员作为一线的执法人员,他们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很难取得有效证据,这将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有保障作用,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作证可使法官和陪审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明确证据来源和真实性,从而决定是否定罪或赔偿等判决结果。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其权利义务不够清晰。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简单,不够具体,这导致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外,由于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时会受到律师和被告人的诘问和攻击,而面对攻击和诘问,侦查人员往往缺乏应对措施。

2.证据的可信度不够高。

侦查人员提供的证言常常被视为事实的最终证明,其证言是否可信是影响判决的关键。

但实际上,侦查人员的作证与案件的重要性、复杂度和侦查方式等因素有关。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案件,在证言可信度方面还存在弊端。

3.保护证人安全问题不完善。

在庭审中出现技术漏洞或人为因素导致证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目前,我国对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且尚不具备足够的落实保障证人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完善侦查人员证言制度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1.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作者:李万元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情况,检察机关原有办案机制固有的弊端日益显现,从而使创新办案模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阶段和将来一段时期,在推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层次过程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被赋予了较大的期望。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做法并没有过于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其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所具有的法律适用意义已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广为推崇。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治;检察;出庭作证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侦查业务素质的提升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证人是案件本身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选择或代替。

①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和运用,可以加强侦查人员合法取证的意识,增强侦查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产生。

侦查人员在出庭过程中对案件侦查工作的作证活动,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的侦查取证方向,及时总结侦查经验,深刻吸取工作教训,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侦查业务技能,从根本上提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准。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调查作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全部案件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较为熟悉和掌握,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纠结时,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迅速澄清事实和核实相关证据。

此外,关于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更是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情况息息相关,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案件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轻重的判决,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则更易解决这些问题。

[机制,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

[机制,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出庭作证的情况很少,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在庭审的过程中,侦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经常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没有人出庭对这些书面材料所证明的案件情况进行说明,而法院往往直接将这些书面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无疑与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相违背。

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就其知悉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有利于还原证据的本来面目,对促进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在庭审中,侦查人员就其在侦查的过程中了解的收集证据的情况、抓获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情况等出庭作证,并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这不仅有利于证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还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使没有亲临犯罪现场的法官更为直接地了解犯罪的基本情况,直至形成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或罪重的心证。

(三)有利于推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但是目前相关立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仍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配套机制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的合法权益。

(一)人身安全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对侦查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作出规定,这无疑会使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产生一定的思想负担。

虽然实践中侦查人员的伤亡大多是由于犯罪分子抗拒抓捕导致的,但是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尤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环境具有特殊性,他们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会比普通证人更大。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的出台和修改后 《 刑事诉 但 其经 常 出具并 运用 “ 情 况说 明” 。黄维 智 博士 讼法 》的实施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已是趋势并将成 曾对 刑 事案 件 中 “ 情 况说 明” 的运用 进行 了实证 为常态 ,但 由于侦查人员对此还缺乏一定 的适应能 调研 。其统计结果 表 明: 第一 , “ 情况说 明”的运
D O1 : 1 0 . 1 3 6 4 3 4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1 . 0 1 0


侦查人员作证 的现状
的出庭作证 比例仍较低 。据有关学者对警察 出庭作 证 的情况调查 ,在被调查 的9 3 名 侦查 人员 中 ,有3 2
就 “ 情 况 说 明 ”的性 质 而言 ,法 律 界 、实 务
经 当庭质证 ,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 的辩护权 ,并对
般 而言 ,侦 查人 员 的作 证是 包括 以 口头 或 人 表示乐 意接受法庭传 唤并 出庭作证 ,占3 4 . 4 %; 书面等形 式 ,就侦查 活动 中本人所知悉的情况如实 有 6 1 人 表示 不乐 意接 受法 庭传 唤并 提供证言并予以作证 。即是说 ,侦查人员既 6 5 . 6 %;且 实践 中仅 有3 名侦 查人 员 曾就 自己办理 可 以直接 出庭作证 ,也可 以仅提供书面证言而不直 过 的刑事 案件 出庭作证 ,占3 . 2 %。 然而 ,有关 侦 接 出庭作证 。就 目前侦查人员 的作证情况看 ,主要 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实例一旦偶 见于报端 ,就会 迅速 表现为 : 得到社会公众和新 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这也从 一个 ( 一)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比较 少见 侧 面反映 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鲜见和人 民群众对 在我 国 ,因受 传 统观 点 的影 响 ,一般 都认 为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期待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人 文社 会 ‘
青 年 时 代
Y O U T H T I M E S诉讼法 》修正案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洛阳师范学 院

