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总投资2.5亿元,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小区占地约10万平方米,规划有12栋住宅楼,共计1000户居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15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某栋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一块外墙保温板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居民李某。
李某当场昏迷,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抢救,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部受伤严重,留下后遗症。
事故发生后,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三、事故处理1. 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XX市住建局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工整改;(2)处以50万元罚款;(3)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吊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包括:(1)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行政拘留;(2)对施工队队长进行行政拘留;(3)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加强安全监管。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项目总投资2亿元,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负责开发,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方”)负责施工。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在一年内完成该建筑工程的建设。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7月,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2019年5月,施工方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案例分析1.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的义务。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无法正常施工,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数额一般按照拖欠工程款的一定比例确定。
建设工程法规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三亚市某住宅小区工程,由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工程于2023年3月开工,预计2024年12月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违规操作,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23年8月,该住宅小区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保温材料与墙体连接不牢固,保温层脱落。
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保温层脱落现象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023年9月,一栋住宅楼在装修过程中,保温层脱落导致一名工人被砸伤,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事故原因分析1. 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在保温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保温材料与墙体连接不牢固。
2. 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
3. 监理单位失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
四、事故处理及整改措施1. 行政处罚:三亚市住建局依法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2. 事故调查:三亚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事故整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包括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图纸、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等。
4.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理单位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五、案例启示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设计图纸,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住宅楼建设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担施工任务。
该项目于2019年3月正式开工,计划于2020年12月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20年8月,施工方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因违规操作,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
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同时报告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擅自改变施工工艺;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部分施工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 施工方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4. 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1. 施工方:- 对施工方处以罚款50万元;- 暂停施工方在当地的建筑市场准入资格3个月;- 对施工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开发商:- 对开发商处以罚款30万元;- 要求开发商对施工方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3. 事故责任人:-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安全事故案例,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1.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施工方和开发商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施工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 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施工方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法律法规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某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在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遂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此为鉴,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案例分析
1. 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结构安全,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如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处理
1. 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用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 行政处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建筑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3. 民事纠纷: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法律法规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20栋,商业配套楼3栋。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业主们就发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下沉、渗水漏电等,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及业主诉求1. 纠纷起因:业主们认为,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操作,如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未按期交付等,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业主诉求:(1)要求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修复房屋;(2)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3)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适用针对该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了住宅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制度、责任等。
四、案件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们首先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但开发商未予理睬。
随后,业主们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 调查取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3. 责令整改:经调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和质量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协商调解: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赔偿损失:开发商同意退还业主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开发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业主们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等方式,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建筑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座集住宅、商业、办公为一体的综合体项目。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因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引发了多起纠纷。
二、案例经过1. 项目立项阶段开发商在项目立项阶段,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规划方案。
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 项目施工阶段(1)违规招标开发商在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而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招标文件不完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问题。
(2)违规分包开发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这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3)违规使用建筑材料开发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一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这些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3. 项目验收阶段(1)未进行竣工验收开发商在项目施工完成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而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便投入使用。
(2)验收不合格在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抽查时,发现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经调查,这些质量问题主要是由开发商违规使用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发商在项目立项阶段,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发商在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违反了该法第三条的规定。
工程项目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工程公司。
该工程总投资约5亿元,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功能。
工程于2010年3月1日开工,预计2012年12月31日竣工。
二、事故发生2011年5月15日,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并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2. 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技能。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员监管不力。
4.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
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如下处理:1. 施工单位(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建设单位(1)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监督管理部门(1)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事故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2. 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技能。
3. 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法规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工程法律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始终未予支付。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本案反映了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案例二:某水利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案(一)案情简介某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项目于2011年开始动工建设,预计2014年完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某公司发现该地块地下存在大量文物,于是立即向市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市文物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该地块地下确有文物存在,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文物管理部门要求某公司暂停项目建设,对文物进行抢救性挖掘。
某公司虽然暂停了项目建设,但并未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文物挖掘过程中,某公司私自将部分文物出售给非法文物市场,并擅自更改了文物挖掘方案。
此外,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擅自改变建筑高度、层数等。
2. 未按照建设工期要求进行施工,擅自延长工期。
3. 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擅自开工建设。
4. 未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二、调查处理1. 调查取证市建设局、市文物管理部门、市规划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掌握了以下事实:(1)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擅自改变建筑高度、层数等,涉及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
(2)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期要求进行施工,擅自延长工期,导致项目建设周期延误6个月。
(3)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擅自开工建设,涉及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4)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涉及金额约100万元。
2.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联合调查组对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违规建设行为,恢复原规划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开发商为甲公司。
