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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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对“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1)பைடு நூலகம்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2)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联系的比例=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对“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大竹县人民法院王亚玲
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施行。据相关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醉驾状况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由此可见,“醉驾入刑”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其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命题,弥补了以往法律空白的缺陷,确保了有法可依,提升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平台,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有力保障,是培植民众良好交通伦理的助推器。但新法的出台只是前提,执法和司法中诸多制度化细节才是关键,鉴于公检法机关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出现的分歧,以及具体司法过程中处理醉驾案件所面临的诸多困顿,不少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共同研究而早日出台“司法解释”。笔者现就“醉驾入刑”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表现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共同课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要的是搞好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之前我国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醉驾入刑”弥补了以往法律空白的缺陷,确保了有法可依,提升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平台。

关于“醉驾入刑”的法理辨析

关于“醉驾入刑”的法理辨析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工业C2015年11期287关于“醉驾入刑”的法理辨析陈 见毕节市财贸学校,贵州 毕节 551700摘要:醉驾入刑是我国《刑法》的一次重要修正案,对遏止醉驾行为起到了明显成效,但其实施以来,因无统一、精准的立法解释而导致争议不断,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盲点,亟待予以辨析和厘清。

关键词:醉驾认定;罪刑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10(2015)11-0287-01近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受空前的重视,在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的,2015年3月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高调出台了国家高位法律《立法法》。

相继出台的税收营改增、交通管理规改法、醉驾入刑、婚姻法修订案、不动产登记等法规,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更替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言而喻。

其中,醉驾入刑问题以其涉及面广最为民众关注,又以其界定模糊最为学界所争议,现实的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盲点。

笔者想就其几个争议观点进行一些辨析。

1 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醉酒驾车从属于交通肇事罪,《刑法》(八)中规范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相比,两者之间有一定区别:首先,两者主体要件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不特定人,其次客体要件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第三,主观要件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多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除肇事逃逸、恶意开车撞人等外大多为过失犯罪。

从刑事处罚的量刑上反映,交通肇事罪包括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等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主要有以下几点:(1)醉驾入刑不足以彻底解决醉驾问题,反而会因罪名不易准确界定而将犯罪标准扩大化。

醉驾是一种众所周知、众所公认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动辄伤人毁财,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早已将其入罪,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然滞后,且酒后驾车本身便具备客观事实的认定标准,并不会引发罪名的泛滥化和混乱化。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

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分析与思考近日,中国刑法经历了一次重要修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变莫过于醉驾入刑。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对公众安全和道德规范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努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问题饮酒驾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酗酒驾车现象逐渐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醉驾已经成为中国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的数据,醉驾在2019年的死亡人数为1400人,而2015年仅为34人。

显然,现有法律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此类危险行为。

除了安全问题,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只有在造成事故后才能追究酒后驾车的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形成了明显的滞后效应。

因此,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控制饮酒后驾车的现象必须成为当务之急。

二、修正案分析1. 增加了入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这一修订明确将醉酒驾车定性为刑事犯罪,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2. 调整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醉驾入刑的界定,相比现有法律而言,修正案调整了处罚的认定标准。

以前的处理方式主要基于后果判断,即当醉驾者酒后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才予以惩罚。

而这份新的修正案则将处罚对象在无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饮用酒类饮料后开车,即可被将其定为醉饮驾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过去的法规,这种处理方式更加严谨,严密,更能真正做到治标解决。

3. 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酒后驾车的惩罚,修正案也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处以危险驾驶罪后,可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有期徒刑的组合惩治。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不仅危及到驾驶人自身的安全,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从而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 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3. 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此外,各国在法律规定上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都有所不同。

三、国内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分析(一)国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我国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罚金等刑罚。

然而,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和细则,往往导致量刑结果的不一致。

(二)国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与国内相比,国外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更为严格。

例如,某些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包括长期吊销驾驶证、高额罚金以及监禁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用技术手段对酒后驾车进行预防和打击,如安装酒精检测设备等。

