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双十协议的内容
双十协议的内容摘要:1.双十协议的背景与意义2.双十协议的主要内容3.双十协议对我国发展的影响正文:双十协议是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在2002 年达成的一项政治、经济合作协议。
该协议对于提升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促进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1.双十协议的背景与意义双十协议得名于签订日期,即2002 年10 月10 日。
当时,我国与东盟国家正面临着一系列共同挑战,如恐怖主义、跨国犯罪、非传统安全等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双方决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
双十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双十协议的主要内容双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政治合作:双方同意加强政治对话,定期举行领导人会议,以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
(2)经济合作:双方同意加强经济往来,扩大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3)安全合作:双方同意加强在反恐、打击跨国犯罪、维护海上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4)社会文化合作:双方同意加强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人民之间的友谊与理解。
3.双十协议对我国发展的影响双十协议的签署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1)推动了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多投资机会,促进了经济发展。
(2)通过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我国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为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
(3)双十协议为我国与东盟国家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搭建了平台,有利于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精选题库与答案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精选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180题)1、下面()属于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的海关前期管理阶段的海关事务。
A.申请销案B.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核销C.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备案、申领“征免税证明”D.申请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答案】 C2、大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62565204)进口一批进料加工材料,全部用于加工返销。
A.加工返销B.外贸自营内销C.企业自用D.其他【答案】 A3、下列不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
A.完全获得标准B.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从价百分比标准D.加工工序标准【答案】 A4、浙江富达桅灯有限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2008年从境外购进一批价值30方美元的不锈钢材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加工出口桅灯。
该企业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富达公司没有电镀设备,经海关批准将半成品运至安徽海印电镀公司加工后,运回富达公司继续加工成桅灯成品。
加工完毕后桅灯全部出口,剩余部分不锈钢原料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废碎料(属数量合理的工艺性损耗)一起作内销处理,内销价格分别为55000元和8800元人民币。
A.海印公司应作为“加工企业”事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B.交海印公司加工前,富达公司应向海关提交海印公司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及海印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C.交海印公司加工前,富达公司应向海关提交半成品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D.富达公司与海印公司实际收发货后,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向所在地海关申报【答案】 B5、“备案号”栏应填().A.56510070B.00HF一8189/12C.LC8100204300D.C090O9300123【答案】 D6、资料1A.CXXXXXXXXXXXB.Y:C.Y001590/MDN/2011D.此栏为空【答案】 D7、一般情况下,在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中,货物的价格构成是()。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协议标志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这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政治、法律和金融保障,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扩大市场、促进双边贸易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协议内容丰富,包括了很多领域的合作内容。
首先,CAFTA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贸易领域的合作内容。
其中规定了双方将在投资、服务、农产品、工业品、采矿等领域进行贸易自由化,取消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简化贸易程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
同时,双方还将采取措施,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平衡,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该协议还涉及到了投资合作。
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将加强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并在投资保护、促进投资、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进行合作,并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另外,CAFTA协议还包括了财政、金融、农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财政、金融、农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此外,CAFTA协议还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总体来看,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贸易、投资、财政金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这一协议的签署对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双方的合作,加强双方的良好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将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参考中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一、就本协议而言:(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1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指经一缔约方政府批准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公布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研究横贯亚欧大陆的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成为了世界上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国际合作框架。
作为该倡议的核心区域,东南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现状、挑战与前景。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东南亚国家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投资潜力。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间的双边贸易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拓宽了彼此的合作领域。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合作以及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为两地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
此外,一带一路倡议还推动了金融合作,为东南亚国家的基础设施发展注入了更多的资金。
然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地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环境差异较大,使得合作难度增加。
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基础设施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需要借助中国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然而,由于地缘政治的复杂性,一带一路倡议在部分国家面临着政治风险和安全隐患。
此外,中国在合作中也需要关注东南亚国家的需求和利益,提高合作的互利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良性发展,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政策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双方合作的政策一致性和稳定性。
中国应积极倾听东南亚国家的声音,促进双边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建立更加开放和透明的贸易机制。
其次,加强人文交流和教育合作,增进双方民众的了解和友谊。
通过文化交流和教育合作,可以加深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感情纽带,为经济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外,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合作也是双方合作的重要方向。
中国应积极推动清洁能源合作,加强环保技术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
展望未来,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仍将取得更大的突破与进展。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互补性强,具有巨大的合作潜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双方合作将在更广泛的领域拓展,包括农业、旅游、教育等。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
品的材料,如最终产
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 2.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个或多 品 的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处理的缔约方。
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 贸 易 区 累 计 成 分 ( 即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 约方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个货物,则 所 有 成 员 方 成 分 的 完
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 该货物或材料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 全累计)不低于40%,
RCEP第四条累积
CPTPP第3.10条累积规则
CAFTA规则五累计 原产地规则
一 、 除 本 协 定 另 有 规 定 1.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货物在一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外 , 符 合 第 三 章 第 二 条 个或多个缔约方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 符 合 规 则 二 原 产 地 要
