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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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诉, 但其控诉成功与否也取决于警察机关的侦查实效 这就使 二
者 在 追 诉 犯 罪 问 题 上 形 成 所 谓 的 “ 运 共 同体 ” 为 维 护 这 一 “ 运 共 命 。 命
又能有助于排除非法证据 , 同时还可以促进警察在侦查工作 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证证据链的有效和完整。
关键 词 警 察 出庭 作证 中图分 类 号: 1 D95 诉 讼 价值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O 9 9 (O 9O - 5 2 1O 5 2 2 O ) 2 7 - 0 0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提供证
据 ” 这 是 法 律 对 证 人 作 证 义 务 以及 向谁 作 证 的规 定 。 据 《 高 人 民 , 根 最 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 解 释》 10 若 第 5
c 的 疑 惑 的局 面 , l j 使得 诉 讼 的 各 方对 案件 事 实 的认 识 建 立在 一个 公开 公正的程序基础上。 在刑事案件中 , 安机关收集形成的许多证据多是书面证据 , 公 如
我国《 刑事诉讼法》 4 第 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都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第 4 规 定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院 平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 5条 “ 人 ¨
人 的 质 询 , 据 的 内 容 、 明力 、 点 均 公 开在 法 庭 上 。 样 就 改 变 了 证 证 疑 这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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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摘要: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提供的证言及物证确定为证据,是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其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警察很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出台合理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警察作证;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发展现状近年来,媒体关于警察作证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例如,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庭审中,首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被誉为“新中国的第一次”。
2002年的《检察日报》连续报道了四起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例,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作证。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开始尝试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只是试点,其并不代表普遍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支持者认为警察出庭作证系证人出庭作证的题中之意,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利于审判公开,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恶意翻证、翻供问题,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而反对者认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诉讼活动开始前为限,而警察介入刑案是在诉讼开始以后,不符合证人的要求,因而不具备作为证人的资格。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依据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也是有其立法上的根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证据。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中,依稀能找出警察和出庭作证的些许依据,但是都比较模糊。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基本问题探析——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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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基本问题探析——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李静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2(022)005
【摘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为常态,出庭作证为偶然情况。
此次新刑诉法多项条款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但这些条款的设计未专门针对侦查人员出庭。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基础及其制约因素进行剖析,进而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彰显司法公正。
【总页数】5页(P92-96)
【作者】李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分析——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要视角
3.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现行性侦查模式为视角
4.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以辩护制度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为视角
5.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作证问题研究--以出庭作证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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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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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爱新
摘 要 :新刑事诉讼 法确立 了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这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 但 谊制度 的落实还存在侦查人 员 出庭 经验 不足 、相 关法律规定空 白、出庭职业保 障制度 不完善等 问题 。侦查人 员出庭制度 的落实,必须转变侦查人 员思想观念 、加 强庭 审 能力培训、 出台相 关司法解释 、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 ;建议
