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自有用地建自住房是否福利房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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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标准

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标准

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建设福利房,为员工提供住房保障。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单位需要对福利房进行收回,这时就需要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补偿。

本文将从收回福利房的原因、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收回福利房的原因1.单位改制、合并、破产等原因导致福利房失去使用价值。

2.员工离职、退休等原因导致福利房空置。

3.福利房建设的初衷已经达到,不再需要继续使用。

二、补偿标准的制定1.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公正。

3.补偿标准应当与当地房价、物价等因素相适应。

三、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

根据员工在福利房居住的时间和面积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2.房产补偿。

将员工在福利房居住的时间和面积等因素计算后,按照当地房价给予等值的房产补偿。

3.租房补偿。

将员工在福利房居住的时间和面积等因素计算后,按照当地租房市场价格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偿。

四、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货币补偿。

按照员工在福利房居住的时间和面积等因素计算,每个月给予200元至500元的货币补偿。

2.房产补偿。

将员工在福利房居住的时间和面积等因素计算后,按照当地房价给予等值的房产补偿。

3.租房补偿。

将员工在福利房居住的时间和面积等因素计算后,按照当地租房市场价格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偿。

五、补偿标准的执行1.补偿标准应当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执行。

2.对于不同的员工,应当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个别化的补偿。

3.补偿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员工有权知晓自己的补偿情况。

六、总结单位福利房收回补偿标准是一个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公正地进行补偿。

同时,补偿标准的执行也应当公开透明,员工有权知晓自己的补偿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才能促进单位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在京低效自有用地开发模式分析

国有企业在京低效自有用地开发模式分析

国有企业在京低效自有用地开发模式分析国有企业在京低效自有用地多为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工业、科研教育、职工宿舍等用地,随着城市发展,这部分用地往往具有区位优、面积大、价值量高特点。

企业由于缺乏对配套政策理解与应用,开发利用积极性不足,土地资源低效利用。

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提升利用效率,本文结合北京市近年相关用地开发政策,在保障原用地单位可实现一、二级开发联动的前提下,对开发模式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开发建议。

标签:国有企业;开发模式;系统分析1、开发前提条件为实现一二级开发联动,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开发应以项目为单位实施推动,符合规划控制,注重局部地块改造更新,强调就地资金平衡。

具体前提包括:1.1土地权属清晰国有企业对拟开发自有用地具有明确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登记文件等)等,开发前应确保不存在权属纠纷,可形成开发项目。

112规划指标可行自有用地首先应具备稳定的街区控规并有条件编制地块控规,有较为明确的规划指标,且该指标可实现开发资金平衡。

如需调整规划,应具备上位规划支持,同时应属于法定确需变更规划的情形。

1.3央企管理要求如国有企业属于央企,其在京自有土地开发应取得国管局审核同意。

同时,央企在京土地出让、轉让、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以1 0%比例上缴中央国库(一般情况下折算成房源)。

同时,北京市政府对央企用地开发往往也有利益诉求,如要求房源等。

2、开发模式分析2.1调整规划用途后进行开发企业自有用地往往受到规划限制,导致实施无积极性。

在京用地调增规划,往往需纳入土地收储后再投放土地公开市场。

但如具备重大情形,调整规划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如2016年5月怀柔区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E1地块用地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公示,将宗地规划用途由C8旅游设施用地变更为F3其他多功能用地等情形。

2.2承担社会责任的开发模式该类开发模式往往是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完成地方政府保障房、自住房、棚改等具有社会责任的建设项目,政府让部分土地收益,以构造双赢局面。

国企自有房舍管理制度

国企自有房舍管理制度

国企自有房舍管理制度1 总则住房管理制度是住房管理的依据。

为管好住房,不断改善员工物质生活条件,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 家舍维修管理2.1 为确保家舍的安全使用,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房管部门应根据家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提出对家舍的大修项目,并做好日常的维修工作。

