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动产产生及其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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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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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程展望
《物权法》(2007年):国家对不动产实 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
2013.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1)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 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应于2013年4月底前完 成, (2)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 记条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三)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办 法和限制
1.允许查询的主体 自己查、委托代理人、登记代理结 构查 2.查询要求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一、什么是产权?
企业产权制度:产权明晰 房地产产权 知识产权 “小产权房”
专家观点:以土地为核心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四、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一)总登记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特 定区域内全部土地或房产进行的 全面登记。
针对所有地产和房产的一种 普遍性登记,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四)不动产登记收费
房屋按件收取费用 (包含证书费)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申请人(权利承受人)缴纳 官方更正、查封、注销不收费,权利
(五)特殊登记
1.更正登记 官方发现有错误,更正 权利人认为有错误,申请更正。
2.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 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土地或房屋申请登 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异议登记后,申请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包括哪些不动产有什么特征

不动产包括哪些不动产有什么特征

不动产包括哪些不动产有什么特征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设施,不包
括物理实体的建筑物和设施。

一、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土地是自然存在的不动产,包括地表、地下和空中的土地和
水域。

2.建筑物:指用来固定在土地上的房屋、厂房、桥梁等构筑物,以及
由这些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组成的独立的整体。

3.浮动设施:指特定的地点或区域内固定的设施,如码头、航空跑道
和车库等。

4.地上、地下和空中的矿产资源:指地下矿物、矿石、矿石和矿床等。

二、不动产的特征
1.固定性:不动产与土地紧密相连,无法移动或搬迁。

例如,土地和
建筑物是永久性的,不像动产可以随意转移。

2.持久性:不动产具有长期的存在和使用价值,不易消失或毁坏。


管土地和建筑物可能会发生损坏或毁坏,但它们仍然可以重建或修复。

3.地域特征:不动产的价值和使用权通常是特定地理区域内的。

土地
的价值和用途可能会在不同的地区和城市之间有所差异。

4.权益性:不动产是权益的载体,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这些权益在不动产交易和使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5.价值稳定性:与动产相比,不动产的价值相对稳定,不容易受到市
场波动、供求关系和物价等因素的影响。

总之,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浮动设施和矿产资源等,具有固定性、持久性、地域特征、权益性和价值稳定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不动
产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法律概念,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的生活。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 一、概念 p148 ♦ 指以地籍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并
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 的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制度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 ☆主体:国家 ♦ ☆客体范围 ♦ ☆行使
♦ 1.客体范围p151 ♦ ⑴城市土地 ♦ ⑵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 共用部分共有权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共用
部分所享有的共同所有权。
♦人共同组成的对同 一建筑物进行管理的团体中一员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⑴出租 ♦ ⑵划拨 ♦ ⑶出让
划拨p152 ☆划拨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 ♦☆客体 ♦☆行使
♦ 1.客体p153 ♦ ⑴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
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 ⑵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⑶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地、荒地、滩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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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动产业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不动产业的概念; 不动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返回Βιβλιοθήκη (一)不动产的涵义 (二)不动产的特性 (三)不动产的分类 (四)不动产业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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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的涵义 不动产是指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 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以及由 此衍生的产权。
1)不动产是一种财产。 2)不动产是实体与权利的有机结合。 3)不动产,作为有形实体,可区分为三种类型:土地; 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 属设备。 4)产权,实质上是财产权的简称,它包括对财产的所 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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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的特性
不动产,作为一种资产,除拥有与其他资产相同的 基本属性(有用性、稀缺性、可被独占性)外,还具有 以下基本持性: 1)数量的有限性; 2)位置的固定性; 3)使用的长期性; 4)保值性和增值性; 5)投资与消费的双重性; 6)质量差异的普遍性。 城市不动产.除具有上述一般特性外,与乡村不动 产相比,还具有以下待点: 1)聚集性、2)多能性、3)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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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的分类
1)按产权性质分类: 国有不动产、集体所有不动产、私有房产、涉外房产 2)按使用功能分类: 非农业用途的不动产:商业、金融业用途;居住用 途;工业用途;仓储用途;文、体、娱、办公用途; 交通用途;市政公用设施;特殊用途,其他用途 农业用途的不动产: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 农村居住用房和用地;农村道路;其他 3)按投资目的分类 非经营性不动产;经营性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分析研究(五篇材料)