新刑诉 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现有证 据材料不 能证明证 据收 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 院可 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 院可 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 出 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 以要求 出庭说 明情况。经 人 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 人 民警察 就其执行 职务时 目 击 的犯罪情 况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 ,适用前 款规定” 。“ 适 用前款规 定” 是指 该法第 一百八 十七条 第一款 : “ 公诉 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 盲有异议 ,且 该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要出庭作证 的,证 人应 当出雇作证” 。上述条 文的规 定从法律 层面确 立了我 国的侦查人 员 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是对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关 系的证 据材料 收集 的 合法性作 出说 明情况 。 侦蠢人 员出庭作证存在作证方式 、 具体的权利保障等。 2 、作证方式 不同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不 同,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秘 密、侦查 秘密、对侦查 人身安全有 巨大威胁 的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有特 殊的规 定 ,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并没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3 、保密问题 侦查人员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其 出庭作证时必须客观地 、如实地提 供证言 ,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 。但其本身的职务决定其 必须履 行相关 的保密义务 ,如对于侦查机关 的秘密侦查手段 、决 策过程 、讯 问 的策略 与技巧 、被告人检举立功的细节等 ,都需要保密 。当作证 义务 与 保 密义务发生 冲突时 ,该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并没有做 出规定 ,成为 了 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 ( 四)制度保障 问题 ( 一) 思想观念 问题 l 、人力财力保 障制度 、 1 、偏重惩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不可能每一个 案件 都 出庭作证 ,这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 中 , 往往偏重提取能够惩治犯罪 的证 据 ,有时 在现实当中也没有必要 ,法律也 已对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情况作 出了限 候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证据 , 可能采取 了刑讯逼供等损 害人权的 制 。即使在限制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会给侦 查机关 的工作带 取证方式 如李怀亮 案 , 李怀亮在庭 审中当庭翻供 ,指 出之前 的供述是 来影响 ,特别是人力 方面。同时,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 会产生一 定的费 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的方 式取得 的 ,并 当场 向法庭展 示 了刑讯 逼供 用 ,特别是离法院较远的侦查 机关 的侦查人员 出忘 。其路 费、住 宿费等 后 ,在其身体上 留下的痕迹 。严重影 响了其供述 的可采性 。 等 ,都衙耍一定的保障 , 但 现在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 2 、偏重实体的侦查取证忽视程序 的正当性 2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侦叠人员注重取得证据 ,但是往 往忽视 了取得证 据程序 的正 当性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其 出庭作证 的内容会对 如勘验 、检查不依法制作勘 验 、检查笔 录 .重要物证 未及 时固定提 取 , 证据 的采信 、庭审 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其在庭审 的不当表现影 扣押物 品未经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 ,扣押清单内容记载不全等等 ,这 些 响了追诉犯罪 的效果时 ,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在崖 审上的犯下 的 都将影 响证据 的资格 。 错误 , 在什 么情况下可 以获得豁免?这些问题在 目 前 的法 律上都没有 具 3 、偏重 于证据 的证 明力忽视证据的可采性 体的规定。 侦查 人员 注重收集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但是往往忽视 了该证 =、 完蕾侦查人员 出 魔 作证的t议 据的可采性 ,如对于言词证据 的可采性 ,侦查人员有时为 了获 得犯罪嫌 ( 一)转 变侦查人 员的思想观愈 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采取了不 当的方式 ,如诱供 、诱证 ,组织 辨认方式 侦查机关在平时工作中, 应注意引导侦查人员转变其思想观念 ,从以 不当 ,笔录制作方式不当等 ,影响了证据 的可采性 。 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 中心。按照审判 中心主义的要求 , 扭 转侦查思 ( 二) 出庭能力问题 维, 适应庭审的衙要。为此 , 侦查 人员 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 。 做到惩治犯罪 1 、心理承受问题 和保护人权并重 ; 侦查的实体和程序并重 ; 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并重 。 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 往往 是为了证明案件犯 罪 ( 二 )加强 出魔能力的培训 事实而 向犯罪嫌疑人讯问 、向证人讯问 ,其习惯 于对 他人进行发 问,处 加强对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 能力的培训 ,首先 ,加强庭 审模 拟训练 , 于一种优势地位 。但其 出雇作证时 ,其像其他证 人一样 ,在庭上接受 法 让侦查人员置 于一种真实 的雇审环境中 。熟识庭 审的程 序 ,习惯庭 审的 官 、检察官 、辩护律师的询 问,这种地位的转变 ,必然 对其心理产 生影 氛围 ,体验证 人陈述证词及 接受控辩 双方询 问的过 程 ,适应 面对群 众 、 响, 甚 至使其产生抗拒 ,致使其不能理性地面对整个庭审。 面对旁人 ; 其 次,加强专项 能力培训 ,如针 对庭审所 需要 的表 达 能力 , 2 、表达能力 问题 可 以通过举办朗诵 比赛、演讲 比赛来增强 ;最后 ,做好庭审预 案 ,公诉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面对 的另一个 问题则是语言表达 问题 。侦查人 人在庭审前加强与侦查人员 的沟通 ,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状况 。提前 员在工作中 ,更多的是将 侦查 的过程通过 书面语言进行记录。 做好提前的准备 ,以降低 侦查人员 的心理压力 ,提高其应变能力。 3 、应 变能力 问题 ( 三) 出台相 关的司法解释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主要是证 明该证据 的收集过程 是合法 的。更 多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 足之处 ,我 国应 当通过 出台相 关的 司法 的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控辩 双方都会针对证据收集 的全 过程进行询 解释 ,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特殊证人 身份、特殊 问,从证据的取得程序、保存方法、侦查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询问。这 案件 的出庭作证方式 、作证过程中涉及 的保密 同题等作 出具 体的 ,以增 时侦查人员要作 出回答 。在面对被告人 、 辩护人 的质 问时 。特别是 一些 强 侦查人员 出庭 的实际操作性 。 难 以证 明回应 的问题时 ,侦查 人 员可 能由于 经验 的不足 。心理 的不 稳 ( 四)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定 ,不 能作 出很好 的应变和处理 ,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业保障,首先,应建立人力、财力保障 ( 三 )法律规定空 白问题 制度, 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调配,保障人力的充足, l 、特殊证人身份 同时 ,财政上设立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经费预算 ,在人力 、财力 上保证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主要是就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作证 , 是—种特殊的 该项制度的落实 ;其次 ,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获得豁免 证人。 目 前,新刑诉法只是规定 了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出庭作证 的义 权 ,降低其出庭职业风险 ,从制度上 确保侦查 人员愿 意 出庭 作证 。( 作 务,但对于与—般证 人 作证的不同之处,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 如法律 者单位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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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国家采用广义的证人概念 , 是走上证人席 凡