(三)问题及分析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2. 刑罚种类和幅度不够明确,难以适应不同情节的案件;3. 预防和打击酒后驾车的措施不够完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增加了酒后驾车的发生概率。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和细则。

刑法中醉驾入刑制度透析

刑法中醉驾入刑制度透析

刑法中醉驾入刑制度透析醉驾入刑的法律操作性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实施以前,我们把醉驾作为一种普通行政违法行为而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罚,根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的条规定。

同时,对醉驾后肇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科以刑罚,但是具体如何处罚实践中有分歧:一是通常情况对醉驾后肇事行为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特别严重的醉驾后肇事行为也有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案;三是目前学术界也有人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而且将危险驾驶罪区分为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对醉驾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认定处罚。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像孙伟铭、张明宝这样的醉驾肇事恶性事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是不合适的。

因为孙伟铭、张明宝醉酒后仍驾车到处行使的真正原因是他们被酒精麻痹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发生这样的后果是完全出乎他们预料的,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心态和那种因为仇恨社会、为泄私愤而开车到处乱撞的故意心态是完全不同的,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为该罪。

其次,从实践来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基本犯是客观需要,但增设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就有些多余了。

按照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当醉驾没有造成没有严重后果时,刑法发挥的是规制机能,调整的对象是故意违反交规的醉驾行为;而当醉驾发生了严重后果时,此时刑法发挥的是报应机能,调整的是因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罪名不能涵盖前者,所以有必要对抗加危险驾驶罪予以调整。

而对于后者,醉驾即使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主观上对肇事后果的发生也是持过失心态的,无论如何都应用交通肇事罪予以调整,故没有必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非常及时、必要,即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主要指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所判刑罚一般都重于拘役,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醉驾肇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醉驾入刑”的法理学思考

“醉驾入刑”的法理学思考
酒后驾车行为严查之下仍时有发生专家热议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载法制日报2009作者认为应当将醉酒驾车从酒后驾车中独立出来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即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类号 UDC

级 10689
学校代码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醉驾入刑”的法理学思考
put into effect while the drunk driving crimes were down significantly and the legal awareness had improved markedly. Of course, “the criminalization of drunk driving”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to deal with. For example, it takes the means criminal law seriously to despise other accommodate measures, the definition of drunkenness is not definit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contend for the power of law interpretation, and the criterions for sentencing are not unified. However, these problems just indicate the criminalization of drunk driving leaves something to be improved and perfected, are not sufficient to deny the criminalization itself. Only these shortcomings being overcome, can this legislation achieve its goal and this law play its due role when keeping eternal life. Keywords:the criminalization of drunk driving; contexts of law; law making; law enforcement

对醉驾入罪的经济学分析

对醉驾入罪的经济学分析

对醉驾入罪的经济学分析作者:李鑫萍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09期【摘要】文章通过对醉驾入罪的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证明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归入刑法调整范围,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

但该条文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还需要在以后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推动新法更好地实施。

【关键词】醉酒驾驶;刑法修正案;经济分析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法案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醉酒驾驶正式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一开始实施就得到了人们的热切关注,各个执法机关都积极地将修正案付诸实施,醉酒驾车案犯的数字陡然增加,各个地区、省市都出现并报道了醉驾第一案。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条文的实施情况应该是很好的,这一点从各地区、省市积极报道的醉驾第一案就可以看得出。

但是醉驾入刑是否真有必要?该条文实施后,各个执法机关为何会如此积极地实施该法律?该法实施后又会带来怎样的效果?本文试图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解释以上问题。

二、醉酒驾驶入罪原因的经济分析近些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

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1]。

其中醉酒驾驶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已经无法很好地调整醉驾行为以减少或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就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归入刑法的理由,可以从国家、罪犯两个角度进行经济分析。

1、从国家角度的经济分析对一个国家来说,资源和财政都是有限的。

当一个国家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时,就会加强对社会行为的控制,扩大公法的调整范围;反之,国家就会放弃对一部分行为的控制,更多的交由私人去解决。

