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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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PAGE 4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二编地质保障4第三编井工煤矿6第一章矿井建设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2第二章开采15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7第三节采掘机械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25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5第六节防止坠落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6第一节通风26第二节瓦斯防治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7第一节一般规定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43第一节一般规定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45 第六章防灭火46第一节一般规定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50第七章防治水51第一节一般规定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53第四节井下排水55第五节探放水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60第三节井下爆破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6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66第二节立井提升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77第四节提升装置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86第十章电气87第一节一般规定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95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97第一节一般规定97第二节安全监控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101第四编露天煤矿103第一章一般规定103第二章钻孔爆破104第一节一般规定104第二节钻孔104第三节爆破104第三章采装107第一节一般规定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107第三节破碎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109第四章运输110第一节铁路运输110第二节公路运输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12第五章排土112第六章边坡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15第一节防治水115第二节防灭火115第八章电气115第一节一般规定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19 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22第二章粉尘防治122第三章热害防治124第四章噪声防治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25第六编应急救援127第一章一般规定127第二章安全避险128第三章救援队伍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130第五章救援指挥130第六章灾变处理131附则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135PAGE 210PAGE 1TOC \o "1-5" \u 第一编总则19第一条20第二十一条24第二编地质保障25第二十二条25第三十三条27第三编井工煤矿28第一章矿井建设28第三十四条28第八十五条42第二章开采42第八十六条42第一百三十四条58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8第一百三十五条58第一百八十八条7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75 第一百八十九条75第二百二十四条8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83第二百二十五条84第二百四十五条88第六章防灭火88第二百八十一条97第七章防治水97第二百八十二条97第三百二十五条107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07第三百二十六条108第三百七十三条12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120 第三百七十四条120第四百三十四条147第十章电气148第四百三十五条148第四百八十六条161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162第四百八十七条162第五百零九条169第四编露天煤矿170第一章一般规定170第五百一十条170第五百二十条172第二章钻孔爆破172第五百二十一条172第五百三十八条176第三章采装176第五百三十九条176第五百五十八条181第四章运输181第五百七十三条185第五章排土185第五百七十四条185第五百八十二条187第六章边坡187第五百八十三条187第五百八十八条188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89 第五百八十九条189第五百九十六条190第八章电气190第五百九十七条190第六百二十八条197第九章设备检修197第六百二十九条198第六百三十六条19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200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200 第六百三十七条200第六百三十九条200第二章粉尘防治200第六百四十条200第六百五十四条204第三章热害防治204第六百五十五条204第六百五十六条204第四章噪声防治205第六百五十八条205第六百五十九条20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205 第六百六十条205第六百六十一条206第六百六十二条20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206 第六百六十三条206第六百七十一条208第六编应急救援209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209第六百八十二条211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211第六百九十二条213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213第六百九十八条21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214第七百零二条214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215第七百零七条216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216附则220第七百二十条220第七百二十一条220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一、背景我国的煤矿资源储量丰富,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矿井设计和设备更新不适时,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因素,煤矿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

为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削减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订立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安全。

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1、规范煤矿生产企业的行为,调查、处理违法行为;2、严格监管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矿工的安全;3、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扬和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4、对各级煤矿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发觉问题适时处理,确保生产过程中显现的问题适时得到解决。

三、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监察、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下属市级煤矿安监局、县级煤矿管理所等机构负责执行监察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内容1、安全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严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包括煤矿的采掘、运输和加工等各个环节,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设备的更新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等方面,而且需要对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监察。

2、在对煤矿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察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煤矿生产企业是否真正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的紧要性,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安全设备,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防灾、防事故措施等。

3、需要加强煤矿管理的细节,包括对矿工的培训和安全学问宣扬、对煤矿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本领、以及对矿工生活环境的关注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加强能够有效地防备和削减煤矿事故的发生。

4、监察工作还包括煤矿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

假如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监察部门需要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找出实在事故原因、责任人等方面,并对违规行为、管理不善、安全设备缺乏、责任不明等方面实行强制制裁。

五、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分工1、市级煤矿安监局:负责市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检查工作。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3篇)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3篇)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我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防止我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安全督察检查人员应当遵循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依照相关法规督查,为井下提供服务、“群防”“群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对我矿加大整治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督察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我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督察检查。

着重检查我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我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五、各检查人员必须对上次检查的情况,逐项进行复查,我矿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的,矿领导必须责令加强整改力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金交工会。

六、对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2)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督察检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督察检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职责分工,确保督察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煤矿督察检查对象的范围:规定要检查的对象,包括煤矿企业、煤矿工人、煤矿设备等。

3. 督察检查的周期和频次:确定督察检查的时间间隔和频次,确保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督。