洛阳 4 7 1 0 0 0
河南

要: 《 刑 事诉 讼法 》修正案 中关于侦查人 员 出 庭 作证 的规定 ,终 结了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相关 问题存在 的混乱和 不
在2 0 1 2 年刑诉 法修 正之前 . 关于侦查人员是否应当 出庭 作证的问题曾是我过刑事诉讼 法学界的热点之一 .无论是在 制度建设还是司法实务 中.均存在着广泛 的讨论和探索 。其
实从理论上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离我们并不遥远 .1 9 9 8
利。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重 口供轻证 据的思想的影响 .一些侦 查人员在讯 问过程中采取刑讯 逼供的手段来获得证据 .而我
国的刑事法庭长期 以来将侦查机关 的各种办案笔 录视作定案 的重要证据 .这些办案笔录又较少有质证 的机会 .造成大量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 冤 假错 案 而侦查人 员出庭作 证可以使 被告人提 出的存在 的 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 1 3 8条 ,对作为勘验 、检查 笔录制作 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手段 当庭 得到质证 .为非法证据排除规 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1 9 9 9 年修正的最高 则 的实施提供途径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人民检察 院 《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 则 》第3 4 3 条则 明确规 三 、侦查 人员 作证 条款 的具体 解读 定公诉 人对于侦查活动 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 .需要负责侦 通过 《 刑 事诉 讼法 》第 5 7 、第 1 8 7 两条新增条 文可 以看 查的人员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 .可 以建议合议庭通知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 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台湾 学者评价警察作证 时说 : 从察所受之训练及其平 时所积之经验 以观, 警察
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 。同时, 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性 , 长期面对社会最 阴暗的角落 , 形成嫉恶如仇的特 点, 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硎 事诉讼法修正案》 , 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 面进行 了较大修改 。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人权
( 3 ) 警察证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 国家司法机关, 不能简单等同 于当事人 中的控诉方, 警察在进行侦查活动 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 同时 由于
保 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 公安机关 的侦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
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 ,无法应对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 问题 。为 此, 笔者拟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理论 推演
二、 公安机 关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 一) 调查问卷 的设计 笔者 设计 了三 个问题, 即1 . 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警察 出庭 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 . 你所在的市 ( 区、 县) 公安机关有无警察出庭 作证 的案例? 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 3 . 你认为 目 前妨碍警察 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 是什么? 发放 问卷2 6 8 份, 收回有效 问卷1 8 1 份。 参加问卷填写的 民警岗位构
认为“ 有” 的民警在 问卷上 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 : 1 、 民警 被诬陷刑讯 逼供 , 出庭说明; 2 、 某公安分局一名 民警被 打, 另一名 民警出庭 作证 ; 3 、 刑事 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 4 、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 说 明5 、 就讯 问情况进行说明; 6 、 治安案件 中受害人要求 民警作证等 , 这几种 情况显然只有1 、 3 、 4 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 这三种情形在调查 问卷 中仅有5 份, 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2 . 8 %。这样认 为“ 无” 占有效受访对象的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 议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李 爱新