浅析醉酒驾驶入罪

浅析醉酒驾驶入罪

浅论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摘要酒后、醉酒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预防和减少这种危害,本文从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现状,刑法增设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等方面进行浅要分析。

第一部分写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现状。

第二部分写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从现实需要和立法需要两方面入手。

第三部分写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

第四部分为我国醉酒驾驶入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AbstractDrunk, drunk driving to road safety and bring serious harm social stability.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reduce this hazard, this article from drunk driving into the status of the crime legislation, the necessity of the creation of the Criminal Code offense of dangerous driving drunk, To carry out the analysis in terms of shallow drunken driving behavior and other incriminating. The first part of writing legislation drunken driving conviction Status. The second part of the necessity to write incriminating drunken driving behavior from the real needs and the needs of both the legislative aspects. Part III wrote incriminating drunken driving behavior identified. The fourth part is convicted of drunken drivingproblems and improvement.Key words: Drunken driving ; Drunk driving into the penalty; Dangerous driving目录摘要 (1)引言 (3)一、我国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现状 (3)二、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 (4)1、治理醉酒驾驶行为的现实需要... (4)2、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立法需要 (5)3、理论依据 (6)三、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 (6)1、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的界定与道路的界定 (7)2、醉驾不需情节恶劣 (8)3、醉驾的主观罪过形式 (8)4、醉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9)四、我国醉酒驾驶入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0)1、法定刑过轻、量刑幅度过窄 (11)2、对醉驾定罪仍需有情节的限制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寻常百姓的家庭生活里也多了机动车。

“醉驾入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科学合理

“醉驾入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科学合理

“醉驾入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科学合理随着现代社会交通工具的普及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日益加大,醉驾成为了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为了保护公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立法将醉驾定为犯罪行为。

醉驾入刑的历史变迁醉驾的危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

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将醉驾视为犯罪行为。

一些欧洲国家也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陆续出台了类似的法律。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将醉驾入刑。

在中国,醉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仅仅是作为行政处罚。

随着时间的推移,醉驾的危害不断增加,2004年中国公安部正式发布《关于严肃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将醉驾视为一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处醉驾行为。

在之后的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醉驾行为的限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提高了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的意见》,明确将酒后驾驶视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并将罪名区分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正式将醉驾入刑。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于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醉驾入刑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在道路交通中,酒后驾车往往是引起车祸和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醉驾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断加大社会成本和风险。

因此,对于醉驾行为不仅要进行严格的道德教育和宣传,更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支持。

首先,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对于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一些不轻视或忽视交通安全的司机起到威慑作用。

从法律角度来说,将醉驾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容易实现公正、公平和精准的审判,避免一些由于法律和程序上的漏洞而导致的犯罪者逃脱惩罚。

酒驾法律制度分析酒驾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与司法实践

酒驾法律制度分析酒驾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与司法实践

酒驾法律制度分析酒驾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与司法实践酒驾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时饮酒超过规定标准,存在醉酒驾驶的危险行为。

由于酒驾给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制度以打击酒驾行为。

本文将从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酒驾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1. 酒驾危害性的认识酒驾危害性的认识是酒驾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之一。

饮酒后,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视觉、听觉等感知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驾驶机动车辆时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迟钝反应、无法保持车辆稳定等问题,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2. 酒驾的社会危害性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之一。

酒驾事故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酒驾行为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惩治和打击。

3. 酒驾的违法性酒驾的违法性是酒驾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之一。

各国都明确规定了酒驾的违法行为和相关的法律后果。

通过对饮酒驾驶行为进行明确的违法界定,能够使广大驾驶人充分认识到酒驾行为的违法性,形成对酒驾的普遍抵制态度。

二、司法实践1. 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酒驾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对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进行检测,判定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其次是对驾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醉酒驾驶”或“醉酒后驾驶”的判定,包括是否存在明显的饮酒痕迹、是否出现行为异常等情况。

最后是对醉酒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及其后果进行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

