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解析全面二胎政策!
解析全面二胎政策!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将在下周五正式宣告终结,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
2016年二孩出生均合法取消假期之后,就是增加新的假期。
新的计生法通过之后,生育二孩将得到鼓励,而且生育二孩的生育假也将延长。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中金网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实施之日,就是"全面两孩"落地之时。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二胎政策的影响延长生育假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具体条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二孩。
如,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据悉,这一政策是为了解决“二孩政策”所带来的生育假不足的问题。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29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取消晚婚假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与保障的条款,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本文包含以下六个文件:1、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标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1: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附2:关于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2、文号:国人口发〔2009〕103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3、文号: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4、文号:人口厅函〔2010〕104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5、文号: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6、文号:计生政[1996]6号(1999年5月6日)文件标题: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022年二胎政策2022中国二胎最新政策
2022年二胎政策2022中国二胎最新政策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二孩可以延长产假假期,三胎超生仍要罚款,社会抚养费规定没变。
一、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一旦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政策尽管在去年各地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时已经有所打破,但法律上的废止,仍要等到本次全国人大会审议之后表决。
一旦表决通过,修正案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届时,独生子女政策的时代结束了,中国的计划生育制度迎来“全面二孩”时代。
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废除了独生子女政策。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本法中第27条,这一条是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获得和奖励措施。
国家也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二、三胎超生仍要罚款社会抚养费规定没变“超生罚款”的对象变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长期以来,这个政策带来了一个问题。
为了逃避罚款,中国存在1300万个“黑户”,其中60%以上是超生人员。
这里“再生育子女”所指的就是三孩及以上。
与独生子女政策时类似,这种规定是为再婚、残疾等特殊情况准备的。
2022晚婚假正式取消在全国人大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当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调查,目前群众初婚初育年龄比以前明显推迟,北京等大城市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龄已经超过30岁。
婚育年龄推迟不仅使得现代女性的生育窗口期大大缩短,也造成了高龄产妇增多、不孕率提高、出生人口缺陷率增加等社会问题。
张春生表示,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12种准生二胎的政策
12种准生二胎的政策12种准生二胎的政策12种情况能生“二胎”: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人口学家指出,一胎化政策已经导致一个人口迅速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他可能会阻碍中国经济未来的竞争力。
同时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强制堕胎和不平衡男女比例,也给中国社会增加潜在危险。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民政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在这次行动中,巡查了香港东区、油尖旺区、深水区及荃湾区共43个处所,已掌握初步证据怀疑其中3个处所涉嫌为内地来香港生孩子的孕妇提供短期住宿,其中发现两名人士涉嫌违反居留条件。
该两宗个案已即时转交警方跟进。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孩落地时间将统一,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最终政策的落地时间将保持一致。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全面二胎政策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全面二胎政策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
以下是店铺为您整理的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供您参考!【最新计划生育政策】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
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2013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
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
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
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各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汇总3
2015年各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汇总(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全国各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全国各省方案生育二胎新政策(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xx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对有特殊奉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平安、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生育二胎奖励政策全介绍
生育二胎奖励政策全介绍<h1生育二胎嘉奖政策全介绍</h1政策背景2023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我国精准的人口掌握政策开启了新的篇章。
为了进一步鼓舞生育二胎,很多地方出台了丰厚的生育二胎嘉奖政策。
生育二胎嘉奖政策,既是对生育二胎家庭的一种激励,也是政府对社会和家庭责任的体现。
这些政策使得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头考虑生二胎,为我国的劳动力和养老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生育二胎嘉奖政策的形式生育二胎嘉奖政策的形式有许多种,主要包括:1.现金嘉奖。
政府会发放肯定金额的奖金,作为生育二胎家庭的激励。
不同地区和政策的奖金数额不同,比如部分地区发放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金。
2.补贴医疗费用。
政府会为生育二胎家庭供应部分生育和产检的医疗费用补贴,也有的地方还供应新生儿医疗费用的补贴。
3.免费抚养其次胎。
一些地方还有免费为生育二胎儿童供应幼儿园或托儿所服务的政策,减轻了生育二胎家庭的经济压力。
享受政策的资格每个地区的政策细节不同,但是,享受政策的资格一般都有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年龄。
生育二胎的夫妻必需年满26周岁,女方在生二胎时不超过35周岁。
