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国土资源部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标准 12. 工作目标和任务 22.1 工作目标 22.2 工作任务 23.检查内容和依据 33.1 检查内容 33.2 检查依据 34. 职责分工 4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 4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 5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 55. 工作流程 75.1 遥感监测 75.2 工作部署 85.3 工作准备 85.4 制发卫片 95.5 内外业核查 95.6 区分地块 95.7 地块判别 10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12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13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 145.11 查处整改 145.12 督导 155.13 验收 155.14 报送工作成果 165.15 通报 175.16 奖惩 175.17 启动问责 185.18 组卷归档 18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 186.1 概念界定 186.2 统计指标 20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21附录 21附录一名词解释 21附录二附表 22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22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3 标准1.3.1 技术标准1.3.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3.1.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1.3.1.3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1.3.2 计量单位1.3.2.1长度单位采用米(m);地块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一位小数;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单位为万平方米(万㎡),保留两位小数。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1年11月3日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村民继续施工,莼湖国土资源所执法组多次制止,并 拆除部分墙体后,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莼湖镇政府, 建议镇政府牵头制止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3户村民违法建房立案查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3户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穷尽行政 强制措施为由退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1年11月6日
2012年3月
2012年8月6日 2013年1月 2013年5月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虽及时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该违建行为的发生, 未穷 尽行政处理手段 ,未对继续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 致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时任 莼湖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 未正确履行职责, 监管不力,行为已严重违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二月目录1总则目的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工作部署工作准备提取疑似违法图斑制发卫片土地监测图斑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整改查处信息填报督查挂牌督办排序约谈通报验收奖惩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工作任务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检查内容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检查依据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为了保障我国土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加强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国自然资源监管部门近期发布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这项规范试行的工作,旨在规范我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行为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打造良好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环境。
一、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范》明确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其中,主要目的是规范土地矿产监管执法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避免执法检查中发生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现象。
适用范围则包括了全国所有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检查机构。
二、明确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中有详细的执法检查程序和要求,其中,重点涉及到了执法人员的资质、执法依据、执法时限、执法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执法人员,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且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对于执法依据,必须明确合法性,并在执法过程中得到充分应用,且执法时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执法记录方面,执法人员必须完整记录执法过程中的行动和结果,并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健全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实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上级纪检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科学评估执法工作的成效。
同时,要求严格落实执法检查程序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有力处罚,防止出现违反执法规范的现象。
此外,还要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反馈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总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我国土地矿产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打造良好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环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2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和国家资源资产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一)按照季度下发变化图斑,地方一次性核实举证。
部执法局组织中国自然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沈阳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调查中心、武汉地质调查中心、成都地质调查中心、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8家技术单位),利用部卫星遥感监测统一制作的正射影像,套合矿业权管理信息,按季度提取疑似违法变化图斑,交由部信息中心于4月、7月、10月、12月通过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下发。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图斑的核实举证,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填报指南(试行)》等进行合法性判定,在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年图斑的合法性判定和查处情况的填报工作。
该截止时点地方填报情况作为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成果,部据此开展后续内业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
因天气等特殊原因无法现场核实的,应当申请延期,具备条件后补充核实举证;涉及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图斑按伪变化填报,备注特殊用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以机要件统一上报。
(二)同步开展内业审核和实地抽查。
2025年3月,部对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成果同步组织开展内业审核和实地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全面做好X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工作任务。
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全面查处整改违法问题;科学评估管理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约谈问责;检验日常监管履职情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是组织开展全县卫片执法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图斑核查、业务指导培训、查处整改、数据审核上报、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对各镇街、园区上报的实地已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的地块逐宗进行实地核实;按照有关时间安排、政策界限和技术规范,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具体衔接。
县政府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采取警示约谈、严格问责等措施,督促各镇街、园区全面彻底整改违法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把卫片执法作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X办发〔X〕35号)的重要平台和有效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推进,落实好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
及时开展耕地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重要问题专题研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各职能部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职责、标准和程序;建立国土资源违法信息跨部门共享平台,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态势。
(二)深入推动执法监管方式转变。
健全日常监管成效与卫片执法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通过奖优罚劣、典型示范等方式,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方式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促进执法监管方式由事后查处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日常执法结合起来,将各种执法检查中的台账数据、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比对,准确分析评估,科学规范管地用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整改工作方案(最新)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整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明电〔X〕7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明电〔X〕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X年度土地卫片图斑,逐一进行合法性判定,以评估各镇X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检验日常执法监管履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判定结果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涉及县51个新增建设用地疑似图斑,总面积114.7亩(含填海图斑5个、面积19.1亩),其中耕地面积17.32亩。