摘 要 :新刑事诉讼 法确立 了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这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 但 谊制度 的落实还存在侦查人 员 出庭 经验 不足 、相 关法律规定空 白、出庭职业保 障制度 不完善等 问题 。侦查人 员出庭制度 的落实,必须转变侦查人 员思想观念 、加 强庭 审 能力培训、 出台相 关司法解释 、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 ;建议
新刑诉 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现有证 据材料不 能证明证 据收 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 院可 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 院可 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 出 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 以要求 出庭说 明情况。经 人 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 人 民警察 就其执行 职务时 目 击 的犯罪情 况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 ,适用前 款规定” 。“ 适 用前款规 定” 是指 该法第 一百八 十七条 第一款 : “ 公诉 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 盲有异议 ,且 该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要出庭作证 的,证 人应 当出雇作证” 。上述条 文的规 定从法律 层面确 立了我 国的侦查人 员 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是对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关 系的证 据材料 收集 的 合法性作 出说 明情况 。 侦蠢人 员出庭作证存在作证方式 、 具体的权利保障等。 2 、作证方式 不同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不 同,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秘 密、侦查 秘密、对侦查 人身安全有 巨大威胁 的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有特 殊的规 定 ,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并没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3 、保密问题 侦查人员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其 出庭作证时必须客观地 、如实地提 供证言 ,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 。但其本身的职务决定其 必须履 行相关 的保密义务 ,如对于侦查机关 的秘密侦查手段 、决 策过程 、讯 问 的策略 与技巧 、被告人检举立功的细节等 ,都需要保密 。当作证 义务 与 保 密义务发生 冲突时 ,该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并没有做 出规定 ,成为 了 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 ( 四)制度保障 问题 ( 一) 思想观念 问题 l 、人力财力保 障制度 、 1 、偏重惩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不可能每一个 案件 都 出庭作证 ,这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 中 , 往往偏重提取能够惩治犯罪 的证 据 ,有时 在现实当中也没有必要 ,法律也 已对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情况作 出了限 候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证据 , 可能采取 了刑讯逼供等损 害人权的 制 。即使在限制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会给侦 查机关 的工作带 取证方式 如李怀亮 案 , 李怀亮在庭 审中当庭翻供 ,指 出之前 的供述是 来影响 ,特别是人力 方面。同时,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 会产生一 定的费 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的方 式取得 的 ,并 当场 向法庭展 示 了刑讯 逼供 用 ,特别是离法院较远的侦查 机关 的侦查人员 出忘 。其路 费、住 宿费等 后 ,在其身体上 留下的痕迹 。严重影 响了其供述 的可采性 。 等 ,都衙耍一定的保障 , 但 现在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 2 、偏重实体的侦查取证忽视程序 的正当性 2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侦叠人员注重取得证据 ,但是往 往忽视 了取得证 据程序 的正 当性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其 出庭作证 的内容会对 如勘验 、检查不依法制作勘 验 、检查笔 录 .