2.2 家舍的日常维修工作应建立必要报修手续,即住户提出请修申请,填写劳务协作单后,及时上报给工程部门。

2.3 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时,住户不得无理阻挠。

若遇阻挠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2.4 对公司家舍公用部位的设施、设备或物件,属人为因素损坏的应负修理或赔偿责任。

2.5 由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家舍维修费用承担的规定:2.5.1 公用部位设施,设备或物件的维修费用,由公司从房改售房收取的房屋大修理基金的利息中支付,若使用不够,还可向住户收取维修费用。

2.5.2 住户将住房参加房改房购买或上市交易商品购买的住房,除公用部位外的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

住户若委托公司维修,由本人填写报修单,核算修理费用并支付后方可进行,在修理中增加费用,还须补交费用。

3 自管房屋管理3.1 凡住房产权属本公司所有的住房,公司负责对住房公用部位的设施设备定期养护和维修。

3.2 住房租金标准,按市政府(市房改办)的现行规定收取。

凡属公司员工租金,每月从其收入中直接扣除。

不属本公司员工的住户,其月租金应及时交纳,不得拖欠。

3.3 未经公司批准,家舍住户对于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院子等公用部位,不得擅自搭建或改装占用,否则,公司将责令其恢复原状,确保住房公用部位畅通,整洁卫生。

3.4 住房装饰时,严禁破墙、改变原房结构和用途,不准改动房屋外貌及配套设施,确保住户安全和房屋使用寿命。

3.5 凡违章装饰的令其恢复原状。

对严重损坏住房结构,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员工家舍实行统一编号,建立资料台帐。

4 公有住房出售和房改房出售的规定4.1 凡本公司家舍的住房,经市房改办审批同意出售的公有住房,全部可按市房改办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出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首次登记办事指南--(已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国土证的)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建房,不含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以下相同)首次登记(已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国土证的)。

二、申请条件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

四、申请材料(一)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的说明”)。

(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五)《房屋测绘面积成果证明》或房屋测绘收件依据(原件1份,《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打印房屋平面图的需提交)。

(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文(原件1份,1987年1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1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3、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副本1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5、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1份,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6、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1份,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8、历史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1987年1月1日之前实际使用的需提供,如老地契,房屋报建材料,征地、用地批准文件等)。

(七)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复印件1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

(八)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

京福利房调查:公务员有房仍可申请

京福利房调查:公务员有房仍可申请

北京大郊亭“福利房”调查——定向公务员和中石化出售挤占“经适房”指标如果是全款买,这些特殊的经济适用房查不到产权记录,而且公务员如果已经有商品房,也可以申请这种经济适用房。

■本报记者李宛霖北京报道北京,广渠路,寸土寸金,东四环大郊亭桥东南角,一个建筑面积240多万平方米的超级大盘正在施工中。

这个名为广华新城的项目虽是经济适用房项目,出售对象则全都是机关公务员和央企员工。

经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多方了解和证实,广华新城项目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项目,对口单位公务员未来不仅可以成本价购买,取得产权5年后还可以根据北京市的政策转为商品房上市出售,转手后利润空间巨大。

如果是全款买,这些特殊的经济适用房查不到产权记录,而且公务员如果已经有商品房,也可以申请这种经济适用房。

而这些定向分配给公务员的房子依然会被列入到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指标中。

这意味着,普通轮候家庭的可选择数量因此而减少。

在北京,像广华新城这样的定向公务员房很多,它们大多位于北京的繁华地段,或者是规划中的繁华地段。

由于面向公务员定向出售,有关部门在执行这种变相的福利分房时相当低调,普通百姓鲜有人知。

均价万元的CBD房广华新城坐落于北京广渠路的延长线上。

6月4日,记者来到该项目所在地,广华新城并没有像周边其他项目一样标明醒目的名称,记者只在入口处保安亭窗边看到了“广华新城”的字样。

项目公布的标书显示,广华新城分为7个组团,拟建设83栋住宅楼,配套有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医院和学校。

广华新城用地规模为108.68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43.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15.6万平方米,配套公建28.1万平方米。

