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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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摘要: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提供的证言及物证确定为证据,是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其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警察很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出台合理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关键词:警察作证;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发展现状近年来,媒体关于警察作证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例如,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庭审中,首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被誉为“新中国的第一次”。
2002年的《检察日报》连续报道了四起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例,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作证。
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开始尝试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只是试点,其并不代表普遍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支持者认为警察出庭作证系证人出庭作证的题中之意,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利于审判公开,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恶意翻证、翻供问题,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而反对者认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诉讼活动开始前为限,而警察介入刑案是在诉讼开始以后,不符合证人的要求,因而不具备作为证人的资格。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依据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也是有其立法上的根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证据。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中,依稀能找出警察和出庭作证的些许依据,但是都比较模糊。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浅论公安民警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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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安民警与法学公安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公安民警的工作无不体现出法学的实际应用。
刑事案件办理和行政案件调解更是体现出法学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人员出庭我认为是很有必要性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侦查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是目击犯罪现场,熟悉案件事实,具有一定职务行为的特殊证人,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意识形态和工作习惯等等原因,他们几乎不参与出庭,庭审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在庭审过程中通常是宣读侦查案卷内的笔录或者证明材料,这样不利于解释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不利于庭审辩护一方的质证,会产生一系列弊端。
一、当前侦查人员出庭的现状及其弊端(一)侦查人员出庭的现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人员的独立诉讼地位,不属于诉讼参与人范畴,因此侦查人员也就失去了作为证人的资格,不参与出庭。
我局11年度批捕的102件案件中,仅有16起涉命案卷附有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像光盘,其余的是都是将诉讼案卷移送检察机关,审判提出异议时仅以“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二)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产生的弊端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不参与出庭作证,仅命案案卷中附有同期讯问的同步录像光盘,其余案件全部是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收集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不参与出庭作证。
一方面书面的证据材料虽然便于审判人员直观、简洁地了解案情,但书面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反映案件发生时的细节,不利于解释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也不利于庭审辨护一方的质证,直接影响审判结果,容易造成错假冤案。
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当事人会认为公检法都属于国家执法机关,都希望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会“一个鼻孔出气” ,加之在举证方面自己是弱势,审判时肯定会偏向公安机关,显失公平。
他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仅是一纸黑字,会把对审判结果的失望引发为对社会的不满,也许当事人会无休止的上访,甚至会制造一些极端事件,引起社会新的矛盾阶层。
诌议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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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t 一
诌议侦查 人 员出庭说 明情况 制度及其应对
陈生 辉
( 3 4 2 4 0 0 兴 国县人 民检 察院 江西 兴 国 )
摘 要 :2 0 1 3 年 1月 1日,新 《 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并 会 法律 背 后 的 法 理 。另 一方 面要 求 侦查 人 员 在 实 践 中严 格 贯彻 实施。新法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本 文简要谈谈 依法办案 。具体应做好如下几点: 对这 一制度 设计 的理 解 ,并 结合 检 察 机 关侦 办 的贪 污贿 赂 犯 罪 1 . 严 格 落 实和 改 进 现 有 体 检 制 度 案件 的特 点 ,就侦查 人 员如何 应对 这 一制度 提几 点构 想 。 目前 法定 羁 押 场所 都 要 求 被 押人 员 在 羁 押前 要 进 行 身体 健 关 键词 :侦查 人 员; 出庭 说 明情况 ;应对 康情 况 的检查 , 检察 机关 在 办案 实践 中必 须严 格遵 守这 一规 定 。 另 外 ,办 案 部 门还 可 与 定点 医疗 机 构协 商 ,要求 委 托 一个 指定 新 刑 事诉 讼 法 第 五 十七 条 第 二 款规 定 “ 现 有 证 据 材料 不 能 医生在犯罪嫌疑人传唤 、拘传前、后都能到检察机关的办案 区 证 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 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检查,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刑 有 关侦 查人 员 或者其 他人 员 出庭说 明情 况 ; 人 民法 院可 以通 知有 讯辩 解 ,证 明办案 规 范 。 关 侦 查人 员 或 者 其他 人 员 出庭 说 明情 况 。有关 侦 查 人 员 或者 其 2 . 及 时做好证据转换 ,并做好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 1 ) 检 察机 关 内部 做 好证 据 转换 。即要 将在 检 察机 关 办案 他 人 员 也可 以要 求 出庭 说 明 情况 。经人 民法 院 通知 ,有关 人 员 应 当 出庭 。”[ 1 】 区做 的询 / 讯 问笔录 及时 到法 定 的羁押 场所 内进 行转 换 。从 自由 心 证 的角 度 上 来讲 ,一 份在 法 定 的羁 押 场 所 内完 成 的笔 录 肯定 侦查人员 出庭说 明情况的简要理论分析 比在办 案 区 完 成 的证 明 效果 要 好 得 多 ,因为 羁押 条 件 就决 定 了 1 . 是 “ 出庭 说 明情 况 ” 而不 是 “ 出庭 作 证 ” 我 们 知 道侦 查 人 员 “ 作 证 ”有 两 种 情 :一 种 是 证 明案 发 情 侦查 人 员 无 法 接触 到犯 罪 嫌 疑人 。