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气候变化_国际贸易的新热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贸易与气候变化:国际贸易的新热点

曲如晓(教授) 马建平

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保护气候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为了减缓气候变化,保护气候安全,国际社会需要密切合作,及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此背景下,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贸易领域研究的前沿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气候变化的多边谈判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国际社会期望在2009年年底的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就应对气候变化达成新的全球协议。如果不能就气候变化达成全球协议的话,将使得国际贸易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或者即使达成气候变化的协议,如果该协议没有把所有主要经济体纳入其中,仍将诱发贸易关系的紧张,因为一些政府将出于竞争力的考虑,对没有采取措施实施减排目标的国家的产品出口将采取相应贸易限制措施。那么,在此大背景下,哪些贸易政策工具将被纳入全球气候变化制度中?这些气候政策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国际贸易的碳足迹

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者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提供和消耗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总量。国际贸易的碳足迹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也就是

目前学术界探讨的国际贸易的内含

碳(embodied carbon)问题。由于

贸易品的生产和运输与温室气体排

放直接相关,所以,贸易的碳足迹

可从生产和运输两个环节来考察。

从生产环节来看,贸易在生产

环节对气候的影响主要是贸易品在

生产过程中排放了温室气体。在开

放经济条件下,出口国生产出口产

品的排放都计入出口国名下,而与

消费这些产品的进口国无关。实际

上,进口国在消费进口产品的同

时,相当于间接消费了生产这些产

品所消耗的能源,以及相应排放的

温室气体,这就引出贸易品的内含

碳问题。国际贸易的内含碳问题长

期以来在传统国际贸易研究中一直

被忽略。但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

的迅猛发展,气候变化受到国际社

会的普遍关注,内含碳问题逐渐受

到重视,国际国内围绕这一问题的

研究也相当活跃,许多学者利用投

入产出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内含碳

进行了测算。

从运输环节来看,贸易增加将

导致碳足迹增加,因为更多的贸易

意味着更多的运输,而更多的运输

意味着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目

前,由于对国际贸易运输产生的温

室气体的担忧,农产品贸易中出现

了食物里程(food miles)等概念。

所谓食物里程是指食物从出产地到

饭桌上所经过的距离,用以量化食

物的运输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造

成温室效应和对原油的依赖。比如

苏格兰渔民捕获的 小龙虾会先

横跨地中海印度洋运到泰国,人工

剥壳,然后再原路运回欧洲销售。

再比如在北极的巴伦支海捕获的鳕

鱼,会先在船上冻上,运到天津分

割包装,然后运回欧洲。一些报道

表明,从新西兰运送1公斤奇异果

到英国,会排放1千克二氧化碳,

假如在英国境内产销,二氧化碳排

放量仅为50克,相差了20倍之

多。类似的书本里程(book mile)、

水里程(water miles)等概念相继

出现,都是源于对国际贸易运输而

浪费资源的担忧。

但也有观点认为,贸易运输环

节对气候的影响不足为虑。据国际

能源机构(IEA)估计,2004年由

交通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占世界与

能源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

23%,其中74%的排放由陆路运

输产生,12%的排放由航空运输产

生,8 6%的排放由海洋运输产生。

另据国际航海组织(I MO)估算,

全球贸易的90%通过海洋运输完

成。照此推算,贸易运输环节所产

生的温室气体所占比例很小,对气

候变化影响甚微。

二、气候政策引发的贸易问题

目前各国正在为后京都国际气

候新体制加紧谈判,计划于2009年年底前就2012年后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划分达成协议。无论谈判结果如何,都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气候政策引发的贸易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边境税收调节

政府在考虑选取贸易政策工具来同时兼顾气候和贸易目标时,首选政策手段就是征收税收。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 adjustment)就是先行执行气候政策的国家由于担忧竞争力损失而提出的应对措施。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I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欧盟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一方面担心本土企业因需要缴纳碳税或能源税使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担心本土能源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而出现碳泄漏。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措施,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阻止碳泄漏发生。后来,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美国提出的边境碳调整措施在操作上比欧盟提出

的边境税收调节手段更多,除了可

对来自没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家

的进口产品征收税收外,还可要求

这类产品的进口商或外国出口商从

国际碳市场或区域性碳市场购买相

应的碳排放配额指标。近期,随着

贸易与气候变化努力相互联结,对

旨在同时实现气候与贸易目标的边

境税收调节措施的讨论随之兴起。

但是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具有高度的

争议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边境税收调节与W TO规

则一致性问题。在W TO规则中,

一方面存在诸多限制边境税收调节

措施的原则性条款,如最惠国待遇

原则、关税约束原则、国民待遇原

则等原则条款。其中,最惠国待遇

原则要求成员方对来自不同国家和

地区的同类产品应该无条件给予平

等待遇而非差别待遇。而依据边境

税收调节政策,很可能违背最惠国

待遇原则。关税约束原则要求成员

国固定关税水平,不得提升关税高

于该水平。而成员国针对来自没有

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

额外征收关税,势必违背关税约束

原则。另一方面,!1994年关贸总

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可能在一定

程度上为边境税收调节政策的实施

提供了法律支持。根据这项条款,

如果是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

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者为保护可

能耗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可以不受W 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

约束,但同时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

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得构成对国

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目前,科学界

公认气候作为全球性环境公共品,

与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安全紧密

相关。因此,如果减排国家以应对

气候变化为由征收边境调节税确有

一定的法律基础,那么,边境税收

调节与WTO规则是否一致,如何

一致,还有待深入探讨。

二是行政可行性问题。边境税

收调节政策要求进口商品必须满足

进口国的碳排放标准,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要确定进口商品的实际能

耗水平以及排放水平困难极大,原

因是出口商能源管理水平普遍较

低,而且缺乏相应的监测技术能

力,这最终将影响政策的行政可操

作性。此外,如果边境税收调节政

策的适用范围同时涵盖基础原材料

及其制成品,那么巨量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收集工作将大大增加行政成

本。因为最终产品的制成往往需要

多种原材料和半成品,而且这些原

材料和半成品可能分别来自不同国

家的不同厂商,相关能耗及排放数

据能否被收集也存在较大不确定

性,从而影响边境税收调节政策的

行政可行性。

三是经济环境的有效性问题。

边境税收调节措施能否达到实施国

家所期望的保护竞争力防止碳泄露

的目的令人怀疑。如果边境税收调

节措施的适用对象仅包括基础原材

料,可能保护了基础原材料生产部

门的竞争力,却可能使下游相关产

业部门由于成本增加而削弱了竞争

力。然而基础原材料部门在发达国

家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小,保护

的现实意义并不大。如果同时涵盖

由这些原材料加工而成的制成品,

则在行政操作上难度极大。再如果

边境税收调节措施的目标国家的出

口企业能够轻易规避,而腾出的市

场空间又被非目标国家出口产品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