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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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织

运营车辆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部门安全员、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和内容

1、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检查车辆管理制度、车辆“一日三检”制度落实情况。对所管辖的运营车辆技术状况、消防设施、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

2、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节前安全隐患、应急准备,节中值班、节后,对重点危险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安排对重点部位和部门进行检查。雨季防雷电、夏节防高温、防汛、冬季防火、防冻。

三、隐患整改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做到“五到位”。

1、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责任部门限期整改。严重和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由组织部门组织整改。

2、责任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由部门组织整改,整改有困难的报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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