重要物证 未及 时固定提 取 , 证据 的采信 、庭审 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其在庭审 的不当表现影 扣押物 品未经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 ,扣押清单内容记载不全等等 ,这 些 响了追诉犯罪 的效果时 ,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在崖 审上的犯下 的 都将影 响证据 的资格 。 错误 , 在什 么情况下可 以获得豁免?这些问题在 目 前 的法 律上都没有 具 3 、偏重 于证据 的证 明力忽视证据的可采性 体的规定。 侦查 人员 注重收集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但是往往忽视 了该证 =、 完蕾侦查人员 出 魔 作证的t议 据的可采性 ,如对于言词证据 的可采性 ,侦查人员有时为 了获 得犯罪嫌 ( 一)转 变侦查人 员的思想观愈 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采取了不 当的方式 ,如诱供 、诱证 ,组织 辨认方式 侦查机关在平时工作中, 应注意引导侦查人员转变其思想观念 ,从以 不当 ,笔录制作方式不当等 ,影响了证据 的可采性 。 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 中心。按照审判 中心主义的要求 , 扭 转侦查思 ( 二) 出庭能力问题 维, 适应庭审的衙要。为此 , 侦查 人员 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 。 做到惩治犯罪 1 、心理承受问题 和保护人权并重 ; 侦查的实体和程序并重 ; 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并重 。 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 往往 是为了证明案件犯 罪 ( 二 )加强 出魔能力的培训 事实而 向犯罪嫌疑人讯问 、向证人讯问 ,其习惯 于对 他人进行发 问,处 加强对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 能力的培训 ,首先 ,加强庭 审模 拟训练 , 于一种优势地位 。但其 出雇作证时 ,其像其他证 人一样 ,在庭上接受 法 让侦查人员置 于一种真实 的雇审环境中 。熟识庭 审的程 序 ,习惯庭 审的 官 、检察官 、辩护律师的询 问,这种地位的转变 ,必然 对其心理产 生影 氛围 ,体验证 人陈述证词及 接受控辩 双方询 问的过 程 ,适应 面对群 众 、 响, 甚 至使其产生抗拒 ,致使其不能理性地面对整个庭审。 面对旁人 ; 其 次,加强专项 能力培训 ,如针 对庭审所 需要 的表 达 能力 , 2 、表达能力 问题 可 以通过举办朗诵 比赛、演讲 比赛来增强 ;最后 ,做好庭审预 案 ,公诉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面对 的另一个 问题则是语言表达 问题 。侦查人 人在庭审前加强与侦查人员 的沟通 ,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状况 。提前 员在工作中 ,更多的是将 侦查 的过程通过 书面语言进行记录。 做好提前的准备 ,以降低 侦查人员 的心理压力 ,提高其应变能力。 3 、应 变能力 问题 ( 三) 出台相 关的司法解释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主要是证 明该证据 的收集过程 是合法 的。更 多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 足之处 ,我 国应 当通过 出台相 关的 司法 的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控辩 双方都会针对证据收集 的全 过程进行询 解释 ,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特殊证人 身份、特殊 问,从证据的取得程序、保存方法、侦查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询问。这 案件 的出庭作证方式 、作证过程中涉及 的保密 同题等作 出具 体的 ,以增 时侦查人员要作 出回答 。在面对被告人 、 辩护人 的质 问时 。特别是 一些 强 侦查人员 出庭 的实际操作性 。 难 以证 明回应 的问题时 ,侦查 人 员可 能由于 经验 的不足 。心理 的不 稳 ( 四)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定 ,不 能作 出很好 的应变和处理 ,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业保障,首先,应建立人力、财力保障 ( 三 )法律规定空 白问题 制度, 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调配,保障人力的充足, l 、特殊证人身份 同时 ,财政上设立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经费预算 ,在人力 、财力 上保证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主要是就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作证 , 是—种特殊的 该项制度的落实 ;其次 ,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获得豁免 证人。 目 前,新刑诉法只是规定 了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出庭作证 的义 权 ,降低其出庭职业风险 ,从制度上 确保侦查 人员愿 意 出庭 作证 。