让人蹊跷的是,这样一个位于北京CBD核心位置、未来地铁上盖、主要交通枢纽旁边的超级大盘,在北京市住建委的官网上查不到任何信息。

在近两年的北京市国土局网站上,也没有关于该项目地块出让、流转的信息。

不过,在北京市规划局网站上,记者找到了广华新城居住区的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证书编号为:2012规地字003号。

浅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浅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浅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摘要: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解决住房分配不公、利益损失等问题。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遗留问题,如住房配租制度不完善、住房产权鉴定难等。

文章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配租制度、产权鉴定难正文:一、国有企业住房问题国有企业住房是指国有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职工提供的住房,以解决职工的居住问题。

但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住房配租机制不完善,造成住房分配不公、利益损失等问题,因此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一)住房配租制度不完善在改革前,国企的住房配租机制多为老年制度,管理混乱,缺少公正可靠的监管机构。

改革后,虽然逐渐建立了公平公正的配租制度,并实行购房补贴政策,但是由于管理手段不完善,监管漏洞,导致了不少住房分配不公的问题。

(二)住房产权鉴定难国有企业房屋产权鉴定不仅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住房所有权,还需要考虑企业的法人资格和财产状况等因素。

因此,鉴定难度大,时间长,造成拨付资源缓慢,致使住房改革难以有效推进。

三、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应对策略(一)完善住房配租制度,建立公正可靠的监管机构可以在配租机制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设立专门负责配租工作的法定机构,并定期公开配租结果,由职工公正评价。

(二)简化住房产权鉴定程序,加强政府监管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改革工作组,负责规范和加强住房产权鉴定工作,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动管理,完善住房登记和档案管理。

四、结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解决住房分配不公、利益损失等问题。

但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住房配租制度不完善、住房产权鉴定难等遗留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完善住房配租制度,建立公正可靠的监管机构,简化住房产权鉴定程序,加强政府监管,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与对策探讨

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与对策探讨

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与对策探讨作者:马婧婧牟玮来源:《经营者》 2017年第8期国有企业住房制度的积极改革是我国住房改革的重点,职工住房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中的“老大难”,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解决相关问题刻不容缓。

对此,本文主要探讨其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

一、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公房出售问题国企公房主要是指由国家或国企进行投资建设或销售的住宅。

这些住宅在未出售前归国家所有。

房改过程中,大量公房由企业按较低价位售予职工后,降低了企业实施职工住房分配的压力。

在实际的国企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出售方面还存在不少遗留问题。

(一)主要历史遗留问题1.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问题。

第一,国企公房的售后物业管理消费观念相对淡薄。

很多售后公房在出售前归企业职能部门管理,售后也未完全割舍小区与企业的关系,职工还将物业的职责义务都作为国企的义务。

但事实上职工个人具有房屋产权,企业对物业管理并无硬性责任,真正的物业管理还需要所有业主的自主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具体工作的难度更大。

一些企业在尝试物业管理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住户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物业管理委托方往往在开展某些市场化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受到大量业主误解和抵触的情况,导致物业管理难以为继。

第三,物业管理现代化程度不高。

受历史制度、陈旧观念、住宅房屋等多重因素的困扰,同时国有企业往往实施行政化管理的模式较多,使得原公房小区在现阶段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无法割舍。

住户对物业管理有强烈的依赖感,且很多住户信息无法有效统计,导致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市场化角色转变缓慢,小区也难以找到适宜的物业公司。

2.售后公房的维修资金运行问题。

第一,维修资金短缺。

一些单位未针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缴存或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导致账户余额不足;一些企业在资金续筹上缺乏有效方案;一些企业虽然维修资金账户资金充足,但长期搁置则容易导致贬值。

第二,维修资金运作烦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京政发(199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及时收缴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的返还,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返还,未交齐的不办理返还手续。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返还是指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上缴中央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的60%返还;凡在合同中按地价款收缴的,其地价款的40%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即地价款的24%)返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按地价评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土地收入,分别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等其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办理返还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60%返还单位。

【贪污腐败】重启福利房?

【贪污腐败】重启福利房?