世界海关组织使用了一个务实的办法加以区分,即看相关累积规则的累积地域范 围和累积客体范围。首先,累积的地域范围。按累积的地域范围划分要看哪些国家和 地区可以纳入累积,这个地域范围可以是一个自贸协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可以是 全部国家和地区,还可以是自贸协定外的第三国和地区。一个自贸协定外的第三方如 果和进口国有自贸安排或者优惠安排,是有可能纳入累积范围的。其次,累积的客体 范围。按照累积的客体范围划分,累积可以分为货物(材料)累积①和生产累积。货 物(材料)累积要求中间品出口国的货物(材料)具有原产资格以后可以被进口国累 积,视为原产于进口国。而生产累积则不要求中间品具有中间品出口国原产资格,其 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增值可以被统一累积到进口国。
(二)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分类
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分为三类,包括双边累积、对 角累积和完全累积(中国贸促会广东分会优惠原产地课题组,2014)。除此之外,还 有单边累积、地区累积的说法(孟国碧,2008)。不过,对于这些概念,文献中的 定义并不一致。这使得人们对一些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到底属于何种类型, 看法并不一致。例如,对于CAFTA中的累积规则属于何种类型,存在多种不同的说 法。各种自贸协定的文本一般不会直接将自己的累积规则界定为某种类型。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年11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主要内容如下:(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货物贸易的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要求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
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要求尽快结束。
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
(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在签订《框架协议》时,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
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中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和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家/政府首脑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框架协议》生效一年内为《框架协议》之目的建立适当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以下定义:(一)《框架协议》中的所有定义应当适用于本协议;(二)“日”为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三)“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是指起诉方和被诉方;(四)“起诉方”指依据第4条提出磋商请求的当事方;(五)“被诉方’’指第4条下磋商请求所指向的当事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其内容在内。
除非另有规定,下文中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对《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东盟秘书处可将其列为本协议附件。
三、除非本协议或者《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方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
四、对缔约方境内的中央、地区、地方政府或者权力机构采取的影响《框架协议》得到遵守的措施,可援引本协议的规定。
五、在遵守第六款的前提下,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依据其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诉诸该条约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六、涉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争端当事方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项下具体权利或义务的争端,若本协定项下或其他条约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起诉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对该争端的适用。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马两国政府的捕捞协议,大连远洋渔业公司的捕捞船在马来西亚所属经济专属区域捕捞金枪鱼,在停靠菲律宾的港口时,在船上把金枪鱼加工成金枪鱼丝,并在该港通过冷藏集装箱发运到日本,该金枪鱼丝的原产国是( )。
A.马来西亚B.中国C.菲律宾D.日本【答案】 B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产品以及含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取得其核发的(),进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报验。
A.“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B.“允许进出口证明书”C.“特定产品出口证明书”D.“特准进出口证明书”【答案】 B3、联合国救灾协调员办事处在美国市场采购原产于加拿大的冰雪救灾物资无偿援助我国,该批物资在洛杉叽装船,在日本东京中转后运抵我国,这种情况其报关单“起运国(地区)”栏目应填为()。
A.日本C.美国D.联合国【答案】 C4、以下关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制度,正确的表述应当是().(2007年)A.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B.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C.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属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D.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属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答案】 D5、以下国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是()A.老挝B.越南C.菲律宾D.孟加拉国【答案】 D6、厦门美视光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出口一批太阳目艮镜,货物经香港运至最终目的地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经协商,美视公司同意退换该部分货物,由香港原收货方安排退回。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逐渐成为中国对外发展合作的重要策略。
作为中国周边的重要地区,东南亚国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与中国的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多个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源远流长。
早在古代,东南亚地区就是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贸易往来的重要节点。
如今,“一带一路”建设再次将东南亚放在中国外交战略的重要地位,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东盟作为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机制,与中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尤为紧密。
中国是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东盟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国。
双方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化,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贸易方面,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持续扩大。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18年,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达到5870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其中,东盟成员国占据绝大部分份额。
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建设成果初显,双方贸易壁垒不断降低,进一步促进了贸易往来。
此外,中国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合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
投资合作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另一重要领域。
中国的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东南亚国家,寻找新的投资机会。
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驱动力。
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对东南亚地区的投资金额达到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
投资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制造业等多个领域。
例如,中国企业参与了泰国的高铁项目、印尼的港口建设项目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东南亚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基础设施建设既能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也能提升东南亚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在印尼的巴厘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订。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简介《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TAC)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
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地区各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
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
迄今东南亚10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
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前景与发展
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前景与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而且在贸易、投资、人员往来等方面均有着广泛的合作。
如今,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已经形成了紧密的经贸关系,成为地区乃至世界上最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本文将就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前景与发展进行探讨。
发展历程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与东南亚国家展开经济合作,逐步发展起对外开放经济的格局。
1989年,中国与东盟六国签署了《中国-东盟投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经济合作条约》(简称“泛亚条约”),打开了双方合作的新时代。
此后,中国与东盟各国在贸易、投资、旅游等领域都有了更深层次的合作,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经贸关系。
目前,中国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而东南亚各国也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
以2019年为例,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额合计达到破纪录的6417.8亿美元。
此外,中国还成为东南亚各国的重要投资来源国之一,仅2017年就在东南亚投资约110亿美元。
合作前景在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中,未来的合作前景是广阔的。
一方面,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经济互补性非常强,这为合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这也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提供了新的合作契机。
首先,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经济互补性是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拥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而东南亚各国则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便宜的人力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在贸易投资、旅游、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都有着广阔的空间。