( 作 务,但对于与—般证 人 作证的不同之处,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 如法律 者单位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四) 初 步 举 证 程 度 与 审 限 时 间 的 制 约 。 侦 查人 员 是 否 出 庭作证 , 涉 及 被 告人 提供 的 侦 查 机 关 可 能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 初 步举证 ” 能 否达到存疑程度 , 更 涉及 审 判 人 员 能 否 内心 确 信 。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还 面 临 如 何 协 调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与 审 限 问 题 。目前 基 层 法 院案 多 人 少 矛 盾 非 常 突 出 , 反 映 在 个 案 中 就是 审 限 过 短 .而 新 刑 诉 法 并 没 有 为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预 留 足够 审限空间 . 侦 查 人 员 出庭 必 然 会 带 来 审 判 时 间 的延 长 。 三、 完 善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 几 点 思 考 该 制 度 要 想 真 正 实 现 其 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完 善 证 据 制 度 等 立 法 目标 , 仍需 要一系列措 施予以保 障 , 结 合司法实践 , 我 们认 为 可 以从 以 下 方 面 加 以完 善 。 ( 一) 进一步明确 范围。 增 强 出庭 作 证 效 果 。 首 先 , 明确 案 件 范 围 可 以 防 止 被 告 人 及 辩 护 人 有 意 拖 延 审 判 ,提 高 诉 讼 时 效。 在案件选择上 . 应 当是 对 取 证 行 为 合 法 性 和 被 告 人认 罪 自 愿性 有异 议 及 需 要 对 侦 查 活 动 中 的有 关 专 门性 问题 予 以说 明 等 案 件 。其 次 , 在 出庭 侦 查 人 员 的选 择 上 , 应 当选 择 掌 握 案 件 关 键 性 或 专 门性 问 题 的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其 所 陈 述 的情 况 应 当对 证 明案 件 事 实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 二) 打破 利 益 格局 . 转 变侦 查人 员 思 想 观 念 。实 践 中 , 侦 查 人 员 不 愿 出庭 作 证 的 情 况 屡 屡 发 生 。最 主 要 的原 因之 一 就 是 侦 查 人 员 在 观念 上 还 存 在 侦 查 人 员 特 权 的错 位 。在 他 们 的 思 想 观 念 里 自己从 来 都 是 讯 问 或 询 问 的 主 角 与 发 动 者 ,成 为 被 质 询 的对 象 会 有 损 侦 查 人 员 的 形 象 。 此外 ,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不 仅 不 能 给 侦 查 机 关 带来 直 接 的 诉 讼 利 益 ,反 而 会 消 耗 大 量人 力 、 物力、 财力 , 甚 至 还 会 使 侦 查 机 关 处 于 暴 露 秘 密 侦 查 手 段 的不 利 境 地 。要 强 化 对 侦查 人 员 的 观 念 引 导 , 实现从 “ 查 明” 向“ 证 明” 转变 , 从 以“ 侦 查 为 中心 ” 向以“ 审 判 为 中心 ” 的 观 念转变 。 ( 三) 强化 侦 诉 关 系 , 确 保证 据收 集 的合 法性 。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制 度 的 初 始 目的是 实 现对 非法 证 据 的 排 查 。并从 源 头 上 减 少非法证据 。 这就要求侦查机关提高搜集证据能力 , 确 保 侦 查 过程合法 、 规 范、 有序开展。 检 察 机 关 尤 其 是 公诉 部 门 , 要 强 化 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 引导侦查 , 同 时对 侦 查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及 时 、 有效 的监督 ; 在审查起诉 阶段 , 不断沟通 , 及 时指导 , 补 强 证 据 :在 审 判 阶段 ,有 重 点 地 邀 请 侦查 人 员参 与庭 审 观 摩, 通 过 庭 审旁 听 , 亲 身 体 验 庭 审 对 证 据 的要 求 , 从 而 形 成 高 标准的证据意识 , 提高证据收集能力 。 ( 四) 完善 相 关 政 策 . 推动制度贯彻执行。 如 果 侦 查 人 员 在 法庭上虚 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情节严 重 的, 就 可 以追 求 其 相 关 责任。另外 , 公 安 机 关 可将 侦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与 案 件 的 侦 破 、 移送等作 为考察侦查人 员工作业绩 的指标 , 使其量化 、 规范 , 并 与 民警 的 考 核 、 晋升 、 奖励 、 处罚等挂钩 , 使 侦 查 人 员 在 出庭 作证 时更 具 责 任 心 , 从 而 有 利 于 这 项 制 度 的推 行 。 英 国有 句 法 谚 : “ 侦 查人 员 是 法 庭 的公 仆 。” 意 思 是 侦查 人 员有 义 务 为 法 庭 审 判 的顺 利 进 行 、为 维护 司法 公 正提 供 服 务 , 作 为证 人 出庭 作 证 是 侦 查 人 员 服 务 于 法 庭 审 判 的一 个 主 要 体 现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 既是 支持 公 诉人 控 诉 的需 要 , 又 是 满足 辩 方 行使 质 证权 的需 要 : 既是 惩治 犯 罪 的需 要 , 又 是保 障 人权 的 需要 : 既 是实 现 实体 正 义 的需 要 . 又是 体 现程 序 正 义 的需 要 。侦 查 人员 出庭 制 度势 必 会 随着 司法 文明 的进 步 日臻完 善 。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指标。

