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考点
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考点店铺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不要只注重法条的记忆,更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
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提示本部分的命题理论性逐年增强,新兴热点问题成为考查的重点。
在命题设计上,改变了过去直接依照法条设计题目的方式,很多题目都需要考生运用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才能解答。
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注意行政法的复习重点主要在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这三大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这几部都是今年比较热点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十八大关于机构改革相关方面的变动,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一下这部分内容。
另外,《国家赔偿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也需要特别留意一下。
最后,《行政复议法》在复习的时候要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比结合记忆,二者很多知识点上都是相通的,比如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的对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对比等等。
在此特提醒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要注意理论知识的累积,不能只背法条。
【2016年大纲变化】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
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新增法律法规】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命题思路】本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
2016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大全
2016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大全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1.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来自国库。
2.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在这里,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关的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
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人员。
凡上述机关、组织及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和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谓"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包括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考点,由于范围广,内容多,所以并不利于记忆。
因此,中公教育总结整理出行政法的复习策略,以备考生的不时之需。
一、行政法的学科特征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从总体来说,行政法部分的复习,必须要点线面结合。
所谓的点线面结合是指,在行政法的复习过程中,要明确一些重要考点,将考点之间能联系成一条线,除此之外,要把握大的框架。
要关注基础性的内容,如关于行政行为。
需要考生明确的是,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故对于行政行为的把握就很关键,需要广大考生明确行政行为,并能正确判断出何种行为是合法且适当的。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辅导:行政法行政处罚点睛
请问暂缓行政拘留的情况有哪些?(1)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担保人担保的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PPkao 考试网
第109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保证金担保的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笔记概述
第十章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人们需要先认识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动。
范围扩大了: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行政行为(规章以下)对其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证明没公益诉讼【新增】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合法性审查是对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原则上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撤销行政行为的2“两造恒定”。
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法的含义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形成法律文本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是立法政策的直接体现,更是法律价值的理性判断。
新《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在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上具有四重目的。
(一)首要目的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法院是《行政诉讼法》最主要的适用主体,“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对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1公正乃司法之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审理案件是国家设置司法制度的预设前提。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领域。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和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点进行简要概括和速览,帮助考生快速回顾和掌握重要知识。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以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对象,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属于公法范畴:行政法涉及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的一部分。
2. 行政法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 行政法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紧密: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权限、程序等。
4.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较为复杂:行政法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 限制原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权限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越权行使职权。
三、行政法的法律来源和法律体系行政法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章、行政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和规范。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总规定,具有综合性和完备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4. 行政法规章:行政法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规范。
5.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命令,对特定事项具有约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界客体进行的具体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行政机关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客体。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1、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2016年司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司法考试采用两种试题形式考查考生的法律能力.即客观题和主观题。
相比前三卷的客观选择题,卷四主观题更注重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也深受命题者的青睐。
随着考试内容和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司法考试将着重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务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我们可以预期的是,今后的考试将会以案例题为主,大幅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例。
在以往十四年的司法考试历史中,行政法仅仅于2004年缺席过一次,其他年份不是考查25分至30分得论述题,就是考查22分左右的案例分析题。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很有必要用专门一章的篇幅来介绍案例分析题,领会答题思路,掌握答题内容,学习答题方法.第一节案例分析题型概述一、总体认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
行政法作为一门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行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关系的应用学科,更具有最为鲜明的实务性。
我们学习行政法,不仅需要学习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中外学说理论,更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把我们学到的法学语言、思维、逻辑和理论当做分析案例解决实务问题的工具。
这可能是我们学习法律的重要价值价值之一。
行政法案例分析与行政法理论、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制度等共同组成了行政法的教学和研习内容。
案例分析不是行政法教学的终结点,而是通过案例教学回归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理中来。
作为一种重要的学习行政法的方式和手段,案例分析有着其自身的概念、特征、内容,也有着我们可以加以掌握和运用的答题思路和方法。
司法考试的行政法历年真题,可以分为单纯理论性试题和案例分析性试题两种。
前者的数量很少,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不太容易以案例题考查的内容才会直接考查理论内容或者法条规定。
后者的数量最多,基本原则、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基本上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
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笔记.