宣 誓 向法 庭 作 证 的人 即 为 证 人 , 括 侦 查人 员 。大 陆 法 系 包 国 家 大都 实行 检 警 合 一 制度 , 察 机 关 指 挥 、 与 、 督 侦 检 参 监 查人 员 的侦 查活 动 , 查 人 员为 了保 证控 诉 成 功 , 侦 在必 要 的 时 候 出庭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公 诉 活动 。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制 侦 度 已经成 为大 多数 国家 通 行 的刑 事 司法 制 度 。 我 国建 立 在
张显 武
(k - 京市朝阳区人 民检察院 , I 北京 10 2 ) 0 0 6
【 摘
要】 立法缺 陷、 制制 约 、 念 落后 是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 主要 障碍 。 建我 国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制 度 , 体 观 构 应
明确 侦 查人 员出庭作 证 的 义务及 其 具体 范 围以及 例 外情 形 , 完善 侦查 人 员作 证 的程序 性 法律 制度 。 【 关键 词】 查人 员 ; 侦 出庭 作证 ; 值 ; 价 法律 依 据 ; 障碍 ; 制度 设 计 【 中图分 类 号1 1 D95 【 文献 标识 码 I A 【 文章编 号 16 3 2 9 (020 -0 1 -0 17 - 3 12 1)6 0 8 2
二 我 国侦 查 人 员 作 证 的 障 碍 分 析 理 论 上对 于 侦 查人 员 出庭作 证 的价 值 或必 要 性 有 肯 定 的认 识 , 而在 我 国 ,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现 实 案 例 屈 指可 然 侦
数 。究其根源 , 乃是 因为我 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 中存在着
一
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高法 《 ( 解释》第 )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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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依 据
务 .也 没 有 解 决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资格 问题 .2 1 00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 家 安全 部 和 司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法 证据 若 关
疑 时 根 据 检 察 官 的要 求 .派 出侦 查 人 员 出 庭 证 实 侦 查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以便 有 效 地 反 驳 辩 方 的 观 点 .有 力 的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控 诉 3 .侦 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是 树 立 法 院 的 司法 权 威 进 而 实 行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需 要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结 构 为 控 审 分 离 、控 辩 平 等 和 法 官 中立 由 中立 的 法 官 对 控 辩 双 方 的 争 执 做 出 最 终 的裁 判 .就 必 须 赋 予 法 官 以 权 威 。 有 鉴 于 此 .西 方 各
法》第 2 8条 又 明 确 规 定 : “ 曾经 担 任 过 本 案 证 人 的 侦 查
人员应当回避。 ”这 实 际 上 又 否 认 了 侦查 人 员 的证 人 资格
然 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释 》第 18条 规 定 了经到 罢 免 的结 果 ” 我 国 目前 的 检 警 关 系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表 述 为 “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 侦 查 与 分 。 起 诉 的严 格 分 工 使 得 “ 查 程 序 的运 行 不 顾 及 后 续 的起 诉 侦 阶段 .不 着 眼 于公 诉 的角 度 进 行 证 据 的收 集 和 事 实 的查 明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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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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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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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侦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侦查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的核心依据。
该法对侦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对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三、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侦查人员身份的界定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侦查员、侦查辅助人员等。
2.侦查人员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侦查人员的职责(1)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3)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终结;(4)依法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4.侦查人员的权限(1)依法进行询问、讯问;(2)依法进行勘验、检查、搜查;(3)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冻结;(4)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终结;(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限。
5.侦查人员的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3)尊重和保障人权;(4)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实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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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实证探讨摘要:在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警察出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符合法律规定,警察出庭在作证的背景下具有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以及对警察出庭作证常态化的公正性与中立性质疑等问题,因此,做好司法机制改革工作,创设警察出庭前公检常规化的沟通机制,提升警察的综合素质与个人业务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引言:在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背景下,警察出庭作证要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证据收集合法性为基础,警察在执行有关职务时,必须以目睹的罪行为前提,在进行证据审查的过程中,必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