重启福利房?[提要] 福利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价差,正成为一种强力的刺激和驱动,将已被房改政策封存多年的福利分房重新唤起。

一些部委、央企甚至于高校,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政策通道,进行带有福利性质的分房和建房。

一位曾在国家发改委任职的学者表示:目前部委公务员中,科级以下的年轻公务员每月只能拿到3000元左右,租房都困难,根本承受不起买房的压力。

如果不给这部分年轻人提供住房保障,他们会觉得没有希望。

目前,部委公务员住房两个出口:一是由"两局"统建统分,是为"主通道";二是利用自有用地改扩建。

央企属于经营性机构,可以不断产生企业利润。

"这个利润怎么花?一是对外扩大投资,二是对内增加福利"。

福利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价差,正成为一种强力的刺激和驱动,将已被房改政策封存多年的福利分房冲动,重新唤起在停止福利分房10余年后的今天,一些部委、央企甚至于高校,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政策通道,进行带有福利性质的分房和建房;一些地方城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低价房,也被质疑为向特定人群输送利益。

福利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价差,正成为一种强力的刺激和驱动,将已被房改政策封存多年的福利分房冲动,重新唤起。

而福利房回潮的冲动,恰与价差的大小呈正相关——价差越大,冲动越强。

同时,当福利房成为一些部委、央企和地方公务员的“隐性收入”新通道、且饱受社会责难时,公务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更显紧迫。

正如香港大学城市规划及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教授赵丽霞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时所言,一个国家对待公务员住房问题的态度,与社会经济理念密切相关,“在发达国家,公务员的住房福利通常被理解为公务员工资的一部分,即实物工资”。

赵丽霞认为,如果中国内地能从“实物工资”的角度去理解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并从工资制度改革入手去解决问题,将有助于公务员的住房福利从“隐性”变为“显性”,从而增加透明度,增进公众的信任和谅解。

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 有 企 业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中 应 注 意的 问题
邢 冬梅 包钢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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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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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度 改 革 的 确 切 落 实 国有 企 业 住 房靠

对进


部门 的 审批 和 房 改 部 门的 指 导 有机地结 合 起 来 实 现 方 案 自选 民 主 决 策 稳 步

国 有 企 业 要 积 极 配 合舆

例 》 根 据 当地 政府 的具 体 要 求


切 实加
减轻 企 业 的 负担 ; 逐 步 实 现 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利 用 各 种宣 传 工 具
广泛 对
以 建 立 适 应 社会 主 义 市 场

职 工 宣 传进


步深化 企 业 房改 的重要意
符 合 企 业 特 点的 住 房 制 度


度改革 搞 好 国 有 企 业 房改
, ,

即企 业 停 止 住 房 实物 分 配 后



同时

步 促 进 住 房 分 配 货 币化

首 为
是 深 化城 镇 住房

再 以 无 偿的
工工资
福利 性 的

制度 改 革 加快 住 房建 设 进 步扩 大 内 需 拉 动 经 济 增 长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是提 高 职 工 生 活 水平 促 进 社 会 稳 定 的 需 要

强 对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管理




以 取 得职 工 对 房改 工 作 的 支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福利分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

福利分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

福利分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热度持续不断地升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空置房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从这些空置房屋中,有一部分是政府在实行福利分房政策之前留存的,它们构成了福利分房遗留问题。

福利分房遗留问题是指在实行福利分房政策之前,由于各种原因,政府未能把一些低收入家庭腾退出去,从而形成的当前的一些空置房屋,这些空置房屋的质量及所在的环境也受到了质疑。

福利分房遗留问题,一方面,是社会福利上的问题,它主要表现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低收入家庭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物质条件的恶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城市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也受到了影响。

另一方面,这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即这些空置房屋的存在,会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障碍,而且这些空置房屋的存在,会影响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影响社会福利的提高。

为了解决福利分房遗留问题,政府首先应采取政策措施,加强与这些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沟通,努力改善社会福利水平及城市环境,同时还应加强对空置房屋的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从而有效的利用这些空置房屋,如改造和重新投资,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平的住房保障。