不动产登记分析研究(五篇材料)

不动产登记分析研究(五篇材料)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分析研究目录摘要 I 前言 II 第1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趋势 1 1.1 登记要件制度 1 1.2 托伦斯制度· 2 1.3 契约登记制度 2 第2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3 2.1 确定物权归属 3 2.2 善意保护效力 4 2.3 风险警示效力· 4 2.4 国家监管效力· 5 第3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3.1 不动产登记立法缺乏统一性 6 3.2 不动产登记房产与地产分立 7 3.3 不动产登记城市与农村不统一· 7 3.4 不动产登记法律性质定位不当· 7 第4章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 9 4.1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9 4.2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个统一”的原则 10 4.2.1 统一法律依据 10 4.2.2 统一登记机关 10 4.2.3 统一登记效力 11 4.2.4 统一登记程序 11 4.2.5 统一权属证书 11 4.3 扩大登记不动产权利之范围,保护第三人权益 12 4.4 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12 4.5 建立登记机关责任赔偿制度 13 4.5.1 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3 4.5.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3 4.5.3 承担责任的范围 14 结束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现世界各国基本上均予采用。

但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如德、匈等国采取“登记要件制度”;美、英等国采取“托伦斯制度”;法、日等国采取“契约登记制度”。

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也不相同。

我国虽然已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上也缺乏可操作性。

不动产的定义及其特点分析

不动产的定义及其特点分析

不动产的定义及其特点分析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统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在法律上,不动产具有一定的定义和特点,本文将对不动产的定义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不动产包括了土地、建筑物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管道等。

二、不动产的特点分析1. 永久性不动产具有永久性的特点,即其存在时间长久,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土地作为不动产的核心,具有永久存在的特征,而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使用寿命虽然有限,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不动产范畴。

2. 有限性不动产的数量是有限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建筑物也有其容量限制。

由于不动产的有限性,使得其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从而对其价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 不可移动性不动产的特点之一是不可移动性,即其无法在空间上进行迁移。

土地的位置固定,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也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因此不动产无法像动产那样方便地进行交易。

4. 不可分割性不动产在法律上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即其不能被分割成独立的部分进行交易。

例如,一块土地上的建筑物无法单独出售,必须将土地和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易。

案例分析:某市的一块土地上建有一座商业大楼,该土地和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范畴。

一家公司在该商业大楼的一层开设了一家餐厅,并将其作为经营场所。

然而,由于该公司未能按时缴纳租金,房东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搬离。

在这个案例中,土地和建筑物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属于房东的所有权。

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搬离,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赋予了房东对其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综上所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统称。

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有限性、不可移动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了解不动产的定义和特点对于理解不动产法律规定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性质

第一节:不动产的含义及性质(一)不动产的含义与范围1、不动产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民法》第66条在民法中的概念为: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份。

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对其概念解释为: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中指出,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

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在本文中,不动产的概念及含义是指:2、不动产的范围根据物的社会价值的不同,土地、建筑物为不动产,土地上的林木与汽车、船舶、航空器、公司资产、上市公司的股票等为不动产,应纳入到不动产目录中去。

除此之外的物为动产。

(二)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别虽然经历了时代的更迭变迁,但将物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这一法律传统却经久不衰,其应用范围的广泛性不因时代的前进而后退,甚至影响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财产划分方式。

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我国学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纯粹物理标准,即以物的物理属性能否移动为标准,该标准为大多数学者所推崇,为主流观点;二是登记标准,即经登记的财产是不动产,反之,为动产,该标准以孟勤国先生为代表;三是以物权权利表征方式的不同为标准,笔者简称权利表征方式标准,即不动产、动产分别以登记和占有为表征方式,此乃叶金强先生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划分标准。

[i](三)不动产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司法行为说。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行政行为。