重点知识:行政法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知识点1:行政法知识体系:补充:(1)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客观上能够建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相对人:具体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3)行政相关人:具体行为做出之后,虽然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你做出,因具体行为做出在客观上建立、变更、消灭了你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受害人型;②相邻权型③公平竞争权人型。
总结一句话:知识点2: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①法律优先:行政具有从属性,a. 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b. 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背景知识:我国是大行政权,不是传统的三权分立,行政机关不只有执法权,还有立法活动,权利膨胀。
②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a. 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b. 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法行政的性质与地位:①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②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法律保留】,民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③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法律优先】④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合理行政①权利 ④权力⑤行政主体⑥利害关系人○11管理 ○12不平等 ○13行政行为(纽带)○1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15监督 ○16平等 ○17行政救济 ○18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⑨★行政相对人⑩行政相关人私公○7行政机关⑧被授权组织是实质;(2)合理行政★: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要点每每谈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法),考生们多是一脸无奈。
的确,行政法在近几年的司考中平均每年占60分左右,不可谓不重要。
但是,多数考生在司考复习过程中,遇到行政法时,却有些无所适从、不得其法。
下面我就跟朋友们聊一聊行政法复习中的几个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大家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王国城池城堡,如果忘记哪个城池城堡,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视察……“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就司法考试发展趋势来看,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考察理论性、综合性的加强;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行政强制法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这方面的考题将不断增加,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司法考试行政法核心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核心考点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核心考点汇总行政法被称为司法考试中最难的科目。
很多考生花大量的时间来复习最后来时一知半解。
并且历年的考察越来越细节化,对于行政法不必过度关注,但必须准确熟练掌握好以下所列的历年常考点和今年新增考点即可。
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命题的重点。
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及其分类也是司考常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在复习时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1)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注意:①国务院设定许可。
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重点掌握3个问题: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
(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三、行政复议1.重点问题:(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
(3)一般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
(5)受理问题。
(6)复议中的调解。
(7)复议决定的类型。
2. 难点问题:(1)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的管辖。
(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4)行政终局裁决。
四、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部分,第一个比较重要、需要考生认真对待的重点问题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问题。
行政法复习常识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①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治理行为。
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代法治既答应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③责任政府。
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反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政府违反这一“必须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法从实质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④维护和促进人权。
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
这就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①行政决定公开任何行政决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治理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最终的决定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②行政过程公开就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遵循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实际上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治理过程。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讨论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普通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给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关于该概念,需要注重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其次,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给予或认可。
(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打算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
(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5、不行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规矩范的数量浩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非常丰盛;④、行政规矩范具有显然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 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当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矩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规矩范。
(三)行政规矩:是XXX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表现为“条例”、“规定”、“方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规矩范。
(四)地方性规矩、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XXX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规矩,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
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矩相抵触。
(五)行政规则:是XXX 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则和地方政府规则。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 ;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
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
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知识点行政法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重要考点总结1.规范立案程序。
起诉应书面、困难可口头、有诉必接收、有案必登记、立案需当场、判定7日内、凭证要书面、欠缺应指释、补正一次告、上述做不到、投诉找上级、责令加改正、处分直接人。
2.明确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3.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或被告不适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4.依法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1)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对作为的维持,也包括在申请人就原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
(2)复议改变,仅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及改变法律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都不叫改变。
6.复议维持共同告。
漏加列: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的适用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
行政法基本知识复习要点(一)
⾏政与公民权利(⼀)⾏政权1.⾏政权的涵义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政机关执⾏法律规范实施⾏政管理活动的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政权与⾏政职权的区别。
前者是⾏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政事务的权⼒;后者则是具体⾏政机关和⼯作⼈员所拥有的,与其⾏政⽬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政权与⾏政权限的区别。
⾏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政机关及其⼯作⼈员⾏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政权的具体形式---⾏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主体权⼒内容权⼒范围)之⼀。
⾏政机关⾏使职权超越⾏政权限,便构成⾏政越权,视为⽆效。
2.⾏政权的内容包括:⾏政⽴法权、⾏政命令权、⾏政决定权、⾏政检查监督权、⾏政制裁权、⾏政强制执⾏权、⾏政裁判权等。
3.⾏政权的特点⾏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和社会组织公民个⼈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它具有⾃由裁量性、主动性和⼴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政权的双重作⽤现代国家赋予⾏政机关⼴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
同时对⾏政权的⾏使必须加强监督,防⽌被违法⾏使或滥⽤,侵害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分⼴泛,包括政这权利和⾃由宗教信仰⾃由⼈⾝权利和⾃由⽂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趋扩⼤,权利的规定⽇趋细密。
但是公民权利的⾏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的利益。
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
(三)⾏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三、⾏政法的概念(⼀)⾏政法的涵义⾏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是调整⾏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的监督⾏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政主体⾏使其职权⽽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必背16点