此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府和低收入家庭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倡导社会公德及节约资源,减少低收入家庭对房屋的浪费,以期缓解福利分房遗留问题。

综上所述,福利分房遗留问题影响着政府及低收入家庭的利益,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起良好的分配机制,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减少福利房之间的滥用,从而使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高,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央产房政策解读

央产房政策解读

央产房政策解读
央产房政策是指由央企(中央企业)提供的住房政策。

简而言之,央产房政策是央企为员工提供住房的一种政策。

央产房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央企员工的住房需求,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央企通常会在公司附近或者其他合适的地方购买或建造住房,并将其租给员工使用。

这种政策通常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条件,如租金较低、维修和管理费用由央企承担等。

央产房政策的受益对象主要是央企的在职员工,他们可以通过这一政策获得相对稳定和优惠的住房,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

此外,央产房政策也可以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帮助央企留住和吸引人才。

然而,央产房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央企的供应有限,央产房的数量有限,很难满足所有员工的住房需求。

其次,央产房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有些员工可能更容易获得住房资源,而其他人则可能无法享受到这一福利。

最后,央产房政策也需要管理和维护,如何确保住房的租金合理、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有效等都需要解决。

总的来说,央产房政策是央企为员工提供住房的一种措施,旨在改善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然而,这一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和保障员工的权益。

中国央企“分房一族”的隐性收入

中国央企“分房一族”的隐性收入

中国央企“分房一族”的隐性收入中国央企“分房一族”的隐性收入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房价的飞速上涨,这些央企的“闲置”土地,都成了寸土寸金的地方。

BWCHINESE中文网讯,本属于集体产权的“福利房”在通过各种关系后摇身一变成为个人产权后,福利房“变现”的通道由此打开。

而与市场价动辄几百万的差价,让福利房成为央企员工“分房一族”的隐性收入新通道。

在寸土寸金的央企“闲置土地”上盖起的福利房通常以近市场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卖给央企员工。

因此,每每传出央企员工福利分房的消息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

事实上,国企单位自建房已经越来越多。

目前,有60%左右的央企国企都有自建保障住房的计划,而几乎所有的央企国企近几年都曾集资建房或建单位福利房。

“建国之初,土地都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行政划拨使用,因此一些老牌的部委直属央企和国企,拥有着数量相当的优质土地。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

如今,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房价的飞速上涨,这些央企的“闲置”土地,都成了寸土寸金的地方。

1998年国家进行房改,之前盖的部委住房,后来都拿到产权,可以对外销售。

但是1999年国家明令取消福利分房后,部委盖的住房很多并没有办下产权,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

但很多单位以房屋翻新或者危房改造名义建设的房屋,并不涉及产权证问题。

不仅如此,由于部委、央企在盖自建房时会给关系单位及上级单位部分“关系房”,因此这部分“关系房”却大多数都可以办理产权。

因此,这也为部委、央企职工“变现”福利房打开了通道。

除了央企自建房之外,据记者调查了解,在北京的广安门、广渠门、三里河、新街口等地理位置优越的成熟生活区,已建起大批“公务员经济适用住房”,被列入了当年的经济适用房计划,针对公务员定向发售。

2010年至今,仅在北京就有观林园、领秀慧谷、朝阳新城等多个项目被爆房源在开盘前即已被特定团体低价团购。

也就是在不久之前,中石油2年前团购房上市交易利润翻4倍的消息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单位自建房模式探讨

单位自建房模式探讨

单位自建房模式探讨
张洪伟
【期刊名称】《基建管理优化》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单位自建房与以前普遍福利分房具有很大不同方面,单位自建房是具有经济适用房属性的,应该纳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由政府统筹规划、统一审批,它的供应对象是企业中低收入群体,其目的便是配合国家住房政策为部分群体提供基本的住房福利保障。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张洪伟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6
【相关文献】
1.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对应的财政供给模式探讨——基于对深圳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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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自建房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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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军工科研单位财经管理模式转型探讨
——构建基于财务共享中心的一体化财经管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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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浅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