经实地核查,X年度土地卫片分类判定情况为:合法用地图斑1个,占地面积2.2亩;违法用地图斑31个(已立案查处到位5个),占地面积63亩。
其中:占耕地面积17.32亩;其它用地图斑19个,占地面积49.5亩。
违法用地图斑按用途分类如下:(一)养殖加工及生产仓储用地:共24宗、面积45亩。
其中违法占用耕地8宗、面积10.21亩。
(二)旅游商服用地:共4宗、面积10.6亩。
其中违法占用耕地1宗、面积6亩。
(三)公共设施用地:共1宗、面积2.1亩。
(四)寺庙等其它用地:共2宗、面积5.3亩。
其中违法占用耕地1宗、面积1.11亩。
三、工作安排(一)安排部署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镇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开展X年度土地卫片检查整改工作。
(二)数据上报阶段3月26日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全部立案查处,并按要求对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中下发的土地卫片图斑进行填报,完成土地卫片检查数据初报工作。
5月21日前,全面完成立案查处和数据上报工作,对已立案的违法用地全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全面做好市级检查验收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利用2024年季度卫片监测成果开展日常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利用2024年季度卫片监测成果开展日常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利用2024年季度卫片监测成果开展日常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第二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的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等原则,以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契机,坚持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保持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定力,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有关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高水平执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现就利用2024年卫星遥感季度(第一季度到第三季度,下同)监测成果严格保护耕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契机,推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按季度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工作,聚焦耕地保护,突出工作重点,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
落实关于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要求,严肃查处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有效衔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季度卫片监测,提取下发变化图斑。
1.按季度开展卫星遥感监测。
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季度卫片监测,优先使用亚米级遥感影像,其他地区使用2米级遥感影像进行补充。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标准 (1)2. 工作目标和任务 (2)2.1 工作目标 (2)2.2 工作任务 (2)3.检查内容和依据 (3)3.1 检查内容 (3)3.2 检查依据 (3)4. 职责分工 (4)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 (4)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 (5)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 (5)5. 工作流程 (7)5.1 遥感监测 (7)5.2 工作部署 (8)5.3 工作准备 (8)5.4 制发卫片 (9)5.5 内外业核查 (9)5.6 区分地块 (9)5.7 地块判别 (10)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12)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13)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 (14)5.11 查处整改 (14)5.12 督导 (15)5.13 验收 (15)5.14 报送工作成果 (16)5.15 通报 (17)5.16 奖惩 (17)5.17 启动问责 (18)5.18 组卷归档 (18)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 (18)6.1 概念界定 (18)6.2 统计指标 (20)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21)附录 (21)附录一名词解释 (21)附录二附表 (22)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22)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3 标准1.3.1 技术标准1.3.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3.1.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土地管理红线底线,严格保护耕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并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有关要求,部决定部署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科学评估区域耕地管理秩序,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支撑。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合理制定标准和规则,有序组织开展工作1.图斑来源。
继续落实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优化卫片监测工作,季度监测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
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按照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进度,一次性下发图斑,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由地方一次性核查举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卷宗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卷宗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闽国土资执〔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卷宗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执〔2011〕1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做好我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卷宗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及《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借鉴省内外国土资源等部门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卷宗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卷宗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组卷归档1、归档原则:一个地块一个卷宗,每个类别的卷宗统一归档。
2、卷宗要求:每一个卷宗可以统一采用拉杆塑料皮(规格为A4)装订,不同类别的封面可以采用不同颜色区分开来(颜色自定),如:新增合法建设用地卷宗的封面用绿色,新增违法建设用地卷宗的封面用红色,临时用地卷宗的封面用浅黄色,其他实地伪变化卷宗的封面用黄色;3、分类归档:对组卷好的新增合法建设用地卷宗、新增违法建设用地卷宗、临时用地卷宗、其他实地伪变化卷宗统一采用档案盒分类归档,分类归档的档案盒须附有目录,目录内容须注明每一卷宗的名称、序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不同颜色的档案盒进行分类归档。
每一类别须在首个档案盒中附有该类型的汇总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占地情况(其中耕地)、报批及查处复耕等情况,表格形式自定,可不编入目录。
二、卷宗封面要求封面用宋体打印(前三行为二号字加粗,后四行为小二号字加粗),内容为:第一行××县(市、区),第二行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卷宗,第三行任务来源B\W\PJ\Y及地块(矿点)性质说明(新增合法建设用地等),第四行卷宗编号:闽地名简称国土资土地卫[2011]号,第五行地块编号:,第六行地块分支号:,第七行项目名称:(式样附后)。
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搞好布局,建好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制度建设,部在总结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范》起草过程至2009年,部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8次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在土地监管上发挥了重要的警示和遏制作用。
但从过去的情况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还存在标准不够统一、流程不够合理、分工不够明确、对执法效果关注较少等问题,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此外,随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一张图”工程的实施进程,将逐步扩大至全国范围),涉及的城市和参与的人员将不断增多,从便于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解和操作的角度,也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
为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按照部领导要求,部执法局于2009年3月正式启动了《规范》起草工作。
为做好起草工作,部执法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并吸收部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为成员。
在梳理总结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拟定了《规范》框架提纲。
3月27日至28日,部执法局在北京召开由北京等8个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南京等4个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地籍管理司、规划院、信息中心参加的座谈会对《规范》框架提纲及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根据座谈会讨论的意见,起草工作小组起草了《规范》征求意见稿,于4月10日印发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沈阳等14个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总督办、规划司、耕地司、利用司、地籍司、信息中心、规划院征求意见。
根据各地及部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对《规范》征求意见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
4月20日,部执法局在天津召开由江苏等4个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济南等9个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广州番禺等3个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再次对《规范》内容进行了讨论。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则。
一、合法新增建设用地(一)具体情形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供地的图斑或地块。
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且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