行政法必背16点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行使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结果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程序正当原则:(3公)(1)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者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法条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2、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3、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4、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
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
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5、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6、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司法考试】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二、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必须享有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4)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2)与行政机关:(3)与行政公务人员: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2)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4)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权能。
构成要件:是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取得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分解、行政主体的合并)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行政主体的撤销、法律法规收回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限已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篇一: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法被称为司法中最难的科目。
很多考生花大量的时间来复习最后来时一知半解。
并且历年的考察越来越细节化,对于行政法不必过度关注,但必须准确熟练掌握好以下所列的历年常考点和今年新增考点即可。
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命题的重点。
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及其分类也是司考常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在复习时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1)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注意:①国务院设定许可。
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重点掌握3个问题: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
(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三、行政复议重点问题:(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
(3)一般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
(5)受理问题。
(6)复议中的调解。
(7)复议决定的类型。
难点问题:(1)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的管辖。
(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4)行政终局裁决。
四、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部分,第一个比较重要、需要考生认真对待的重点问题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问题。
该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异同的理解有利于考生在法律教\育网总体上对行政诉讼特征的把握:在以往的考试中,常常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某一具体制度考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异同。
这就要求考生既要在宏观上把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又要在微观层面注意两大诉讼法在具体问题上规定的细微差异。
司考中常考的行政诉讼法知识点包括:(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
(4)管辖权异议。
(5)行政诉讼参加人。
(6)诉讼时效。
(7)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
(8)证据。
(9)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
(10)二审程序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1)判决、裁定及决定。
(12)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
难点问题:(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与复议和诉讼择一的情形(司法解释第34条)。
(2)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4)行政诉讼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5)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五、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类: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
国家赔偿部分常考的重要内容包括:(1)国家赔偿范围及国家赔偿主体。
(2)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复议或可诉的情形。
(3)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4)赔偿程序。
(5)国家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
难点内容:(1)法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2)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3)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4)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
【篇二: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 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判断。
3.诚实守信原则即诚实和信用。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保证稳定,当事人可以预期。
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b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考点:本知识点较多考查的是信用,主要结合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进行补偿。
4.权责统一原则权是行政效能,责是行政责任。
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追责,违法要赔偿。
考点:本知识点题目比较容易,只要判断出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003.行政主体(一) 1.此考点太重要,是本法的基础和起点。
考查形式主要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三大类八小类。
(1)职权性主体。
a政府。
综合性主体,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是免检产品,不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当复议机关。
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只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乡政府当被告,由基层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当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
b部门。
专门性主体,第一类分级领导,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既可以找同级政府也可以找上级部门当复议机关。
第二类中央垂直领导,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才是复议机关。
主要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以及特殊的国安。
第三类是省以下垂直领导,包括地税和国土。
县市级地方政府因为采取管后不管前原则,所以可以当其复议机关,但是当地省级政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只有中央部门当被告才由中院管辖,省市县级部门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c关于复议机关的总结:5+1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其他的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都是两个复议机关。
5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
1是指各级地方政府。
004.行政主体(二) 1.两个派。
政府派,即派出机关。
部门派,即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
其中,a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相当于设区市,可以管县级政府。
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
b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
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
(2)派出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设立,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
其除非经过单行法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或者被申请人。
需要掌握的是有权三所,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税务所。
其中,a派出所的处罚权限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
b工商所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个体户,而不是企业。
且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c税务所包括国税所和地税所,其只能作出2000元以下的处罚。
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采取职权标准,即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机构是被申请人;种类越权的,告机关,机关是被申请人。
比如,派出所罚款5000元,其自己是被告和被申请人;派出所拘留5天,其所属的公安局是被告和被申请人。
2.下级经上级批准行为行政主体的确定。
采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
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但是,在行政许可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告下级时,对上级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也不服的,可以将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005.行政主体(三) 1.行政法中的被授权组织。
(1)授权依据: a一般情形:法律、法规、规章。
b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c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
d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授权。
(2)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
(3)行为名义:组织自己。
(4)责任主体:组织自己。
2.公权委托。
(1)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委托对象: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3)行为名义:委托机关。
(4)责任主体:委托机关。
(5)是否公告:行政许可委托需要公告;行政处罚无须公告。
(6)不得转委托。
3.组建机构。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组建行政机构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视为行政机关委托该组建机构。
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组建机关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