4. 督察检查的内容:规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煤矿环境的安全情况等。

5. 督察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督察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先期准备、实地踏查、资料审查、问题整改等。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煤矿安全监察的相关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必须合理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在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中,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人员。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1. 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煤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2. 审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证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证照进行审查,确保煤矿企业具备从事煤炭生产的相应资质和条件。

3. 进行煤矿安全事故调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4. 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信息。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向社会公开煤矿安全监察的情况和结果,增加社会对煤矿安全的知晓度和监督力度。

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程序1. 定期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验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2. 接受举报和投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对涉及煤矿安全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和处理。

3. 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邀请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和研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措施和要求1. 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4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4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为进一步落实____《____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各分管专业技术负责人(安监站长、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技术部长、经营部长、供应负责人、机电队长等)二、检查范围项目部生产和生活场区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分为。

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1、井筒的安全情况(重大事故、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2、井筒施工的现场管理情况。

(依据中煤建设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3、井筒施工的设备完好率情况,包括五小电器完好率、电缆悬挂合格率、保护装置及小绞车管理工作;4、项目部的质量标准化工作;5、项目部的量化考核工作。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1、对照中煤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核查表进行检查;2、学习传达国家、集团公司、五建公司、工程处等各类安全生产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3、被检查部门的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5、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等资料;7、各部门自查“三违”情况;8、干部入井及现场带班、值班情况。

四、安全检查时间在全项目部范围内(井上、下)每月逢____号检查;五、整改落实原则1、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2、按照“五定”(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情况、定整改时间)的要求整改;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4、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六、处罚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工程处及五建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2)一、背景介绍在煤矿行业,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XX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察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察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分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出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对下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下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对内部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执法监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省局、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分局(站)要明确执法监督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设立分支机构(站)的省局应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执法监督人员。

未设立分支机构(站)的省局应配备不少于两名专(兼)职执法监督人员。

省局要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各分局(站)应至少配备两名专(兼)职执法监督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有两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验。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规模和方式。

第七条执法监督规模包括:(一)监督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监督执法规划的实施。

(三)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存在越权、选择办理安全监管权限以外的事项等情形。

(4)监督持证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5)执法人员应正确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享法律法规的准确性,以及丰富的证据收集和合法性。

(6)是否存在轻微异常、严重异常、明显不公等异常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一、背景介绍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性质,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煤矿业务的重中之重。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制度得到了广泛重视。

二、角色和职责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1. 安全巡查和监测:监察员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巡查和监测,发现和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2. 安全培训和教育:监察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和整改: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

4. 安全评估和报告:监察员进行煤矿的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5. 安全应急和处置:监察员参与煤矿的安全应急和处置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影响。

三、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1. 监察员选拔和培养制度: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监察员选拔和培养制度,从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和培养具有安全监察能力的人才。

2. 工作规范和程序制度:明确监察员的工作规范和程序,确保他们在开展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严谨,不偏不倚地履行监察职责。

3. 安全巡查和监测制度:建立定期、有计划的安全巡查和监测制度,确保监察员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和监测。

4. 整改措施和督查制度:建立健全整改措施和督查制度,对于监察员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指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严格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5. 安全评估和报告制度:建立科学、客观的安全评估和报告制度,要求监察员进行全面、准确的安全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果和相关情况。

四、监察员的权力和义务监察员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者,拥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要正确行使和履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企业安全监察专员工作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监察专员工作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监察专员工作制度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组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査和安全审核确认;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三、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工作内容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1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具体为:(一)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

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二)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三)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班。

(四)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四、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工作,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人员、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聘任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聘任,并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名单报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

(二)各单位要结合变化环节管理要求,月底提前分析—2研判下月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结合矿领导带班下井,针对性安排安全监察专员对生产作业关键环节进行带班跟班,排出监察表,报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1. 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

3. 安全监察职责3.1 煤矿生产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对煤矿生产活动进行监察,包括但不限于: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煤矿生产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监察3.煤矿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监察4.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监察5.事故应急处置等3.2 安全技术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生产安全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监察和管理;2.对技术改造、工艺变革、新设备新工艺的安全技术评估和审查;3.对煤矿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安全监测平台等安全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4.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的监管。

4. 监察执法手段4.1 监察检查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按照需要进行随机、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2.煤矿生产安全设备、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能、使用情况;3.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4.煤矿环境和职业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检查通知安全监察机构在检查之前,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如发现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整改,并适时跟踪检查。

4.3 罚款如发现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4.4 行政强制措施如发现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监察工作机制5.1 煤矿安全“一把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人,应当是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决策和安排。

5.2 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政府部门,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执行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煤矿,是指从事煤炭采掘、开采和洗选等煤炭采掘工作的企业。

(三)煤矿安全监察,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煤矿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测,并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的活动。

二、监察内容(一)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二)煤矿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工艺的建设、安装、调试、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三)煤矿相关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检验、安全检查及安全技术检测等安全监察活动的开展情况;(四)重大安全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和煤矿突发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措施;(五)特种设备、地质勘查钻探等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六)煤矿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事项。