2.独生子女家庭。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家庭,或者已有一名子女。
3.具有稳定的就业和住房。
夫妻双方均稳定就业,有稳定收入和住房。
影响及将来生育二胎嘉奖政策的消失,有助于提高生育率,补充人口资源。
同时,也为生育二胎的家庭减轻了一些经济压力。
但有些问题也需要留意,如依据调查显示,目前很大一部分国内企业没有实质性推行生育二孩落实政策,生育二孩申请无望和迫使员工签署不生二孩承诺等行为。
此外,由于国内的大多数家庭压力还是集中于孩子教育、住房和医疗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实行相应措施,激发家庭生二胎的信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整合政策。
总结生育二胎嘉奖政策有助于提高生育率,补充人口资源,也为生育二胎的家庭减轻了一些经济压力。
政策形式包括现金嘉奖、医疗费用补贴、免费抚养其次胎等多种形式,政策资格的约束条件主要与夫妻年龄、独生子女家庭、稳定的就业和住房等因素有关。
香港计划生育政策
香港计划生育政策篇一:港澳台生育政策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篇二:2014计划生育新政策国家计划生育是我一项基本政策,计划生育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的科学发展。
下面一起来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生二胎政策解读,看看有哪些补贴可领取
生二胎政策解读,看看有哪些补贴可领取生二胎政策解读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逐步放松,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头考虑生二胎。
对于家庭来说,除了要考虑生育问题,还需要了解一些政策方面的信息。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生二胎政策进行解读,关心家庭了解一些可领取的补贴信息等。
生二胎政策适用范围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生二胎政策适用范围。
截至目前,生二胎政策已经对大部分城市开放。
在城市方面,准父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结婚,且已有一名子女。
在农村方面,准父母必需是农村户口且夫妻均无其他子女,方可再生育一胎。
政策补贴及领取条件家庭生二胎不仅不用支付罚款,而且还可享受一系列的政策补贴。
主要的补贴包括:生育津贴、产假、奶粉补贴等。
其中,生育津贴是生二胎家庭可领取的重要补贴之一。
生二胎家庭在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还能领取产假补贴,用于补贴产假期间的家庭收入。
另外,生二胎家庭还可以领取政府发放的奶粉补贴。
领取奶粉补贴需符合相关条件,如需了解具体的领取条件,可询问当地方案生育部门。
生二胎是否影响教育资源对于众多追求优质教育资源的家庭来说,是否生二胎会影响家庭子女的教育质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实际上,在大多数城市中,育有两个子女的家庭能够优先选择名校、重点学校就读,而部分城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为家庭生育其次胎还设置了各种各样的嘉奖政策,以保障家庭有更多的教育机会和选择。
加强生二胎子女心理疏导生二胎对于家庭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变革。
尤其是对于长时间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孩子来说,会产生肯定程度的心理冲击。
家长可以借助各种方式引导孩子接受新生命的到来,并适时地满意他们的需要,尽可能地削减孩子的不适和疑虑心情,确保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
总结总之,当前政策的开放和补贴的颁发,为家庭生二胎供应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对于准父母来说,选择生二胎需全面评估自身条件和家庭状况,并准时了解政策细则和补贴信息,以更好地应对生育带来的各种变化。
在生二胎过程中需留意加强两个孩子的教育和情感沟通,旨在打破独生子女心理和行为模式,让孩子以一个更好的方式成长和生活。
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申请育二胎的条件.doc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申请育二胎的条件-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方案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方案引言:全面二孩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全面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增加消费需求,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为确保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政策宣传1. 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包括宣传内容、宣传渠道、宣传媒体等。
2. 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社区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全面二孩政策的内涵、意义以及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等。
3. 设立相关宣传展览,向社会大众呈现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社会效益和个人福利。
二、优化生育服务1.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2. 加强对妇幼保健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 设立全面二孩生育咨询热线和在线平台,为夫妇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孕前检查预约等服务。
4. 鼓励优质医疗机构开设生育相关的诊疗服务,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质量。
三、教育保障1. 加大对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投入,增加学校建设和招生计划。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3.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失学、不辍学。
4. 加强学前教育的普及,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四、工作单位支持1. 建立健全有关产假和育婴假的政策,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2.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托育机构或与社区协作,解决职工的育儿难题。
3. 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和灵活工作方式,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需求。
五、养老保障1.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发放效率。
2. 组织开展老年人健康知识宣传和养老保健活动,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 加强老年人的社会关爱和支持,鼓励亲子关系、社区关系的密切互动。
六、社会保障1. 加强对困难家庭、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等特殊家庭的关爱和帮助。
2.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夫妇的基本生活保障。
3.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6-01-05 19:39 来源:新华社/xinwen/2016-01/05/content_5030806.htm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一)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经济恢复、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改善和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总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4亿人迅速增加到1970年的8.3亿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国家从七十年代开始在城乡推行计划生育。
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
40多年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在此过程中,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生育二胎的规定
生育二胎的规定1、全面二孩放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加快修订本地条例。
2、合法生育三胎据2021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别状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作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二胎产假政策规定具体如下:为了保护女职工权益,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作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但是生育二胎时,产假有变化。