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2.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3.卫片图斑下发时已办理其他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的图斑或地块;符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图斑或地块;依据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特殊政策,已取得相关用地文件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1.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下发的用地预审、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用海批复等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件,不得作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2]16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检查结果,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时间安排各地按照《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组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各地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查处。
2012年4月30日前,部形成并下发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2012年4至6月,市、县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2012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对所辖市、县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开展督查,并向部初报数据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 目的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 适用范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 标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工作目标和任务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 工作目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 工作任务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检查内容和依据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 检查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 检查依据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 职责分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工作流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 遥感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 工作部署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3 工作准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4 制发卫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5 内外业核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5.6 区分地块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7 地块判别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1 查处整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2 督导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3 验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4 报送工作成果.........................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5 通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6 奖惩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7 启动问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8 组卷归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6.1 概念界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6.2 统计指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一名词解释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二附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错误!未指定书签。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3 标准1.3.1 技术标准1.3.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1010-2007)。
1.3.1.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001-93)。
1.3.1.3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1.3.2 计量单位1.3.2.1长度单位采用米(m);地块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一位小数;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单位为万平方米(万㎡),保留两位小数。
1.3.2.2 时间精确到“月”。
1.3.2.3 罚没款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3.3 行政界线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
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新确定的界线。
2. 工作目标和任务2.1 工作目标2.1.1 通过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建设用地扩张及耕地占用情况。
2.1.2 发现、纠正、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2.1.3 推动建立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2.1.4 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地、用地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2 工作任务2.2.1调查统计监测时段内监测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2.2.2 调查统计监测时段内监测区域的违法用地及其发现和制止情况。
2.2.3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整改。
2.2.4 分析违法用地动态,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3.1 检查内容3.1.1 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3.1.2 检查新增建设用地违法情况。
3.1.2.1 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和非法批地情况。
3.1.2.2 是否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
3.1.2.3 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批准用地。
3.1.3 检查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3.1.3.1 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3.1.3.2 是否依法处理到位。
3.2 检查依据3.2.1 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3.2.2 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2.3 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规章。
3.2.4 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
4. 职责分工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4.1.1 国土资源部4.1.1.1 部署开展全国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1.2 负责解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界限。
4.1.1.3 将地方上报的军用土地图斑汇总移交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4.1.1.4 组织督导验收。
4.1.1.5 通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1.6建立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库,并与土地批后监管分析系统相衔接。
4.1.1.7 采取奖惩措施。
4.1.2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1.2.1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区域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2 立案查处本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
4.1.2.3 按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项统计数据及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1.3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具体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4.2.1 地籍管理司负责组织定购、处理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制作卫片数据光盘;对卫片监测范围、监测时段、卫片数据光盘提供时间、监测图斑的准确性和分辨率负责。
4.2.2 执法监察局具体承担部署指导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3 土地管理其他业务司局配合执法监察局开展督导、验收、奖惩等有关工作。
4.2.4信息中心负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和开发工作,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统一建库管理,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与土地批后监管分析系统相衔接。
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4.3.1 地籍业务部门4.3.1.1 根据需要,将卫片图斑转绘到适当比例尺的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量算并附具图斑涉及地块包含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中耕地及基本农田的面积。
4.3.1.2 会同执法业务部门,核查卫片图斑,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基本情况、权属及地类情况相关栏目、《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2 规划业务部门4.3.2.1 根据需要,为卫片图斑出具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4.3.2.2 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提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规划情况相关栏目。
4.3.3 土地审批业务部门4.3.3.1 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进行审核,对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的图斑提供相应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4.3.3.2 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是否办理供地手续及何时办理供地手续进行审核,对已经办理供地手续的,提供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4.3.3.3 填写《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审批情况相关栏目。
4.3.4 执法业务部门4.3.4.1 组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拟定工作实施方案,起草相关工作汇报、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