不动产登记课件ppt

不动产登记课件ppt

趋势四
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不动产登记课件
目录
• 不动产登记概述 •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和方式 • 不动产登记的权属和争议处理 • 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和数据管理 • 不动产登记的案例分析与实践
01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由国家法定登记机关 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登记,以公示 和公信的方式确认和保护不动产物权 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沿革
起源
不动产登记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地 役权登记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经
济的发展而逐渐完善。
发展
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不 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各自的特点 和体系。
国际统一
随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成立,各 国开始探索建立统一的国际不动产 登记制度,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 交流。
02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程 序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土地使用权
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 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等

房屋所有权
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 抵押权、房屋租赁权等

林地使用权
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 使用权、林地抵押权等

其他不动产物权
如采矿权、取水权等。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 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确定不动产权益归属
通过不动产登记,明确不动产权益的 归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权属纠纷
通过登记公示,减少不动产权益纠纷 ,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
不动产登记的争议处理
登记错误处理
当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时,应当 及时纠正,并对受影响的权利人 进行合理补偿。

不动产法基础知识大解密

不动产法基础知识大解密

不动产法基础知识大解密一、引言不动产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住房、土地等重要财产。

本文将从不动产的定义、权利归属、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不动产法的基础知识。

二、不动产的定义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构筑物,以及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

不动产的特点是不可移动性和固定性,与之相对的是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

三、不动产权利的归属不动产权利的归属是指对不动产享有的权益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原则是法律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其他人不得侵犯其权益。

然而,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A和B都声称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但土地的原始所有权证明文件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不动产权利的归属。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备案的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通过登记,可以确立不动产权利的归属、确定权益范围、提供公示和证明等功能。

例如,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他需要将房产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构将核实房产的所有权人、面积、用途等信息,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以确认小明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动产法的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小红和小李是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建造了一栋别墅。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离婚。

在离婚后,小红和小李都希望能够获得这栋别墅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小红和小李在离婚后都有权分享这栋别墅的所有权。

然而,由于他们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备案,无法直接确定他们各自的权益份额。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实施日期】2019.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

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

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人们对于不动产法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不动产交易、产权保护等方面,掌握不动产法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不动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文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一、不动产法概述不动产法是指调整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土地上建筑物、林木等附着物。

不动产法的出现,旨在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不动产的权益1. 不动产的权利性质不动产权益是指人们对某一不动产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包括土地使用权、产权、担保物权等。

不动产权益是可以被转让、继承、赠与或者设定物权担保的。

2. 不动产权益的来源不动产权益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规定,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等;二是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确立,比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不动产交易1. 不动产交易的形式不动产交易的主要形式有出售、赠与、租赁、抵押等。

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应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义务。

2. 不动产交易的程序不动产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协商、签订合同、办理权证手续等环节。

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不动产登记1. 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益的归属登记在相应的权属登记簿上,以保护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权属登记是需要办理的重要手续。

2.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将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进行登记,以确保债权的优先权。

在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时,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必要的程序。

五、不动产权益保护1. 不动产权益的保护主体不动产权益的保护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各方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维护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

2. 不动产纠纷解决方式不动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当不动产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式。

不动产包括哪些不动产有什么特征

不动产包括哪些不动产有什么特征

不动产包括哪些不动产有什么特征不动产是指地面及地下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在土地上的设施,具体包括土地、建筑物、山林、矿藏、水域、草原等。

不动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稳定性:不动产是一种长期存在的资产,相对于动产来说更具有稳定性。

土地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减值,建筑物虽然会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而磨损,但经过维护和修缮依然可以保持其价值。

2.有形性:不动产是有形的资产,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和参观来确认其存在和实际价值。

相比之下,动产的存在和转移更为便捷和灵活。

3.不可移动性: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点,即土地和建筑物无法像动产那样轻易搬迁和转移。