所 以对 于 应 当采 取 拘 留、逮 况或者搜查情况等与案件事实情况有关 的实体内容 ,另一种是 捕 等强 制 措 施 的犯 罪 嫌 疑人 ,检 察机 关 应 当更加 强 化 在 法定 羁 证 明取证 过 程 合 法性 的程 序 内容 。证 人 的 定 义是 知 道 案件 情 况 押场所 的取证。对于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 并 提 供证 言 的人 ,在 我 国诉 讼 法 的 概念 中 ,做 出证 言 的人 必 然 嫌 疑人 ,在做 最 后 一 次 综合 讯 问时 应 做 到全 程 录 音 、 录像 ,在 是 证 人 。 因此 ,如 果 侦 查人 员 证 明 的是 实 体 内 容 ,也 就是 说 属 不妨 碍 侦 查 的 前提 下 ,可 以将 犯 罪嫌 疑 人 的取保 候 查人 员此 时 的身 份符合 证人 的概念 ; 反 单 位领 导 、 配偶 作 为 证 人 纳入 到 录 音 、录 像 的 过程 中 。这样 就 之 ,如 果 侦 查人 员 证 明的是 案 件 取证 过 程 的合 法性 ,因其 证 明 可 以将 证 据 从 单纯 的书 证扩 展 为 证人 证 言 、视 听资 料 等证 据 的 的并 非 是案 件 事 实 , 因此其 身 份 并 非严 格 意 义 上 的证 人 ,那 么 立体框架 中。 ( 2) 对 纪委 移 送及 上 级指 定 管辖 的案件 做好 证 据转 换 。一 这 种 情 况 叫做 “ 出庭 说 明情 况 ” 。即是 说 ,从 内容 上 看 ,证 明 案 件事 实 的叫做证 言 , 证 明取证 合法 性 的只能是 出庭 说 明情 况 。 定要 在 移 送 到 办案 检 察 机关 之 前 ,在 纪 委 的 办案 点 或 对应 办案 点先做一次 比较全 面的证据转换 ,并做好 同步录音 录像 ,以固 2 . 出庭 仅 限 于证 明 “ 证 据 收 集 的合 . 法I } 生 ” 这 是 由侦查 人 员 与 证人 的 区别使 然 ,即侦 查 人 员 具有 倾 向 定证 据 。 性。 从理论上来讲 , 侦查人员在案件的审判程序中, 既非 当事人 , 3 . 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 自书材料 从办案实务上来看 ,犯罪嫌疑人 的自书材料往往是作 为讯 又不参与审理 ,属于诉讼程序上 的诉讼关系之外 的第三人。如 果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他应该像其它证人一样 以其体验的客观 问笔录的补充材料 出现在证 据中。另外 ,这种书证还能证 明犯 事实 向法庭作陈述 ,不倾 向于控辩任何一方。但事实上 ,侦查 罪 嫌疑 人 自愿 如实 陈述 事 实经 过 ,因整 个 证 据均 由犯 罪 嫌 疑人 人 员 往 往 与控 方 处 于 同一 立 场 ,不论 在 侦 查 取证 活 动 中 ,还 是 自行完成 ,更加能够说明其 自愿配合 的情况。 在 出庭提供证言时,侦查人员都会不 由 自主地带入 自身的追诉 4 . 督促 办案人 员做好 办案过程记录 ,建立 办案 日志制度 新刑诉法 明确规定 ,法庭可以主动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 明 倾 向。所 以,尽管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程序 的了解和熟悉超 过案件其他办理人员 , 但是鉴于其在举证中具有天然 的倾 向性, 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如果 自身能详细 回忆办案 的细节 ,就 因此 除 非在 只能 有该 侦 查 人 员能 证 明 的前 提 下 ,否 则 不 宜 由侦 能在 出庭 说 明时避 免被 动 的情况 出现 。 查 人 员 进行 作 证 。在 这 样情 况 下 ,在 法 庭 无法 证 明侦 查人 员 取 参 考文献 : 1 ] 江海昌. 刑 法应 用一本 通 . 北京 : 中国检 察 出版 社 ,2 0 1 4 . 4 证 过程 合法 性 的时候 , 侦查 人员 出庭 证 明 自己取证 的过程 合 法 , [ 2 ] 关福 金 . 社会 转 型期 国 家公职 人 员犯 罪侦 查 . 北京 : 中国检 察 不 仅 是 必要 的而 且是 最 有 效 的途 径 。 为此 ,侦 查 人 员 出庭 的范 [ 出 版 社 ,2 0 1 3 . 8 围应仅限定为证明 “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作者 简 介 : 二、检 察机 关侦 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的特点 1 9 8 3 . 1 0~) ,男 , 汉族 , 江西 兴 国人 ,江 西省 兴 国县 ( 1 )犯罪 主体 知 识层 级 较高 ,其 自身就 是 国家公 职 人 员或 陈 生辉 ( 人 民检 察 院 ,助理 检 察 员,厦 门大 学在 职 法律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者受国家委托行使职权,反侦查能力较高; ( 2 )该类 犯 罪活 动 隐蔽 性极 强 ,除 了 言词证 据 外 ,能 够取 司法 法务 。 得 的直 接证 据相 对较 少 ; ( 3 )嫌疑人 在法 庭庭 审过 程 中翻供 的可 能性 较大 ; ( 4 )犯罪 嫌 疑人 翻供 的理 由通 常为 侦查 机关 刑 讯逼 供 、威 胁 、引诱等 嘲 。 三、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如何应对 出庭说明情况制度 从检察机关 侦办 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的特点和新 《 刑事诉 讼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中不难看出 ,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 赂案件 中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即既要求侦查人员收集确实充分 的证 据 来证 明犯 罪 嫌 疑人 存 在犯 罪 事 实 ,又 要证 明其 所 收集 证 据 的过程的合法性。当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 出责难时, 即可 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为避免在出庭说明情况时 陷入 被 动 局 面 ,一方 面要 求 侦查 人 员 不断 加 强 新法 的学 习 ,领
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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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的出台和修改后 《 刑事诉 但 其经 常 出具并 运用 “ 情 况说 明” 。黄维 智 博士 讼法 》的实施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已是趋势并将成 曾对 刑 事案 件 中 “ 情 况说 明” 的运用 进行 了实证 为常态 ,但 由于侦查人员对此还缺乏一定 的适应能 调研 。其统计结果 表 明: 第一 , “ 情况说 明”的运
D O1 : 1 0 . 1 3 6 4 3 4 . c n k i . i s s n l 0 0 8 — 5 7 5 0 . 2 0 1 4 . 0 1 . 0 1 0
一
、
侦查人员作证 的现状
的出庭作证 比例仍较低 。据有关学者对警察 出庭作 证 的情况调查 ,在被调查 的9 3 名 侦查 人员 中 ,有3 2
就 “ 情 况 说 明 ”的性 质 而言 ,法 律 界 、实 务
经 当庭质证 ,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 的辩护权 ,并对
般 而言 ,侦 查人 员 的作 证是 包括 以 口头 或 人 表示乐 意接受法庭传 唤并 出庭作证 ,占3 4 . 4 %; 书面等形 式 ,就侦查 活动 中本人所知悉的情况如实 有 6 1 人 表示 不乐 意接 受法 庭传 唤并 提供证言并予以作证 。即是说 ,侦查人员既 6 5 . 6 %;且 实践 中仅 有3 名侦 查人 员 曾就 自己办理 可 以直接 出庭作证 ,也可 以仅提供书面证言而不直 过 的刑事 案件 出庭作证 ,占3 . 2 %。 然而 ,有关 侦 接 出庭作证 。就 目前侦查人员 的作证情况看 ,主要 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实例一旦偶 见于报端 ,就会 迅速 表现为 : 得到社会公众和新 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这也从 一个 ( 一)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比较 少见 侧 面反映 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鲜见和人 民群众对 在我 国 ,因受 传 统观 点 的影 响 ,一般 都认 为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期待 。
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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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 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台湾 学者评价警察作证 时说 : 从察所受之训练及其平 时所积之经验 以观, 警察
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 。同时, 由于警察特殊的职业性 , 长期面对社会最 阴暗的角落 , 形成嫉恶如仇的特 点, 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硎 事诉讼法修正案》 , 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 面进行 了较大修改 。 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人权
( 3 ) 警察证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 国家司法机关, 不能简单等同 于当事人 中的控诉方, 警察在进行侦查活动 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 , 同时 由于