2. 刑罚的量刑原则司法实践中对酒驾刑罚的量刑原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醉酒驾驶的程度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其次是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和前科记录。

最后是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这些因素的评估,对酒驾行为进行相应的刑罚量刑。

3. 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酒驾问题,各国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论“醉驾入刑”的数理依据

论“醉驾入刑”的数理依据

论“醉驾入刑”的数理依据【摘要】“醉驾”是否应该入刑?这总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本文从数理的研究视角出发,运用了弹性理论、博弈均衡理论以及微分博弈理论等,对《刑法修正案(八)》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醉驾是否应一律入刑”问题进行了科学分析。

再从定性的角度研究了犯罪特征、刑法原则以及现行刑法体系的严谨性、适用性等原则,研究结果表明,“醉驾应一律入刑”。

【关键词】醉驾入刑;弹性理论;纳什均衡;微分博弈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至此,我国正式将“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之一列入刑法。

然而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却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还要考虑到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醉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不受刑罚。

这一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到底是“一律醉驾入刑”还是要考虑情节的严重程度再定罪,即“醉驾不一定入刑”。

对此问题,立法者、司法者、学者各持己见,争论不断,迄今一年多时间了,尚无定论。

鉴于此,本文作者认为,只有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才能做出明确的判断。

因此,我们尝试以弹性理论、博弈均衡理论以及微分博弈理论等数理理论为研究基础,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能对这一问题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同时也为相关部门的决策和刑法的适用提供参考。

一、醉驾入刑的弹性理论分析在何任一次交通事故抽查中,所查到的驾驶者是否醉驾、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等因素是随机的,且为有限的离散型随机变量。

为了研究这些变量背后蕴藏的基本属性与变化规律,我们引入弹性理论作为针对此问题的基础计量研究方法。

利用概率和数学模型,比较分析“醉驾一律入刑”和“醉驾不一定入刑”的实际运行效果。

为此,我们首先进行符号说明:X=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情节严重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不一定入刑)由此看出,处罚概率大的社会效果比处罚概率小的更好。

醉驾犯罪成本之法经济学分析

醉驾犯罪成本之法经济学分析

二、 对醉 驾犯 罪成本 的分 析
1 . 醉驾犯 罪收益 的分析 。犯罪收益即犯罪分子从犯罪中
获得 的“ 收 益” , 包括物质利益 、 精神 利益 、 权力利益 、 生理 快
高、 生活条件越好的人一 旦犯 罪 , 将会舍弃更多的利益 , 因此
他们往往在权衡利 弊后不会选择犯罪 , 而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 。惩罚成本 , 是指因为犯罪被 暴露 而追究刑事责任所付 出的代价 , 有直接的经济 处罚 、 剥夺 犯罪分子 的 自由使其 受 到经 济损失 、 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以及 由刑 罚引起 的名誉 的 损失等 。 还有间接的惩罚 , 如被法律惩处而遭受的良心上 的、
犯罪也是一种“ 经济活动 ” , 犯罪人也有 “ 成本” 与“ 收益” 的计
幸心理 的满足 , 或者是醉酒 后驾驶 寻求某种刺激 的心理需要 的满足等等 。通过对醉驾的犯罪收益的分析可以看出 , 醉驾
犯罪收益不是很明显 , 主要 取决 于醉驾者的需要 。
算与权衡 比较 , 只不 过这 种成本 与收益 可以是物 质的也可 以
中, 醉驾者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 , 有一定 的间接收益 , 酒
后 自己开 车 , 可 以省 了因醉酒 而打 车回家 的钱 : 醉驾犯 罪中 醉驾者的犯罪收益主要是一定的心理 效益或者说精 神利益 , 明知醉驾而故意为之 , 是醉驾而逃脱刑法追究 的挑衅或者侥
本说 是其犯罪 经济学理 论的基础 , 这也标志着经济学理论发 展到第 三阶段即广义经 济学阶段 , 经济学 的研究领域从单纯 研究 经济问题扩展到人 类的全部行为 , 从婚姻家庭到政治活 动、 犯罪行 为等各个领域 , 从此角度来看待犯罪问题 , 可 以说
中可 以通过犯罪人作案是否顺利来体 现。机会成本 , 是指因