20XX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初步构建起了证人权利体系,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谨就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提出设想。

一、现有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一)出庭作证的范围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目击犯罪情况所提供的证言有异议;二是存在异议的侦查人员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该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

对第一个要件,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中目击犯罪情况所提供的证言不存在异议的,并不多见,符合这一要件的案件的数量不在少数。

对第二个要件,所谓“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在实践操作中,所涉范围有可能涵盖:“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等。

”从而使符合这一要件的案件的数量也没有明显减少。

而第三个要件,是通过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缩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以最终决定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这无疑又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对拒不出庭未设置相应的惩戒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出庭作证,但侦查人员拒不出庭却未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2013年1月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施行,该法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对出庭的范围和情形作了规定。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程序公正,促进人权保障。

我们只有充分了解出庭人作证程序,才能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落到实处。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以牺牲打击犯罪、浪费司法资源为目的人权保护并不可取,因此,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1)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2)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3)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以上规则的制定只是针对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现疑异时,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形也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一是搜查、扣押情况存疑时。

这里的搜查、扣押情况存疑主要是指在侦查行为中形成的笔录所记载的活动不明,让法官、当事人、律师存有一定的疑义的情形。

搜查、扣押活动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即使是合法的搜查、扣押,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鉴于实物证据对于证明犯罪具有无可比拟的功效,如果仅仅因为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误就将其放弃十分可惜,这样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实物证据的强大证明力不能成为过分纵容侦查人员非法收查、扣押行为的借口,同时,搜查、扣押笔录虽然是当场制作的,记载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它也像其它书面证据一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记载人的影响,因为记载人有制作过程中,会出现误记、漏记的情况,个别情况下甚至于掺杂有反映个人主观意识的内容。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到确立。

毫无疑问,此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侦查人员出庭肯定是不会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而被告人如果就是咬定此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何处置?该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策略提出建议,望其早日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年来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频发。

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存在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现象。

而这些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毒树之果”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后被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我们不禁要问: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体现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体现在哪里?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此项制度响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题”,有利于确保公民基本人权,在程序上使控辩双方地位得到平衡,从而使法庭在双发激烈的争辩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但其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弊端明显。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一)从我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性质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处的“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其本人在诉讼之前所知的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就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果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无法再客观、冷静地收集证据。

因而,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案件的人员被排斥在证人范围之外,即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均不得同时另具有证人身份。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者:张小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具有更高法律素养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势必会成为未来庭审的常态,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调查与原因分析,并且从侦查角度分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探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冀望更好地贯彻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司法制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者简介:张小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97-02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一)现状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这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历史性的进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尤其是在社会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必将成为未来庭审的趋势。

但在目前司法现实中,刑事审判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比例仍较低,该制度尚未发挥应有的功效。

在庭审活动中,即使偶有控辩双方就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产生争议,侦查部门也往往是以盖有单位公章而无办案人员签名的一纸情况说明书予以回避出庭,法官们顺水推舟,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机关关于被告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而作出判决结论。

据笔者对分布在江西、天津、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安徽、海南等地的220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近3年来出庭情况的调查,接受调查的人员中市级检察院有4个共77名、基层检察院有7个共143名;在被调查的220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中,仅6人曾出庭作证过,占2.7%,有21人表示愿意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占9.5%;有147人表示尚未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占66.8%。

(二)原因分析1.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缺乏相关操作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条倡议性规定难以发挥强制性作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要求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等等都不明确。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浅 析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构 建 现 状 与我 国刑事司法制度 的一次重大改革,体现 了我 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新 刑诉法 明确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作 证制度 ,为其在 司法领域的 实践提供 了法律依据 ,是我 国立法的一大进 步。本文整理 了新刑事诉讼 法中关于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 , 总结 了该项制度的证 明内容和证明主体 ,并通过观察制度实施 情况,分析 当前 问题 ,探讨 了制度 实施 的限制性 因素 ,最后提 出实践与 完善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浅析新刑诉法下侦查人员出庭制度问题及对策