这也是不动产相对于动产而言的一个重要区别。

4.领域性:不动产受到地域等因素的限制,其价值和使用权通常局限于特定的地理范围内。

同一份不动产在不同地理位置的价值和用途可能截然不同。

5.可分性:虽然不动产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可以按照其用途、地域等因素进行划分和分割,形成不同的产权形式,比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是由法律保护的,不动产的流通和交易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在不动产领域,存在着土地规划、建筑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管理等诸多相关产业,构成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

不动产投资是一种相对稳健的投资方式,因为不动产在长期内保值增值的潜力较大。

但不动产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比如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不动产的价值。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不动产投资时应当谨慎、全面地评估市场情况和风险因素,做好风险管理和资产保护。

总的来说,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具有稳定性、有形性、不可移动性、领域性、可分性等特点,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投资是一种相对稳健的投资方式,但是也需要谨慎对待风险因素,做好风险管理和资产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权是什么

不动产权是什么

不动产权是什么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我国不动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不动产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概念,包括多种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动产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概念、性质、来源、内容、转让和保护等方面,最后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阐述不动产权的具体运用。

一、不动产权的概念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等方面的权利。

不动产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是通过法律规定来界定和保护的。

不动产权与动产权不同,动产权是指对可移动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不动产权是对不动产进行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二、不动产权的性质不动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永久性。

排他性是指不动产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不动产的侵害;绝对性是指不动产权人不受限制地支配、使用和收益不动产;永久性是指不动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将永久存在。

三、不动产权的来源不动产权的来源有多种,包括法定来源、习惯来源、协议来源等。

法定来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动产权,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习惯来源是指根据当地习惯惯例而产生的不动产权,如城镇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来源是指通过协议、合同等私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动产权,如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四、不动产权的内容不动产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方面。

使用权是指不动产权人有权支配、使用不动产;收益权是指不动产权人有权享受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支配权是指不动产权人有权变更、转让不动产。

五、不动产权的转让不动产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公证和登记程序。

公证是指在公证机关的证明下,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转移的事实记录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登记簿上。

不动产权的转让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对象、价格、权利转移等。

六、不动产权的保护不动产权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任务之一。

物权法培训不动产权与动产权

物权法培训不动产权与动产权

物权法培训不动产权与动产权物权法培训:不动产权与动产权一、引言物权法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在物权法中,不动产权和动产权是两个关键概念。

本文将通过物权法培训的角度,深入探讨不动产权与动产权的含义、性质、转让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对这两个概念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不动产权1. 不动产权的定义不动产权指的是对土地及其附着物享有的权利。

不动产权可以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要素,即对不动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不动产权的取得通常需要依法登记备案。

2. 不动产权的性质不动产权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和地域性等特征。

不动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较高,一旦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就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益。

3. 不动产权的转让不动产权的转让通常需要通过合同、登记等方式进行。

转让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例如合同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原则,登记必须与不动产权实际变更相符。

三、动产权1. 动产权的定义动产权指的是对可以移动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

动产可以包括货币、证券、车辆等各种可以转让的个人财产。

动产权的取得通常需要依法交付或经过合法的转让程序。

2. 动产权的性质动产权具有变动性、可替代性和契约性等特征。

动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市场交易中的便捷性,可以更灵活地进行转让和处置。

3. 动产权的转让动产权的转让通常需要通过合同、交付等方式进行。

不同于不动产权的登记程序,动产权的转让强调物品交付和合同效力的完成。

四、不动产权与动产权的比较1. 相同点不动产权和动产权都是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要素。

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需要依法取得才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

2. 不同点不动产权与动产权在权益范围、转让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不动产权的转让通常需要通过登记等正式程序,而动产权的转让则更加依赖交付和合同的完成。

五、物权法培训的重要性1. 保护权益物权法培训对于不动产权与动产权相关的各类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不动产百科全书

不动产百科全书

不动产百科全书:解读房地产世界房地产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行业,其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术语、流程和规定。

对于一般人而言,很可能会面对许多陌生概念和难懂的细节。

为了帮助大众更好地理解这个行业,本文将通过的方式,为大家全面解读房地产世界。

第一章:不动产基础知识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总称,相应的交易也被称为不动产交易。