保 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 公安机关 的侦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
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 ,无法应对实 践中错综复杂的 问题 。为 此, 笔者拟从 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理论 推演
二、 公安机 关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 一) 调查问卷 的设计 笔者 设计 了三 个问题, 即1 . 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警察 出庭 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 . 你所在的市 ( 区、 县) 公安机关有无警察出庭 作证 的案例? 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 3 . 你认为 目 前妨碍警察 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 是什么? 发放 问卷2 6 8 份, 收回有效 问卷1 8 1 份。 参加问卷填写的 民警岗位构
认为“ 有” 的民警在 问卷上 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 : 1 、 民警 被诬陷刑讯 逼供 , 出庭说明; 2 、 某公安分局一名 民警被 打, 另一名 民警出庭 作证 ; 3 、 刑事 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 4 、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 说 明5 、 就讯 问情况进行说明; 6 、 治安案件 中受害人要求 民警作证等 , 这几种 情况显然只有1 、 3 、 4 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 这三种情形在调查 问卷 中仅有5 份, 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2 . 8 %。这样认 为“ 无” 占有效受访对象的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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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爱新
摘 要 :新刑事诉讼 法确立 了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这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 但 谊制度 的落实还存在侦查人 员 出庭 经验 不足 、相 关法律规定空 白、出庭职业保 障制度 不完善等 问题 。侦查人 员出庭制度 的落实,必须转变侦查人 员思想观念 、加 强庭 审 能力培训、 出台相 关司法解释 、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 ;建议
新刑诉 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现有证 据材料不 能证明证 据收 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 院可 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 院可 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 出 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 以要求 出庭说 明情况。经 人 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 人 民警察 就其执行 职务时 目 击 的犯罪情 况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 ,适用前 款规定” 。“ 适 用前款规 定” 是指 该法第 一百八 十七条 第一款 : “ 公诉 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 盲有异议 ,且 该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要出庭作证 的,证 人应 当出雇作证” 。上述条 文的规 定从法律 层面确 立了我 国的侦查人 员 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是对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关 系的证 据材料 收集 的 合法性作 出说 明情况 。 侦蠢人 员出庭作证存在作证方式 、 具体的权利保障等。 2 、作证方式 不同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不 同,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秘 密、侦查 秘密、对侦查 人身安全有 巨大威胁 的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有特 殊的规 定 ,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并没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3 、保密问题 侦查人员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其 出庭作证时必须客观地 、如实地提 供证言 ,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 。但其本身的职务决定其 必须履 行相关 的保密义务 ,如对于侦查机关 的秘密侦查手段 、决 策过程 、讯 问 的策略 与技巧 、被告人检举立功的细节等 ,都需要保密 。当作证 义务 与 保 密义务发生 冲突时 ,该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并没有做 出规定 ,成为 了 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 ( 四)制度保障 问题 ( 一) 思想观念 问题 l 、人力财力保 障制度 、 1 、偏重惩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不可能每一个 案件 都 出庭作证 ,这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 中 , 往往偏重提取能够惩治犯罪 的证 据 ,有时 在现实当中也没有必要 ,法律也 已对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情况作 出了限 候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证据 , 可能采取 了刑讯逼供等损 害人权的 制 。即使在限制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会给侦 查机关 的工作带 取证方式 如李怀亮 案 , 李怀亮在庭 审中当庭翻供 ,指 出之前 的供述是 来影响 ,特别是人力 方面。同时,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 会产生一 定的费 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的方 式取得 的 ,并 当场 向法庭展 示 了刑讯 逼供 用 ,特别是离法院较远的侦查 机关 的侦查人员 出忘 。其路 费、住 宿费等 后 ,在其身体上 留下的痕迹 。严重影 响了其供述 的可采性 。 等 ,都衙耍一定的保障 , 但 现在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 2 、偏重实体的侦查取证忽视程序 的正当性 2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侦叠人员注重取得证据 ,但是往 往忽视 了取得证 据程序 的正 当性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其 出庭作证 的内容会对 如勘验 、检查不依法制作勘 验 、检查笔 录 .重要物证 未及 时固定提 取 , 证据 的采信 、庭审 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其在庭审 的不当表现影 扣押物 品未经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 ,扣押清单内容记载不全等等 ,这 些 响了追诉犯罪 的效果时 ,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在崖 审上的犯下 的 都将影 响证据 的资格 。 错误 , 在什 么情况下可 以获得豁免?这些问题在 目 前 的法 律上都没有 具 3 、偏重 于证据 的证 明力忽视证据的可采性 体的规定。 侦查 人员 注重收集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但是往往忽视 了该证 =、 完蕾侦查人员 出 魔 作证的t议 据的可采性 ,如对于言词证据 的可采性 ,侦查人员有时为 了获 得犯罪嫌 ( 一)转 变侦查人 员的思想观愈 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采取了不 当的方式 ,如诱供 、诱证 ,组织 辨认方式 侦查机关在平时工作中, 应注意引导侦查人员转变其思想观念 ,从以 不当 ,笔录制作方式不当等 ,影响了证据 的可采性 。 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 中心。按照审判 中心主义的要求 , 扭 转侦查思 ( 二) 出庭能力问题 维, 适应庭审的衙要。