酒后驾驶行为的经济学分析_需求层次

酒后驾驶行为的经济学分析_需求层次

酒后驾驶行为的经济学分析_需求层次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近万起,造成的死亡人数也占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较大比例。

仅2022年1月至8月,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

酒后驾驶行为成为政府严厉制裁的重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酒后驾驶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1酒后驾驶成因的经济学分析许多人,包括许多机动车驾驶者都认为选择酒后驾驶行为完全是在醉酒情况下无意识作出的决定,而事实上,机动车驾驶者在做出饮酒决定前,就为自己是否酒后驾驶做出了最优选择。

所以,笔者认为酒后驾驶的决策完全是一种理性行为,机动车驾驶者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这为对其进行经济学分析提供了前提条件。

1.1人对效用的追求导致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者之所以选择自己驾车而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在于获得由于多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而产生的收益,这种收益表现为:便捷、舒适,可称为便捷性收益。

关于饮酒,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无酒不成欢之说,市民习俗中也讲究喝倒了才算义气。

机动车驾驶者饮酒,也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愉悦。

更重要的是,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饮酒能够为饮酒者带来潜在的后续经济利益。

比如应酬招待客户时,如果不喝酒就可能会损失一笔业务!便捷性收益促使行为人自己驾车,精神上的愉悦和后续的经济利益又使驾驶者产生饮酒的欲望,这些共同导致行为人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1.2违法成本的低廉促使酒后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

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

我国的刑法理念与西方不同,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对即使没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定罪处罚;但中国的刑罚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即以犯罪造成损害为衡量标准,这样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并且也进一步降低了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酒后驾驶处罚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第一章酒后驾驶处罚制度概述及法经济学分析的意义1.1 酒后驾驶危害性、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根据2008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交通肇事致死的主要原因,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大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50%—60%,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多达数万起,因酒后驾驶肇事造成死亡的事故占全部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的一半以上,其危害程度令人吃惊。

酒精具有麻醉人的中枢神经的作用,摄入过量酒精的驾驶人,在酒后驾驶过程中会出现体力、判断能力和动作协调能力明显下降的现象,使得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安全系数明显降低,极易引发事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状态时,神志出现恍惚,注意力不能正常集中,视觉角度和驾驶操作的准确度比正常人下降数倍,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 2.5 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 2 倍左右1。

最为致命的是,醉酒驾驶人对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反应将比正常状态下滞后 1 至 2 秒,以时速100 公里计算,反应慢 1 秒相当于车辆已驶出近27.8 米的距离!此外,驾驶人在摄入过量酒精后会出现精神亢奋,意志力减弱,自制力部分丧失,对自己的驾驶技能盲目乐观,听不进周围人的劝告,容易开“斗气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率大幅增加。

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认定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2。

我国法律认为,BAC 低于20mg/100ml的不是酒后驾驶,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最高予以拘留15 天、罚款2000 元、暂扣驾照 6 个月的行政处罚。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私家车大幅度增加,肇事事故频频发生,其中酒后驾车,酒醉驾车屡禁不止,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酒驾肇事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媒体和群众情感上出发,要求对酒驾肇事犯罪严惩重判,但是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审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酒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罪责。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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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级博士《法哲学》结课作业,隋毅(刑法),0120120126醉酒驾驶入刑与否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顺应现实需要,囊括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但围绕醉酒驾驶法律规制的争论并未也不应停止。

本文拟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为论证醉酒驾驶入刑的合理性、完善醉酒驾驶法律条款、有效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提供不同的视角和理论依据。

如果运用侵权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损害的分散性、公共产品的特性、起诉的成本收益三个方面的原因必然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

通过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对于行为人而言其醉酒驾驶的收益大于行为成本,无法通过违法成本遏制醉酒驾驶行为。