在不动产交易中,最基本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商业用地使用权等。

而在土地使用权之上,则是房屋的产权,其包括产权人和权利人两个概念。

第二章: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产业的学科,主要研究房地产市场中的价格形成、投资和融资、供需关系等问题。

其中涉及到的概念包括房地产周期、投资回报率、地价、房价等。

第三章:房地产估值房地产估值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用于确定房地产的买卖价格、租金价格等。

房地产估值主要根据市场比价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市场趋势、土地现状、建筑物质量等因素。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指将土地和建筑物开发成为可以进行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的流程包括项目策划、设计、审批、建设、销售等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中,需要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财务、市场等因素,以提高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控制。

第五章: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投资是指通过购置不动产或者投资不动产项目的方式,获取资本收益或者租金收益的行为。

房地产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其中间接投资还包括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等多种形式。

第六章:房地产合同房地产交易中的合同主要包括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其中预售合同主要规定未来物业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房屋的质量等方面,购房者应在签约前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咨询。

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则主要规定买卖/租赁价格、产权/使用权等细节问题。

第七章:房地产税务房地产税务是指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费问题。

其中包括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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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增加经济供给。
2、土地用途的多样性
耕地
土地利用类型:指的是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是根据土地利用 的地域差异划分的,是反映土地用途、性质及其分布规律的基本地域单位。 是人类在改造利用土地进行生产和建设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具有不同利用 方向和特点的土地利用类别。
园地
沙地
3、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
变成了财产。
2、不动产的发展
社会越发展,对空间的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技术水 平和建设改良自然空间的手段越来越强,不动产空间的功 能也越来越多,建设过程越来越复杂。总之,只要人们对 生活的态度处于发展和变化中,不动产就发展变化。 不 动 产 的 分 类
居住不动产 商业不动产
工业不动产
社会文化不动产 公益不动产
劳力 经济阶段
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劳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 特点是对多数资源来说,短缺问题并不突出;生 产的分配主要是按劳力资源的占有来进行
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自然资源的占有和配置。 特点是大多数可认识资源都成为短缺资源;生产的 分配主要按自然资源的占有来进行
自然
经济阶段
知识
经济阶段
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智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 特点是人类认识资源的能力、开发富有资源替代短资 源的能力大大增强。因此,自然资源的作用退居次要 地位;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
3、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体制
(1)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 (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1)土地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房屋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体制。 (3)我国实行“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两制分开,两证分开”的登记管理体制。(不合理,不 科学)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在分开登记体制之 外,允许各地经省级政府确定实行统一登记体制。房地产 权属统一登记管理是比较科学、有效合理的体制。
??? 增值性:土地的价值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答案: 1、土地资源有限而稀缺,随着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供 不应求而价格上升。
2、对土地的投入增加,使土地的区位条件得到改善,价 值上升。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使用权转 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 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 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 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 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房叔事件:蔡彬,男,原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政委。 2012年10月8日,被爆出其全家拥有20多套房产。随后,这一消 息得到了番禺区有关部门的证实,蔡彬被停职。 房姐事件:2013年1月24日,有关陕西神木“房姐”的帖子在网上 热 传。帖文称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龚爱爱在京有20多套房产, 总价值近10亿元;她还有另一个名为龚仙霞的身份证(两个户口)。 不动产登记制度 户籍问题 中国拟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推出以公民身份证号码 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预防和惩治腐 败夯实基础。
无弹性?
土地自然供给:指地球所能提供给人类社会利用的各类
土地资源的数量,包括已利用的土地资源和未来可利用
的土地资源 土地经济供给:土地在自然供给及自然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随着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而增加的土地供给量 。 有弹性?
土地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的区别:
(1)土地的自然供给是土地经济供给的基础;土地经济供给只能