为此 , 侦查 人员 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 。 做到惩治犯罪 1 、心理承受问题 和保护人权并重 ; 侦查的实体和程序并重 ; 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并重 。 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 往往 是为了证明案件犯 罪 ( 二 )加强 出魔能力的培训 事实而 向犯罪嫌疑人讯问 、向证人讯问 ,其习惯 于对 他人进行发 问,处 加强对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 能力的培训 ,首先 ,加强庭 审模 拟训练 , 于一种优势地位 。但其 出雇作证时 ,其像其他证 人一样 ,在庭上接受 法 让侦查人员置 于一种真实 的雇审环境中 。熟识庭 审的程 序 ,习惯庭 审的 官 、检察官 、辩护律师的询 问,这种地位的转变 ,必然 对其心理产 生影 氛围 ,体验证 人陈述证词及 接受控辩 双方询 问的过 程 ,适应 面对群 众 、 响, 甚 至使其产生抗拒 ,致使其不能理性地面对整个庭审。 面对旁人 ; 其 次,加强专项 能力培训 ,如针 对庭审所 需要 的表 达 能力 , 2 、表达能力 问题 可 以通过举办朗诵 比赛、演讲 比赛来增强 ;最后 ,做好庭审预 案 ,公诉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面对 的另一个 问题则是语言表达 问题 。侦查人 人在庭审前加强与侦查人员 的沟通 ,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状况 。提前 员在工作中 ,更多的是将 侦查 的过程通过 书面语言进行记录。 做好提前的准备 ,以降低 侦查人员 的心理压力 ,提高其应变能力。 3 、应 变能力 问题 ( 三) 出台相 关的司法解释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主要是证 明该证据 的收集过程 是合法 的。更 多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 足之处 ,我 国应 当通过 出台相 关的 司法 的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控辩 双方都会针对证据收集 的全 过程进行询 解释 ,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特殊证人 身份、特殊 问,从证据的取得程序、保存方法、侦查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询问。这 案件 的出庭作证方式 、作证过程中涉及 的保密 同题等作 出具 体的 ,以增 时侦查人员要作 出回答 。在面对被告人 、 辩护人 的质 问时 。特别是 一些 强 侦查人员 出庭 的实际操作性 。 难 以证 明回应 的问题时 ,侦查 人 员可 能由于 经验 的不足 。心理 的不 稳 ( 四)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定 ,不 能作 出很好 的应变和处理 ,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业保障,首先,应建立人力、财力保障 ( 三 )法律规定空 白问题 制度, 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调配,保障人力的充足, l 、特殊证人身份 同时 ,财政上设立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经费预算 ,在人力 、财力 上保证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主要是就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作证 , 是—种特殊的 该项制度的落实 ;其次 ,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获得豁免 证人。 目 前,新刑诉法只是规定 了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出庭作证 的义 权 ,降低其出庭职业风险 ,从制度上 确保侦查 人员愿 意 出庭 作证 。( 作 务,但对于与—般证 人 作证的不同之处,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 如法律 者单位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卧底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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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我 国 《刑 事诉讼 法 》的规定 ,侦 查 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 ,也是法官形成
机关 在 特殊类 型案件 中依 照 相关 程序 可 以采 取 内心确信 的重要 途 径 ,质证 权作 为 当事人 的基 隐 匿 身份 的方 式 开 展 侦查 活 动。 卧底 警 察 作 本权 利 ,用克 减 来形 容某 些 情况 下 的 限制性 规 为侦查主体 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是最常采用隐 定 ,不免 违 背庭 审 实质 化 的要求 ,尤 其 是针 对 匿身 份进 行 犯罪 侦查 的主体 ,其 根据 侦 查活 动 卧底 警察 这一 特 殊 侦查 主体 ,考 虑 到实 践 中其 所 收集 到 的证据 由于直 接牵 涉 到犯 罪嫌 疑 人 、 所面 益 ,有 时甚 至 对 定罪 量刑 产 生至 这 其 中所存 在 的犯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诉 讼权 利 关重 要 的影 响 ,然 而刑诉 法 对 卧底 警察 的证 人 的行 使 与侦 查机 关 打击 犯 罪活 动 、保 障 国家安 地 位 并 无 详 细 规 定 ,刑 诉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 全的职责使命 ,在卧底警察 出庭作证问题上产 一 百八 十七条虽 有涉及 , 但对 卧底警察 这种特 生 了冲突 ,对其 中任何一方 的偏废都会做出基 殊侦查主体是否出庭及如何出庭作证未做说明。 于 不 同价值 选择 的审判 结果 ,而这 种 由程 序意
2018年 2月 第 30卷 第 1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
卧底警察 出庭 作证 问题探讨
Feb.201 8 、b1.30 No.1
石 丽
(中国人 民大学,北京 100872)
摘 要 :卧底警察 出庭作证 的主要问题在 于:立 法笼统,宽泛 的授权性条款形成障碍 ;作证身份性质不明且缺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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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的依 据
务 .也 没 有 解 决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资格 问题 .2 1 00
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 家 安全 部 和 司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法 证据 若 关
疑 时 根 据 检 察 官 的要 求 .派 出侦 查 人 员 出 庭 证 实 侦 查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以便 有 效 地 反 驳 辩 方 的 观 点 .有 力 的 支 持 检 察 机 关 的 控 诉 3 .侦 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是 树 立 法 院 的 司法 权 威 进 而 实 行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需 要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结 构 为 控 审 分 离 、控 辩 平 等 和 法 官 中立 由 中立 的 法 官 对 控 辩 双 方 的 争 执 做 出 最 终 的裁 判 .就 必 须 赋 予 法 官 以 权 威 。 有 鉴 于 此 .西 方 各
法》第 2 8条 又 明 确 规 定 : “ 曾经 担 任 过 本 案 证 人 的 侦 查
人员应当回避。 ”这 实 际 上 又 否 认 了 侦查 人 员 的证 人 资格
然 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释 》第 18条 规 定 了经到 罢 免 的结 果 ” 我 国 目前 的 检 警 关 系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表 述 为 “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监 督 ” 侦 查 与 分 。 起 诉 的严 格 分 工 使 得 “ 查 程 序 的运 行 不 顾 及 后 续 的起 诉 侦 阶段 .不 着 眼 于公 诉 的角 度 进 行 证 据 的收 集 和 事 实 的查 明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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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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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分析[摘要]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因为警察出庭作证还属于一种较新的情况,在具体的执行中还缺乏司法实践可以作为参考和有关的经验作为依托。