侵权法、行政法在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方面的无奈、无力表明需要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明需要将醉酒驾驶予以事前规制,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成为必然。

关键词:醉酒驾驶,犯罪与刑罚,法经济学分析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当侵权法与行政法不足以遏制危害行为时,国家才可以动用刑法。

刑法的谦抑性也蕴含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准则。

刑法运行耗费的成本最大,而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只有将资源配置到阻止严重危害社会的频发行为方面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最大化效用。

对于通过其他手段或者部门法调节可以阻止的危害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的低成本维护。

只有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调控,其他部门法无力控制的危害行为,才需要动用刑法。

下文将对运用侵权法、行政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不足之处予以简单分析,进而分析把醉酒驾驶作为危险犯,运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受害人寻求侵权法救济的激励(一)损害的分散性醉酒驾驶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道路上及其附近地区的人都是醉酒驾驶的受害人,这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受到了醉酒驾驶行为的威胁。

醉酒驾驶行为具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高度盖然性,但毕竟不是道路上及其附近地区的每个人都会受到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

就道路上及其附近地区的某个人而言,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就降低。

醉酒驾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很高,但是,承受这种风险的人的范围十分广泛,每个人所承担的风险量就变少,即醉酒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分散性的。

根据决策权重理论,人们往往会“高估低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吗,而低估高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

1由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很大,人们往往会低估该事故发生到自己身上的概率,认为自己不会是那个倒霉的人。

正如贝卡利亚在阐述走私罪时所述:“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2所以每个受害人个人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道路交通安全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

公共产品的第一个特性是非竞争性,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公共产品的使用。

某一个人受道路交通安全并不会影响其他人享受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并不像粮食那样的产品,一个人消费就会影响另一个人消费的数量。

道路交通安全是非竞争性的,--个人享受道路交通安全带來的利益并不会损害其他人从道路交通安全中受惠。

公共产品的第二个特性是非排他性,它是指要使其他人不消费此公;产品的成本非常大,即排除他人消费该产品的成本非常高。

某个受害人如果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相当于他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这个公共产品的维护付出了成本。

该行为带来的收益——道路交通安全却不能为自己所独享,因为该受害人无法排除其他人享受该行为带來的收益——道路交通安全,尽管其他人享受道路交通安全并不会影响该受菩人享受道路交通安全。

每个受害人都不想被别人搭便车,而每个受害人又都有强烈的搭别人便车的心理。

每个人都希望其他受害人能够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从而使该行为人受到惩罚,不敢、不愿再醉酒驾驶,而其他人如果知晓该处罚的甜因后果,也会从1释求知:《行为经济学——理论与应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转引自王俊:“行为经济学视野下激愔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析”,《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112页。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

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从此也不敢、不愿醉酒驾车。

每个人都希望别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而自己不付出任何成本,便可享受别人的付出所带來的收益,这种拒绝被别人搭便车和希望搭别人便车的矛盾心理使得每个受害人都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

(三)起诉的成本收益1.受害人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成本(1)收集证据的成本巨大。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受害人无权强制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呼吸酒精测试或者血液酒精测试,无法收集可以比较直接客观地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证据,亦无法强制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人体平衡试验或唾液酒精检验。

人民法院虽然可以调査收集此类证据,但是完全依赖人民法院发现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显然不现实。

受害人要想在现有制度约束下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一方面需要凭借个人的经验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疾驰而过的具体情形进行直观的判断,另一方面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在从事驾驶行为之前较近的一段时间内曾大量饮酒,或者直接证明某人在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这在“陌生人社会”这种环境约束条件下是十分困难的,虽然通过调取道路上的监控录像即可证明某人曾驾驶机动车,但受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道路上的电子监控设备系统也并非那么完善。

而要想证明某人曾在某一时间段内大量饮酒更是困难重重。

现今社会餐饮、娱乐场所随处可见,逐个调查的成本之巨大可想而知,而且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必然缺乏起诉、作证的激励;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是在个人家中饮酒过量更是无从查起;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是在亲朋好友家中饮酒过量也很难查证,因为亲朋好友之间更是缺乏起诉、作证的激励。