三、实施细则(一)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规定实施,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效性和依法性。

(二)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遵循安全自查、安全自报、安全监察的原则实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活动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煤矿安全监察应定期开展,强化煤矿隐患的监测和排查,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煤矿安全监察应做好安全隐患的跟踪管理,并及时将跟踪情况报告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审核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四、责任主体(一)企业应当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安全监察有具体执行责任。

(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和权限,同时规范安全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安全监察规定。

(三)安全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察的职责,定期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查处安全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四)安全监察人员也要及时报告安全监察的情况,定期向企业上级报告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煤矿安全问题。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专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察、文明执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监察专员设置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监察专员的基本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煤矿企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察,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公开;(四)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五)对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察,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六)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八)完成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三章监察专员资格与选拔第七条监察专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三年;(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监察专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企业根据监察专员的基本条件,推荐合适人员;(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组织考试;(三)考试合格人员,经培训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担任监察专员。

第四章监察专员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监察专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监察专员应当接受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煤矿纪检安全工作制度

煤矿纪检安全工作制度

煤矿纪检安全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纪检安全工作制度坚持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公开透明。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突出重点。

重点加强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4. 整改落实。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煤矿企业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二、监督对象和内容1. 监督对象:煤矿企业、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从业人员等。

2. 监督内容:(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处理等方面;(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情况;(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情况;(5) 煤矿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6)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7)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情况;(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9)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情况;(10)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情况。

三、监督方式和程序1. 监督方式:(1) 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3)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5)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检查;(6)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公开监督;(7)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8)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3篇)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3篇)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一、安全员准入安全检查员准入要求1、安全检查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安全工作,有较高的队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有相关专业的业务知识、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管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2)从事井下工作必须满____年,年龄在____岁之间(煤炭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年龄可放宽到____岁)。

从事采、掘、开、机电专业满____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方可担任。

(3)安全检查员必须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安全检查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及矿生产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监察大队长一名,副科级待遇,副队长____名,技术员____名,安全员____名,按生产班组每班配置正、副带班长各____名,各工作面安全员____名,基本满足监管需求。

三、岗位职责安全监察大队工作职责1.负责安全检查工三个班次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负责制定安全员日常考核办法。

2.负责当班安全员对所负责的班组(区域)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工作。

3.负责对现场质量标准化监督和检查,督促隐患的处理,对有问题的工程进行考核,对隐患、三违责任人追究,按规定行使处罚权利。

4.制定监察大队干部跟班计划,经安全管理科批准后执行。

5.每周一上午召开安全员安全例会,认真组织好矿及上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落实到位。

6.负责每周三对安全员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学习贯彻,月底进行一次考试工作。

7.每月末负责召开月度工作会,做好对安全员工作绩效及职责履行的总结讲评,安排下月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员质量。

安全监察大队队长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在矿长、安全处长、安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矿井全天各个地点隐患排查执行情况。

3.负责三个班前工作安排4.负责各个工作面隐患复查情况5.负责重大隐患问题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分管科长、分管经理进行汇报。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文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监察员管治制度是指为监察员提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职责范围,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监察员的职责监察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者和监督者,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的巡查制度:监察员应按照制定的巡查计划,定期对煤矿的各个区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准确把握煤矿生产运行情况。

2. 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在巡查过程中,监察员应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问题,包括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设备故障等,立即向煤矿企业报告,并协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 定期检查:监察员需要定期对煤矿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存在安全隐患。

4. 培训与宣传:监察员应定期组织煤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处理违规行为:监察员应及时处置煤矿中的违规行为,包括安全操作不当、个人防护意识淡薄等,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监察员管治制度的要求为确保监察员履行职责的规范化和高效性,监察员管治制度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权责明确:制定了明确的监察员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明确了监察员的法律地位和行使职权的方式。

2. 工作规范:制定了监察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监察员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准确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岗位职责:明确监察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监察员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监察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

4. 制度完善:制定了健全的监察员管理制度,包括考核办法、激励措施等,鼓励监察员做好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监察员管治制度的实施和推广为保证监察员管治制度能够有效地落地和执行,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实施和推广:1. 培训和教育:对监察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五)高中以上文化;(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四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四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____建设项目管理。

3安全检查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

4职责4.1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4.2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5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5.1安全大检查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5.2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

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

5.3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

5.4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

6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6.1安全大检查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位检查。

6.2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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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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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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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三、参加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五、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现场安全隐患、调查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常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术工程的完成情况。

七、调度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八、组织事故调查、统计和分析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期上报。

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指导群众安全检查月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十、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并监督兑现、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投产验收。

十一、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

十二、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有造成事故危险时,有权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三、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严重违章和事故肇事者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意见,有权给予对安全
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

十四、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故面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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