所以,对于警察出庭作证,一些侦查人员从心理上还不能完全接受,因此,对侦查工作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此,对这方面进行分析与探究,是有关工作人员需要重视起来的工作内容。
[关键词]新刑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侦查工作影响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庭审工作中警察属于特殊的证人,警察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比较符合的,对于保证程序公开、规范侦查活动、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查明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分析我国正在积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将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实现和促进正义公平。
新刑诉法将保障和尊重人权划入了总则当中,表明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对其人权进行尊重与保护。
因此,将更高的要求抛向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要求必须在每一个取证的环节中都将严格依法办案贯彻进去,在被告一方质疑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尤其是在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一旦在进行质证时,单纯是按照公诉方提供出来的公安部门的书面说明材料,这样对控辩平衡上是很难予以实现的,也就更没有办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上给予保证,同时会严重影响其程序的正义性。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质询,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将侦查活动的透明性提升上来,针对真正意义上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对刑讯逼供进行遏制、程序正义上能够真正实现会带来非常巨大的帮助。
对于警察在诉讼中的程序价值能够通过其出庭作证有效彰显出来,此外,也有一定的实体价值存在于其中。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侦查阶段是对证据进行收集的关键阶段,现实原因和长期的司法历史,把它当做定案来参照。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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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要]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特别当辩护方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时,侦查人员应该亲自出庭接受质证,而非仅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由此,文章从证据能力的角度以及不出庭的替代措施方面分析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引发的证人证言定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此为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做铺垫。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在英美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不存在任何问题。
“侦查人员向法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为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侦查人员来证明。
”[3]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各种侦查笔录和情况说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无须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庭就其侦查活动和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这使得传闻证据被大量采纳,严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念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执行公务中的侦查人员就其抓捕、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以及所了解的某些实体性事实向法庭作证,证明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就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接受询问和质证。
理论界通常用“警察出庭作证”,笔者认为“警察”是个职业身份的称呼,而要求出庭作证的仅指从事侦查活动的警察以及在检察机关、军队、监狱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显然后者不是警察。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且重新界定证人证言的定义。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一)侦查笔录和“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侦查人员作为取证主体,当辩护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有疑义时,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及反询问才能实现有效追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异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6bec17ced5bbfd0a7956733d.png)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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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提 请 人 民 法 院通 知 有 关 侦 查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出 庭 说 明情 况 ;人 民法 院 可 以
通 知 有 关 侦 查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出庭 说 明 情 况 。
有 关 侦 查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也 可 以要 求 出庭 说 明情 况 。经 人 民 法 院通 知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出 庭 。 ” 二 是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规 定 :“公 诉 人 、 当事 人 或
实” 。在 这 种 情 况 的 长 期 影 响 下 ,侦 查 人 员 缺 乏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 2 2
作者 简介 :王澈 ( 1 9 9 0 一),女 ,满族 ,北京人 ,硕士研 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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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澈 :祈 刑事 诉讼 法视 角下 警察 出庭 作证 问题探 析
王 澈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1 0 0 0 3 8 )
摘 要 :我 国新 刑 事诉讼 法首次 规 定 了对 警察 出庭作证 的条 款 ,但 在 实 际操作 中尚 未 建立具有 可操 作性 的制度 。本文从 我 国警察 出庭作 证 的现状 入手 ,分析 其 面临 的障碍 ,在 借 鉴 国外这 一制度 的基础 上 ,结合 我 国的 实际情 况 ,提 出一 些解 决我 国警 察 出庭 作证 问题
没 有 为 自己 办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出庭 作 证 , 在 中西 部 地 区 ,有 9 7 . 2 % 的警 察 从 来 没 有 为 自 己承 办 的 刑 事案 件 出庭作证 。 ” 中 国 的 第 一 次 警 察 出 庭 作 证 出现 于 2 0 0 2年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77af11f6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c.png)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721e57956529647d27285231.png)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法律概念(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涵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下位概念,其具体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笔者概括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含义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启动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就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或者侦查人员主动要求,出庭就证据的合法收集说明情况。