以区域经济合作为例,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以来,双方已经推进了包括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法律合作等细分领域的合作,成为亚太地区自由贸易推进的重要力量之一。
未来,双方还可以在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高端服务等方面拓展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其次,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也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带来了新的合作机遇。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东盟成员国,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并提供税款担保后放行货物。
本人承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中文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指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指一国时简称"一缔约方");考虑到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中第12条(谈判的机构安排)第1款规定:"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框架协议》中《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均已达成,并分别签署于2004年11月29日、2007年1月14日和2009年8月15日,《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机构安排条款"均规定:"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第10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的联合媒体声明指出:"部长们批准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FTA-JC),正式取代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委员会。
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将包括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协议的实施";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更为常设性的机构安排,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框架协议》以及其他与《框架协议》相一致的已达成协议的实施;并在《框架协议》与在其基础上磋商和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之间建立明确的法律联系;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达成一致的修订必须经各缔约方书面同意,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框架协议》第12条的修订《框架协议》第12条应被删除,并由新的第12条所替代,内容如下:第十二条机构条款一、各缔约方据此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ACFTA-JC),作为协助中国和东盟经贸部长(以下简称AEM-MOFCOM)的常设机构,负责确保本协议及其框架下已达成或将达成的一切其他协议和法律文件的生效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中文版
一、为密切合作以保证本协定的有效执行,应中国或东盟任一成员国的要 求,缔约双方的代表可在相互同意的时间和地点见面,就缔约任何一方提出的 建议举行会谈。此类磋商会议应自收到相关建议之日起 60 天内举行。
二、中国交通部和东盟秘书处应为建议磋商会议的召开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在本协定条款的解释、执行或应用时发生争议或分歧,缔约双方应通过 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
第一条 目的
本协定旨在提供便利和合作从而为缔约双方经营者改善缔约双方港口之间 以及缔约双方港口与第三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经营条件。缔约双 方应制止任何有可能损害缔约双方航运公司不受限制地参与缔约双方之间以及 缔约双方与第三国之间的海上运输的行动。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港口与东盟成员国港口之间的国际海上货物和旅客 运输。
第十六条 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健康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限制中国和东盟任何成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健康 或防止动植物病虫害而采取措施的权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各自正式授权的下列代表,在 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在新加坡签订,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定应由东盟秘书长保存,并由其迅速向东盟所有成 员国提供一份核正无误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或“缔约一方”)为一方,文莱 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 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政府(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或合指 “缔约一方”)为另一方;并且以下双方合指简称“缔约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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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 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 2001年 11月 6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 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 21 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 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 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 /领域的合作;以及(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第三条货物贸易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 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 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 GATT)第 24 条( 8)( 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 )对于 2003年 7月 1日时为 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 2003年7月 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 )对于 2003年 7月 1日时非 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 2003年 7月 1 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c)“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i )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 1月 1日到 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 2005年1月 1日到 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ii )按照上文第 4 款( a)( i )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 )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ii )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 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b)原产地规则;(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d)基于 GATT第 28 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f )基于 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g)基于 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h)基于 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 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服务贸易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种谈判应致力于:(a)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 / 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 GATS)第五条第 1 款( 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b)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 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c)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投资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c)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早期收获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 3 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 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 )对于 2003年 7月 1日时为 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 2003 年7 月 1 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 )对于 2003年 7月 1日时非 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 2003年 7月1 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a)产品范围(i )下面各章中 HS8或 9 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 1 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章描述01 活动物02 肉及食用杂碎03 鱼04 乳品05 其他动物产品06 活树07 食用蔬菜08 食用水果及坚果(ii )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 )本协议附件 2 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 2 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
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 )对于附件 1或附件 2 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 2003年 3月 1日前完成。
(b)关税削减和取消(i )“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 3 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
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 )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 )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 )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 3 款( a)(i )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 3款(a)(i )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 2003年 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
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 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 条款的适用 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 计划涵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