该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共计28栋住宅楼、一所幼儿园和一栋商业楼。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进场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工期、质量问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工期延误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导致工期延误,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质量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承担修复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工程款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2. 工期延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导致工期延误,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3. 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本案中,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1. 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 工期延误问题: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3. 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多个方面,包括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住宅小区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
该项目于2019年6月正式立项,同年9月向社会公开招标。
经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审、开标、评标等程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被确定为中标单位。
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商承担该住宅小区项目的施工任务。
二、案件经过1. 施工过程中纠纷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与开发商因工程进度、质量、价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具体如下:(1)工程进度:承包商认为,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承包商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修改图纸,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2)工程质量: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但开发商不同意,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3)价款支付:承包商在工程进度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2. 纠纷解决过程为解决上述纠纷,承包商采取以下措施:(1)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承包商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解决工程进度、质量、价款支付等问题,但开发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申请仲裁:由于协商无果,承包商于2020年3月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进度款、赔偿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3)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作出裁决,支持了承包商的仲裁请求。
裁决内容包括:开发商支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赔偿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承包商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事例一】公司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地处 A 市的某设计院肩负了坐落在 B 市的某项“设计-- 采买 -- 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 B 市的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含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务达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照是有甲署名确认的所增添的工程量。
设计院以为甲其实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认可甲署名的效劳。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商定的设计院的受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受权拜托书。
但合同中商定的受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向来由甲实质负责,且有设计院以前认同甲署名付款的情况。
【问题】设计院能否应该肩负付款责任,为何?【事例剖析】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商定的设计院受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受权拜托书,但因为合同中商定的受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向来由甲实质负责,且设计院以前认同甲署名付款的情况。
施工任务达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照是有甲署名确认的增添的工程量。
【答案】设计院应该肩负付款责任。
因为,因为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由,让施工单位以为甲拥有署名付款的权利,以致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民法公则》第43 条规定:“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余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肩负民事责任。
”因为种种原由,我国当前常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常常不在现场的状况。
本案的真切背景是设计院以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署名时,必定要找其受权人;假如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受权人的,应该要求发包单位达成更改的手续。
【事例二】 P13甲施工公司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置一批水泥。
甲施工公司的采买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置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
因为两方有长久的业务关系,未签署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
建筑法规案例(10个)(精选5篇)
建筑法规案例(10个)(精选5篇)第一篇:建筑法规案例(10个)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1、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M通用机械厂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市某住宅楼项目于2018年3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竣工交付。
该住宅楼共有24层,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
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业主们发现住宅楼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防水不严等。
业主们多次向开发商反映情况,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
无奈之下,业主们联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违法行为分析(1)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在住宅楼交付使用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导致业主遭受损失。
(2)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致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
(3)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3. 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业主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业主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的一栋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开发商多次要求建筑公司整改,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
最终,工程无法按期完工,开发商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2. 开发商是否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金;3. 建筑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开发商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此,开发商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 建筑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开发商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开发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
因此,建筑公司需要赔偿开发商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对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市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停工。
此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案例争议1. 开发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停工,导致工程延期,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建筑公司认为,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其停工,因此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期、质量要求、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合同内容齐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停工,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停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1. 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停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负责施工。
该项目于2018年5月正式开工,预计2020年6月竣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产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以下是该建筑工程项目纠纷的详细情况。
二、纠纷起因1. 合同签订不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导致合同内容存在多处模糊地带。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延误责任划分等。
2. 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向开发商申请支付工程款,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3. 工期延误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建筑公司无法及时购买施工材料,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纠纷处理过程1. 仲裁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2. 裁决结果仲裁机构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仲裁机构裁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3. 执行裁决裁决生效后,开发商未履行裁决义务,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确保了裁决的执行。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因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法规分析:1. 合同签订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建筑合同。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
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
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
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
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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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
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
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
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
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
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
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
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
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
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
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
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
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
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
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
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
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
丙租赁站经过审查,认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
丙租赁站依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它的工程上。
后丙租赁公司多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向丙租赁站公司租赁脚手架也超出了甲公司对其授权范围,但他向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赁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脚手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
因此,甲公司对丙租赁站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
当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P18-19
P21
P29
P33
P38
P39
P42-43
P45-46
P50
P51
P60-61
P62
P72
P80-81
P82-83
P85
P93
P98-99
P110
P112
P113
P117
P126-127
P130-131
P134
P137
P143
P147
P154
P156
P158
P160
P163
PP165
P169
P171
P173
P176
P187
P194
P199
P210
P218
P238
P244
P257
P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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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65
P267
P269
P271
P272
P273
P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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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1
P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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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25
P329
P331
P337
P339
P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