(二)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出庭作证的界定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是庭审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仅仅是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的一个或然性环节,本质上是一项程序规则,而非制度;第二,证明对象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既包括规范层面,也包括程序层面。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证明对象仅仅是程序层面中侦查活动形成的证据材料;第三,作证性质不同。
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所作之陈述,在两大法系中,其性质是证人证言。
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官说明情况,其性质不是刑事案件定案的证据,而是证明证据材料合法的一种情况反映。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立法价值(一)实体价值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工作安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侦查人员的职责所在,是侦查人员维护法律的尊严所在,是打击犯罪的使命所在,其法律的实体价值在于侦查人员协助法庭确认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同时保障办案人的司法工作安全。
(二)程序价值完善质证制度,维护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在于以看得见的形式运算刑法的正义,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价值在于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
审判的核心是证据的审查,科学而先进的质证制度,是运算公式正确的基础,而我国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又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一项内容,其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职务侦查工作的影响(一)职务侦查工作的高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证明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它关系着严酷刑罚是否加之于犯罪嫌疑人,关系着数个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关系着刑法制度的尊严与公正。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初探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初探](https://img.taocdn.com/s3/m/dfe956df26fff705cc170adc.png)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初探[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警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实进行出庭作证,由于法条颁布时间较短,相关规则尚不充分,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新法的适用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同时,从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分析,警察出庭的身份、证明范围等问题也具有争议,值得进一步斟酌与讨论。
[关键词]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质证;证明力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在第五章证据制度中做了较大改动。
新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规定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有关侦查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
同时,新法的第187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期间也可对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进行作证。
由此可见,我国在经历了理论争议、个别地区试点之后首次全面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并且新刑事诉讼法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制度加以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障诉讼程序合法公开所做出的努力,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
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实践(一)笼统规定与地区试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警察出庭作证这一概念,警察不具有证人资格。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简略的规定。
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①在这里,警察可以出庭作证。
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不涵盖警察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用侦查部门的书面情况说明来取代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警察出庭的情况十分罕见。
面对实务中的困境,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也进行了多次地方性试点。
例如,2005 年8 月6 日,四川省高院第一次将警察出庭作证写进了庭审细则。
②2005年四川省的做法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改革,但是这并不具有普遍性,也没有得出一个普遍可行的经验。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警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警](https://img.taocdn.com/s3/m/f8ca792cccbff121dd368370.png)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立法动向/法理依据/诉讼价值/作证范围/应对策略内容提要: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但由于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
在刑事证据立法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同时,警察出庭作证在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以确立。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也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拓宽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同时寻求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进程。
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兼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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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兼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构建摘要: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属性不明确,且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需要在明确其系证人证言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出庭人员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情况说明证据属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广泛应用,往往被控诉方用来作为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据,在证明刑事案件事实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并予以规范。