本文从对警察出庭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警察出庭在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问题及特点,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警察出庭的有效性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1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警察出庭作证的特点从司法实践来看,警察出庭的实际效果普遍是比较好的,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公正的审判。
在追求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侦查活动也需要在合法的刑事程序下进行,如出现侦查活动不合法或者警察的证言前后矛盾等情况,在法庭调查中经过控辩审的多方核实,如警察的证言不能令法庭信服,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庭所采纳。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警察出庭在刑事诉讼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要从各个角度综合考量所提供的证据,确保司法公正[1]。
2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警察出庭的几个问题2.1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此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参与侦查活动后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警察作为侦查人员能否作为证人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警察作为侦查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先入为主的控诉观念,以致警察出庭达不到客观中立的法律效果,也有人认为,从警察的职业属性来看,这决定了警察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中立身份,不偏不倚,这就导致了此前在司法实践各种乱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了警察出庭的合法性。
贞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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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司法现状
近 几年我 国虽也有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情况 有见报端 , 但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情 况还 是鲜 而有 之 。虽然 很 多地方 也尝试 出
、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概 念
台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制度 , 但仍然 束缚 甚 多。如 2 0 0 7年 l 0月 1
2 0 1 4 ・1 ( 中)
t , m , J 占缸会
◆ 司 法 天 地
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研究
— —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起的思考
胡 琴 仙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提供证据的原始第一人 , 侦查人员不 出庭作证有违现
代 法治 文明对 控辩 双 方诉讼 地位 平等 、 诉讼 权利 大体 对等 的要 求 , 是 对被 告人 的质证权 、 辩 护权 的践踏 , 是 对程序 公正原 则 的违 背 。但在 我 国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对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存在 一 些现 实矛盾 ,建立和 构 建完善 的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制 度
第7 条对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证人 任 如何 落 实?这 些都 是依 然 困扰着 我们 的 问题 。 不 难看 出, 此次 除非法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修 正案 已对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做 了一些 有意义 的尝试 , 但现 实 中 资格 做了更 明确 的规定 。 的困难 依然 存 在 。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问题 仍然 是我 们立 法 和司 法 实践 中的一个 重要 课题 , 本 文拟 就侦 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建 设 做一 些探讨 。
2 0 l 0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 异, 出庭 说 明情 况 的侦查人 员身 份定位 怎么解 决 ?出庭说 明情况 的 。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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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对侦查人员 庭作证① 问 如 对被告 人 的 自首 或者 立 功进 行否 定 . 或者认 定被
题作 出了 明确 规定 , 使侦 查人 员 庭 作 证 问题 切实 告 人构成 累犯 等等 。关 于此类 说 明材料 , 被告 人及 做 到“ 有 法可依 ” 。 但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证 的依 据并 不 其辩 护人 就会 提 出质疑 , 因此 提 出足 以推 翻这 些证 仅仅 局 限于新刑 事诉 讼 法 的规定 . 本 文将 围绕侦 查 明材 料 的证据 。此 种情 形下 , 审判 人员仅 依据说 明
判 。1 2 1
规 定搜集 的物证 、 书证 , 严 重影 响 司法公 正的 , 不 能 与提供量刑事实的证人一样 , 侦查人员在程序 做 合理的解释的 , 也应当予以排除。 由此. 侦查机
人、 询问证人 、 搜查 、 扣押 、 勘验 、 检查 、 辨认等, 都有 可 能成 为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对 象 , 也就是 说这 些 侦查活 动可能会 进人 了程序 性裁 判 的范 围 中。 法 院 为了审查 侦查行 为 的合 法 性 问题 , 可 以通知 有关 侦 位 的侦查人员 , 在提供证言和出庭作证方面具有更 查 人员 “ 出庭 说 明情况 ” , 有 关 侦查人 员也可 以主 动 大 的责任 。 他们 不仅需 要 提供证 言证 明特定 的程序 出庭说明情况。 经法庭依法通知 , 侦查人员“ 应当出 事实 , 而且还要求他们承担 出庭应诉 的责任 , 即其 庭 ” 。 不提供证言 、 不 庭作证就有可能致使其侦查行为 侦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经历 了从 法律解 释到立 的合法 性受到 否定 的评 价 。 法 明确规定 的演 变历程 , 2 0 1 2 年 《 刑 事诉讼法》 的颁布施 行 . 使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最终实现了有 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的法律依据 法可依 。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及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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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及程序研究作者:蔡浩若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和程序规定上较为模糊。
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及程序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与公正,保障刑事诉讼审判的程序正义和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旨在通过厘清侦查人员的概念和身份,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与内容,研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问题,探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护及惩戒措施四个方面问题的论述,最终形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流程规范。
关键词:侦查人员;庭作证制度;程序研究一、侦查人员的概念与出庭身份关于侦查人员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即警察。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与警察在概念的外延上具有巨大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因此笔者认为,侦查人员的概念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内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人员。
