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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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机制

第三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具体规范行为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流程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的宗旨和根据】

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健全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公司”)的廉洁管理制度,使公司利益与社会发展的总体利益相一致;同时为了保持公司所有员工清正廉洁、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预防腐败行为,保证公司及个人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XX公司及各子公司所有员工对外开展相关业务的各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市场开拓、技术交流合作、工程项目及其他对外业务等活动。

上市公司对上述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二)在拓展业务及进行商业活动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企业文化精神,按照公司相关流程与纪律开展对外业务活动;未经公司授权,业务人员不得擅自向合作方做出任何承诺。

(三)员工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利益。

(四)在对外业务活动中如与合作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个人判断决策者应主动回避。利害关系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公司禁止员工自身或其利害关系人通过任何渠道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但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腐败行为】

腐败行为指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渎职、徇私舞弊或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用或滥用公司赋予的权力,违反公司商业道德

及廉洁建设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指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家属、合伙人或可能对员工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

第六条【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指通过腐败行为获得的有利于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一切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利益。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第八条列举情况及回扣、贿赂、私下佣金、低于市场价格的贷款、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或其他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他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支票或财产性权益、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第七条【物质性利益】

物质性利益指能够直接用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利益。

第八条【非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指难以直接用经济或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能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精神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物质性利益以外的特权、优惠、便利以及其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解决住房机会、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旅游、享受免费的服务包括性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给予荣誉、名誉、称号、资格、地位、特权等利益。

第二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机制

第九条【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总裁担任委员会主席,财务总监担任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风险管理工作组是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的管理机构,常设组成部门为财务管理部、法务合规部。风险管理工作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腐败行为投诉或发现腐败行为迹象、对腐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针对调查结果做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需要备案的信息予以记录并随时检查。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密切配合和协助。必要时风险管理工作组可以建议委员会向上级单位审计部门提交申请,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开展相应反腐败行为工作。

公司各部门作为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配合风险管理工作组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资料提供、人员约谈等工作。

第十条【商业道德及廉洁管理责任】

公司将本制度内容及风险管理工作组组成情况向上级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组进行报备。如规则内容变化或风险管理工作组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上级单位风险

管理工作组予以更新报备。

各部门负责人须对任期内管理部门或所分管的业务发生的违反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要求的行为负责,具体根据年度目标经营(管理)责任书内容及年度考核、公司相关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章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具体规范行为

第十一条【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宣传】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则。

公司员工在入职时需根据新员工培训安排参加相应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内容培训,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或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要求进行宣贯。

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相关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以确保每位员工知晓公司对反腐败及诚信的要求。

风险管理工作组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或实际情况可以每年或不定期开展相应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内容培训。

第十二条【业务行为规范及违纪等级划分】

(一)廉洁自律规定

1.员工不得接受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及潜在合作伙伴等任何业务单位、个人为员工及其利害关系人给付的不正当利益。正常礼仪性的商务礼品(如记事本、台历)除外。

对于上述情形中收到的不正当利益,员工应于收到后立即报备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时于二个工作日内退回原单位或个人。对于无法退回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礼品,员工应于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属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进行妥善处理;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必须在收到礼品后二个工作日内上交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组。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组进行妥善处理,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予以报备。

2.员工要清正廉洁,不得行贿受贿,不得接受合作方的贵重礼品和安排的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或宴请。

3.员工不组织、不参加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的各种消费性娱乐活动。如双方确有沟通交流的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相关活动时,须事先报公司直接上级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4.员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向任何业务单位、供应商、个人要求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及其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提供方便。

5.相关人员应主动抵制和举报周围存在的各类腐败行为。

6.员工不得以手中各类职权及掌握的资源刁难、威胁潜在合作方,或对合作以及潜在合作设置障碍借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员工存在上述行为且主动索取或被动接受不正当利益,数额尚未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属于一般违纪;数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不到人民币10000元的,属于明显违纪;数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0元但不到人民币2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数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元的,为重大违纪。其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侵占公司财产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特殊违纪。

其他违纪情形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的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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