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或者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的解决问题而提供的书面说明文本。
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
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审判机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害人等一般均不提供情况说明,名称上一般使用情况说明,①情况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自首立功等内容。
②这些内容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1] (二)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情况说明的证明范围的现象。
情况说明最初的证明范围仅仅限于侦查过程的程序性说明,但随着情况说明的普遍使用,其证实内容的范围从一般的程序性说明,扩大到案件的事实方面,[2] 其次,情况说明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实践中有些情况说明中的叙述主体是侦查人员,由侦查人员将当时实际发生的事实,用书面文字表述出来,然后在下面盖上单位的印章。
两个主体在同一份材料上证明一个事实,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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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裁判 形态并 立 的局面 。 在上 述- -4 ' t ' 司法 裁判程 序 中, 侦 查人 定案 的根 据 。“ 讯 问人员 出庭 ” 对 供述 取得 的合法 性进行 证 明是
是: ( 一) 人 民警 察在 履行职 务期 间亲历 案件发 生 的经过 时, 侦 查 事后 的审 查必然有利 于制约警 察权 的滥用 , 从而保 障犯 罪嫌疑 人
人员 需 以证人 身份 出庭作证 ; ( 二) 侦 查人员在 实施侦 查行为调 取 在侦 诉阶 段的诉 讼权 利 。
证据 的过 程 中, 就取 证行 为 的合法 性 出庭 说 明情 况 。因此 , 本文
着 重 讨论 的是侦 查 人员 作为 定罪事 实 及程序事 实证 人所 承担 的 出庭 义务 问题 。据 此笔 者认 为侦查 人 员出庭 作证 的范 围应 当具
三、 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相 关程序解 读
( 一) 启动 方式
首先 , 在 对侦查 机关搜集证 据 的合法性进 行法庭调 查的过程
员都 有可 能就其 所 了解 的“ 案件情 况” 提供证 言 。因此从 理论 上 讲, 侦 查人 员 出庭 作证 共有 三种模 式 : 作 为 目击 证人证 明犯罪 事 实; 对案件量刑事实提供证言; 对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提供证言。 笔者 认为对 于侦 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三种模 式划分 是合 理 的, 且有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中的一个 亮点 , 此 次新刑 诉法 也进 一步确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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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及我国在此方面的一些尝试及实践,分析我国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提出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着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日益成为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的热点问题及争论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诉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有人则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并不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不属于“自我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发生分离或者转换,并不违反回避这一诉讼法理。
一、中外各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况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如:英国司法界至理名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指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提供服务。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 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该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非常普遍的。
而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
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
可见,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应当作证。
①在我国,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影响,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未能正式写入法律,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法律工作人员及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思考及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引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如:浙江省三门县法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失火罪一案中,三门县森林警察大队两名民警便以案件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承办此案的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刑事侦查时,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被告人以此为由予以翻供。
合议庭当庭传办案民警到庭作证,面对证人席上两民警的庭审陈词,被告人终于无言以对,承认了两名侦查人员当时确实在场的事实。
再如:烟台龙口市检察院在孙某某强奸案的办理中,首次引导侦查人员和被害人共同出庭作证,最终孙某某获刑9年。
与此同时,也不乏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司法实践。
例如2005年12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证据证明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18条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
福建省司法机关在2006年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二、现阶段我国将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化所面临的困难虽然我国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导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要在全国范围内将其制度化并全面推行仍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困难。
(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同时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这两条法条之间,前面一条笼统规定了证人的资格,而后面法条却将侦查人员和证人明确分开,导致给人产生侦查人员不是证人的观念,在实践中就会造成侦查人员以此为借口而拒绝出庭。
其次,虽然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警察出庭作证的些许规定,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往往只对本部门有效,加之公安部门又缺乏相应的配套解释,所以这些司法解释对侦查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约束力。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即回避原则。
