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合同范本(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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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最新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手机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规,出租方、承租方与担保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以租代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1、出租方同意将型号颜色色,车牌粤:发动机:车架号为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此车辆,共计个月,月租租金计元。

2、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元(大写:元整),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出租方无需对此笔保证金额支付任何利息。合同终止后,承租方要求购买本合同登记车辆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保证金将全部用于冲抵购车款,出租方无需就此款项负有向承租方退还的义务。

3、承租方应在每月元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二、出租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提供全新车辆、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的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2.出租方对车辆拥有所有权,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出卖该租赁车辆;

3.有权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的情况,有权随时了解承

租人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情况;

4.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但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5.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6.出租方依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及约定费用;

7.承租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4)在发生车辆违章罚款、扣分之日起15日内未处理违章罚款、扣分的;

(5)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出租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三、承租方基本权和义务

1.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

2.租赁车辆时须检查并妥善保管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如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

或其他证件,应承担所有补办费用。

3.负责车辆期内的保养、年检和故障的维修。承租方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没有及时年检车辆而导致车辆过期被扣车罚款以及保险公司不赔付等相关责任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保养等费用;

5.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租赁车辆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应负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6.车辆仅限于具备合法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并承担车辆交还出租方以前因交通违章、肇事等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罚款等费用,而且必须在发生违章罚款、扣分之日起的15天内处理完成;

7.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

8.车辆出现故障要维修时,出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按出租方的要求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9.承租方应按车辆保养的要求,定期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

点进行保养;

10.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11.承担车辆过户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四、租金及支付

1. 每月的租金及管理费,承租方应在当月日前向出租方缴清,出租方收款账号如下:

账户号码:

开户名:

开户银行:

2.支付方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可采取向上述账户转账支付或办理银行委托扣款支付。

五、车辆保险

1、本合同签订后租赁车辆首年的非营运保险部分由甲方购买,营运保险部分由乙方购买;

2、租赁期间第二年和第三年,由甲方提前代乙方购买租赁车辆的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离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的营运险,乙方应于租赁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内将保险费支付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保险单中应注明,出险时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租赁关系到期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车辆过户

承租方所承租的车辆不存在损毁及影响车辆过户的实质障碍(如司法查封、扣押等情形),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要求办理车辆过户:

1.承租方接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需在通知告知的时间内提供过户的相关证件以协助出租方办理过户手续,每逾期一天,承租方须支付给出租方日租金1%的违约金。

2.出租方接到承租方的书面通知后,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过户延迟的,延迟期间出租方可按本合同继续使用车辆及支付管理费;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双方可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后另行协议解决,解决前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

3.在车辆过户手续未办理结束前,出租方拥有车辆和车牌号的所有权,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承租方将拥有车辆的所有产权,原有车牌号归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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