缺乏起诉、作证激励是人们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必然结果,人们都不想因为潜在的伤害可能性而破坏自己的人际关系。

(2)参与诉讼的成本巨大。

3即便受害人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收集到了相应的证据,参与诉讼的成本对于个人来说也是巨大的。

受害人如提起民事诉讼必然先预交诉讼费,如果要聘请律师,还要支出律师费。

参与诉讼必然耗费大量的时间,而这些时间本来可以用来娱乐、工作,因为参与诉讼而未能娱乐、工作所损失的3参见李川:“厌讼的经济分析——从法成本的视角”,《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48-153页。

收益(这其中包括愉悦感、精神的焕发、体力的恢复、因未工作而丧失的收入损失、升迁机会等)便是参与诉讼的机会成本。

此外,中国人传统的厌讼心理也增加了参与诉讼的精神成本。

2.受害人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收益受害人个人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收益与其成本相比就没有那么显著。

民事损害赔偿一般是补偿性的,4即遵循填补性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在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受害人要想证明其实际损害是多少是十分困难的。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法庭辩论的技巧等),受害人并非一定能够胜诉。

即便受害人可以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害是多少,可以得到民事损害赔偿,这种收益也只是一种预期收益。

在计算受害人起诉行为的实际收益时需要将可能的民事损害赔偿乘以胜诉的概率,这样计算受害人起诉行为的实际收益就更少了。

显然,受害人个人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

这必然导致受害人个人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

综上所述,如果运用侵权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必然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的激励。

这充分表明了侵权法在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方面的无奈。

二、行政法项下醉酒驾驶的个体成本收益违法者也是经济人,也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也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也能够做出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其行为也是经过主观权衡利弊和风险预测的结果。

违法行为也是行为的一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也足述法者利弊权衡的结果,违法者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对于违法者而言该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

当违法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时,行为人必然放弃违法,因为这时候对于行为人而言选择违法行为得不偿失。

“法律规则为行为人提供了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所依赖的标准,法律规则为各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隐形价格,从而帮助人们更有效率地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5(―)行政法项下醉酒驾驶的个体成本违法成本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三部分,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法定成本。

在行政法项下,就醉酒驾驶行为而言其直接成本是指4在我国民事损害赔偿中,惩罚性损害赔偿足很少的,一般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规则。

5胡乐明等:《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纵览》,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行为人实施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必然要承受的代价,如醉酒驾驶对行为人自身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时因为害怕造成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恐惧紧张心理、因害怕被查获而受到惩罚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实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受到的社会道德的谴责。

此处醉酒驾驶的个体成本并非客观成本,而是行为人的主观成本。

行为人主观认为凭借其娴熟、高超的驾驶技术,醉酒驾驶行为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很小甚至为零,醉酒驾驶行为造成的危险极小,所以其因为害怕发生交通事故而出现恐惧紧张心理的几率很小,即使出现恐惧紧张心理,其紧张恐惧的程度也较轻。

由于醉酒驾驶是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只是一种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其道德责难性较低,行为人通常也不会产生耻辱感、内疚感。

概言之,在行政法项下,就醉酒驾驶的行为人而言,其行为的直接成本很低。

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是指行为人因为把一部分时间、精力用于从事违法行为,其通过合法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获取效用的时间、精力必然受到影响,由此减少的效用就是从事该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

显而易见,醉酒驾驶的机会成本并不大,醉酒驾驶对行为人从事其他合法活动或违法活动不会产生太大的不良影响,因为醉酒驾驶行为本身耗费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

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是指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惩处而付出的代价。

这是违法者在实施违法行为前考虑较多的方面,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为人是否会从事违法行为。

行政法项下醉酒驾驶的法定成本主要包括:1.预期法定成本,即实施违法行为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预期法定成本等于惩罚的严厉程度乘以查获几率。

根据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惩罚为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以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惩罚为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2000元罚款。

1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2次以上的,惩罚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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