5、我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1)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其核实,由同级人民 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 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由其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6、土地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每一区域土地利用的后果,不仅影响本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 效益,甚至影响到其他地区或整个国家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 ,产生巨大的社会后果。如工厂的污染等。
史上最恶劣的开会环境—2013年北京
课堂练习 1、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2、土地用途的多样性 3、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 4、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 5、土地的增值性 6、土地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投资适度,改进技术提高效率 勘察、规划、效益评价 区位选择与综合效益
土地投机、地价猛涨
管理、监督和调控 合理调节,保护国家利益
三、不动产的取得与认可
现代社会对不动产拥有和使用的社会认可,是由法律 来行使的。 不动产法:国家为调整人们在不动产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动产所有权人与非 所有权人之间 开发建设 流转交易
非所有权 人之间
不动产权 利人之间
2014-3-9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1、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又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 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 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
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1)权利确认功能。通过登记以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经登记 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任何人。 (2)权利公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开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昭 示利益关系人与社会公众,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3)管理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能实现国家的管理意图:一方面通 过登记建立产籍资料,进行产籍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登记,来审 查相关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而取缔或处罚违法行 为。 (4)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 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预防腐败。
(注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由一个登记机关 统一负责有关不动产的登记事务,并在登记范围、登记规则和登记程 序等方面实现统一。)
4、登记效力
1、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如法律文书,政府征 收决定等)。 3)考虑现行法律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宅基地、地役权),也可不经登记发生效力。
在土地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
(2)土地自然供给是针对土地能否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及动植物生 长需要而言的;经济共给主要针对土地的不同用途而言的,现在人类
特别重视耕地或粮食用地的经济共给。
(3)土地的自然供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定的,无弹性的;而经 济供给是变化的,有弹性的,且不同用途土地的经济弹性也是不同的 。 (4)人类难以或无法增加土地的自然供给;但在自然供给的基础
(1)资产,系能创造更多价值;财产,系某人对某物质财富具有的所有权
。 (2)财产既是资本的产物,又是资产的产物。
结论:不动产产生于私有制。
财产的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才有的,当有 了财产的概念后,因为空间的取得、占有、利用与改良都需 要劳动与物质资源,而劳动与物质资源正是财产的重要成分 ,对空间的占有就成了对财富的占有,私有制的产生把空间
第二章 不动产的基本性 质及其产生与发展
Contents
一、不动产的产生与发展 二、不动产的基本性质 三、不动产的取得
一、不动产的产生与发展
1、不动产产生
问题:空间的存在早于地球上的生命的存在,更早于人类 社会的存在,它是怎么变成了人类的一种财产呢?
被占用 被利用 被拥有
空间
资源
资产
财产
空间:与时间相对的一种物质存在形式,表现为Βιβλιοθήκ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不动产法律之专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不动产法律之次位法: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 不动产法律之“活法”:法律理念、习惯习俗与判 例
房地产登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二)土地登记 (三)房屋登记
第一阶段:在平均报酬从上升转为下降之前为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停止 投入是不合理的。 第二阶段:平均报酬等于边际报酬之后到边际报酬等于零之前为第二阶段 ;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在第二阶段组织生产是合理的。 第三阶段:边际报酬为零,总报酬达到最大之后为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 继续投入是不合理的。
5、土地的增值性
注意:土地利用的变更需要较长的时间,具有一定的难度。在编制 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土地用途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进行可行性 论证,以便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4、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边际报酬递减 规律又称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指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 种投入要素连续地等量增加, 边际 报酬 增加到一定产值后,所提供的产品 的增量就会下降,即可变要素的边 际产量会递减。这就是经济学中著 名的边际报酬递减规律。
资产:是为企业所控
制的、能为企业带来 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的经济属性即能够为企业提供 未来经济利益,这也是资产的本质 所在。
。 or 资产? 土地是资源 什么是土地资产?
资产的法律属性即必须是为企业所控 制,不论企业是否对它拥有所有权。( 融资租赁)
现实生活中已具有明晰的产权界定的土地(资产应与特定的主体 相联系,如某项未来经济利益不能被该主体所拥有或控制,它也 不能作为该主体的资产,例如公共资源)
长度、宽度、高度。
注:空间的存在早于地球上的生命的存在,更早于人类社
会的存在
占用
资源:一切可被 人类开发和利用 的客观存在(物 质要素)。
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水、土 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 社会经济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
源、技术资源以及经过劳动创造的各 种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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