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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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调查时间。地点。对象
内容;在我国劳动群众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在我们身边还是存在着许多令人忧心的事件发生。我在一个电视节目中看到:某私企公司成立已经十年了,由集团公司和四个子公司组成,目前工作人员人数已达到350人。但就是这样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却没有一个员工签劳动合同、办理保险。员工辞职时还非要人家遵循提前一月通知,一月后才可以离职的规定,否则就不发工资。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决定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我到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对劳动法有关条例进行了了解。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会给整个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根本上的影响。它是直接搭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座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享有和保护。1994年我国《劳动法》的制定从法律上根本改变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人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计划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正从行政管制走向契约关系。但在《劳动法》13章107条中只有第三章共有20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就是杂乱无章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和政策调整之,其法律效力和稳定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当前我国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在其中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数量也不断攀升。从总体来看,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主要矛盾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狭窄,有相当一部份应当列入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及现实操作使劳动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用人单位非依正当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劳动合同的主体可概括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相对应的。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其实就是劳动者的范围问题。《劳动法》第2条及有关解释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只包括与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但由于企业钻了法律漏洞的空子,因此出现了若干问题:1. 众多非《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司法保护的大门外,如比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等均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由于我国城乡差距依然很大,使得农民被视为“二等公民”。而被排斥在劳动合同主体之外的也大部份是农民工。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劳动法》第25-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当前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是第27条即用人单位单方面经济性裁员问题,这是困扰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1997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人数为1274万人,其中640万人被分流,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中国劳动年鉴》1998年);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1219万人,其中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包括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1999年上半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为742万人,其中202万人实现了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字)。随着劳动合同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可能遇到下岗问题的职工人数还会增大。因此企业确定被裁减人员必须根据下面一些因素:雇员的工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雇员的身体状况和雇员的家庭负担等。并且,企业裁减人员必须遵循一下程序:一是提前通知雇员本人,二是应当允许工会提前介入,下岗方案应当经工会通过。三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下岗方案。四是劳动者对下岗方案有争议的,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工会认为下岗方案有争议,也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
方式解决。再次,下岗的方式可以由劳动者选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内退、下
岗择业还是全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强制性条款
目前劳动者只有签订与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没有对劳动合同内容协商的自由。劳动合同往往是由强势的用人单位单方面拟订具有固定格式合同,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事实上不得不接受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中应当涉及一下强制性条款
1、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用人单位的应尽职责,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提供安全用具、安全场所,进行安全警示,培训劳动安全规范,预防职业病,保障职业安全等。
2、遵守8小时工作日和最低工资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对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遵守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延长劳动时间应当给付相应报酬。
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数额以上,且这一数额应当排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3、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政府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4、保障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资矛盾已逐渐成为我国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如果说今后中国可能会发生某种不稳定局面的话,那么,酿成这种不稳定局面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劳动问题积累和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化。”因此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以劳动法为依据,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