侦查人员的出庭身份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性质,也影响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及出庭作证程序一系列问题。
新刑诉法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后,学界对于侦查人员的身份界定存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作为案件侦查的参与者,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具有作证的资格和能力,出庭应当作为证人。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1f71c2e481c758f5f61f67b6.png)
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摘要]在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作为某些案件证据最初的接触者以及取证活动所形成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据来源主体,由其充当证人参与法庭质证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可有力约束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①因此,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文章拟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进行探究。
希望通过对以上两者的探究,提出完善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建议,以促进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真正发挥该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关键词]侦查人员;作证范围;作证方式;完善建议绪论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将作证范围扩展至警察目击的犯罪情况,由此,以上法律文件共同构筑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当下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对于我国实现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中,笔者将在对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现状进行概括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的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应有的诉讼价值。
一、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法庭对被告人供述笔录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在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后,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应提请法庭通知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同时公诉人为证明取证合法性,可以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但这类材料必须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与保护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与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bc7bc42a0722192e4536f67f.png)
( 重庆 市 渝北 区人 民法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内容 摘 要 : 我国 2 0 1 2 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的。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提 请 人 民 法 院 通知 有 关侦 查人 员 或 者其 他 人 员 出庭 说 明 情 况 ; 人 民法 院可 以通 知有
关侦 查 人 员或 者 其 他 人 员 出庭 说 明情 况 。有 关 侦 查 人 员或 者 其 他 人 员 也 可 以要 求 出庭 说 明情 况 。 经人
民法 院通 知 . 有 关人 员 应 当 出庭 。 此规 定 对 于 司 法 实 践 中查 明案 件 事 实真 相 、 抑 制违 法侦 查 行 为 、 充分 实现 辩 护 权 、 改 革和 完善 刑 事 审判 制度 等具 有 重要 意 义 。但 是 , 规 定 的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范 围比 较模 糊. 条 文粗 糙 , 实践 中较 难 把 握 , 同时, 没 有 相 应 规 定 出庭 作 证 的 侦 查人 员 的保 护 , 有待 思 考和 研 究 。
2 0 1 3 年 1 0 月 第 2 5卷 第 5期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Oc t . . 2 01 3
V0 1 . 2 5 No . 5
J o u na r l o f S i c h u a n Po l i c e C o l l e g e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范围与保护
即便 部 分 证 人 或 者 侦 查 人 员 到 案 , 也 难 以讲 真 话 、 实话 , 更 别 说 对 相 关 案 件 事 实 和 证 据 的质 证 采信 , 同时 , 部 分 侦 查 人 员 在 观 念 上 都 没 有 出庭 就 某 项 事 实做 出 陈 述 的 意 识 , 心 理 上 持 强 烈 抵 触 情 绪 。 比如 . 在有些地方法院的个别案件 中, 通 知 的侦 查 人 员 确 实也 出庭 作 证 了 , 但是 , 在庭 上 彻 底 沦 为 控 方 的 优 势力 量 , 发 挥 出奇 兵 作 用 , 加 强 追 诉 机关 控 告 被 告 人 的效 果 。而有 些 案件 , 要 求 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只是 就 侦查 过 程 中 , 知 晓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有 自首 、 立 功 情 节 向法 庭 做 出证 实 或 者 陈述 。就 检 察 机 关 而 言 , 考 虑 到 追究 犯 罪 的需 要 , 是 不 会 要 求 法 院 通 知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 . 而 侦 查 人 员 也 不会 主动 要 求 作 证 。还 有 的侦 查 人 员 以某 某 部 门 出具 的证 明 材 料 或者 以 某 部 门 的 名 义 作 为 出庭 作 证 的 护 身符 ,担 心 出庭 作 证 会 给 自己 的工 作 和 前 途 造 成 消 极 影 响 。一 言 以蔽 之 , 侦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在 我 国 的刑 事 司 法实 践 中还 没有 培 养 出 一种 良性 运 转 的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721e57956529647d27285231.png)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法律概念(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涵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下位概念,其具体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笔者概括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含义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启动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就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或者侦查人员主动要求,出庭就证据的合法收集说明情况。