浅析新刑诉法下侦查人员出庭制度问题及对策
2 O 1 4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AL 0F LI A0NI NG POLI CE ACADEM Y
S e p t . 201 4
第 5期( 总第 8 7期)
No . 5 ( S e r .No .8 7 )
浅 析 新 刑 诉 法 下
侦 查 人 员 出庭 制度 问题 及 对 策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概 念 及 查 员 和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的 侦 查 人 员 并 不 具 备 人 民 法 律 依 据

行 使 侦 查 权 的主 体 为 人 民 警 察 , 而 检 察 机 关 的侦 警察 身份 , 在 学 术 研 究 上 长 期 将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制 度等 同于人 民警察 出庭作证 制度 , 在 笔 者 看 来是 不尽科 学合 理的 。 ( 二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据 新刑 事诉讼法 第 5 7条 规 定 : “ 在 对 证 据 收 集 的合 法性进 行法庭 调查 的过程 中, 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 对 证 据 收 集 的合 法 性 加 以证 明 。 现 有 证 据 材 料 不 能 证 明证 据 收 集 的 合 法 性 的 ,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提 请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有 关 侦 查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的新 问题 、解决 的方法 与对 策进 行 阐述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工作有 益 。
关键 词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制度 ;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 6 3 1 .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4 ) 0 5 — 0 0 1 9 — 0 4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检察官、法官可指定证人出庭证明,但出具实事求是的,证据略显模糊的案件,容易出现千疮百孔,引发纠纷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尽快、有效地进行,有权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清末定下记录了准确答案和反复传令。

据统计,旧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记录可以追溯到明代,最为全面的是在宣统三十一年(1907年)两林准则中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为了便于裁决者不坐而由中间执行案件之实,其本质是对两林准则的实施,也可以说是对刑事减少的另一种实施方式。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能起到记录真实情况,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升审判质量的作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检察官和法官可以让他们参与案件的审理,收集和分析事实证据,帮助判定案件的成立。

由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合法性、可行性不明确,缺乏透明度和公平互惠,一些案件审判会给审理过程带来风险。

为了一定程度上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需要尽可能地强化刑事诉讼司法队伍,加大审判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受教育程度,部署适当的人员和设备,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执行更加规范。

在国际上,欧洲和美洲的司法制度中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能够促进案件审理的速度,提升审理质量,节省法庭管理成本。

这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另一层价值,是奠定中央法院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众多优点,但有可能在案件审理和司法判定的早期阶段就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影响结论的准确性。

最关键的是,如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不能被公正有效地执行,案件的审理就可能失去原有的威信,使案件管辖层次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需要完善司法机关的运作机制,加强案件审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参与案件的人员的完整性。

执行该制度,必须要依法行事,尊重人权,确保司法公正,谨慎操作,把司法判断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完善旨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加强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几点:一、加强证人保护由于证人通常是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人物,他们为了避免卷入案件,通常不愿意作证。

这是很常见的情况,并且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因此,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证人的保护,使他们更愿意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

这时候应当考虑到在保密合法性和证人权益之间做出选择。

首先,在法律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一系列保护证人的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可以强制保护证人权益,并让证人对法律法规有更好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在操作方面,一些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引导以及其他方式让证人对接受证人保护措施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二、制定科学化的认定证据的标准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依靠专家意见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是必须的,科学化的认定证据标准也是不可缺少的。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司法鉴定制度,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技术来认证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对证据的剩余价值和医学专业的解读,在证据论证过程中也要产生一定的作用。

三、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司法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刑事诉讼法和证人质证规则等,这些规定已经形成了对证人作证的全面指导。

这些规定中,有许多是针对证人作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作出的指导的。

在执行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证人的作证:1、建立证人的个人信息和证言记录管理机制,并保留证人经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的相关材料。

