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调拨、封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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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调拨、封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制定了设备调拨范围、程序、封存设备管理等项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B类设备。C类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设备调拨程序
第三条设备厂内调整
厂内设备调动凭设备管理科签发的“设备调动通知单”进行调动。
第四条设备对外调拨
(一)凡列入国家专卖审批范围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设备调拨单》(见附录A),并报省局(公司),省局(公司)转呈国家局,待批准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作价有偿调拨。
(二)通用设备的调拨,由设备管理科按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设备调拨时,应保持设备状况良好,并将设备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给设备的调入单位。
第三章封存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封存设备的范围
(一)因生产结构调整或季节性停用的设备,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封存设备的申请,经设备管理科同意后,办理停用封存手续,就地封存。
(二)凡不需用、闲置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封存设备申请报告,经设备管理科同意后,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按指定地点封存。
第七条封存设备的要求
(一)封存设备必须达到机况良好,零配件齐全。
(二)封存前应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涂油、放尽积水,切断电源,加盖布罩,挂出封存标志。
(三)封存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并定期保养涂油。
第八条已封存设备若需启封时,使用部门应向设备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九条未经批准启封的设备不准使用,更不允许擅自拆卸零部件或转卖。
第十条闲置封存设备,每年由设备管理科统计,并上报省局公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调拨单
填写日期:年月日
注:1、调入调出单位及主管省级局(公司)须加盖公章。
2、此单按一式七份填写,调入调出单位各两份,省级局(公司)各一份。国家局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