(二)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出庭作证的界定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是庭审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仅仅是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的一个或然性环节,本质上是一项程序规则,而非制度;第二,证明对象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既包括规范层面,也包括程序层面。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证明对象仅仅是程序层面中侦查活动形成的证据材料;第三,作证性质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所作之陈述,在两大法系中,其性质是证人证言。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说明情况,其性质不是刑事案件定案的证据,而是证明证据材料合法的一种情况反映。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立法价值(一)实体价值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工作安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的职责所在,是侦查人员维护法律的尊严所在,是打击犯罪的使命所在,其法律的实体价值在于侦查人员协助法庭确认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同时保障办案人的司法工作安全。
(二)程序价值完善质证制度,维护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在于以看得见的形式运算刑法的正义,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价值在于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
审判的核心是证据的审查,科学而先进的质证制度,是运算公式正确的基础,而我国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又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一项内容,其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职务侦查工作的影响(一)职务侦查工作的高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证明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它关系着严酷刑罚是否加之于犯罪嫌疑人,关系着数个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关系着刑法制度的尊严与公正。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初探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初探](https://img.taocdn.com/s3/m/dfe956df26fff705cc170adc.png)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初探[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警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实进行出庭作证,由于法条颁布时间较短,相关规则尚不充分,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新法的适用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同时,从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分析,警察出庭的身份、证明范围等问题也具有争议,值得进一步斟酌与讨论。
[关键词]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质证;证明力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在第五章证据制度中做了较大改动。
新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规定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有关侦查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
同时,新法的第187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期间也可对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进行作证。
由此可见,我国在经历了理论争议、个别地区试点之后首次全面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并且新刑事诉讼法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制度加以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障诉讼程序合法公开所做出的努力,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
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实践(一)笼统规定与地区试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警察出庭作证这一概念,警察不具有证人资格。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简略的规定。
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①在这里,警察可以出庭作证。
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不涵盖警察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用侦查部门的书面情况说明来取代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警察出庭的情况十分罕见。
面对实务中的困境,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也进行了多次地方性试点。
例如,2005 年8 月6 日,四川省高院第一次将警察出庭作证写进了庭审细则。
②2005年四川省的做法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改革,但是这并不具有普遍性,也没有得出一个普遍可行的经验。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兼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构建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兼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构建](https://img.taocdn.com/s3/m/1a00031328ea81c759f5784e.png)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兼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构建摘要: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属性不明确,且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需要在明确其系证人证言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出庭人员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情况说明证据属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广泛应用,往往被控诉方用来作为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据,在证明刑事案件事实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并予以规范。
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或者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的解决问题而提供的书面说明文本。
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
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审判机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害人等一般均不提供情况说明,名称上一般使用情况说明,①情况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自首立功等内容。
②这些内容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1] (二)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情况说明的证明范围的现象。
情况说明最初的证明范围仅仅限于侦查过程的程序性说明,但随着情况说明的普遍使用,其证实内容的范围从一般的程序性说明,扩大到案件的事实方面,[2] 其次,情况说明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实践中有些情况说明中的叙述主体是侦查人员,由侦查人员将当时实际发生的事实,用书面文字表述出来,然后在下面盖上单位的印章。
两个主体在同一份材料上证明一个事实,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67126942fe4733687e21aa1e.png)
