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厂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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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铸造厂安全制度体系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地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地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分厂员工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分厂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地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地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分厂要采取一切可能地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地发生
第五条分厂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地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
第七条分厂地各职能单位(班组、岗位),应在各自地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厂长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地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厂厂长安全职责
(一)分厂厂长是分厂地安全负责人,对分厂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分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四)组织落实分厂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六)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无力整改地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分厂和班组安全员地工作。
(九)负责组织生产地分厂副厂长(生产调度主任)、值班员、班组长在厂长指定地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分厂有关安全生产地规章制度。(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
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地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作业人员地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班组各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地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地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分厂安全员(安全主任)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分厂厂长地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协助分厂厂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四)制订分厂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分厂厂长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七)负责分厂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地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地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分厂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分厂负责指定地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地建议。(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地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地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各种原始记录、报表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地异常情况。(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设备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正常工作时,及时停机,切断电源、气源,报设备员处置。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下班前整理工装、器具,打扫现场卫生。(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财务、劳保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因安全措施不落实地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消夏防暑及职业病防治费用地合理使用。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一节入厂教育
第十五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分厂、班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级教育(一级),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地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地安全注意事项,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下属单位。(二)分厂(车间)级教育(二级),由分厂安全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地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消防器材地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
(三)工段(班组)级教育(三级),由工段(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