浅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前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面临诸多问题,包括权益分配不公、住房管理混乱等。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正在进行改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遗留问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遗留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分析。

一、权益分配不公问题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要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但目前在国有企业内部,住房的分配不公现象依然存在。

由于企业中高层和干部能够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优惠政策等,而中低层员工则难以享受到这种福利,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机制,避免一部分人权益被牟取,造成住房资源浪费。

可以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根据员工的工龄、职级等进行住房安排,实现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

二、住房管理混乱问题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后,住房管理混乱问题日益严重。

目前,许多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的住房管理机制,住房问题主要由企业管理人员固化,个别员工私下交易住房,出现大量住房资源的浪费现象。

加强住房管理流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可通过建立严格的住房管理制度,对住房购买、租赁、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住房使用者合法合规并严格执行企业住房政策。

同时,加强住房使用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依法使用住房的意识。

三、住房产权问题目前,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缺乏明确定义的公有和私有住房产权关系,这也使得住房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障。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明确的住房产权关系。

可以通过向住房使用者发放住房产权证,确立住房所有权,从而以权利的方式确保住房使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此外,应对住房产权进行规范管理,并对违规使用住房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惩治,确保住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结语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重要的改革之一。

在此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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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自有用地建自住房是否福利房回潮?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北京市在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自住房方面打开了政策缺口。

北京市国土局相关人士明确表示,2015年下半年将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自住房,“如此不仅可以缓解自住房的供地压力,也可以盘活存量闲置用地”。

很多人表示,1998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文件,全国自当年起停止实物房源分配。

但是,如今政府又鼓励市属国企拿出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保障房,这项政策也被外界引申为政府引导市属国企拿出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房给企业员工分“福利房”。

那么此“自建房”究竟是不是彼“福利房”呢?
针对该疑问,国土、住建等多个部门表示,此为曲解、误读新闻。

北京是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自住房,而且土地是招拍挂供应,销售也面向社会公开申购、摇号,与“福利房”没有丝毫关系。

国企土地建自住房约1.48万套
这些媒体报道的来源是一条北京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消息。

这是北京自
住房相关政策中一直都有的,而被这些媒体报道成“北京市允许国有企业将其自有土地用于自建商品房”、“北京鼓励国企自建商品房,被质疑成变相‘职工福利房’”等。

表示:“‘自住’和‘自建’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完全是两个概念。

北京2013年起推出的自住型商品住房,是为了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已经纳入保障房序列管理。


市国土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上半年,北京市通过土地市场供应的自住房建筑规模累计已达到约561万平方米,可为社会提供自住型商品住房约6万套。

其中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建筑规模约131万平方米,可为社会提供自住型商品住房约1.48万套,占已供自住型商品住房总套数的25%。

已全部公开申购将继续引导建设
目前,北京市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自住房项目已全部对社会公开申购,其中不乏位置好,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项目,如首个自住房金隅·汇星苑,距城区近的建工·动力港,以及金隅·汇景苑、东洲家园等,除东洲家园刚完成摇号外,其他项目已组织申购家庭选房。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继续坚持这样供地方式及房屋销售原则的前提下,今年将继续积极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自住房,在盘活存量
土地资源的同时,有效增加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

是否是“福利房回潮”?
市国土局表示,首先,到目前为止,北京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自住项目,全部都是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即哪个开发商能拿到这块地来开发建设自住房由市场竞争说了算,不一定就是拿出这块土地的那个国有企业。

记者翻阅此前的记录和新闻报道,也可以查询到每次土地公开出让的信息。

其次,自住房卖给了谁?目前,北京各个入市的自住房项目,都是采用公开网上申购,确认购买资格,公开摇号,按顺序选房等环节进行。

这些自住房都是面向全社会的家庭申购,摇号则采取与小客车类似的方式,土地原属的国企员工没有任何优先权,他们如果要申购,也是与普通家庭一样,经历各个环节,运气好的摇中号码靠前才能买到,购买的价格也都一样。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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