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桥架采购合同(文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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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新建2×350MW机组工程

电缆桥架采购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买方”是指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包括该法人(或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法人(组织)的继任方和法人(组织)的受让方。

2、“卖方”是指扬中市金驹电力设备厂,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3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

1.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1.4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七。

1.7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费用按合同附件六。

第二章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或合同附件一、附件二)。

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号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大写:)。

3.2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2.1 合同设备价格为(大写:)。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缴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

3.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合同执行期间,设备材料价格

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8.7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天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8.8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快递邮寄、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8.9 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如果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18.10 本合同一式正本二份,副本二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8.11 本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如下:

买方: 卖方:

名称:名称: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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