依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作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那么,符合政策“单独〞生二孩的也能享受晚育假吗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
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
促生育政策汇总
1、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2、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
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生孩子的奖励政策主要有生育津贴方面、医疗补助方面、分娩营养补助以及一次性补贴等方面,而且对于农村人口一样可以享受补贴,不过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1、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2、医疗补助: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目前,在产检和分娩等其它项目上是可以进行报销的,算下来也可以省下一大部分费用;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有什么要求
⽣⼆胎国家补助多少钱有什么要求⽣⼆胎时国家的补助主要是⽣育津贴,⽽⽣育津贴依据⽣育者个⼈的⼯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定。
⼀、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育妇⼥,⽆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个⼈帐户的。
⼆、⾮本市户籍的从业妇⼥,与⽤⼈单位建⽴劳动关系且在单位⼯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育的。
我国⼆胎政策已全⾯放开,根据当地补贴政策和⽔平还有⼀定的补贴。
补贴主要有⽣育津贴、⼀次性补贴和⽣育。
⼀般符合条件在当地缴纳⼀定期限以上的都会有补贴。
那么⽣⼆胎国家补助多少钱的要求具有本地户籍的孕妇、缴纳社保等等具体下⾯了解⼀下。
⽣⼆胎国家补助多少钱有什么要求⽣⼆胎时国家的补助主要是⽣育津贴,⽽⽣育津贴依据⽣育者个⼈的⼯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定。
享受条件:⼀、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育妇⼥,⽆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并按规定建⽴个⼈帐户的。
⼆、⾮本市户籍的从业妇⼥,与⽤⼈单位建⽴且在单位⼯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育的。
三、职⼯享受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育规定,且⽤⼈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职⼯⽣育或者流产的,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全文.doc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全文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全文(二)
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2。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中关于各地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城市户口及农村户口的差别上。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我国关于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与城市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赴港生二胎算超生吗赴港生二胎算超生吗,这是许多宝爸宝妈想要了解的问题。
广东省计生委主任表示,只要违反计生政策规定,不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家庭,赴港产子也一样会受到处罚,虽然广州、汕头以及湛江等广东各地处罚程度不同,但届时都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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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本文包含以下六个文件:1、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标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1: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附2:关于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2、文号:国人口发〔2009〕103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3、文号: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4、文号:人口厅函〔2010〕104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5、文号: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6、文号:计生政[1996]6号(1999年5月6日)文件标题: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公安厅、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公安厅、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人口计生委、公安局、侨办:为进一步贯彻和执行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二、关于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以上所指"华侨"、"归侨"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为准。
此前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凡与此意见不符的按此意见执行。
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曰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2010〕48号)上海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的请示》(沪人口委〔2009〕56号)收悉。
经商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特此函复。
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人口厅函〔2010〕104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你委《关于要求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的请示》(浙人口计生委[2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夫妻双方均具有内地户籍,一方通过投资居留取得有限居留权或一方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仍应遵守内地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适用《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特此函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你省《关于谭××、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湘人口[2007]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谭某、易某夫妇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计生政[1996] 6号1999年5月6日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你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 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咨询有关国籍认定问题的复函》(公境处[1997] 839号,参见计生厅(函)[1997] 177号《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对<关于李××,许××夫妇在美国生育的孩子应否处理的请示>的复函》)的精神,如果易××夫妇所生两个子女回内地后没有办理定居内地手续,不能算作定居内地,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能计算该子女数。
因此,易××夫妇的生育行为不属于计划外生育,不能对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对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