2、在证人作证时,应当具备证人的知情权和临时授权权,以免证人的作证过程中出现错误。

3、在证人作证中必须保留证人作证的音像或书面记录以及证人的笔录。

四、完善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法院确定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标准。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当侦查人员作为证人被传唤到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案件进行作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护证人权益等方面。

首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作为案件侦查的主要承办人,侦查人员在案件中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和案件线索,对案件具有深入的了解。

他们能够就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准确、客观、全面的陈述,为法庭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避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或证据操纵等不正当行为,从而有助于保障案件公正、准确地查明真相。

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由于侦查人员对案件具有独特的专业知识和案件调查经验,他们能够迅速而准确地回答法庭的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避免了律师和法官在审理中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误解或理解不全面而导致案件审理时间的延长。

侦查人员作为从业人员,对案件相关的信息素材具有深刻的记忆和理解,能够迅速地就案件相关的问题作出回答,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

此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有助于保护证人权益。

侦查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对于涉及案件的相关情况和线索具有独特的了解,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的证言,但同时也面临着被辩方律师的追问和诘问。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规定了证人的权益和义务,保护证人免受违法侵害,确保证人能够真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受外界的压力或干扰。

同时,侦查人员作为专职从业人员,他们的出庭作证也能够减少对其他证人的传唤,减轻了其他证人的负担,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侦查人员作为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机制来确保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相关情况,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侦查人员作为案件调查的主要数据来源之一,其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随着我国庭审制度的不断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逐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日渐重视的一个主题。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2016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从法律层面上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然而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的详细规定,相关制度的模棱两可致使理论界与实务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以及何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莫衷一是。

本文拟先从比较法的角度追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西方理论基础,然后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对存在的阻碍因素进行剖析,并尝试性的提出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身份以及何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初步构想。

一、西方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1.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英美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辞、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以作为证人。

”英国法谚有云:“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必联盟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证人”。

第605、606条对第601条的“本规则另有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因职务关系而排除证人资格的主体仅限于法官和陪审员。

在实务当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举世闻名的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最终以白人警察福尔曼的种族主义倾向而排除了能够认定辛普森罪名成立的相关重要证据而导致控方败诉。

2.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证据可采性规则。

具体指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英美法系,传闻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而不具有可采性,证人只有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其陈述才是可信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称“毒树之果理论”,指相关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不被法庭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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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侦查业务素质的提升
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证人是案件本身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选择或代替。

①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和运用,可以加强侦查人员合法取证的意识,增强侦查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产生。

侦查人员在出庭过程中对案件侦查工作的作证活动,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的侦查取证方向,及时总结侦查经验,深刻吸取工作教训,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侦查业务技能,从根本上提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准。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调查
作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全部案件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较为熟悉和掌握,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纠结时,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迅速澄清事实和核实相关证据。

此外,关于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更是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情况息息相关,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
对案件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轻重的判决,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则更易解决这些问题。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有条件
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运用,尤其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和探讨之处,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可行性和未来发展的空间,为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建立了一定的基础和平台。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符合证人的身份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从提取、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到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侦查工作,这些都是通过侦查人员来完成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和有关证据的固定,所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案件情况是全面掌握的。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
随着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我国司法体系的自我不断完善,应该说与诉讼活动有关的强化庭审质证、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在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中呈现出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反腐败的要求,在改革现有侦查机制的基础上,必然对侦查人员依法取证这一
基础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进一步促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形成。

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创建和完善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司法行为,只有通过理论上充分的检察调研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探索,才能最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特点,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业务技能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侦查业务技能。

一是确立侦查人员诉讼为中心的侦查观念,真正做到围绕公诉部门的证据审查标准开展侦查工作;二是极力提高其侦查取证的能力,从源头上防止证据瑕疵的形成;三是通过到公诉部门实践锻炼等形式,培养其出庭应诉和作证的业务实战能力。

(二)加强立法规定,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通过深层次地研究和探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充分论证并形成广泛认识的基础上,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上具体明确侦查人员所负有的出庭作证的职责和义务,确立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一般原则,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制度和操作细则,具体规定侦查人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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