司法 裁判 形态并 立 的局面 。 在上 述- -4 ' t ' 司法 裁判程 序 中, 侦 查人 定案 的根 据 。“ 讯 问人员 出庭 ” 对 供述 取得 的合法 性进行 证 明是
是: ( 一) 人 民警 察在 履行职 务期 间亲历 案件发 生 的经过 时, 侦 查 事后 的审 查必然有利 于制约警 察权 的滥用 , 从而保 障犯 罪嫌疑 人
人员 需 以证人 身份 出庭作证 ; ( 二) 侦 查人员在 实施侦 查行为调 取 在侦 诉阶 段的诉 讼权 利 。
证据 的过 程 中, 就取 证行 为 的合法 性 出庭 说 明情 况 。因此 , 本文
着 重 讨论 的是侦 查 人员 作为 定罪事 实 及程序事 实证 人所 承担 的 出庭 义务 问题 。据 此笔 者认 为侦查 人 员出庭 作证 的范 围应 当具
三、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相 关程序解 读
( 一) 启动 方式
首先 , 在 对侦查 机关搜集证 据 的合法性进 行法庭调 查的过程
员都 有可 能就其 所 了解 的“ 案件情 况” 提供证 言 。因此从 理论 上 讲,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共有 三种模 式 : 作 为 目击 证人证 明犯罪 事 实; 对案件量刑事实提供证言; 对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提供证言。 笔者 认为对 于侦 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三种模 式划分 是合 理 的, 且有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中的一个 亮点 , 此 次新刑 诉法 也进 一步确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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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学家》2009年第6期【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列入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之中,但理论界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论。
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证人”包含了侦查人员,此条即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也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资格。
笔者对上述意见概不同意,认为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有依据的,只是不够直接、明确,应当根据侦查人员的法定职责、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侦查人员及侦查工作的特殊性等因素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依据【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近年来,“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形成了以下三种基本观点:其一,从理论上分析、论证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或价值,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其二,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已有法律依据;其三,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目前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笔者认为当前这一课题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但考虑到“警察”是一个职业身份,而现有研究成果所说的“警察出庭作证”一般都是指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此外,“警察”并不能涵盖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其他人员,如检察机关、军队、监狱等部门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员,故本文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取代“警察出庭作证”的命题。
另据了解,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中已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纳入议题,显然,当前研究这一问题更具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愿抛砖引玉,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理论界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依据的认识分歧及评析目前理论界对于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的意义和价值几乎已形成共识,都充分予以肯定,但对于目前我国是否具有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认识分歧较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有的学者认为,“第48条规定的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而非狭义地仅指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警察可以称为警察证人。
”[1]其二,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包含了警察,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实际上否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证人资格。
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2]其三,有关司法解释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鉴于以上分歧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如果说警察出庭作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还不甚明了或者存在某些缺陷的话,那么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能够找到一些警察出庭作证的依据”,进而具体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为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3]其四,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都不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没有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一,警察不是证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
这就是说,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没有权威性”。
[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似乎都有道理,但都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首先,笔者对于一些学者将《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视为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的主观愿望是充分理解的,但是笔者认为该条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仅指狭义的“证人”并不包括侦查人员以及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因此,以该条作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根据并不充分。
众所周知,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很广泛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另一类是在案件发生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
如果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以上所有这些“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显然不能为大家接受。