这从根本上阻碍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全面实行。
②(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利于办案。
侦查人员从事的是秘密工作,其工作方式及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证。
③如果让侦查人员出庭,就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的质证,就必须将办案的一些经过详细解释,这是有违保守行使办案秘密的原则的。
此外,侦查人员还要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无法避免这些家属亲友会对侦查人员产生一种不满及抵触情绪,这样,很可能会给侦查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甚至生命威胁。
(3)司法体制的制约。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完全独立而互不隶属的制度,整个刑事诉讼中侦、控、审三机关呈流水作业状态,这种状况导致了警检分离,侦查人员没有义务出庭作证以保证公诉获得成功。
其次,长期以来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决定了在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包括证言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较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中将起更大的作用。
对证人在庭审中当庭以言词方式作证不够重视,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则更是处于一种忽视状态,客观上使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成为一个惯例。
④有的被告人或辩护人从对自身有利的角度出发,也不希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使有限的侦查人员人力资源显得更为匮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意味着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范围由庭审之前延伸到了庭审结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出庭和作证之中,从而使本来就紧张的人力资源显得更加短缺。
⑤这样,投入到庭审前侦查活动中的侦查人员的有效工作时间必将大大减少。
一方面,犯罪发案数在增加,另一方面侦查的人力投入将减少,这必将导致破案率和破案数量的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我国设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通过对国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了解以及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为弘扬法治、保障人权,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和借鉴国外警察出庭作证的先进经验,在我国逐渐设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尤其重要。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1)在法律上应明确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及作证义务,并废除一些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悖的回避条款,使得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法可依,且为法律所支持。
(2)赋予控辩审三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
⑥首先,控方负责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侦查人员也具有强烈的控方证人色彩和强化控方控诉的功能,因此,控方是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主要力量;此外,为保障人权及保障被告人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被告方也应具有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权利;法院作为审判方,必要时应该赋予其决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
(3)明确侦查人员面对一些公务行为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公务秘密一般是指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文化及科研等方面的情报,事关国家的重大利益。
大体来看,各国刑诉法对出庭作证涉及公务秘密的拒证权问题都有较具体的规定,如美国刑诉法规定,国家或州之公务员认为其证言足以损害公务上之利益,得拒绝陈述,但得到机关主管人员同意者不在此限。
侦查人员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其从事的工作特别是间谍案件的侦查,注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军事等方面的问题,就此出庭作证可能导致公务秘密的外泄,有损国家利益。
因此,遇此情况,法律应赋予侦查人员以拒证权,但不应以此为由任意扩大侦查人员的公务拒证范围。
⑦由于对某些犯罪的侦查具有较强的秘密性, 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起诉前阶段一般都严格保密,但在审判阶段一般应当公开。
而有些情况即使在法庭审判时,参与侦查活动的侦查人员也不能当庭对质。
(4)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受案情况或者抓获情况;侦查人员实施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的情况及证据的提取、保管情况;讯问、询问的情况;技术性侦查行为。
在必要的时候,刑侦技术人员应当就侦查过程中所运用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出庭作证,予以科学、合理的说明,如涉及现场勘察的摄影技术、痕迹的固定、判断以及物证的提取、处理技术等。
(5)建立系统的人身保护制度,减轻侦查人员的担忧。
一是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
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证人保护工作就不可能迅速、安全地完成。
因此,确实有必要建立专门性的机构具体协调公、检、法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是注意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的结合,并把重点放在事前保护上。
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相比能产生更直接的效应。
首先,如果证人在作证前受到威胁、伤害而没有得到保护,往往导致其不愿出庭作证的后果;其次,对证人的伤害大多发生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和审判结束前。
当然,在加强事前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事后保护。
三是适当扩大保护范围。
就证人而言,出庭作证不仅担心自己遭到报复,同时亦为亲属的安危忧虑。
因此,我国刑诉法在界定证人的保护范围时,应考虑我国传统及司法现实情况,不应局限于证人本身,而应将其展延到证人的直系亲属或姻亲。
四、结语在现有条件下,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发挥庭审作用、保护侦查人员自身权益。
同时也是与国际刑事诉讼制度接轨的需要,建立现代证据法则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及必然性。
因此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侦查人员的证人资格,并明确其出庭作证的范围,同时应在程序上建立系列制度予以保障,以此来科学推动法治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工作的完善。
[注释]①宾亮.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法制与经济.2009,(8).②宾亮.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法制与经济.2009,(8).③乔汉荣,邓明仁,朱春莉.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4.第十二卷第2期.④薛宏伟.侦查人员不应出庭作证.执法实践.⑤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⑥宾亮.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法制与经济.2009,(8).⑦高一飞,房国宾.比较法视野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犯罪研究.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