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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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二)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三)消防车通道;(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建设或者维护单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邮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实施。

第二章建设维护管理第五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内、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较多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设置特种消防站。

旧城改造设置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小型消防站。

第六条城市消防站等级的确定和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给水管网,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和投资单位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建设选用的消火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消火栓产品。

第八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验收,并填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维护公共消火栓,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

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指南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指南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指南1. 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建筑工程在山东省日益增多。

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山东省出台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建筑工程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规性。

本指南将介绍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最新要点和指南。

2. 主要内容2.1 法律依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2 适用范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其中,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物。

2.3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应进行消防设计,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建筑物布局、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

2.4 安全审查与验收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审查与验收的流程和要求。

建筑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消防部门申请安全审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施工完成后,建筑单位还应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5 日常维护与管理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装置能够长期有效运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要求。

建筑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总结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为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指南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消防设计、安全审查与验收、日常维护与管理等方面。

建筑单位应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第十一条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需要委托具有清洗资格的单位进行清洗保养;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三年清洗一次;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专业维修技术队伍,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操作规程,维保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定期对委托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在维护过的消防设备上粘贴维护保养标签,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维护保养报告书应当有维保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并加盖维保企业印章;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要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修复,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同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进行协商解决,并在维护保养报告书中注明;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维保企业及其维保人员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二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三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五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维保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2001164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11220(颁布时间)
19911220(实施时间)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建没
第三章 消防设施建设
第四章 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制裁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确保消防车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灭火责任区边缘。
(二)调查处理消防理违法违章行为,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管理,促进维保行业公平、诚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三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维保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保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讲究诚信,公平竞争,提供高质量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维保企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维保业务,但需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企业在执业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2、企业在执业地常驻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年度内不得调动。

执业人员为经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培训并取得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企业人员。

3、企业在执业地配备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2套。

甲级企业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报送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执业地办公场所的产权及租赁证明、本地常驻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维保器材设备证明材料等,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已取得甲级维修保养资质的维保企业,如其下属分公司满足第五条时,可在总公司授权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在注册地代行维保职责,以分公司名义出具维保报告书。

但必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维保合同,有总公司的正式授权文件和合同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维保企业,除达到《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外,在省内区域开展维保业务时还需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条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8•【字号】鲁政发[1995]29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2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防火设计第五条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应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防火设计图纸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对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中型工程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工程等,设计单位应作专门的防火设计说明,并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资料编制成防火设计专卷。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境外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火灾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检测登记表式样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指南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指南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指南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也随之不断更新。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最新指南,旨在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法律法规概述1.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管理要求;2.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管理要求;3.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验收管理要求;4.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要求;5.建筑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要求;6.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要求,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财产的安全。

三、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管理要求1.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建筑面积等特点,合理确定消防安全设计标准;2.消防设备、器材和通道的布局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3.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4.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验收;5.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消防施工组织与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四、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2.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应方便拿取,并保持干燥、无明火和易燃物品;3.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应由专职人员操作,确保正确使用和有效作业;4.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验收管理要求1.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在设计、施工和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建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自查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六、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要求1.消防宣传教育应定期进行,包括消防常识、火灾逃生技巧等内容;2.建筑使用单位应组织员工定期参加消防演练,提高应急逃生能力;3.建筑消防培训应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内容应涵盖建筑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厅(通知)鲁公通〔2011〕207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根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宣贯,统一思想认识,掌握《办法》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主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切实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查阅单位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实地进行设施功能检验。

并督促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对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管,确保维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对维保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和指导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故障,并依规合理收费。

凡检查发现存在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维保服务、未定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出具虚假报告书、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消防设施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关资质。

2006年7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同时废止。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2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GA503、GA11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

1 维护保养服务指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行为。

3。

2 维护保养项目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体或多栋建筑物、构筑物.3.3 定期维护保养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每月派从业人员对合同约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4 一般规定4.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维护保养服务。

4.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指派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维护保养服务。

4.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维护保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4.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依托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采集、录入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维修、保养信息,审核、监督维护保养服务流程。

5 质量管理5。

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核查、服务质量信息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5.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服务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解读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解读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解读引言近年来,建筑工程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消防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本文将对这些新要求进行解读。

一、消防设施建设要求1. 防火墙的设置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墙,确保火灾不蔓延。

2. 灭火系统的设计与配置建筑工程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3.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建筑工程必须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并减少烟气对人体的危害。

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备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找到疏散通道。

二、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要求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第三条,建筑工程在选用建筑材料和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按照工程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所需的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

具体要求包括1. 建筑材料的阻燃性能建筑工程在选用建筑材料时,必须选择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的材料,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 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工程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选用符合相关要求的防火装饰材料,以减少火灾的扩散速度。

3. 防火涂料的使用建筑工程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防火涂料,以提高建筑物的阻燃性能。

三、施工和维护要求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第四条,建筑工程在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和维护。

具体要求包括1. 消防施工备案建筑工程在进行消防工程施工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备案,并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 消防设施维护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山东省政府令第285号——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令第285号——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令第285号——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山东省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5号《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1月29日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山东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山东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设立,在本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一)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消防设施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前的功能检测,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功能检测,判定消防设施状况,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平时的维修保养,使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并出具维修保养报告。

(三)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前、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以及平时的电气产品及其线路进行检测并判定防火性能,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依法吊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依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二)有法人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资质技术标准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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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管理,促进维保行业公平、诚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三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维保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保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讲究诚信,公平竞争,提供高质量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维保企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维保业务,但需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企业在执业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
2、企业在执业地常驻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年度内不得调动。

执业人员为经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培训并取得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企业人员。

3、企业在执业地配备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2套。

甲级企业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报送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执业地办公场所的产权及租赁证明、本地常驻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维保器材设备证明材料等,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已取得甲级维修保养资质的维保企业,如其下属分公司满足第五条时,可在总公司授权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在注册地代行维保职责,以分公司名义出具维保报告书。

但必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维保合同,有总公司的正式授权文件和合同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维保企业,除达到《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外,在省内区域开展维保业务时还需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条件。

第八条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企业实施年度评分制(每年度企业基准10分,分值当年度有效)。

每个审核年度,按照以下要求对辖区内的维保企业进行评分,作为年度审核依据。

同时符合多项扣分条件的,按照最高值进行扣分。

1、被责令改正(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准),一次扣1分。

2、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一次扣5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1)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维保服务;
(2)擅自更改、简化维保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3)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维保合同》和《维保报告书》;
(4)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被举报投诉并经查证属实,对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一次扣0.5分;对情节严重的,酌情扣1至2分。

5、甲级企业到非注册地开展维保服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次扣5分。

6、对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的,年度分值为0。

第九条维保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年度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年审报告书》、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维保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维保合同(全部)和报告书(每份合同任意选报2份报告书);
3、维保人员变更情况;
4、维保人员年度工作业绩;
5、法定机构出具的维保企业年度验资文件;
6、甲级企业设置分公司情况及相关证件、人员组成等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审不合格,注销维保资质证书。

(1)年度评分低于6分的;
(2)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3)年内未承接维修保养工程的;
(4)不按时上报年审材料的。

第十一条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审查企业年审材料,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年度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台账》一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十二条省公安消防总队综合维保企业执业情况、市级初审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维保企业对资质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正常执业且无违反消防技术服务执业准则行为的,应予审查合格,在资质证书副本上标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合格,并公告注销维修保养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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