因为如果这样理解,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证人”,而在法律上他们不是“证人”而是“当事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有很大不同。
同时,如果这样理解,从逻辑上讲,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所涉案件中“都有作证的义务”,都应当出庭作证。
果如此,由谁起诉,由谁辩护、代理,由谁审判,又向谁作证呢?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是专门针对狭义的证人,也就是“证人证言”所对应的“证人”所作的规定。
这从该条文的结构就可以看出。
该条由两款组成。
第一款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有的人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所以第二款紧接着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如此对“证人”作出界定,意味着没有把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在内。
因为对于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成为“被害人”与是否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毫无关系;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与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以及是否年幼有关,但那是通过适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8条并无关联。
至于对那些在案件发生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包括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来说,他们能够参与到诉讼中并取得上述诉讼身份,就意味着不存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等情形。
因此,第二款规定对他们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该款并不是针对他们这些“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规定。
可见,无论从文字逻辑上分析,还是从条文结构上解读《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不能包括狭义“证人”以外的其他人。
把该条作为侦查人员包括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警察出庭作证的依据,根据并不充分。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也不是侦查人员或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障碍。
该条是专门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问题所作的规定,其中第三项“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回避,也包括侦查人员。
该规定实际上是在两种诉讼角色发生冲突时,确立了证人优先的原则,即如果某人(不论他当时的职业身份是什么)已担任过某一案件的证人等诉讼身份,其后就不可以再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
但不少人将该规定理解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障碍。
例如有学者认为,“担任本案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如果侦查人员承担侦查任务同时就侦查过程的情况到庭作证,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角色冲突,这一角色冲突直接构成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限制”。
[5]显然,这样理解颠倒了这一条文的内在关系。
因为该条不是解决侦查人员能否当证人的问题,而是解决当过证人的人能否当侦查人员的问题。
对此它的答案是否定的,即在某一案件中原来当过证人的人,其后不可以再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
至于已成为某一案件侦查人员的人能否在该案中出庭作证,该条根本没有涉及。
因此,该条并不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障碍。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否成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主要取决于刑事诉讼法本身有无相关规定。
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哪怕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但只要有立法精神,则两高司法解释就是有依据和有法律效力的。
从宪法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看,司法解释就是对法律规定的明确化和具体化。
因此,这些规定当然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反之,如果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相关规定或立法精神,即使司法解释作出规定,那确如有的学者所言“没有权威性”。
最后,尽管笔者不同意将《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视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也不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8条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障碍,但仍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具有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是孤立的。
下文将专门加以论述。
二、现行刑诉法条文涉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依据问题的解读认真研读现行刑事诉讼法,不能说其中没有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依据,相反,应该说其中已经存在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原则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
该条共有三款:其中第1款是证据的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2款规定证据的种类:“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第3款是证据在定案中的地位和要求:“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整体上来说,该条体现了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特征的要求,而要做到这两点,不仅要明确什么是证据,了解证据有哪些种类,更重要的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理所当然地产生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内在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关联性是通过两个方面得以体现和获得保证的:其一是通过证据本身的内容、特征、属性等得以体现,例如证人证言的内容,视听资料的图像、声音,物证的划痕、特征等,这些都能直接体现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其二是通过收集、固定、保管、判断证据的手段、方法、技术及工作态度等获得保证,例如发现并提取物证的手段,对书证上笔迹进行鉴定的方法、经验,对发案现场进行勘验的技术及工作态度等,都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而后一个方面主要是靠侦查人员的工作来完成的。
在刑事诉讼中,从发现、提取或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到询问证人、被害人;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到对案件证据材料中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从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到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人体、物品进行检查;从发现、获取外在的视听资料到对视听资料内容的分析、鉴别、确认,无一不是由侦查人员通过具体的侦查活动、侦查行为来完成。
但是,这些侦查活动、侦查行为获得的证据是不是确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是必然的,为此“必须经过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